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汇编(试行稿)项目绑定投资管理办法(2010年度试行稿)为稳步发展创投业务,提高效率和质量,同时确保投资效益,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工作业绩,公司或合伙企业就实施项目绑定投资制度,特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一条、公司(或合伙企业)严格要求投资人员(含项目投资经理、总监级及其以上人员、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等参与目标项目投资决策的关联员工)按照公司(或合伙企业)规定的投资程序、投资标准、投资方向,积极寻求优秀投资项目,并对投资项目的成功率高度负责。第二条、为使投资人员(含项目投资经理、总监级及其以上人员、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等)的利益与目标项目密切相关,实现风险共担,并鼓励投资人员分享目标项目的投资收益(利益共享),公司(或合伙企业)实施项目绑定投资制度,各投资人员应自行出具适量资金参与投资目标项目:1)必投部分,体现责任、义务。投资上限为项目投资额的1%,下限为5万元(上限总额低于下限总额的,以下限总额为准),人员为项目组成员,大体按激励制度中的比例分配到人。如没有人参与,则项目经理兜底。公司不收管理费、不收业绩提成。2)自愿跟投,体现权利、激励。必投与自愿跟投的合计投资上限为项目投资额的5%。人员扩展到除项目小组成员之外的总监级管理人员。允许内部无偿转让投资额。不收管理费、业绩提成收8%。3)具体出资额由参与人员自行申报,申报总量超出或不足控制总量的,差额部分按参与人员自申报量占申报总量之比例减少或补足。第三条、以下情况免于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出资参与目标项目的绑定投资,在规定的额度内可自愿出资参与投资:1)在风险控制会明确反对投资的项目决策人员可免于绑定投资,但可自愿出资参与投资;2)目标项目不是投资经理自行发掘,而是由公司指定跟随其他投资方投资的,则经办目标项目的投资经理可免于绑定投资,但可自愿出资参与投资;3)已经参与合伙企业出资的投资人员可免于绑定投资,但可自愿出资参与投资。第四条、绑定投资方式为委托公司或公司设立的合伙企业或公司指定的员工代表投资于目标项目,签订必要的《委托投资协议书》,按照出资份额或比例分享投资收益或承担投资损失。绑定投资由项目经理具体经办报领导审批后实施。协议签订后转由项目管理组管理。第五条、员工依照公司或合伙企业规定,参与投资项目的绑定投资,在员工离职或辞职等情况下不影响员工享有该项投资的权益。第六条、本办法于2010年度执行,由公司营运部负责解释。此前项目投资按之前的相关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