第五章竞争法律制度信业电器有限公司成立于2005年,由于公司经营管理不善,不注重新产品的开发,导致公司生产的小型收录机、变压器、耳机等电器产品在市场上销售量很小,两年来公司的亏损额已达几十万元。公司总经理李某忧心忡忡,苦思打开产品销路的方法。在一次贸易交流洽谈会上,李某结识了该省某百货商场的经理丁某,两人就购销信业电器有限公司的电器产品一事进行了商谈,洽谈后决定先由丁某去该公司检验电器产品的质量后再签订购销合同。丁某和该商场家电部王主任一道去该公司看货,发现该公司的电器产品质量一般,样式陈旧,价格还很高。后来,信业电器公司总经理李某请丁某和家电部王主任去酒店吃饭,并在饭桌上提出只要他俩能帮助销售该公司的电器产品,就给予俩人8%的回扣作为答谢。丁某和家电部王主任欣然接受,于是双方签订了购销合同,帮信业电器公司销售了价值20万的电器产品,很快丁某和王某就拿到了16000元的回扣作为回报。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下列问题:本案涉及到的李某的回扣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如果构成的话,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李某的回扣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李某以秘密的不入账的方式给予回扣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2条的规定: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学习目标了解垄断及反垄断法的概念;了解不正当竞争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概念;了解违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法律责任。掌握垄断行为的情形;掌握对垄断行为的规制;掌握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及对其的规制;目录第一节反垄断法第二节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一节反垄断法一、反垄断法概述二、反垄断法规制的对象一、反垄断法概述(一)垄断及反垄断法的概念第一节反垄断法垄断是指排除、限制竞争以及可能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反垄断法,即规范反对垄断和保护竞争的法律制度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反垄断法》于2007年8月30日由第10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9次会议通过,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二)垄断行为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1、经营性垄断行为:由特定经营者实施的限制或禁止竞争的行为。2、行政性垄断行为: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垄断协议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二、反垄断法规制的对象(一)垄断协议横向垄断协议纵向垄断协议垄断协议,是指两个以上经营者相互间达成的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达成的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即在生产或者销售过程中处于同一阶段的经营者之间(如生产商之间、批发商之间、零售商之间)达成的协议。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的垄断协议,即在生产或者销售过程中处于不同阶段的经营者之间(如生产商与批发商之间、批发商与零售商之间)达成的协议。横向垄断协议纵向垄断协议①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②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③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④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⑤联合抵制交易;⑥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①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②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高价格或者最低价格;③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2、垄断协议的规制《反垄断法》第46条:经营者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1%以上10%以下的罚款;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经营者主动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达成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对该经营者的处罚。行业协会违反《反垄断法》规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依法撤销登记。(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1)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1/2的;2)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2/3的;3)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3/4。其中的(2)和(3)当中有的经营者市场份额不足1/10的,不应当推定该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1、市场支配地位的界定2、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界定和规制①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②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③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④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⑤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⑥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⑦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2、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界定和规制(2)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制根据《反垄断法》第47条:“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1%以上10%以下的罚款。”(三)经营者集中1、经营者集中的界定经营者集中是指经营者通过合并、兼并及购买竞争对手股权或资产等方式进行的企业行为。(1)经营者合并;(2)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3)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三)经营者集中经营者集中的后果是双重的:一方面,有利于发挥规模经济的作用,提高经营者的竞争能力。另一方面,过度集中又会产生或加强市场支配地位,限制竞争,损害效率。(三)经营者集中2、经营者集中事先申报制度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1)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全球范围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10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2)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2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三)经营者集中可以不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1)参与集中的一个经营者拥有其他每个经营者50%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的;2)参与集中的每个经营者50%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被同一个未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拥有的。(三)经营者集中3、经营者集中的规制根据《反垄断法》第48条:“经营者违法实施集中的,由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实施集中、限期处分股份或者资产、限期转让营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复到集中前的状态,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1、行政性垄断行为的界定行政性垄断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1)强制交易(2)妨碍商品自由流通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在特定市场内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的行为。①对外地商品设定歧视性收费项目、实行歧视性收费标准,或者规定歧视性价格;②对外地商品规定与本地同类商品不同的技术要求、检验标准,或者对外地商品采取重复检验、重复认证等歧视性技术措施,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③采取专门针对外地商品的行政许可,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④设置关卡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阻碍外地商品进入或者本地商品运出;⑤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自由流通的其他行为。(3)限制跨地区招投标活动(4)排斥或限制外地经营者的投资活动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以设定歧视性资质要求、评审标准或者不依法发布信息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的招标投标活动。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采取与本地经营者不平等待遇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5)强制经营者从事违法的垄断行为(6)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强制经营者从事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2、行政性垄断行为的规制根据《反垄断法》第51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实施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向有关上级机关提出依法处理的建议。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实施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处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二节反不正当竞争法一、反不正当竞争法概述二、不正当竞争行为三、违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法律责任一、反不正当竞争法概述(一)不正当竞争的概念第二节反不正当竞争法不正当竞争是指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1.不正当竞争是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2.不正当竞争是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行为。3.不正当竞争是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一、反不正当竞争法概述(二)不正当竞争法的概念第二节反不正当竞争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是调整在制止不正当竞争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该法于1993年9月2日第8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次会议通过。一、反不正当竞争法概述(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范围第二节反不正当竞争法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1.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4.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方式:强制安排他人之间交易(一)假冒、仿冒行为(二)强制性交易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在商品交易过程中,经营者为获得交易机会,特别是获得相对于竞争对手的竞争优势,暗中给予交易对方有关人员和能够影响交易的其他相关人员以财物或其他好处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三)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行为(四)商业贿赂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任何对商品的质量、性能、用途、生产者或产地等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无疑将造成消费者及用户不能够正确地选择所需商品。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2.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3.违反约定或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五)虚假宣传行为(六)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1)主体:卖方经营者;(2)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3)主观故意,目的是为了排挤竞争对手;(4)客观上侵犯了同业竞争对手的公平交易权利和社会的正常竞争秩序。(有例外)经营者利用其经济优势,违背购买者的意愿,在销售一种商品(或提供一种服务)时,要求购买者以购买另一种商品(或接受另一种服务)为条件,或就商品(或服务)的价格、销售对象、销售地区等进行不合理的限制。(七)低价排挤行为(八)搭售商品或者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1.欺骗性的有奖销售行为;2.利用有奖销售手段推销质次价高商品的行为;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