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阳明大学校务发展委员会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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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立陽明大學校務發展委員會第23次會議紀錄時間:94年12月21日(星期三)上午9時整地點:本校活動中心第2樓會議室主席:吳校長妍華紀錄:單秀琴出席:許萬枝、姜安娜、李俊信、鄭誠功、李建賢、張哲壽、邱艷芬、邱爾德、翟建富、陳慧芬、余英照、林茂榮、周穎政、高毓儒、李士元、張景智、洪善鈴、林姝君、李怡娟、江惠華、范明基、魏耀揮、陳芬芳、丁令白、郭子豪、劉衛駿、丁千光(姚舒之代)請假人員:李良雄、徐明達、王瑞瑤、孫光蕙、鄒安平、高材、高閬仙、林一真壹、主席報告出席人數並宣布開會。貳、主席致詞:一、員額配置:教育部同意在5年內逐年撥用共計95名員額改善陽明師資與教學,今年(第一年)該部亦已撥下20名員額,對於陽明未來10-20年校務發展上極具重要。員額之配置與培育,本校除慎重統籌規劃外,為求均衡發展,將來亦朝以(一)醫學教育(二)系所整併(三)其他跨領域研究等方向來考量,並適時給予員額,希望本校日後對於遴聘人員時,應以具有教學研究與臨床服務經驗豐富之優良師資為首選,以提昇本校教學品質。二、宜蘭園區:(一)本校宜蘭分部籌設計畫擬修正以「園區」方式設置,經本校第25次校務會議討論決議,獲全體與會人員一致同意。教育部對於本案計畫訂於12月29日進行複審。(二)有關本校醫學院附設醫院,已在李建賢院長之帶領下積極籌備中,目前進度已經由宜蘭縣政府地方醫事及-2-行政院衛生署完成審查,並配合該審查之建議,朝向本校附設醫院之未來發展,能以本校、台北榮民總醫院及宜蘭附設醫院等三方全面性之統籌規劃,除表現個體之特色外,造就三方之優點,提昇當地之醫療品質,更避免疊床架屋與醫療資源之浪費。三、五年五百億之經費補助教育部五年五佰億之補助案,目前仍在立法院審議中,據知本經費之補助尚未獲得解決,其經費亦未獲解凍。而正值此之際,本校推展校務之腳步仍應繼續進行,更期盼本校之師生與同仁,應秉持愛陽明的心,積極改善與推動本校之各項校務工作。而未來本校五年五百億之補助案,其初步規劃將朝下列方向進行:(一)強化學校基礎建設、營造校園文化。(二)延聘頂尖人才、爭取外部資源。(三)資源整合校際合作。(四)建構尖端資訊中心及校園e化。(五)提昇整體教學品質及軟硬體之改善。(六)提昇整體研究、發展重點領域。參、專案報告:一、請洪教授裕宏報告本校籌設「人文與社會科學院」計畫構想案(如附件1)。二、請李總務長俊信報告本校227西南隅兩公頃宿舍生活園區開發暨校門入口改善計畫案(如附件2)。肆、確認前次會議紀錄。伍、前次會議決議執行情形報告:本委員會第22次會議共討論7項提案,其決議及執行情形如下:第一案為秘書室所提擬修正本校「講座設置辦法」第一條及第-3-六條條文案,經決議照案通過。本案經提第25次校務會議討論決議,照案通過。本案秘書室已據以執行。第二案為秘書室所提擬修正本校「榮譽博士學位授予辦法」第四條條文案,經決議照案通過。本案經提第25次校務會議討論決議,照案通過。本案秘書室已據以執行。第三案為人事室所提擬修正本校「組織規程」第十二條條文案,經決議照案通過。本案經提第25次校務會議討論決議,照案通過。本案人事室已據以執行。第四案為心理諮商中心所提擬訂定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設置辦法」草案,經決議照案通過。本案經提第25次校務會議討論決議,照案通過。本案心理諮商中心已據以執行。第五案為教務處所提有關本校各學院提報95、96學年度新設系、所申請案,經決議照案通過。本案經提第25次校務會議討論決議,照案通過。本案教務處已據以執行。第六案為研發處所提擬設置「生醫光電跨領域研究中心」、「衛生福利政策研究中心」、「蛋白質研究中心」及「應用推廣中心」,經決議同意以任務編組方式成立,惟「生醫光電跨領域研究中心」及「應用推廣中心」設置辦法依人事室意見修正。本案經提第25次校務會議討論決議,照案通過。本案研發處已據以執行。第七案為總務處所提本校宜蘭分部籌設計畫擬修正以「園區」方式設置案,經決議獲全體與會人員一致同意。本案經提第25次校務會議討論決議,獲全體與會人員一致同意。本案總務處已據以執行。-4-陸、提案討論:提案一提案單位:人事室案由:擬修訂本校「組織規程」第十條條文案,詳如說明,提請討論。說明:一、依據94年11月16日本校94學年度第6次行政主管會報決議辦理。二、條文修正對照表如下:修正後條文現行條文說明第十條本大學設下列各行政及支援單位:十三、資訊與通訊中心:置主任一人,由校長遴聘副教授以上教師兼任之,下設網路通訊、系統發展、行政資訊三組,各置組長一人,職員及稀少性科技人員若干人,辦理資訊系統之規劃、建立、運作及管理事項,各組組長均由三等技術師或助理教授以上教師兼任。第十條本大學設下列各行政及支援單位:十三、資訊與通訊中心:置主任一人,由校長遴聘副教授以上教師兼任之,下設網路通訊、系統發展、行政諮詢三組,各置組長一人,職員及稀少性科技人員若干人,辦理資訊系統之規劃、建立、運作及管理事項,各組組長均由三等技術師或助理教授以上教師兼任。將行政諮詢組修正為行政資訊組。決議:照案通過(如附件3)。提案二提案單位:人事室案由:擬修訂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二條條文案,詳如說明,提請討論。-5-說明:一、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辦理。二、本案業經94年10月24日第121次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同意修正。三、條文修正對照表如下:修正後條文現行條文說明第二條本會置委員若干人,由下列人員組織之:一、當然委員:教務長及各學院院長(含通識教育中心主任),由教務長為召集人並主持會議(當然委員人數不得超過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二、推選委員:(一)學院代表:各學院(含通識教育中心)推選具教授資格之委員一人組成,但六個以上系所(不含六個)之學院得增加推選委員一人。此外,進行籌備新學院者,每一籌備處增加一人。學院代表由各學院推選之(並應推選同額候補委員),院內專任教授不足,則自本校相關學門專任教授中推選。第二條本會置委員若干人,由下列人員組織之:一、當然委員:教務長及各學院院長(含通識教育中心主任),由教務長為召集人並主持會議(當然委員人數不得超過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二、推選委員:(一)學院代表:各學院(含通識教育中心)推選具教授資格之委員一人組成,但六個以上系所(不含六個)之學院得增加推選委員一人。此外,進行籌備新學院者,每一籌備處增加一人。學院代表由各學院推選之(並應推選同額候補委員),院內專任教授不足,則自本校相關學門專任教授中推選。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十六條第一項「學校之考績委員會、申訴評議委員會、教師評審委員會及中央與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之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之組成,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但學校之考績委員會及教師評審委員會因該校任一性別教師人數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者,不在此限」規定辦理。-6-修正後條文現行條文說明(二)教師會代表:由本校教師會推選具教授資格者一人參加。委員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委員出缺,由所屬學院之候補推選委員中依序遞補。前項各學院(不含通識教育中心)之校級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女性委員至少需有1名。(二)教師會代表:由本校教師會推選具教授資格者一人參加。委員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委員出缺,由所屬學院之候補推選委員中依序遞補。決議:照案通過(如附件4)。提案三提案單位:人事室案由:擬修訂本校「教師聘任及升等審查辦法」第二條及第三條條文案,詳如說明,提請討論。說明:一、本案業經94年6月27日第120次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及94年10月24日第121次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同意修正。二、條文修正對照表如下:修正後條文現行條文說明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目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曾任助教擔任協助教學或研究工作滿四年,或與所習學科有關之研究工作、專門職業或職務滿六年,有專門學術著作,成績優良者;但聘任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目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曾任助教擔任協助教學或研究工作滿四年,或與所習學科有關之研究工作、專門職業或職務滿六年,有專門學術著作,成績優良者;但聘任1.增列修正醫學中心臨床訓練滿四年以上。2.增列陽明大學教學醫院。-7-修正後條文現行條文說明於臨床學科時,上述專門職業或職務應包括醫學中心臨床訓練滿四年以上,或衛生署評鑑該年度甲類教學醫院或評鑑為精神、癌症、感染專科之乙類特殊教學醫院或陽明大學教學醫院主治醫師滿二年以上之經歷。於臨床學科時,上述專門職業或職務應包括醫學中心四年之年資,或衛生署評鑑該年度甲類教學醫院或評鑑為精神、癌症、感染專科之乙類特殊教學醫院主治醫師滿二年以上之經歷。第三條本校新聘教師及教師升等均應合乎教學需要,並在各所、系、科分配之編制名額內為之。專任教師需在大學部實際授課始得提出升等,授課時數由各學院訂之。第三條本校新聘教師及教師升等均應合乎教學需要,並在各所、系、科分配之編制名額內為之。1.依據94年5月20日本校教師升等之教學服務成績研商會議結論辦理。2.配合教師教學服務成績考核辦法第二條教學及服務成績所佔百分比之修正,增訂教師升等門檻。決議:修正通過(如附件5)。提案四提案單位:人事室案由:擬修訂本校「專任教師聘約」部份條文案,詳如說明,提請討論。說明:一、依據94年9月21日本校94學年度第3次行政主管會報及94年10月24日本校第121次校教評會會議決議辦理。二、檢附原專任教師聘約及條文修正對照表。-8-三、本案經徵詢本校教師會惠示意見,獲無意見擲還。四、本室考量第九條修正條文中之「定期」及「悉依本校有關規定辦理」不夠明確,及有關教師評估事宜無法於聘約中鉅細靡遺的規範,為恐疏漏,爰再作第九條條文修正及增訂第十一條條文,再修正條文對照表如下:再修正後條文修正後條文現行條文說明第九條專任教師任職第4年應即接受評估,其後於每次聘期屆滿前應再次評估,教師亦得主動申請提前評估。但聘期中借調、兼任法定學術或行政主管者,暫免接受評估。未通過評估者,於次年接受覆評,覆評仍未通過者,於次年接受再覆評,教師第2次覆評不通過者,即提送三級教評會辦理解聘或不續聘。第九條專任教師應定期接受教師評估,未通過評估者悉依本校有關規定辦理。無增列第九條,明示專任教師應接受評估,未通過者依本校有關規定辦理。第十條91年6月12日以後新聘及新升等之講師及助理教授在到任8年內,皆須通過升等,未通過升等者,除因工作情況特殊,經三級教師評審委員會專案同意外,次年不再續聘。第十條91年6月12日以後新聘及新升等之講師及助理教授在到任8年內,皆須通過升等,未通過升等者,除因工作情況特殊,經三級教師評審委員會專案同意外,次年不再續聘。無配合本校教師評估準則第五條規定,爰增列第十條聘約。第十一條本聘約有關教師評估若有未盡事宜。悉依本校教師評估準則辦理。第十一條原第九條條文無-9-再修正後條文修正後條文現行條文說明第十二條原第九條條文。第十二條專任教師應定期接受教師評估,未通過評估者悉依本校有關規定辦理。無修正增列第九條、第十條及第十一條條文後,原第九條條次改為第十二條。決議:照案通過(如附件6)。提案五提案單位:人事室案由:擬修訂本校「進用專案計畫教師、研究人員及工作人員實施要點」部份條文案,詳如說明,提請討論。說明:一、依據教育部93年9月14日台人(一)字第0930121525A號令辦理。二、本案業經94年12月7日94學年度第7次行政主管會報同意修正。三、條文修正對照表如下:修正後條文現行條文說明第五點專案計畫教師之遴聘:(四)聘期:依專案計畫規定辦理,但每次最長不得超過二年,惟財源不足時,應即停止發聘。聘期超過一年以上者,並應比照專任教師辦理評估。第五點專案計畫教師之遴聘:(四)聘期:比照本校編制內專任教師之聘期辦理,惟財源不足時,應即停止發聘,並應比照專任教師辦理評估。依據教育部93年9月14日台人(一)字第0930121525A號令修正。第六點專案計畫研究人員之遴聘:(六)聘期:依專案計畫規定辦理,但每次最長不得超過二第六點專案計畫研究人員之遴聘:(六)聘期:比照本校編制內專任研究人員辦理,惟財源不配合第五點修正。-10-修正後條文現行條文說明年,惟財源不足時,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