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对账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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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银行对账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及时与开户银行核对银行账目、查明有无错账、遗漏账目,有效防范资金风险,防止舞弊,达到保护资金安全和降低经济损失的目的,集团财务管理部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出纳人员每月初(5日以前)负责到公司开户银行领取上月银行对账单或者在网银上下载银行对账单。第三条出纳人员应于每月15日前将企业上月银行存款明细账与银行对账单进行核对完毕,并出具《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对于存在的未达账项应及时查找出原因,并通知相关人员进行记账或调整。第四条各分(子)公司财务负责人应于每月20日前完成对银行余额调节表的审核工作,并对报出的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负责。第二章银行对账的方法第五条各分(子)公司出纳每月原则上利用用友软件的“现金银行”业务模块将银行对账单与公司银行存款明细账进行自动对账(但存在无法自动核对的项目时必须辅助以人工核对),核对完成之后,形成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第六条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是在银行对账单余额与公司账面余额的基础上,各自加上对方已收、本单位未收帐项数额,减去对方已付、本单位未付帐项数额,以调整双方余额使其一致的一种调节方法。第七条《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余额等式如下:(1)企业方:银行存款余额+银行已收,企业未收金额—银行已付,企业未付金额。(2)银行方:对账单余额+企业已收,银行未收金额—企业已付,银行未付金额。第八条银行余额调节表编制完成后,如果左侧调整后余额≠右侧调整后余额,则表明银行余额调整表未达到平衡,需要查找是否下列事项:(一)上月未达账项的影响因素;2(二)是否存在未查出的未达帐项;(三)是否存在一方或双方记帐出现差错。第九条银行余额调节表编制完成后,如果左侧调整后余额=右侧调整后余额,则表明银行余额调整表已达到平衡。平衡之后编制人员还应对未达账项逐一调取凭证核实未达的原因,并落实期后入账情况,标明期后入账的日期及相关凭证号;如非真正的未达,应找到相同金额真正的未达账项。第十条银行未达账项存在的四种情况及相关处理程序:(1)银行已收、企业未收。财务部银行出纳应及时将银行已记入企业户头的相关票据拿回企业,交相关人员进行账务处理;如发现其中相关款项来源不明的,应与银行进行联系,以查明此款项的来源。(2)企业已收、银行未收。出纳人员应核实款项是否已存入银行,有无银行入账凭证;如无银行入账凭证,应及时追查是否为错账,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3)银行已付、企业未付。对于银行已在企业户头划款支付的款项,银行出纳应及时从银行拿回相关单据核对后,交相关人员进行账务处理。(4)企业已付、银行未付。对于企业已付款的银行票据,应及时交银行进行款项的划转。第十一条差异调整办法:1.如果是银行方面原因造成未达账的,应要求银行进行调整,企业根据调整后的余额进行核对。2.如果是企业方面原因造成未达账的,查明原因后要通知相关责任人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如发现出现差款、错款问题,要在第一时间向财务经理汇报。第十二条每月银行余额调节表审核无误后,出纳应于当月将银行余额调节表打印出来,并在编制人处签名盖章(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格式如附件1)。第三章银行对账工作的审核第十三条各分(子)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及时对编制完成的银行余额调节表进行审核,并在每月的20日之前完成审核工作。第十四条财务负责人对银行余额调节表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负责,如银行对账单为网银下载,应与网银进行核对;在审核银行余额调节表时,应亲自3调取凭证,逐笔核对是否为真实的未达账项;如发现不是真正未达账项,需督促出纳重新核对,找到真正的未达账项;在审核过程中还应重点关注:(一)未达账项存在的合理性;(二)追查期后仍未达的账项原因,是否为潜在或已发生的损失;(三)银行已付、企业未付款项是否为本公司经济事项、是否经过有权人的授权,如非本公司经济业务,银行错误应及时提示银行,追回款项,维护公司利益。(四)企业已收、银行未收款项期后银行是否收到,如未收到则否为错账,如系记账错误、遗漏项目或未正确反映经济实质,应该及时进行改正,避免或追回经济损失。(五)关注是否存在金额相符,但银行进账或支付为一笔、公司分笔进行账务处理或相反情况,如经查证属实,应及时从银行余额调节表中删除,避免造成未达账项过多的假象,也避免下月再进行对账时的重复核对工作。(六)通过未达账项是否反映出管理方面的漏洞。第十五条经审核无误的银行余额调节表,各分(子)公司财务负责人在审核人处签字章,并在每月20日将电子版报送集团财务管理部。第十六条各分(子)公司财务负责人对审核银行余额调节表过程中发现的错账、遗漏账务应安排、督促相关人员及时进行订正、调整等账务处理。第四章相关罚则规定第十七条出纳未及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的,每次罚款50元。第十八条出纳编制的《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不准确或不真实的,每次罚款100元;造成严重后果的要给予行政处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要追究相关经济责任。第十九条各分(子)公司财务负责人未对《银行余额调节表》及时审核的,每次罚款100元。第二十条各分(子)公司财务负责人对《银行余额调节表》审核不认真,对其中存在的错误没能及时发现的,每次罚款200元;造成严重后果的要给予行政处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要追究相关经济责任。4第二十一条发现银行未达原因后,未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导致同一笔银行账连续两个月出现未达的,要给予相关责任人每人、每次罚款100元的处罚。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集团财务管理部制定并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本办法从2010年9月26日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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