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加入WTO后的关税变化情况分析2001年12月11日我国正式加入世贸组织,成为其第143个成员国。记中国入世议定书签字仪式上的中国代表团人民网记者龚雯吴绮敏中国外经贸部部长石广生(前中)代表中国政府在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议定书上签字。新华社记者王建华摄人民网人世以来,我国逐步调整进出口关税税则,按世贸原则渐次调整最惠国税率、年度暂定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以及税则税目等项目。10年来,中国所有关税都被约束,且税率处于约束水平或接近于约束水平,这使关税措施具有高度可预见性。中国的平均关税从2002年的15.3%下降到2005年的10%,继而降至2010年的9.8%。其中,农产品平均税率由2002年的18.1%下降到2005年的15.3%和2010年的15.2%;工业品平均税率由2002年的11.7%下降到2005年的9.5%和2010年的8.9%。目前,我国加入WTO的降税承诺已全部履行完毕,关税水平不仅在发展中国家中是最低的,还低于欧盟的平均水平,在部分细分行业也低于一些发达国家。我国自2002年起逐年调低进口关税。2002年大幅调低了5300多种商品的进口关税,2005年降税涉及900多种商品,是我国履行义务的最后一次大范围降税;此后的几次降税涉及商品范围有限,对关税总水平的影响均不大。2006年7月1日,我国降低了小轿车等42个汽车及其零部件的进口关税税率,最终完成了汽车及其零部件的降税义务,我国汽车整车及其零部件税率分别由“入世”前的70%-80%和18%-65%降至25%和10%。为推动经济结构调整,促进能源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保护,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2010年我国将对600多种产品实施较低的年度进口暂定税率。涉及产品主要包括煤炭、花岗石、磷矿石、天青石等资源性产品,石脑油、氯乙烯、聚碳酸酯、光通信用微光元件等基础原料或关键零部件,红外线人体测温仪、人用疫苗、血浆等公共卫生产品,烫发剂、家用净水器、家用洗碟机等日用消费品,以及大马力发动机、茶叶采摘机、服装液氮整理机等先进生产设备。2010年将继续对天然橡胶实施选择税,并适当调低从量计征的税额标准;继续以暂定税率的方式对石油、稀土、木浆、钢坯等产品征收出口关税;继续对尿素、磷酸铵等化肥征收出口关税并在国内用肥淡旺季适用不同税率。降低多国边贸税率中国东盟90%以上商品将实施零关税2010年我国将根据以往与有关国家和地区签订的一系列自由贸易协定或关税优惠协定,对部分国家原产的商品实施比最惠国税率更加优惠的协定税率,对部分最不发达国家原产的商品实施特惠税率。2010年我国将继续履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关税减让承诺,降低鲜草莓等6种产品的进口关税。继续对冻鸡等55种产品实施从量税或复合税,税率维持不变。调整后,我国关税总水平为9.8%。至此,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降税承诺已全部履行完毕。这一时期,我国建立了内外贸统一协调的政府商务管理机构,在管理层面终结了内外流通隔绝的历史;取消了进口配额和进口许可证等非关税措施,彻底放开了对外贸易经营权,有力地推动了贸易自由化和便利化。随着国内民营企业贸易权的放开,越来越多民营企业加入对外经济合作与贸易的行列。根据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发布的《中国民营经济发展形势分析报告2011》,我国民营企业2010年的出口总额达4812.66亿元,较2005年增长223%,年均增长26.4%。周年与全球多边贸易体制的变化裴长洪,郑文2012-01-04中国入世的法律文件从内容结构来看,可分为三大部分:第一部分是议定书本身议定书是全面原则规范中国入世基本义务和权利的文件,是具有统领性质的法律文件。议定书由序言和正文的三个部分组成,其中序言共五段,确定了中国与GATT/WTO的关系的渊源和现状。正文第一部分为“总则”,共18条,是整个议定书的核心部分;第二部分为“减让与承诺表”,共两段,明确了作为WTO成员在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方面中国必须承诺的逐渐开放市场的义务;第三部分是“最后条款”,规定了相应的标准、生效等程序性问题。第二部分是工作组报告书。它是中国工作组与中国代表之间就中国有关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等相关问题进行谈判时,就一些重要问题表达的关注,以及中国代表相应作出的澄清与承诺。工作组报告共343段,近8万字,可谓中国在WTO中权利与义务更为详尽的记录。第三部分是减让表,涉及货物贸易、服务贸易的减让表。各部分之间相互联系、相互依存,构成一个复杂而又完整的整体与法制论坛柏华·余盛兴:理解承诺-中国入世议定书(中文本)研读2002-06-0913:06:00工业汽车工业2006年关税削减至25%我国将在2006年之前将汽车进口关税由中美1999年11月签署协议前的80%~100%削减至25%。中欧协议则要求我国在2年内取消对中欧合资企业汽车生产的所有品种、类型和式样限制。我国计划于今后2年内先将进口关税调低至60%~80%,到2006年削减至25%。国内汽车业可能成为受创最严重的行业之一,并在加入进程中进行重整。IT业外资股份3年后提高到49%我国加入WTO后,外资即可在移动电信企业中持有25%的股份,1年后可达到35%,3年后提高到49%。对于因特网、传呼和其他增值服务项目,外资可在北京、上海和广州的中国企业中持有30%的股份,2年增加至50%,并取消所有地域限制。在2005年前逐步取消多数高科技产品的关税,包括电信设备等的关税。固定电话和长途电话的开放将较为缓慢,3年后外资可持股25%,6年后增至49%。加入WTO后,IT企业要加入“信息技术产品协议”,按此协议,最迟不超过2004年,涉及产品的关税将降为0。纺织业被动配额2005年取消我国纺织品被动配额将于2005年取消,这对我国纺织业来说是个好消息。但过去对多种纤维的协定要到2008年12月31日才能彻底取消。我国3年后开放油品零售市场我国同意向私营贸易商开放原油和加工油市场,并同意打破石油贸易的垄断地位,给予私营贸易商400万吨成品油和原油进口量10%的贸易额度。入世3年后,我国将开放油品零售市场,并允许每家外资企业设立至少30座全资拥有的加油站。合资企业还可设立更多的加油站。我国还将在入世5年后放开批发市场。化工医药知识产权受冲击大我国承诺完善保护知识产权法律体系,要提高执法透明度,立法已经行动。化工下游产品及医药行业受冲击较大;部分文化及科教产业也会受到影响;长期以来困扰市场的假冒、仿造、侵权、盗版问题可望借入世整顿有明显好转。农业农产品补贴率不超过8.5%在农业方面,根据我国同美国达成的中美农业合作协定规定:取消对美国7个州的TCK小麦出口禁令;放开美国6000多家肉类加工厂对我国的出口等。我国同意对农产品补贴率不超过8.5%。每年进口数千万吨小麦等谷物,将菜籽油、黄油、柑橘、葡萄酒等农产品的关税下调至9%~18%。我国还将逐渐开放畜牧业产品。分销业外资在零售业中控股最高为65%我国将在入世3年内取消多数产品的分销服务限制。我国同意取消对大型百货公司和所有连锁店的外资比例限制以及对外资商店的地域限制。我国将允许外资企业在零售店中控股最高达65%。外资公司目前通过国内的分销和物流公司销售其在国内生产的产品。我国加入WTO,意味着外资企业将可削减分销过程中的中间环节,自行设立分销网络,缩短产品进入市场的时间。服务业银行保险外资比例增至50%外资银行将在加入WTO两年后获准向我国企业提供人民币业务;1年后,向个人提供人民币业务,并取消地域限制。5~10年后,外资银行在我国中间业务份额可能达到并超过50%,这些中间业务包括贸易融资、信用卡交易和现金管理。外资银行外币存款将可能占到15%,人民币存款将可能占10%,外币贷款份额将在20%~30%,人民币贷款约为15%。在证券业方面,将允许中外合作基金与国内基金平等地参与基金管理。我国入世3年后,外资在中外合资基金的持股比例将可增至49%。关于保险业,外资将获准对合资人寿保险公司进行有效的管理控制,但其持股最高比例为50%。在服务领域,外资公司可自由选择其中方合资伙伴。我国入世后3年内取消地域限制,5年内外国保险商可从事团体、健康和退休保险业务,2年内可建立全资非人寿保险子公司。关税2005年平均关税下降至10%到2005年,我国将把15%的平均关税水平降至10%。工业品平均关税由现在的17%左右下降至5年后的8.9%以下(汽车除外)。农产品平均关税下降至5年后的17%以下。降低关税是我国改革开放自身的需要,是生产全球化的一个趋势。5年后我国工农业平均关税比今天发展中国家平均关税(工业产品8%,农业产品12%坐右)还要高。2005年取消400种进口配额在进口配额、许可证问题方面,到2005年,我国将全部取消400种进口配额。到2005年,世贸组织成员都将取消进口配额许可证。入世以来关税制度建设情况加入世贸组织(以下简称入世)以来,我国全面履行关税减让承诺,在世贸组织规则范围内,科学、精细地调整关税税率、税目和专项优惠政策,有效发挥关税的宏观调控职能,逐步建立起适应国内外经济发展趋势、体系较为完备的关税制度。(1)关税政策体系日趋完善一是关税水平大幅度降低。从1992年底开始,我国就启动了大幅度的自主降税进程,截至2001年入世前,关税总水平由43.2%降至15.3%,降幅达65%。2001年以来,我国按照入世承诺逐年下调进口关税,截至2010年,入世降税承诺已全部履行完毕,关税总水平由入世前的15.3%进一步降至9.8%,降幅达36%。其中农产品平均税率由入世前的18.8%降至15.3%,工业品平均税率由入世前的14.7%降至8.9%。与各成员国对世贸组织所承诺的关税税率相比,我国关税总水平高于欧盟(5.3%)、美国(3.5%)等主要发达国家,但明显低于印度(48.5%)、印度尼西亚(37.1%)、墨西哥(36.1%)、巴西(31.4%)、阿根廷(31.9%)和南非(19%)等多数发展中国家,不到世界各国平均关税税率(40%)的1/4。其中,15.3%的农产品平均税率不仅低于绝大多数发展中国家水平,也明显低于挪威(130.9%)、瑞士(48%)和日本(22.2%)等发达国家,约为世界各国农产品平均税率(57.6%)的1/4;8.9%的工业品平均税率低于大多数发展中国家水平,不到世界各国工业品平均税率(30%)的1/3。以实际关税税负水平比较,我国则更低,据世贸组织统计,2009年我国关税收入与进口总额比值仅为1.8%,不仅低于印度、阿根廷、埃及等大多数发展中国家,也低于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发达国家,与日本、美国等发达国家水平相近。二是税则税目进一步精细。1992年,我国开始以世界海关组织《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为基础设置税则税目,并根据国际通行做法,将税则税目设为8位编码。分别在1996年、2002年和2007年,与世界海关组织协调制度进行了同步改版,改版步伐与发达国家一致,快于大多数发展中国家。这期间,根据海关监管和科学技术快速发展的需要,针对部分我国特有的贸易量较大或增长较快的产品、新技术产品以及实施进出口管理措施的商品,增设了800多个本国子目,8位税目数由2001年的7111个逐步增至2011年的7977个。三是关税结构不断优化。近年来,在关税总水平逐步下降的同时,我国关税税率结构不断优化。大幅降低了能源、资源、原材料等初级产品的进口关税,并有选择地降低了部分关键零部件等中间品以及重要机电设备等制成品的进口关税。以汽油、柴油为例,进口关税由入世前1996年的9%降至目前实施的1%和0%。目前,我国进口能源、资源类产品税率一般不超过5%,其中原油、煤炭、铁矿石等重点大宗商品均已实行了零关税。较大幅度地降低了消费品的进口关税。如汽车进口关税由1996年的100%-120%降至目前的25%,降幅近80%,十几年间完成了发达国家五、六十年的降税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