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控制审计业务约定书事务所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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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内部控制审计业务约定书业务约定书编号:甲方:ABC股份有限公司乙方: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甲方、乙方本着平等互惠的原则,在充分沟通、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法律法规,就双方合作的有关事项达成以下约定:一、定义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以下定义仅限于对本约定书所使用名词的解释。1.1“甲方”:指ABC(股份)有限公司。1.2“乙方”:指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1.3“双方”:指甲方和乙方。1.4“一方”:指乙方或甲方。1.5“约定书”:指本约定书文本及其与本约定书不可分割的若干附件与补充文件。1.6“内部控制规范”:指由财政部、证监会、审计署、银监会和保监会于2008年5月22日以财会【2008】7号文联合发布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以及由财政部、证监会、审计署、银监会和保监会于2010年4月15日以财会【2010】11号文联合发布的《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和《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1.7“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指甲方为了合理保证其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而设计和运行的内部控制,以及用于保护资产安全的内部控制中与财务报告可靠性目标相关的控制。1.8“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指除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之外的其他控制,通常是指为了合理保证经营的效率效果、遵守法律法规、实现发展战略而设计和运行的控制,以及用于保护资产安全的内部控制中与财务报告可靠性目标无关的控制。1.9“设计缺陷”:指缺少为实现控制目标所必需的控制,或者现有控制设计不适当,即使正常运行也难以实现控制目标。1.10“运行缺陷”:指设计适当的控制没有按设计意图运行,或者执行人员缺乏必要授2权或专业胜任能力,无法有效实施控制。1.11“重大缺陷”:指一个或多个控制缺陷的组合,可能导致企业严重偏离控制目标。具体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上,就是内部控制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不能及时防止或发现并纠正财务报表重大错报的一个或多个控制缺陷的组合。1.12“重要缺陷”:指一个或多个控制缺陷的组合,其严重程度和经济后果低于重大缺陷,但仍有可能导致企业偏离控制目标。具体就是内部控制中存在的、其严重程度不如重大缺陷、但足以引起企业财务报告监督人员关注的一个或多个控制缺陷的组合。1.13“一般缺陷”:指除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缺陷。1.14“审计指引”:指由财政部、证监会、审计署、银监会和保监会于2010年4月15日以财会【2010】11号文联合发布的《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1.15“执业准则”: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于2010年11月1日以财会【2010】21号文颁发的《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及其应用指南。1.16“中国企业会计准则”: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以财会【2006】3号文颁发的《企业会计准则》及其应用指南和解释。1.17“中注协”:指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1.18“地方注协”:指中国各省市的注册会计师协会。二、服务内容和服务目标2.1服务内容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对甲方20X2年XX月XX日的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的有效性进行审计。2.2服务目标乙方按照执业准则和审计指引开展审计工作,对甲方20X2年XX月XX日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审计意见,并对注意到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重大缺陷进行披露。三、双方的责任(一)甲方的责任3.1按照内部控制规范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并评价其有效性是甲方董事会的责任。3.2甲方有责任保证及时向乙方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所有财务资料和相关数据,及其所有支持乙方对甲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评估的内部控制记录和文件,并将所有3可能对审计工作形成的结论产生影响的事项如实告知乙方。3.3甲方有责任确保乙方不受限制的接触任何与审计工作有关的记录、文件和所需的其他信息。[下段适用于集团内部控制审计业务,使用时需按每位客户/约定项目的特定情况而修改,如果加入此段,应相应修改下面其他条款编号。]【3.4为满足乙方对甲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发表审计意见的需要,甲方须确保:乙方和为组成部分财务信息执行相关工作的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之间的沟通不受任何限制。乙方及时获悉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与组成部分治理层和管理层之间的重要沟通(包括就内部控制值得关注的内部控制缺陷进行的沟通)。乙方及时获悉组成部分治理层和管理层与监管机构就财务信息有关的事项进行的重要沟通。在乙方认为必要时,允许乙方接触组成部分的信息、组成部分管理层或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包括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的审计工作底稿),并允许乙方对组成部分的财务信息执行相关工作。】3.4甲方管理层有责任向乙方作出与审计工作有关的声明予以书面确认。该管理层声明书包括(但并不限于)甲方管理层须确认:甲方已经按照内部控制规范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并评价其有效性;甲方对其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没有以注册会计师在内部控制审计和财务报表审计中执行的程序及其结果作为自我评价的基础;甲方20X1年XX月XX日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甲方已经向乙方提供了真实、合法、完整的所有财务资料和相关数据,及其所有支持乙方对甲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评估的内部控制记录和文件;甲方已经向乙方披露了已识别出的、内部控制在设计或运行方面存在的所有缺陷,并已专门向乙方披露所有重要缺陷或重大缺陷;甲方已经向乙方披露导致财务报表重大错报的所有舞弊,以及不会导致财务报表重大错报、但涉及甲方管理层和其他在内部控制中具有重要作用的员工的所有舞弊;甲方已经完成对以前年度识别的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甲方已向乙方披露审计基准日之后内部控制发生的重要变化,以及针对内部控制重要缺陷和重大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保证按约定书约定的用途使用内部控制审计报告。3.5甲方有责任为乙方派出的有关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协助,主要事项将由乙方于外勤工作开始前提供清单。3.6乙方的审计工作不能减轻甲方及甲方管理层的责任。4(二)乙方的责任3.7乙方的责任是在执行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甲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发表审计意见,并对注意到的甲方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重大缺陷进行披露。乙方按照执业准则和审计指引的规定进行审计。执业准则和审计指引要求注册会计师遵守职业道德规范,计划和执行审计工作,以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的有效性评价获取合理保证。[下段适用于集团内部控制审计业务,使用时需按每位客户/约定项目的特定情况而修改,如果加入此段,应相应修改下面其他条款编号。]【3.8对不由乙方执行相关工作的组成部分财务信息,乙方不单独出具审计报告;有关的责任由对该组成部分执行关工作的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承担。】3.8乙方的审计工作涉及实施审计程序,以获取有关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有效性的审计证据。选择的审计程序取决于乙方的判断,包括对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财务报表重大错报风险的评估。在进行风险评估时,乙方考虑甲方董事会开展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的过程和结果,以设计恰当的审计程序,但目的并非对甲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有效性发表意见。3.9乙方需要合理计划和执行审计工作,期望能够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使乙方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的有效性评价获取合理保证。3.10乙方有责任在审计报告中指明所发现的甲方在某重大方面没有遵循内部控制规范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并保持其有效性且未按乙方的建议进行调整的事项。3.11就审计责任方面,乙方不应被视为已经知悉甲方向非承担审计工作的乙方其他员工提供的信息。3.12在出具审计报告后,乙方已没有进一步责任考虑或查询可能影响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期后事项。然而乙方希望甲方将在审计报告日后发生的或发现的有可能影响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重大事项或事实通知乙方。3.16乙方根据甲方的口头或书面通知合理预计完成相应的审计工作所需要的时间。该时间安排以甲方已为乙方的审计工作提供了所有乙方认为必要的配合和协助,确保乙方可以取得为形成审计意见和出具审计报告所需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且不存在重大专业意见分歧为前提。乙方会随时向甲方报告审计工作进程。如果出现导致需要更多的工作时间的情况,乙方将告知甲方,双方应根据本约定书第15.4条和第15.5条的规定,另行协商确定审计报告出具的时间要求。5四、工作局限性4.1内部控制具有固有局限性,存在不能防止和发现错报的可能性。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控制审计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风险。乙方开展的审计工作存在固有限制,比如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基础是甲方及第三方提供的信息和资料是真实和完整的,因此乙方的审计工作不能对审计报告获取绝对保证。由于存在固有限制,即使乙方已适当地按照执业准则计划和执行审计工作,仍然不可避免地存在甲方内部控制的某些重大错报未被发现的风险。4.2乙方开展的审计工作未能发现舞弊或违反法规行为导致的甲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错报的风险高于审计工作未能发现错误导致的错报的风险。这是因为违反法规或舞弊行为可能涉及经过策划的隐瞒行为,例如串通舞弊、伪造文件、故意漏记交易、高级管理层凌驾于控制之上或故意向乙方作出不实陈述。如果乙方认为可能存在违反法规或舞弊行为,乙方将与甲方管理层或治理层进行沟通。4.3保障甲方的资产安全及防止和发现舞弊、错误和违反法规行为,是甲方治理层和管理层的责任。乙方将计划审计工作,以获取甲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不存在重大错报的合理保证,无论该错报是由于舞弊、错误还是违反法规行为导致。然而,乙方的审计工作不应被依赖用以发现可能存在的舞弊、错误或违反法规行为。4.4在审计过程中,乙方若发现甲方存在乙方认为值得关注的的内部控制缺陷,应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治理层或管理层通报。但乙方通报的各种事项,并不代表已全面说明所有可能存在的缺陷或已提出所有可行的改善建议。甲方在实施乙方提出的改善建议前应全面评估其影响。未经乙方书面许可,甲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乙方出具的沟通文件。4.5乙方开展的审计工作系乙方依据甲方所提供的资料,按照中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所得出的职业判断。由于乙方不能确保乙方依据对甲方所提供资料进行的理解与甲方的真实意图完全一致,因此,直接而不加选择的采用乙方提出的建议存在无法实现甲方预期目标的风险。4.6乙方出具的审计报告不应被视为对甲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提供的绝对保证。五、审计报告和审计报告的使用5.1乙方按照审计指引规定的格式和类型出具审计报告。65.2乙方应于20×3年×月×日前出具审计报告,并向甲方致送审计报告一式××份。5.3甲方在提交或对外公布审计报告时,不得修改乙方出具的审计报告及其后附的关于甲方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评价材料。当甲方认为有必要修改关于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评价材料时,应当事先通知乙方,乙方将考虑有关的修改对审计报告的影响,必要时,将重新出具审计报告。5.4除非特别约定,乙方的审计工作不为任何第三方而计划或实施。因此,乙方的审计报告将不会特别提及第三方可能关注的事项,且第三方也可能会就某些事项有不同评估。乙方的审计报告亦仅为约定书所述的目的而出具,甲方不应为约定书所明确约定的目的以外的其他目的而依赖或使用乙方的审计报告。乙方不对甲方或其他第三方因不当使用审计报告而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六、工作底稿的所有权及有关信息的获取6.1乙方在审计过程中编制的与本约定书约定业务有关的工作底稿和档案(包括电子文件及档案)的所有权属于乙方。6.2工作底稿包含乙方与审计服务相关的机密专有技术、方法和商业秘密。除非根据中国法律、中国有关政府部门、中国司法或监管机关、中注协或地方注协的要求或经乙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提供相关工作底稿信息。6.3如果中国国家或地方政府、司法或监管机关,包括但并不限于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中注协或地方注协,要求乙方(1)在任何法律程序、问询、检查或调查中,或(2)在中国财政部会计行业管理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服务机构监管系统和中注协行业管理系统报备与乙方为其服务或客户相关的信息的情况下,提供乙方工作底稿中的信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