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新浦东的框架下重新思考金桥出口加工区(南区)发展战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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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埔海关加贸处2010.7国际服务外包进口货物保税监管规定和操作实务(一)服务外包定义:根据商务部的口径,指客户单位依托于信息技术将原在机构内完成的某些服务性工作以签订服务合同的形式外包给机构外的服务供应商,或者是机构下属的共享服务中心或全球执行中心去完成,并为这些服务支付相应的费用。分类1:按交付方式可分为在岸外包(onshore)和离岸外包(offshore)两类分类2:按内容,信息技术外包(ITO)如软件开发、维护,业务流程外包(BPO)如呼叫中心、法律流程的外包、人事管理外包、采购业务外包和知识流程外包(KPO)。(一)服务外包企业享受的系列优惠政策1、政策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在2009年1月下发了《关于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问题的复函》(国发【2009】9号),明确了对服务外包产业实施包括税收优惠、财政支持等系列优惠政策,其中第二条第五项明确要建立和完善与服务外包产业特点相适应的通关监管模式,提供相应的通关便利措施。服务外包企业每新录用1名大学生,财政给予企业每人不超过4500元的培训支持;对符合条件的服务外包培训机构,财政给予每人不超过500元的培训支持;对服务外包企业取得的开发能力成熟度模型集成(CMMI)等相关认证给予支持,每个企业每年可申报3个,每个项目不超过50万元资金支持。。•其中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外包企业的财税政策是:•1)企业所得税减按15%征收;•2)职工教育经费在企业工资总额8%以内在所得税税前列支,超过部分,在以后年度结转扣除;•3)离岸外包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4)实施年限为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二)海关给予服务外包企业的优惠政策2009年11月,在大连、哈尔滨、上海、南京、长沙、深圳、西安等7个海关开展国际服务外包保税监管模式试点,2010年4月7日,国办下发《关于鼓励服务外包产业加快发展的复函》(国办函【2010】69号文),第一条第三项明确对服务外包进口货物海关实施保税监管。2010年6月17日,海关总署、商务部联合发文(署加函【2010】281号),在全国21个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全面推广实施海关保税监管模式。1.国际服务外包保税监管模式介绍即海关对管理类别为B类及以上的范围外包企业,从事国际服务外包业务的进口货物实施保税监管(国家不予减免税的商品除外),采用设备手册(D手册)的管理模式进行管理。其中纳入保税监管的国际服务外包业务进口货物是指服务外包企业履行国际服务外包合同,由国际服务外包境外发包方免费提供的进口设备。2.可以享受保税监管模式的企业范围(1)注册地和经营地在国家21个服务外包示范城市行政区划范围内。21个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包括:上海、大连、深圳、南京、苏州、无锡、哈尔滨、大庆、西安、长沙、北京、天津、重庆、广州、武汉、成都、济南、杭州、合肥、南昌和厦门。(2)经示范城市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3)且海关管理类别B类及以上。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认定完全根据09年4月24日发布的《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发改委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3号),以及最近的修订部分。这个文件对技术先进型服务外包企业的认定条件和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范围做了权威的表述和定义。•属于技术先进型服务外包企业:6个条件认定•1、从事规定范围的一种或多种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2、企业注册地及生产经营地在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内;•3、企业具有法人资格,近2年在进出口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行为,企业应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4、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职工总数的50%以上;•5、企业从事规定范围内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收入总和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6、与境外客户签订服务外包合同,且向境外客户提供的国际(离岸)外包服务业务收入不低于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的范围(这个需要海关对照63号文附件目录来认定,有难度):1、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InformationTechnologyOursourcing)1)软件研发及外包2)信息技术研发服务外包3)信息系统运营维护外包2、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BusinessProcessOursourcing)3、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KPO,KnowledgeProcessOutsourcing)类别适用范围软件研发及开发服务用于金融、政府、教育、制造业、零售、服务、能源、物流、交通、媒体、电信、公共事业和医疗卫生等行部门和企业,为用户的运营/生产/供应链/客户关系/人力资源和财务管理、计算机辅助设计/工程等业务进行软件开发,-包括定制软件开发,嵌入式软件、套装软件开发,系统软件开发、软件测试等软件技术服务软件咨询、维护、培训、测试等技术性服务类别适用范围集成电路设计和电子电路设计集成电路和电子电路产品设计以及相关技术支持服务等测试平台为软件、集成电路和电子电路的开发运用提供测试平台类别适用范围信息系统运营和维护服务客户内部信息系统集成、网络管理、桌面管理与维护服务;信息工程、地理信息系统、远程维护等信息系统应用服务基础信息技术服务基础信息技术管理平台整合、IT基础设施管理、数据中心、托管中心、安全服务、通讯服务等等基础信息技术服务类别适用范围企业业务流程设计服务为客户企业提供内部管理、业务运作等流程设计服务企业内部管理服务为客户企业提供后台管理、人力资源管理、财务、审计与税务管理、金融支付服务、医疗数据及其他内部管理业务的数据分析、数据挖掘、数据管理、数据使用的服务;承接客户专业数据处理、分析和整合服务企业运营服务为客户企业提供技术研发服务、为企业经营、销售、产品售后服务提供的应用客户分析、数据库管理等服务。主要包括金融服务业务、政务与教育业务、制造业务和生命科学、零售和批发与运输业务、卫生保健业务、通讯与公共事业业务、呼叫中心电子商务平台等企业供应链管理服务为客户提供采购、物流的整体方案设计及数据库服务适用范围知识产权研究、医药和生物技术研发和测试、产品技术研发、工业设计、分析学和数据挖掘、动漫及网游设计研发、教育课件研发、工程设计等领域•(一)定义:国际服务外包业务进口货物(以下简称外包进口货物)系指服务外包企业履行国际服务外包合同,由国际服务外包业务境外发包方免费提供的进口设备。•说明:服务外包进口货物主要是三大类,设备、服务合同的标的物(如被测试的机器、样品等),及耗材(如试剂、材料等)。海关试点阶段确定为外方免费提供的设备,主要原因:目前设备进口的矛盾最突出,增值税改革后,大部分减免税设备需要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而暂时进口货物的设备也有局限性,《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署令157号)其中第四项“开展科研、教学、医疗活动使用的仪器、设备和用品”;第六项“货样”与服务外包有关。、•可以暂时进口的设备也需要缴纳保证金,设备的金额一般较大,企业资金负担较高,另外还需要行政许可需要审批时间。•其他如样品、耗材也有保税这方面需求,不过毕竟还有现行的快件、一般贸易、暂时进口等渠道可走,所以在试点阶段仅限于设备,其他如合同标的物,耗材等未列入试点。•(二)设备的范围。设备进口定位是保税进口,这是第一次,与其相似的不作价设备定位则是减免税货物。•因此规定:•1、进口设备仅限于免费进口,与投资性质的减免税货物区分;购进的设备按减免税或一般贸易进口手续办理;•2、国家不予减免税的20种商品除外。(总署2008年65号公告附件2和3,包括电视机、摄像机、复印机、微型计算机、家具等),防止冲击现行的减免税政策。•三、服务外包保税进口货物的监管规定•(一)规定:署加发【2010】267号文第二条,外包进口货物属于海关监管货物,限于服务外包企业本企业履行外包合同使用,未经海关核准,企业不得将外包进口货物抵押、质押、留置。主管海关通过核查等方法,加强对外包进口货物使用情况的监管。•说明:•1、外包进口货物仅限于外包企业本企业履行外包合同使用。不可以再外包、再转包、分包。自营性质的,贸易代理的不行。•2、外包进口货物未经海关核准,不得抵押、质押或留置。•3、外包进口货物属于海关监管的保税货物,海关应按保税监管的有关规定和方法如保税核查等对设备的使用情况核查,如设备是否短少、是否本企业使用、是否用于规定的业务范围等。•(二)海关管理模式•署加发【2010】267号第四条试点期间,海关对保税监管的国际服务外包进口货物暂用加工贸易设备手册(手册编号首位为D,以下简称手册)模式管理。手册以合同为单元进行监管,一个合同对应一本手册。•说明;•1、使用加工贸易设备D手册,但不是不作价设备手册;区别就是监管方式不一样,“0420”(加工贸易设备)和“0320”(不作价设备)。•2、合同备案无需商务部门批件,海关直接凭单证受理;3、合同备案非行政许可事项;•4、不需要银行保证金台帐管理;•5、未要求强制性的收取担保金;•6、没有要求联网监管,可以是纸质手册,简单便捷;•7、以合同为单元管理,而不是以企业为单元管理;•8、暂用设备手册管理,今后开发新的手(账)册系统管理。9、由企业所在地的主管海关管辖;10、手册的备案、变更、延期和核销需要分管处领导审批•(三)企业获得保税监管政策支持的程序和手续1、向商务部门申请取得进出口经营权;2、向企业所在地海关企管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取得海关10位编码;3、在外包货物进口前,持以下单证向企业所在地主管海关保税部门办理合同备案手续:(1)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质证明;(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3)与境外发包方签订的国际服务外包合同及合同所附的设备清单;(4)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5)加工贸易登记手册及海关需要的其它单证。4、海关审核批准的,核发纸质的加工贸易保税监管设备手册5、企业凭手册办理设备进口报关手续;6、外包合同履行完毕后,设备须退运境外或办理征税内销等手续;7、手册到期后,企业应在30天内持手册和进出口报关单向海关办理核销手续。(四)保税期限和延期手册备案有效期为1年。如需延期的,服务外包企业应在到期前30天内提出申请。海关审核后同意的,每次延期不超过1年,最长不能超过服务外包合同期限。说明:1、设备的最终保税期限根据合同确定,无强制性规定。2、海关手册采取1年1批的办法;3、延期时,海关需审核:企业是否仍具备资质;设备是否按规定使用;外包合同的履约情况等;4、外包业务合同发生变更的,服务外包企业应持变更的合同等有关单证向海关办理变更手续。合同变更,海关主要收取的是变更合同(五)备案和通关规范(第七、八、九条)1、核心是试点期间确定用监管方式“加工设备”(代码0420),不用“不作价设备”(代码0320)。这一监管方式有一套完整的通关通道。如设备进口“加工设备”,退运出口“加工设备退运”(代码0466),内销“加工设备内销”(代码0446);2、征免性质填报“加工设备”(代码501);3、手册和进口报关单表体商品项的“征免”栏目填报“全免”,进口关税和增值税均予保税,与不作价设备手册区别。4、手册备注栏注明“服务外包专用手册”和进口报关单“标记号码及备注”栏目填报“国际服务外包进口货物”。5、通关环节。通关部门不签发外汇付汇证明联;“0420”监管方式本身属于有条件对外售付汇的,用于服务外包项下,是不能对外付汇;6、进口环节设备的机电证明和通关单:根据商务部、海关总署和质检总局联合公布的《进口机电产品管理办法》08年7号令规定,“0420”(加工设备)监管方式适用该办法。即进口新设备涉机电产品证的(包括许可证和进口自动许可证)需要交证,属于旧设备的,还需要办理《入境货物通关单》(备注栏注明旧机电产品进口备案字样,对旧设备进口,检验检疫部门实行进口合同签订前备案,对其中价值较高、涉及人身财产安全、健康、环境保护的高风险旧机电产品进一步实行装运前预检验)。该办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