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章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第一节反不正当竞争法基本原理第二节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实体制度第三节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程序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自1993年12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于2017年11月4日修订通过,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导入案例导入案例•同时,除了猪粉世家小吃店外,饿了么在杨铭宇黄焖鸡(南光路店)外卖、凉皮先生外卖等20余家餐饮商户的订餐页面上也推出了类似的优惠券,均包含“饿了么”、“力压美团5元”的字样,并在饿了么订餐页面多处予以展示。导入案例•法院经审理查明后认为,饿了么提供的优惠券使用“饿了么力压美团5元”作为商品名称,这种片面的宣传和对比会让消费者产生误解,因此被认定为虚假宣传行为。饿了么与美团外卖属于经营同类竞争业务的经营者,这种虚假宣传行为会减少消费者在美团外卖进行交易的机会,给美团外卖品牌和经营造成损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等相关法条的规定,饿了么的这种行为已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导入案例•2017年9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判令饿了么立即停止侵权,就侵权行为刊登声明并保留七日以消除影响,向美团点评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等共计5万元人民币。第一节反不正当竞争法基本原理一、不正当竞争与反不正当竞争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定位三、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本结构一、不正当竞争与反不正当竞争(一)不正当竞争(二)反不正当竞争法竞争概述•竞争的概念•价值规律是市场经济的基本经济规律,竞争是市场经济最基本的运行机制。在这两者之中,竞争的作用尤为突出,价值规律的作用正是通过竞争来实现的。竞争的结果是优胜劣汰,因而能够达到社会资源的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市场交易的基本原则市场交易的基本原则,是指由国家按照市场运行的一般规律和客观要求确认的市场主体在市场交易中必须遵守的根本性行为准则。•(一)平等原则(二)自愿原则•(三)公平原则(四)等价有偿原则•(五)诚实信用原则(六)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的原则•(七)尊重社会公德和社会公共利益原则(一)不正当竞争•不正当行为泛指经营者为了争夺市场竞争优势,违反公认的商业习俗和道德,采用欺诈、混淆等经营手段排挤或破坏竞争,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并损害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利益的竞争行为。(一)不正当竞争•第二条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一)不正当竞争•不正当竞争的特征1.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主体是经营者2.不正当竞争是违法的竞争行为3.不正当竞争是损害其他经营者公平竞争权的行为‘(二)反不正当竞争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是调整在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广义:法律、法规、规章狭义:《反不正当竞争法》(二)反不正当竞争法•世界上第一部《反不正当竞争法》是德国1896年制定的。后在1909年颁行新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现在德国执行的是2004年新制定的《反不正当竞争法》。铁血宰相:俾斯麦现任总理:默克尔(二)反不正当竞争法•我国:从立法思路看,采两法并立的立法模式。•《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的关系区别:保护竞争的角度不同1、反垄断法维护自由竞争的市场结构2、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要是维护商业伦理和公平竞争联系:1、终极目的相同2、规制的行为之间有时具有关联性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定位(一)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功能定位(二)反不正当竞争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一)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功能定位•第一条为了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二)反不正当竞争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1.反不正当竞争法是具有多种功能的重要法律2.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调整竞争关系的法律规范构成民法的特别法3.反不正当竞争法是竞争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三、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本结构(一)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形式结构(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层次结构(三)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制度结构(一)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形式结构形式意义上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是指以“反不正当竞争法”或者类似称谓命名的称谓法典或者法规。实质意义上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是指与反不正当竞争或者与反不正当竞争相关的所有法律规范。•美国没有专门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要是判例法。但其反托拉斯法中附带规定了反不正当竞争的内容。一、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产生及发展(一)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形式结构商业中或影响商业的不公平的竞争方法是非法的;商业中或影响商业的不公平或欺骗行为及惯例是非法的。------1914年《联邦贸易委员会法》第5条任何关于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虚假陈述以及任何关于商品或者服务基本性能的虚假陈述都是违法的。------1946年《兰哈姆法》第43条(a)分立式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分别立法德国和日本统一式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两种法律规范所调整的违法行为合并在一起台湾《公平交易法》混合式没有专门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而是以若干专项法律、法规和判例调整各种不公平交易行为美国(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层次结构1.反不正当竞争宪法规范2.反不正当竞争法律3.反不正当竞争行政法规4.反不正当竞争地方性法规5.反不正当竞争部门规章(三)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制度结构1.实体法2.程序法第二节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实体制度一、规制虚假标示行为的制度二、规制诋毁商誉行为的制度三、规制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制度四、规制商业贿赂行为的制度五、规制不当有奖销售行为的制度六、规制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的制度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限制竞争行为:独占垄断滥用职权强行搭售串通投标•不正当竞争行为:假冒混同虚假宣传商业贿赂侵犯商业秘密有奖销售商业诽谤低价倾销(补充)一、规制虚假标示行为的制度(一)虚假标示行为的认定(二)虚假标示行为的法律责任(一)虚假标示行为的认定虚假标示行为是指在商品上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产地或对其他反映商品质量、信誉状况的各种因素作不真实的标注,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标示,欺骗购买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一)虚假标示行为的认定第六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一)虚假标示行为的认定1.商业混同行为2.欺骗性质量标示行为1.商业混同行为•商业混同行为指经营者不正当地利用他人的商业信誉或商品信誉,使自己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相混淆,造成或足以造成购买者误认、误购的行为。1.商业混同行为•商业混同行为具体包括三种•1.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2.仿冒知名商标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的行为•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的行为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确认要件:•(1)经营者与他人为同业竞争者•(2)注册商标是他人的,而且在保护期内•(3)假冒行为造成了商品的混淆同业竞争者相同商品类似商品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商标行政执法中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商品或者服务类似的判断:1、以普通消费者对商品或者服务的客观认识进行综合判断;2、《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仅是认定类似商品或类似服务的参考,但不是唯一的依据。•混淆整体视觉原则多数认同原则第一印象原则前后混淆原则“添加不影响属性”原则相同的效果【案情】原告:浙江蓝野酒业公司被告一:杭州联华华商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二:上海百事可乐饮料有限公司••2003年12月14日,蓝野酒业公司申请取得了注册号为第3179397号“蓝色风暴”文字、拼音、图形组合注册商标,核准使用商品为第32类:包括麦芽啤酒、水(饮料)、可乐等,有效期自2003年12月14日至2013年12月13日止。2005年5月,百事中国有限公司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以“蓝色风暴”命名的夏季促销及宣传活动。百事可乐公司在促销及宣传活动中,不仅将“蓝色风暴”标识使用在宣传海报、货架价签、商品堆头等宣传品上,也将“蓝色风暴”标识直接使用在其生产、销售的可乐等产品的外包装和瓶盖上,上述商品在杭州联华华商集团有限公司销售。2005年11月3日,浙江省丽水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了(丽)质技监封字〔2005〕第B1103号登记保存(封存)(扣押)决定书,认为蓝野酒业公司生产的蓝风牌蓝色风暴啤酒涉嫌冒用等,遂对107箱(每箱24瓶)蓝色风暴啤酒予以查封、扣押。•2005年12月12日,蓝野酒业公司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联华华商公司、百事可乐公司停止侵权,消除在同类商品上带有“蓝色风暴”的商标标识,停止带有“蓝色风暴”商标的生产、销售、广告、宣传行为;2.联华华商公司、百事可乐公司消除影响,至少在《丽水日报》、《浙江日报》上澄清事实,消除影响;3.联华华商公司、百事可乐公司赔偿300万元及赔偿蓝野酒业公司的合理开支11925.50元。•原审法院认为,蓝野酒业公司系本案所涉商标注册号为第3179397号“蓝色风暴”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其依法享有诉权,该商标尚属保护期限内,法律状态稳定,该商标专用权应受法律保护。由于百事可乐公司在其产品上使用“蓝色风暴”标识并非商标使用,同时百事可乐公司的行为不构成对公众的误导,也不会造成公众的混淆。因此判决:驳回蓝野酒业公司的诉讼请求。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诉讼焦点】•“蓝色风暴”究竟是商标还是标识•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百事可乐公司在其商品上使用“蓝色风暴”商标的行为,侵犯了蓝野酒业公司“蓝色风暴”注册商标专用权;联华华商公司销售百事可乐公司生产的侵权产品,亦属商标侵权行为,均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仿冒知名商标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的行为•一、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知名商品。•二、擅自使用这种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三、结果造成混淆,购买者误认。•四、他人为同业竞争者。第一,关于“知名商品”的认定。在中国境内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相同地域范围内使用在先原则不同地域,在后使用者能够证明其善意使用的,不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一、市场混淆行为第二,关于“特有的”认定。一、市场混淆行为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的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包装是指为识别商品以及方便携带、储运而使用在商品上的辅助物和容器。•装潢是指为识别与美化商品而在商品或其包装上附加的文字、图案、色彩及其排列组合。•经营者营业场所的装饰、营业用具的式样、营业人员的服饰等构成的具有独特风格的整体营业形象。一、市场混淆行为第三,关于“包装”“装潢”•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包括误认为与知名商品的经营者具有许可使用、关联企业关系等特定联系。一、市场混淆行为第四,关于“混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