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假新闻事件谈中国新闻法规的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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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源期刊网从假新闻事件谈中国新闻法规的缺失作者:方是学何婕来源:《消费导刊·理论版》2008年第14期[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新闻事业也迅猛发展,为国家的改革、发展,社会的生产、生活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它繁荣发展的同时,“假新闻”这类俎虫也在新闻这个大身体里频繁生长,对社会生活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而产生的原因,除了个体自身道德修养不高外,更重要的是新闻法规的缺失。[关键词]假新闻新闻法规缺失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我国新闻改革的不断深入,新闻媒体之间的竞争加剧。不仅纸质媒体之间、电视之间、广播之间存在竞争,而且还发展为多媒体的复合竞争和跨地区、跨行业媒体间的竞争。竞争一方面大大促进了新闻产业的繁荣,另一方面也使媒体生存压力陡然增大。在“份数决定力量”“市场左右生存”的现状和观念的引导下,一些小报小刊、子报刊和网站的编辑、记者更热衷于追求新闻事件的趣味性、轰动性、新奇性,而对新闻存在的根本特性真实的追求,却显得有点无力。真实是新闻的生命。真实是对新闻最基本的要求,一个失实的报道,不仅是对受众的欺骗,更是对媒体形象、公信力的巨大伤害。真实是力量。媒体的力量来自于社会的公信力,来自于真实的报道。无论强势媒体或弱势媒体,只有以社会利益为行为的第一准则,真实地报道才能更大地获得受众的信任。虚假是新闻的大忌,五个W、一切细节、数据、引语、场景描述等等,都不能有丝毫的失实。世界所有国家制定的新闻职业道德,都把确保新闻真实性作为第一准则。坚持新闻真实性原则,是我国新闻工作的五项基本原则之一,这既是中国新闻事业基本性质的必然要求,也是党领导下新闻工作长期积累的传统。而当今部分记者对一些事件道听途说,不去核实,缺乏核实新闻真实性的踏实作风;有的还捕风捉影、添枝加叶,夸大事实真相,缺乏作为一名新闻工作者最基本的求真求实的态度。纵观近年来新闻失实事件,究其原因,已经不仅仅是职业道德范围所能界限,更重要的应是国家相关法律的一种缺失。下面以2007年十大假新闻为例,进行简单的阐述。2007年12月30日,新华网、《新闻记者》,推出了“2007年十大假新闻”,其中有北京电视台的“纸箱馅包子”事件。2007年7月12日,北京电视台《透明度》栏目以“纸做的包子”为题,播出了记者暗访朝阳区一无照加工点使用废纸箱为馅制作小笼包出售的节目。节目播出后,引起了社会强烈反响,北京市政府领导高度重视。15日,北京市公安局刑侦总队成立专案组对此进行立案侦查,案情大白:原来是“临时记者”訾北佳一手炮制的假新闻。8月12日,制造“纸箱馅包子”新闻的北京电视台临时人员訾北佳,以损害商品声誉罪被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1000元。龙源期刊网轰动一时的北京“纸箱馅包子”暂告一段落,而我们仔细来回味这整个事件时,不免会有许多值得思考的地方。事发时訾北佳刚到北京电视台,抱着出名又挣钱的想法,他一手策划报道了整个彻头彻尾的假新闻。据北京电视台称,訾北佳是该台的一名“临时人员”,对于这种说法,我们已经不再陌生。可“临时人员”,究竟是什么概念,又是依据中国哪一部法律提出和设置,我们无从找到。最后,他虽然受到了法律的惩罚,却是依据《刑法》以“损害商品声誉罪”被处罚。令人遗憾的是整个北京电视台却没人为此做出个合理的解释,而这种处理的方式却一直被国人所接受。这是国家新闻法规缺失的真实体现,是法律在新闻行业上的空白的一种无奈。值得一提的是,始作俑者“訾北佳”,事后被北京电视台称作是该台的一“临时工作人员”。这种说法,似乎整个的造假事件就和该台没有多大关系了。可是,是谁赋予了该台”临时聘用人员“的这一说法呢?众所周知,电视台等媒体,属于事业单位,但由于其涉及的工作较为特殊,常常因为需要,确实要求短时间地聘用一些人员为之服务。但这可以作为对聘用人员管理不善,造成恶劣影响的恰当解释么。在处理媒体与工作人员的关系上,法律是有这种漏洞的。如果有一部法律,把媒体招聘、聘用人员纳入法制的轨道,严格把好录用人员的关。从聘用环节到离职,都有法律给予刚性的规定(类似于《公务员法》),可以肯定,造假违法的现象将会有很大的改观。由上概括可知,假新闻事件的泛滥的主要原因,无非两个。一是媒体从业人员自身道德修养不高,行业自律不到位;其二则是他律的不到位。目前,我国新闻行业对自身内因的相关管理规定比较多,例如中国记协的相关规定等,但是行业的他律却相对滞后,仅局限于党和政府的直接管理,没有完整的新闻法制。法律,是一个法治国家的纲,是实现依法治国最基本的要求和保障。我国现有新闻法制,属于上层建筑,有极强的意识形态色彩,新闻传播活动直接受党和政府的领导。新闻法制,渗透在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律法规等法律法规文件中。保护新闻自由的、限制滥用新闻自由的法律法规,通常包括宪法中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五条关于公民的言论、出版自由;第四十一条关于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批评建议权等;第四十七条关于关于公民进行科学研究、文艺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等,刑法、民法、侮辱。诽谤、传播淫秽物品罪、泄露国家秘密罪、姓名权、隐私权、名誉权、荣誉权等。《统计法》、《防震减灾法》、《证券法》、《气象法》等关于重要信息的发布问题,以及其他的一些地方性法律法规、特殊的法律法规等。国家没有一个明确的、专门的针对该行业的法律条文,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惩戒机制的缺失使媒体少了一层具体的约束力。虽然我国各级新闻管理部门也做出了不懈努力,先后出台各种规章和文件,防范媒体传播虚假新闻。2005年9月20日新闻出版总署第1次署务会议通过的《报纸出版管理规定》(新闻出版总署第32号令)已于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该“规定”对媒体发布虚假新闻的行政责任,以及补救、惩罚措施,做了较为详细、具体的规定。但是,纵观近些年来新闻违规的事件,被惩处的当事者却非常少。究其原因,是以上法律法规执行有一个重要前提,即按照“不告不理”的规则,必须先要有人上诉(一般是利益相关的人)。但是,多数假新闻没有涉及到具体的、真实的某个人,即使涉及到了,当事人也很少又去和媒体理论的想法。所以明明是假的、明明是媒介工作失误造成了伤害,却很少有人受到惩处。[1]当下的做法是,假新闻被揭露后,造假者或当事媒体遭到舆论的一些谴责,当事的记者,一般是扣发稿酬、媒体曝光、暂时封杀其“作品”、或直接开除。这种对坚守新闻真实性原龙源期刊网则的监督和惩戒机制不力或是缺失,其结果就直接导致对新闻行业的社会效益、媒体的效果检验和行为因缺少监督、相应刚性的手段而流于形式,这一定程度上纵容了新闻失实的存在。诚然,杜绝虚假新闻,要依赖新闻记者和媒体的职业道德自律、新闻行业从业规范的约束,这是内因但更为重要的是这个行业需要一种刚性的规范,这是外因来具体地实现对新闻传播事业的管理。快速发展的新闻事业需要一部专门的新闻法,呼唤一部有可操作性的法规来惩处假新闻的制造者,国家新闻事业的正常发展需要一部完整意义上的新闻法规,使中国的新闻事业走上符合新闻传播规律的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注释[1]陈力丹:《假新闻何以泛滥成灾》,新闻记者,2002年第二期参考文献[1]《新闻法规与职业道德教程》黄瑚2007年版复旦大学出版社[2]《传播理论起源、方法与应用》,郭镇之等译,华夏出版社,2006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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