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月10日目录一.国际保理业务的概述………………………………………………1(一)国际保理业务的概念………………………………………………1(二)国际保理业务的特点………………………………………………1(三)国际保理业务在中国的发展状况……………………………1二.国际保理业务在中国发展存在的问题…………………………………2(一)宏观方面的问题…………………………………………………2(二)微观方面的问题…………………………………………………3三.国际保理业务在中国发展问题的原因…………………………………3(一)宏观方面的原因…………………………………………………3(二)微观方面的原因…………………………………………………4四.完善国际保理业务在中国发展的建议…………………………………4(一)国家方面的措施…………………………………………………5(二)保理商方面的措施………………………………………………6五.总结……………………………………………………………………………6六.参考文献………………………………………………………………………71国际保理在中国的现状与发展摘要: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脚步不断的加快,国际贸易已经是全球经济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国际贸易竞争的日益激烈,世界买方市场的普遍形成,作为国际贸易支付方式的手段之一的国际保理以其独特的应用优势在在愈演愈烈的国际贸易竞争中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中国是一个贸易大国,所以非常有必要在中国发展国际保理业务,促进我国的国际贸易业务的发展。但是,由于我国的国际贸易业务起步较晚,发展较为缓慢,所以我国的国际保理业务无论是业务量还是业务经验都无法与发达国家相比。本文希望通过对国际保理业务在中国发展的现状的阐述及原因的分析,对国际保理业务在我国的顺利发展提出自己的看法。关键字:国际贸易,国际保理,存在问题,完善一经济全球化,已成为当今世界经济的主流。国际贸易是经济全球化的一个具体体现,国际贸易从货物的买卖、货物的运输以及交易的结算方式和手段都体现着这一趋势。在传统的国际货物买卖中,主要的结算方式有三种:汇付、托收、信用证结算。这三种结算方式因为各自的特点而形成不同的优缺点,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随着中国经济的逐年发展,中国经济已经成为世界经济的中流砥柱,其中的国际货物的交易量更是非同小可,在这主要的三种结算方式中,信用证在中国国际贸易的应用非常广泛,在中国现有出口业务中,60%以上的业务通过信用证方式结算,但是由于国际贸易市场竞争的不断加剧,国际贸易的格局也随之发生了很大的改变,由原来的卖方市场转向了买方市场。传统的结算工具——信用证,是在卖方市场下形成和发展起来的结算方式,在很大的程度上它是有利于卖方的,这一特点与当今社会所逐渐形成的买方市场的利益并不相符,所以导致信用证结算方式的缺陷日益加剧,信用证结算的比例也逐年下降,而对买方有利的赊销结算方式却逐渐盛行。国际保理是指供应商与债务人位于不同国家或地区的保理业务,即保理商以赊销方式向不同国家或地区的买方出售商品或向供应商提供综合性金融业务[1]。具体而言,是指保理商向以赊销方式向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或地区的买方出售商2品或提供服务的供应商提供的综合性的金融业务,供应商将其与买方签订的货物买卖合同或服务合同所产生的应收账款的所有权转让给保理商,保理商则为供应商提供资金融通、账务管理、应收账款收取和信用风险承担中的两种或全部服务。由于国际保理能够很好的解决信用证结算方式所带来的程序上的复杂性,简化了交易的过程,节约了成本,而且有效的减少了交易中进口商的风险,所以近些年来国际保理在国际贸易中得到了突飞猛进的发展,国际保理作为一种新兴的国际结算方式得到了各国贸易双方的认可,已成为增强一国在国际贸易中竞争力的重要筹码。二从国际保理的产生到发展至今,国际保理业务从少数的资本主义国家向全世界范围内扩展,中国也不例外。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脚步,中国的经济水平不断提高,国际贸易的范围和数量也在不断扩大和增加,这就使得国际保理业务在我国有了发展的基础和动力。所以经过十几年的发展,中国的国际保理业务也已经取得了不少的成绩,为将来取得更好、更远的发展奠定了基础。但是由于国际保理在中国起步比较晚,加上中国不同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经济体制,国际保理业务在中国的发展必然会产生一些问题。首先,从宏观上来讲,中国的国际保理业务面临诸多问题:国际保理在中国起步的时间相较于西方发达国家比较晚,发展也势必落后国外一些国际保理体系已经非常健全的国家。早在18世纪中期的英国就已经出现了国际保理,二战以后,各国面临资金匮乏的问题,而国际保理能够为买卖双方进行融资的优势使国际保理业务得到了迅猛的发展。各国开始争相发展国际保理业务,以提高自己的竞争力、促进国际经济贸易的发展。特别是在欧美的资本主义国家中,日益发展的国际保理业务逐渐取代了传统的国际贸易的支付方式,汇付、托收和信用证,成为最重要的结算方式。据联合国贸易发展中心2000年的统计数字,全球保理业务量达到了115060亿欧元,其中欧美国家占到了84%,保理业务基本上取代了信用证。相比较我国而言,我国的国际保理业务起步较晚,发展较缓慢。20世纪80年代,是我国保理业务的起步时期,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国经济水平的不断发展,我国经济与世界经济的接轨,保理业务才有了不断发展的空间和实质条件。1992年,中国银行首次在我国推出国际保理业务,成为中国第一家办理国际保理业务的保理商,这标志着我国的国际保理业务才正式的拉开序幕。3其次,从微观上来讲,我国的国际保理业务在具体的业务应用中也存在不少问题,表现在:第一,保理业务种类的局限性,在我国保理业务主要是国际保理业务,并且仅限于国际出口保理业务;第二,暴力业务范围的局限性,我国的保理业务仅限于货物贸易的出口,而对于服务贸易和技术贸易则不包含;第三,保理业务规模小,交易量少,我国的保理业务仅有几家银行才办理,业务的规模有限,每年办成的业务数量较少。三纵观我国国际保理所存在的问题,我们不难发现,导致我国国际保理发展落后的原因很多,既有宏观层面的包括外贸环境、政策法律环境、人才匮乏等因素,也有微观层面的诸如保理服务有限性、综合费用的因素[2]。只有正确的认识这些制约因素才能更好的解决我国国际保理业务中存在的缺陷。归纳起来,主要的原因有:从宏观角度看,首先是我国国际保理业务起步于20世纪80年代,相较于欧美国家,是非常晚的起步。所以我国接触国际保理业务的时间较短,形成国际保理经济和社会环境的时间不足。我国的大部分企业还没有能力以自己的商业信用为基础来办理国际保理业务,只靠国家的一些商业银行开展自办业务来办理国际保理业务,虽然我国的商业银行有良好的资信,但是由于这些银行的职能有限,而且这些银行对国际保理业务的定位不够准确,导致我国的国际保理业务缺乏发展的动力。市场经济从某个层面上来说,其实就是信用经济。中国处于市场经济阶段的初期,市场经济秩序还有待完善。目前,我国企业信用制度和个人信用制度都处于缺失状态,拖欠资金、恶意逃债、走私骗税、偷税漏税行为屡见不鲜。这对建立在商业信用上的国际保理业务存在根本性的缺陷。其次是虽然中国银行于1993年,被世界最大的保理国际组织——国际保理商联合会,吸收成为该组织的成员,并且也接受了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制订的《国际保理公约和国际保理商联合会制定的《国际保理业务惯例规则》和《国际保理仲裁规则》,但到目前为止,国内尚未建立一套完整规范的既符合国际规则,又符合国情的国际保理业务法律体系。这一立法的现实状况完全不能满足政府指导、监督我国保理业务顺利开展和具体实施的要求。这种状况十分不利于国际保理业务的应用及在我国的进一步发展。[3]从微观角度看,我国国际保理也存在一些问题,究其原因主要有:4第一,我国缺乏国际保理业务方面的专业人才。由于国际保理业务是一项综合经济、法律、管理、计算机等多个领域的多元性业务,这就要求从事国际保理业务的人员具有较高的职业素质。然而我国刚刚在这个领域发展没多久,缺乏与之相配套的教育管理体制。在我国的商业银行中从事国际保理业务的人员也没有经过专门的培训,导致了我国国际保理业务人员水平的良莠不齐。在实践中,我国开展此项业务时间不长,业务量少,从业人员在实务操作上锻炼机会少。因此保理从业人员在办理保理业务过程中业务不熟练,工作效率较低,工作不得力,直接影响了保理业务在我国的推广速度和应用范围,继而使保理业务量增长缓慢,从业人员实践经验增加缓慢,如此下去类似于恶性循环,我国的国际保理业务发展将举步维艰。第二,办理国际保理业务的费用较高。国际保理的费用主要有两种,一是预付款融资利息,二是附加费用。当前中国国际保理的综合费用率通常为应收账款的6%至10%,而以初级加工制造业为主的出口企业利润率相对比较低,人民币升值则导致人工费用等生产成本的增长,进一步减少了出口商的利润。过高的保理综合费用对很多出口商来说实在难以承受,比较而言,使用信用证费用小于5%,因此也更容易接受。[4]所以保理业务的应用范围也就大大减少了。第三,我国国际保理业务所能提供的服务项目和种类有限。目前,中国商业银行所能提供的保理业务服务项目主要集中在为客户提供融资和账款托收方面。其他方面的服务项目,包括销售账务管理、坏账担保等,则较少提供。而且,就融资功能来讲,也是以提供有追索的融资为主。此外,目前国内商业银行能够提供的国际保理业务还比较单一,即国内银行大部分只提供出口保理,不去承担境外的风险。[5]四虽然国际保理在我国的发展遇到了许多阻碍,但我国的对外贸易经济具有很大潜力,只要我们针对我国的实际情况,结合世界经济的发展要求,努力完善我国的国际保理制度,就一定能成为一个国际保理业务的强国和大国。为此,笔者建议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首先,国家应当加快银行改革,促进保理业务的发展。2003年年底,国务院选择了中国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作为股份制改革试点,完成了450亿美元的注资5工作,被认为是国有商业银行实质性改革的开始。而注资的主要目的是剥离这两家银行的不良资产,督促其进行公司治理结构的改造,最终达到提高公司治理水平、提高银行的资本赢利能力和创新能力的目的。[5]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应当从拓展我国出口贸易维护国家金融安全的大局出发,注意对国际保理业务的开展提供必要的扶持和适当的优惠政策,以便鼓励出口企业在国际贸易领域普遍采用国际保理结算方式引导商业银行及非金融机构大力发展国际保理业务商业银行应抓住改革的契机,大力发展国际保理业务,使其成为中间业务的一个亮点,成为与外资银行竞争的有力手段。[6]其次,国家应当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国际保理信用体制完善。在经济的不断发展的同时,我们应该加大对公民诚信的教育力度,营造良好的社会信誉氛围,使我们社会信用度得到不断的提高。保理商也要以这一发展为契机,建立起自己企业的良好信誉。首先是国家要加强宏观调控对保理商信誉的监督力度,以确保整体市场经济正常运作,增强国际保理商在与国际接轨过程中的风险防御能力。其次,要依托成熟的国内外信用环境,以利于保理商和客户双方寻求到一个满意的信用交易价值的实现。最后是现代企业都具备信用管理的需求和能力,从而一方面增强在市场竞争中抗风险的能力,另一方面通过建立企业内部信用风险管理制度,奠定全社会整体信用体系的稳固基础。最后,国家应当尽快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制度。一方面,我国应当加强内部立法。由于我国各部门之间存在法规重叠不协调,对国际贸易中风险意识淡化等现象,对完善我国国内保理法律体系非常不利。所以我们应完善我国现有的规范国际保理的法律制度,对《民法通则》、《合同法》、《商业银行法》中的相关规定加以完善,防止法律部门之间的相互矛盾和冲突。另一方面,我国应当借鉴国外成熟的国际保理立法制度。由于西方国家国际保理的发展时间较长,大多都形成较为成熟和完善的体制,所以我们要在集合自己国家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借鉴别国好的经验和体系。例如:在原则上确立保理业务中对未来发生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的效力;确认对限制转让的应收账款债权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