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基础知识一、联合国历史(一)“联合国”思想的渊源伊曼努尔·康德在《永久和平论》中主张:人类社会要走向永久和平;首先,每一个国家都要成为共和制;然后,由这些共和国再订立世界公民法,达成一个自由国家联盟。“联合国”这一名称是由美国总统富兰克林·D·罗斯福设想出来的。该名称于1942年1月1日发布《联合国宣言》时首次使用。时值第二次世界大战进行期间,当时26个国家派出的代表承诺其政府将继续共同对轴心国作战。(二)国际法、国际组织及国际联盟1899年,第一次国际和平会议在荷兰海牙召开。此次会议的目的是制订旨在和平解决危机和防止战争的文件及编撰战争规则。会上通过了《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公约》,并依据该公约成立了常设仲裁法院。常设仲裁法院于1902年开始工作。联合国的前身是“国际联盟”。该组织是在与第二次世界大战情况类似的第一次世界大战的背景下构想出来的。“国际联盟”是根据《凡尔赛和约》于1919年成立的,其宗旨是“促进国际合作和实现世界和平和安全”。由于未能防止第二次世界大战爆发,国际联盟随后停止了其一切活动。(三)联合国的建立联合国创建于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的凯歌声中。1945年4月25日,来自50个国家的代表在美国旧金山召开“联合国家国际组织会议”。6月16日,50个国家的代表签署了《联合国宪章》,后又有波兰补签。同年10月24日,中华民国、法兰西、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美利坚合众国和其他多数签字国递交了批准书后,宪章开始生效,联合国正式成立。1947年,联合国大会决定,10月24日为联合国日。1946年1月10日至2月14日,第一届联合国大会第一阶段会议在伦敦举行。51个创始会员国的代表参加了这次会议,联合国组织系统正式开始运作。二、联合国主要机构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三章第七条之规定,联合国设有联合国大会、联合国安全理事会、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联合国托管理事会、国际法院和联合国秘书处等6个联合国主要机构(联合国主要机关)。(注: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现在是联合国大会的附属机构,直接向联合国所有会员国负责。)联合国系统(UnitedNationsSystem)是一个比法律意义上的联合国组织更大的一个国际组织体系,包括联合国和与其有特殊联系的一些独立的政府间国际组织(如联合国专门机构)等外围机构。(一)联合国大会UnitedNationsGeneralAssembly(UNGA)(一)联合国大会联合国大会,简称“联大”,由全体会员国组成。它是联合国的审议机构。每年举行一次常会,规定每年9月的第三个星期二开幕,通常持续到12月中旬,每届常会会期一般为3个月。大会对于“重要问题”的决议,须由2/3多数通过;对于“一般问题”的决议,半数以上通过即可。大会通过的决议,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足以对会员国产生广泛的政治影响。按照联合国宪章的规定,大会有权讨论宪章范围内任何问题,并向会员国和安理会提出建议。大会接受和审议安理会及其机构的报告;选举安理会非常任理事国、经济与社会理事会和托管理事会理事国;与安全理事会一起选举国际法院法官;根据安理会推荐批准接纳新会员和任命秘书长。联合国的预算和会员国分摊的会费都需经大会讨论决定。大会的1名主席和21名副主席,由常会全体会议按地区分配原则选举产生,安全理事会5个常任理事国为大会当然副主席,但也需经过选举。(二)联合国安全理事会UnitedNationsSecurityCouncil(UNSC)(二)联合国安全理事会联合国安全理事会,简称“安理会”,由中国、法国、俄罗斯、英国、美国等5个常任理事国和10个非常任理事国组成。《宪章》规定,安理会在维护国际和平及安全方面负有主要责任,职能是:根据宪章规定作出全体会员国都有义务接受并执行的规定;调查任何国际争端或可能引起国际摩擦或争端的任何情况,断定威胁和平、破坏和平或侵略的行动,并采取经济、外交或军事制裁行动来反对侵略;负责拟订军备管制的计划;向大会推荐新会员国和秘书长。安理会的行动以“5个常任理事国一致”的原则(即所谓“大国一致原则”)为基础,5个常任理事国在实质问题上都拥有否决权。经安理会通过的决议,对会员国具有约束力。安理会是联合国中唯一有权对国际和平与安全采取行动的机构。它有权对国际争端进行调查和调停,可以采取武器禁运、经济制裁等强制性措施,还可以派遣联合国维和部队,以协助缓和某一地区的紧张局势。联合国安理会作为国际集体安全机制的核心,已经成为公认的多边安全体系最具权威性和合法性的机构。(三)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EconomicandSocialCouncil(ECOSOC)(三)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是根据《联合国宪章》设立的,是协调14个联合国专门机构、10个职司委员会和5个区域委员会的经济、社会和相关工作的主要机构。经社理事会为讨论国际经济及社会问题,并为就此类问题制定面向各成语国和整个联合国系统的政策建议,提供中心论坛。它负责促进较高的生活标准、全民就业以及经济和社会的进步;解决国际经济、社会和卫生问题;促进国际间文化和教育合作;倡导对全体人类的人权和基本自由的普遍尊重。它授权从事或发起有关这些问题的研究和报告。它也授权帮助准备和组织经济、社会和相关领域的重大国际会议,协调这些会议的后续事项。经社理事会具有较广的职权,其权限涉及整个联合国系统的人类和金融资源的百分之七十多。经社理事会由54个理事国组成,经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三年。(四)联合国托管理事会UnitedNationsTrusteeshipCouncil(四)联合国托管理事会联合国托管理事会由五个安全理事会的五个常任理事国组成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兰西共和国、俄罗斯联邦、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和美利坚合众国。随着联合国的最后一个托管领土帕劳取得独立,理事会于1994年11月1日正式停止运作。理事会修改其议事规则,取消每年举行会议的规定,并同意根据理事会或理事会主席的决定,或根据理事会多数成员或大会或安全理事会的要求,视需要举行会议。(五)国际法院InternationalCourtofJustice(ICJ)(五)国际法院国际法院是联合国主要司法机关,根据1945年6月26日在旧金山签署的《联合国宪章》设立,以实现联合国的一项主要宗旨:“以和平方法且依正义及国际法之原则,调整或解决足以破坏和平之国际争端或情势”。国际法院依照《国际法院规约》及其本身的《规则》运作。《规约》是《宪章》的一部分。国际法院于1946年开始工作,取代1920年在国际联盟主持下设立的常设国际法院。国际法院在荷兰海牙和平宫。联合国六个主要机构中,国际法院是唯一设在纽约以外的机构。国际法院具有双重作用:依照国际法解决各国向其提交的法律争端,并就正式认可的联合国机关和专门机构提交的法律问题提供咨询意见。(六)联合国秘书处U.N.Secretariat历任联合国秘书长:第一任秘书长特里格夫·赖伊(挪威)(1946.2-1953.4)TrygveLie(NOR)第二任秘书长达格·哈马舍尔德(瑞典)(1953.4-1961.9)DagHammarskjold(SWE)第三任秘书长吴丹(缅甸)(1961.11-1971.12)UThan(BUR)第四任秘书长库尔特·瓦尔德海姆(奥地利)(1972.1-1981.12)KurtWaldheim(AUT)第五任秘书长哈维尔·佩雷斯·德奎利亚尔(秘鲁)(1982.1.1-1991.12.31)JavierPerezdeCuellar(PER)第六任秘书长布特罗斯·布特罗斯·加利(埃及)(1992.1.1-1996.12.31)ButrosButros-Ghali(EGY)第七任秘书长科菲·安南(加纳)(1997.1.1-2001.12.31)KofiAnnan(GHA)第八任秘书长潘基文(韩国)(2007.1.1-2011.12.31)BanKi-moon(ROK)(六)联合国秘书处联合国秘书处是联合国各机构的行政秘书事务机构。秘书长是联合国的行政首长,担任重大的国际政治责任。秘书长由联合国大会根据安理会的推荐任命,任期5年。秘书长在国际事务中以联合国代表的资格出现,代表联合国与会员国及其他国际组织进行联系,可以代表联合国到出现国际冲突和争端的地区进行了解和调解。秘书处由秘书长和联合国工作人员组成,其职责是为联合国及其所属机构服务,并负责执行这些机构所制定的方案和政策。秘书长是联合国的最高行政首长,现任秘书长为韩国人潘基文。〖联合国下属的其他机构〗联合国开发计划署(UnitedNationsDevelopmentProgramme-UNDP)联合国环境规划署(UnitedNationsEnvironmentProgramme–UNEP)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UnitedNationsConferenceonTradeandDevelopment-UNCTAD)联合国人口基金(UnitedNationsPopulationFund-UNFPA)联合国儿童基金会(UnitedNationsChildren'sFund-UNICEF)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公署(OfficeoftheUnitedNationsHighCommissionerforRefugees-UNHCR)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UnitedNationsEconomicCommissionforEurope-UNECE)世界粮食计划署(WorldFoodProgramme-WFP)亚洲及太平洋经济社会委员会(EconomicandSocialCommissionforAsiaandthePacific-ESCAP)和平利用外层空间委员会(TheCommitteeonthePeacefulUsesofOuterSpace-COPUOS)〖联合国专门机构〗联合国专门机构就是在联合国体系内在特定的专门领域从事国际活动的组织。这些国际组织无论在组织上或者是在活动上都是独立的,它们不是联合国的附属机构,只不过是根据协定与联合国建立特殊的法律关系罢了。联合国专门机构具有以下特点:1.在专门领域从事活动。只有在经济、文化、社会、教育、科学、卫生等领域负有广泛活动职能的国际组织才能成为联合国专门机构。2.与联合国建立法律联系。根据联合国与专门机构所订立的协定,联合国承认联合国专门机构的职权范围,专门机构承认联合国有权向它提出建议并协调其活动,专门机构要定期向联合国提出工作报告,双方互派代表出席彼此的会议,但没有表决权,彼此交换情报与文件,彼此协调在人事、预算和财政方面的安排。由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负责协调联合国与专门机构的关系。3.有独立的法律地位。联合国专门机构有其本身的会员国、联系会员国和观察员,联合国的成员国并不当然是专门机构的成员国。专门机构有其本身的组织约章、机关体系、议事规则和经费来源。其决议不须经联合国批准。1.国际劳工组织(InternationalLabourOrganization-ILO)2.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FoodandAgricultureOrganizationoftheUnitedNations-FAO)3.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UnitedNationsEducational,ScientificandCulturalOrganization-UNESCO)4.世界卫生组织(WorldHealthOrganization-WHO)5.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nternationalMonetaryFund-IMF)6.国际开发协会(InternationalDevelopmentAssociation-IDA)7.国际复兴开发银行(世界银行)(IntemationalBailkforReconstructionandDevelopment-JBRD)(WorldBank)8.国际金融公司(InternationalFinanceCorporation-JFC)9.国际民用航空组织(InternationalCivilAvia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