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改装类客车企业申请客车底盘生产资格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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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改装类客车企业申请客车底盘生产资格的通知【发布时间:2006年07月25日】【来源:产业政策司】【字号:大中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有关中央企业:为规范客车生产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众利益,满足市场需求,促进客车行业发展和技术进步,经研究决定,具备规定条件的改装类客车企业可以申请获得客车底盘生产资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条件申请客车底盘生产资格的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本通知下发前已登录国家发展改革委《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的改装类客车生产企业。(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遵守国家产业政策及宏观调控政策的规定;遵守国家车辆生产准入管理规定。(三)符合《客车整车企业生产条件要求及判定原则》(以下简称《客车生产条件》,见附件一)的规定。经审核,具备上述条件的改装类客车生产企业可获得客车底盘生产资格,并纳入整车类企业进行管理。二、申请及审核程序(一)申请及初审《公告》内具有改装类客车生产资格的企业,可根据本通知规定的条件,进行自我评估,具备条件的,方可提出申请。申请客车底盘生产资格的企业应当向省级主管部门(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或经贸委、经委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管理部门,下同)提出书面申请,由省级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直属企业可由企业提出申请,集团公司初审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企业需提交下列有关资料:1.《客车底盘生产资格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见附件二)一式2份;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3.质量手册及程序文件目录;4.质量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5.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计划书。(二)资料及现场审查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中介机构进行技术性审查工作,包括审查企业的书面申请资料和现场生产条件。中介机构收到国家发展改革委转去的企业申请资料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企业申请资料的审查。审查内容主要包括企业申请资料的完整性和符合性。审查结果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资料审查通过后,中介机构与企业所在地省级主管部门或中央企业商定现场审查时间,并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条件,组织考核组对现场进行生产条件审查并做出符合性判定,考核组独立出具现场考查意见。中介机构对考核组出具的现场考查意见进行审查确认后,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交审查报告,并将审查结果及时通知省级主管部门或中央企业。省级主管部门或中央企业负责对现场考核的协调与监督工作。(三)审核批准国家发展改革委收到中介机构的审查报告后,对通过现场考核的企业在国家发展改革委网站上进行公示,符合条件的在《公告》中予以公布,纳入整车类企业进行管理。不符合条件的,6个月后方可重新申请。三、监督检查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对按本规定获得客车底盘生产资格的企业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定期监督检查原则上每年一次,检查内容三年至少覆盖生产条件全部要求。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执行国家产业政策的情况;遵守国家车辆生产准入管理规定的情况;执行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的情况;企业生产条件保持状况;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情况等内容。四、违规及其他情况的处置按本规定获得客车底盘生产资格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情节轻重暂停或撤销其客车底盘生产资格:1.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2.停产及不能正常生产1年以上的;3.依法破产的;4.转让客车底盘生产资格的;5.曾被暂停生产资格,再次发生违反《公告》管理规定的;6.未经批准异地生产的;7.未按批准产品生产的;8.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告》管理有关规定的。五、其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应将本通知的精神及时传达到有关企业,并做好宣传贯彻的有关工作。指导具备条件的改装类客车企业申请客车底盘生产资格,并进行初审。对实施中的情况和出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中介机构要按照本通知的精神,制定审查工作制度,做好审查工作。申请客车底盘生产资格的企业应当按有关规定承担有关申请资料审查、现场审查、产品检测等费用。上述规定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执行。附件:一、客车整车企业生产条件要求及判定原则二、客车底盘生产资格申请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六年七月十七日附件一:客车整车企业生产条件要求及判定原则一、生产条件要求序号A类企业B类企业一生产能力、规模、条件1*与客车生产相关的总资产额(不含土地价值)不小于8亿元人民币,且净资产(不含土地价值)不小于3亿元。与客车生产相关的总资产额(不含土地价值)不小于18亿元人民币,且净资产(不含土地价值)不小于5亿元。2*企业现有客车完整车辆产品的国内、外年总销售收入(近三年平均值)应不小于8亿元或销售量(近三年平均值)应不低于5000辆/年。企业现有客车完整车辆产品的国内、外年总销售收入(近三年平均值)应不小于20亿元。企业自有品牌客车产品的销售收入占总销售收入的比例不小于50%(近三年平均值)。3(1)车身前、后、顶盖、侧部上下等非平面覆盖件应全部使用模具生产;(2)车架纵梁、横梁采用中厚板时须由模具冲压成型;(3)车身骨架采用非型材时,骨架应采用模具冲压成型;(4)当上述部件对外委托加工时,模具应自备。(1)车身前、后、顶盖、侧部上下等非平面覆盖件应在本企业全部使用正式模具生产;(2)车架纵梁、横梁采用中厚板时应在本企业全部使用正式模具冲压成型;(3)车身骨架采用非型材时,骨架应采用模具冲压成型;当车身骨架采用对外委托加工方式时,模具应自备。4企业(或被委托企业)应具备与上述覆盖件、骨架、车架相适应的生产设备。5具有车身骨架及车身总成焊接流水生产线;具有适宜的骨架总成焊装夹具。序号A类企业B类企业6*具有脱脂、磷化、去离子清洗(或类似的前处理工艺)、底漆、面漆、烘干和涂胶等工序及相应设备。如车身骨架和车身覆盖件为分组件生产,要有前处理生产流水线(底漆、面漆、烘干和涂胶除外)。应具有涂装生产流水线,涵盖脱脂、磷化、去离子清洗、底漆、面漆、烘干和涂胶等过程。底漆应采用电泳工艺及相应设备,面漆应采用静电喷涂工艺并具有相应设备。面漆喷涂室和烘干室具有空气净化装置。涂装生产设备及工装应满足企业标准(产品技术条件)中对油漆质量和车身表面质量的相关要求。7*具有流水作业的车身内饰及附件装配工序和工位。具有机械化流水作业的车身内饰及附件装配线。具备车架总成成形能力(焊接或铆接工艺及相应设备和工艺装备);具有机械化流水作业的底盘装配线;具有机械化流水作业的总装配线(或是上述装配线的组合)。二设计开发能力8*企业应建立专门从事产品设计开发的机构,统一负责产品设计开发过程中的工作。企业应配备与设计开发任务相适应的产品策划、整车设计、总成部件设计、试制、试验和检验、标准法规、情报信息、知识产权与专利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80人,其中:在本企业工作1年以上、直接从事产品开发设计的工程技术人员比例应不少于60%。专业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200人,其中:在本企业工作1年以上、直接从事产品开发设计的工程技术人员比例应不少于70%。9应为从事产品开发的技术人员建立技术档案,包括教育经历、工作经历、培训记录和设计开发成果等,并应建立和落实产品开发技术人员技能评价和长期考核制度。序号A类企业B类企业10*企业应有稳定的开发投入,以满足产品研发的需要。连续三年的每年研究开发经费占销售收入的比例平均应不小于2.5%。企业应有稳定的开发投入,以满足产品研发的需要。连续三年的每年研究开发经费占销售收入的比例平均应不小于3%。11应有确定的产品开发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和年度工作目标,定期进行考核。12企业应建立产品标准体系,企业产品技术标准中的要求应高于相应的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且应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13*企业应建立适合自身产品开发的文件化工作程序和指导具体设计工作的设计作业指导书,且在实际工作中得以应用。14必须具备车身总布置、车身设计、底盘总布置、车架设计、整车匹配的设计开发能力,并在具体产品的设计开发中得以体现。15能应用计算机进行设计分析计算,包括车身结构分析、应力分析、运动分析、整车技术特性和性能分析等。16应建立与产品相适应的、有参考价值的产品信息数据库,并应包括国内外及企业自身产品的相关信息。17应采用多方论证的方法进行产品和制造过程的设计和开发;应进行产品质量先期策划(APQP),并保存相关的策划记录。策划输出应形成“新产品开发任务书”、“新产品开发总体质量计划”或类似文件,并通过企业审核批准。18产品设计开发的输入内容应明确,并形成相应的文件。产品设计输入应包括:国家或行业的标准(必须包括强制性标准)、相关法律及法规、顾客要求、特殊特性、产品有关功能及性能要求、市场信息、标识、可追溯性、包装、以往设计项目的经验、竞争对手分析等。序号A类企业B类企业19产品设计开发的输出应以能针对设计输入进行验证的方式提出,应对其进行评审,并保存相应记录。设计开发输出文件应包括:●产品图纸(含总布置图、部件图、零件图);●包含国家标准符合性、产品主要技术特性及性能等内容的产品技术标准;●零件明细表(含外购件汇总表);●车身强度分析计算书、整车设计计算书;●关键件、重要件的检验作业指导书;●产品使用说明书及维修手册。上述文件应充分、适宜,可操作性强。文件控制和记录控制应有相应的程序文件并得到规范执行。20企业应具备设计开发产品的试制能力和必备的试验能力(包括整车试验能力和除可靠性试验外的试验场地)。产品的设计开发应经过完整的、多阶段的验证(包括必要的试验验证),并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设计任务书的要求。21产品工艺设计输入应包括:产品设计开发的输出、企业生产组织和产品生产流程、产品生产管理制度和技术指标等。22应按制造过程的设计策划的要求对制造过程的设计和开发进行完整的、多阶段(包括中间阶段和批产阶段)的评审和验证,并经过企业批准,批准在产品投产之前完成,应对结果进行记录。23在实施产品和制造过程的设计更改(包括由供方引起的更改)前,应重新进行评审、验证和批准,适当时应征得顾客同意。关键零部件的设计更改,应经样件试装达到要求后方可采用,应保存评审、验证的记录。序号A类企业B类企业24产品工艺设计开发的输出应以能针对设计输入进行验证的方式提出,应对其进行评审,并保存相应记录,输出文件应包括:●工艺流程图和工艺卡(或控制计划等类似文件)、反应计划;●关键工序作业指导书;●工装、模具、检具明细表;●关键零部件的检验作业指导书;●采购、配套部件管理程序、作业指导书;●委托加工产品的质量控制程序;●过程及中间产品的检验规范;●产品装配技术条件、产品出厂检验规范。三产品符合性25*企业生产的产品样品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或技术法规)的要求,并经授权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26*企业生产的产品样品符合车辆产品定型试验规程的要求,并经授权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27*企业的新生产产品应符合产品一致性要求(即批产时的产品状态与《公告》批准状态一致)。四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28企业应按ISO9001或等效标准的要求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通过第三方认证(企业申请时允许只提交质量体系认证计划,但必须在获得客车底盘生产资格后12个月内取得符合上述要求的第三方的质量体系认证),质量管理体系应覆盖所有申报的产品和相关的过程。认证证书应在有效期内,现生产的所有客车产品(含零部件)应在证书的产品覆盖范围内。29企业应有具备资格的专职人员负责标准化工作,并有可靠的渠道及时获得与产品有关的国家和行业标准。企业应对适用的标准法规相关要求进行充分的识别,评价标准法规对产品的影响,必要时进行产品的试验验证,定期提交分析报告。应在标准法规实施日之前将有关要求转化为可操作的信息(特殊文字符号或专门的文件),并在生产管理过程中及产品文件(企业标准及产品图样等)、过程操作文件(工艺文件及作业指导书等)中得到体现。序号A类企业B类企业30产品图样及相关技术文件应完整、正确、统一、有效,能够指导实际生产。31对每个型号或每类产品,均应制订与其相适应并受控的《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计划书》,内容至少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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