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法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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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GO一、知识产权的概念和范围(一)知识产权的概念知识产权是人们对于自己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标记、信誉依法享有的权利。也称为无形财产权、智力成果权、智慧财产权。(二)知识产权的范围知识产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LOGO二、知识产权的性质权利本体——私权权利客体——非物质性第一,不发生有形控制的占有;第二,不发生有形损耗的使用;第三,不发生消灭知识产品的事实处分知识产权的专有性知识产权的地域性知识产权的时间性三、知识产权的特征LOGO四、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现状1、保护范围不断扩大2、国际合作和保护得到加强3、法律内容不断发展和完善4、法律体系逐渐构成5、对社会的影响力正在加大LOGO五、知识产权的保护知识产权的民事保护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知识产权的刑事保护LOGOLOGO第一章著作权法导论著作权概述一、著作权的概念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作者及其相关主体依法对作品所享有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总称。在我国,著作权即版权。二、著作权的特征(与专利权、商标权相比较)(一)权利主体广泛(二)权利客体广泛(三)权利内容丰富(四)权利产生独特(五)权利可以分割(六)权利限制较多(七)权利时间较长LOGO一、著作权主体的概念及分类(一)著作权主体的概念著作权主体,也称著作权人,是指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享有著作权的人。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主体可以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二)著作权主体的分类1、原始主体与继受主体原始主体:在作品创作完成时,直接享有著作权成为著作权主体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称原始(第一)著作权人继受主体:通过受让、继承、受赠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取得全部或一部分著作权的人。称为继受著作权人。、完整主体与不完整主体完整主体:就是依法享有著作财产权与著作人身权之全部的人。不完整主体:就是依法享有著作财产权或者著作人身权之部分的人。(三)原始主体——作者的认定1、自然人作为作者创作作品的公民为作者。《作者推定原则》2、法人或其他组织(单位)被视为作者在法人或其他组织主持下,代表法人或其他组织意志,并由法人或其他组织来承担责任(四)特殊作品的著作权主体1、雇佣作品(职务作品)著作权归作者享有,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优先使用。2、委托作品合同约定;无约定的,归受托人享有。3、合作作品合作作者共同享有。4、美术作品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第二节著作权客体一、二、三、LOGO一、作品的定义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二、作品的要件·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表现一定的思想或情感;·有一定的表达形式;·具有独创性;·具有可复制性。三、作品的种类(一)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作品(四)美术、摄影作品(五)电影、电视、录像作品(六)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七)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八)计算机软件(九)民间文学艺术作品LOGO第三节著作权的内容一、著作人身权二、著作财产权概念和特点内容内容概念和性质LOGO一、著作人身权(一)著作人身权的概念和特点(二)著作人身权的内容1、发表权(1)定义发表权是依法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以及如何公之于众的权利。(2)特征发表权是一次性权利;发表权可以转让。、署名权(1)定义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2)内容a作者有权要求确认其作者身份b作者有权决定在作品上署名的方式c作者有权禁止他人在自己的作品上署名d作者有权禁止自己的名字被署到他人的作品上、修改权(1)定义自己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2)内容a自己修改作品的权利;b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c禁止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d承认他人对自己作品所作的修改的权利(3)限制、保护作品完整权(1)定义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2)内容作品的完整性,包括:a表现形式b内容、情节和主题思想c具有独特含义的标题d外包装二、著作财产权(一)著作财产权的概念和性质著作财产权,是指著作权人享有的自己使用或者授权他人使用作品而获取物质利益的权利。著作财产权的性质明显不同于著作人身权,它可以转让、继承或放弃。(二)著作财产权的内容1、复制权(1)定义以一定的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多份的权利。(2)内容a自己复制或者许可他人复制其作品b获得物质利益(3)复制方式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发行权(1)定义通过出售、赠与等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2)“发行”的条件a发行者必须是著作权人或者经著作权人授权委托的人;b必须将作品向公众散发。、出租权(1)定义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2)客体(适用对象)a电影作品b电视、录像、多媒体等作品c计算机软件、展览权(1)定义著作权人或者美术作品原件的合法所有人享有的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2)客体a美术作品b摄影作品c可以公开陈列的其他作品、表演权(1)定义著作权人自己表演或者授权他人表演作品的权利。(2)客体a戏剧作品b音乐作品(3)内容a有权许可或禁止表演者表演未发表的作品b有权因作品被表演而获得报酬、放映权(1)定义著作权人有权许可或禁止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传播其作品的权利。(2)客体a文字作品b戏剧、曲艺作品c音乐作品d电影、电视作品、广播权(1)定义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作品的权利。(2)内容a自己广播或授权他人广播b获得报酬、信息网络传播权(1)定义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2)与广播权的区别a传播媒体不同b传播的信息不同c接收方式不同d容量的大小不同e使用方式不同、改编权(1)定义在不改变作品的基本内容的前提下,改变作品的表现形式或者用途,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2)限制改编者不得改变原作的基本内容,不得对原作进行歪曲和篡改。、摄制权(1)定义以摄制电影或者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2)内容著作权人可以自己摄制,也可以授权他人摄制并获得报酬。LOGO11、翻译权(1)定义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2)特点翻译权是一种系列权。、汇编权将作品或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13、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案例分析】原告程某、李某为演员,两人合作创作、表演了一批喜剧小品,其中有5个小品在某电视台节日晚会上演出。被告凯歌音像出版社未经程、李二人许可,擅自把前述5个小品制成录像带、VCD公开销售。程、李经交涉无果,将凯歌音像出版社告上法庭,要求法院责令被告立即停止制作、发行、销售涉案录像制品,并登报赔礼道歉。在诉讼中,被告辩称:他们出版发行的小品录像带、VCD盘取材于某电视台晚会节目的录像。而晚会是电视台投资、组织、拍摄的电视节目,五个小品均属于电视节目,其著作权属于某电视台。程、李二人作为表演者,不享有著作权,只享有署名权。因此两原告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问题】1、程、李二人享有哪些权利?2、电视台享有哪些权利?3、凯歌音像出版社有没有侵犯程、李某的权利?为什么?程、李——创作了小品作者——著作权放映权与广播权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十款规定:“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十一款规定:“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第五节著作权的取得和期限一、著作权的取得方式(一)注册取得制度注册取得,是指以登记注册作为取得著作权的条件,作品只有登记注册后方能产生著作权。(二)自动取得制度著作权自动取得,是指当作品创作完成时,作者因进行了创作而自动取得作品的著作权,不再需要履行其他任何手续。我国《著作权法》采取自动取得制度。二、著作权的保护期限(一)著作人身权的保护期限我国《著作权法》将著作人身权的保护期分为两种:(1)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时间限制;(2)发表权的保护期与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相同。(二)著作财产权(与发表权)的保护期限一般原则:作者终生+死亡后50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特殊规定:权利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一般作品的著作财产权(与发表权)保护期(1)公民作品适用“一般原则”a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b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2)法人作品、职务作品适用“特殊规定”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书”规定: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法律不再保护。、特殊作品的著作财产权(与发表权)保护期(1)计算机软件a公民的计算机软件:适用“一般规定”b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软件:适用“特殊规定”还有“但书”规定(2)假名作品、匿名作品a假名作品:如果作者所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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