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程编号:合同编号:办公楼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10号令)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特点,双方在平等、自愿、友好协商的基础上,就XX办公楼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有关事宜,达成以下协议:第一条工程概况1.1施工地点:。1.2工程装饰装修面积:。1.3工程户型:以装饰专业施工图纸为准。1.4施工内容及做法1.4.1施工内容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⑴室内精装饰工程:包括研发、办公楼室内装饰施工图纸范围内的所有分项工程;⑵建筑给排水安装工程:包括研发、办公楼卫生洁具、龙头、自动感应器及配件安装工程。⑶建筑电气安装工程:包括研发、办公楼室内所有电气安装调试相关内容。1.5工程承包方式,经商定采取下列第(1)种方式:(1)承包人包工、包全部材料;(2)承包人包工、包部分材料,发包人提供其余部分材料;(3)承包人包工、发包人提供全部材料。1.6工程期限:开工日期年月日;竣工日期年月日;。1.7合同价款:本合同工程造价为人民币为:XX元整(XX元),详见附件一:《施工图预算书》。2若变更施工内容或材料等,变更部份对应的工程款按实际发生另计。第二条工程质量标准:合格。2.1本工程质量执行国家标准GB50096-1999《住宅设计规范》、GB50327-2001相关国家和行业标准。2.2装修室内环境污染控制应严格执行GB50325-2001《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等相关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第三条发包人责任3.1开工前3天,为承包人入场施工创造条件,并进行现场交底。在现场交底前还应向发包人提供经确认的施工图纸4份,其余工程所需标准与规范由承包人自备。3.2向承包人提供施工所需水、电接驳口,并说明使用注意事项,水电费用由承包人承担。负责办理施工所涉及的各种申请、批文等手续并承担应当由发包人支付的相关费用。3.3发包人不得有下列行为:(1)随意改动房屋主体和承重结构。(2)在外墙上开窗、门或扩大原有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门窗的墙体。(3)在室内铺贴一厘米以上石材、砌筑墙体、增加楼地面荷载。(4)破坏厨房、厕所地面防水层和拆改热、暖、燃气管道设施。(5)强令承包人违章作业施工的其它行为。3.4凡涉及3.3款所列内容的,发包人应请设计单位对改动方案的安全使用性进行核算并出具相应的设计变更文件。第四条承包人责任4.1根据施工图纸或施工说明,拟定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报监理单位和发包人审定。4.2严格执行施工规范、质量标准、安全操作规范、防火安全规范和环境保护规定。4.3积极配合发包人代表开展正常工作。配合发包人委托的监理单位开展工作,做好各项质量检查记录和阶段性工程验收。配合竣工验收,编制工程结算。安全、保质、按期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工程内容。4.4严格执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施工现场管理规定:3(1)无房屋管理部门审批手续和加固图纸,不得拆改工程内的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不得加大楼地面荷载,不得改动室内原有热、暖、燃气等管理设施。(2)因进行装饰装修施工造成旧厂区的管道堵塞、渗漏、停水、停电等,由承包人承担修理和损失赔偿的责任;(3)负责工程成品、设备的保护;(4)保证室内上、下水管道畅通和卫生间的清洁;(5)负责将装修垃圾装袋,及时清运到指定位置,并承担外运费用。4.5自备施工工具,并充分利用辅材和主材,减少材料浪费。4.6在施工项目不变更的情况下,工程的结算价格与预算价格误差不超过5%,超出部分由乙方承担。第五条各方代表5.1发包人代表发包人任命为发包人代表。5.2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单位任命为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单位需要报发包人批准的其他事项:工程变更;工期顺延及费用索赔的认可或确认;停复工指令;对发生不可抗力造成工程无法继续施工的处置;工程竣工验收及分项验收的确认;工程最终造价的确认;发包人单方面终止合同的决定;撤换项目经理;其余按本工程合同执行。5.3承包人代表承包人任命为项目经理。第六条工程变更6.1合同签定后,在施工前或施工过程中,发包人有权增加或减少工程项目,双方协商一致后,调整相应费用。6.2施工中,如果发生设计变更或现场签证,必须办理相关手续,否则不认可。(1)设计变更由业主代表确认后盖章下发给监理单位和承包人;(2)现场签证报告由承包人在现场签证事件发生后5个工作日内向监理单位递交,监理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审定,并报发包人在5个工作日内审批。6.3工程变更导致综合单价调整的方法6.3.1因发包人原因或设计变更增加部分的工程量清单的分项工程综合单价按下列原则确定:(1)施工图预算书中有相应分项工程综合单价的,按施工图预算书中分项工程综合4单价进行确定;(2)施工图预算书中无相应分项工程综合单价,但该分项工程包含的材料,在施工图预算书中有相应价格的,按施工图预算书中的材料单价确定该分项工程的材料价格,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根据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计算,报监理单位审核,发包人审定。(3)施工图预算书中无相应分项工程综合单价,且该分项工程包含的材料,在施工图预算书中没有相应价格的,由承包人根据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报价,报监理单位审核,发包人审定。6.3.2因发包人原因或设计变更减少部分的工程量清单的分项工程综合单价按施工图预算书中相应的分部分项工程综合单价进行确定。6.3.3施工图预算书中遗漏或工程量存在偏差的分项工程综合单价按下列原则确定:(1)施工图预算书中有相应的分项工程综合单价,实际工程量与预算工程量比较存在偏差,该分项工程综合单价保持不变;(2)施工图预算书中遗漏的分项工程,其综合单价按6.3.2条款的原则确定。6.3.4因设计变更、工程量偏差或漏项导致措施项目费调整的方法:按实际发生工程量进行结算。6.3.5本合同执行的计价文件和计价依据如下:(1)XX省建筑工程计价定额;(2)XX省装饰工程计价定额;(3)XX省安装工程计价定额;(4)XX省建筑工程费用定额;(5)XX公司研发、办公楼室内装饰施工图。第七条关于工期的约定在施工期间对合同约定的工程内容如需变更,发包人与承包人须协商一致,共同签署工程变更单。同时调整相关工程费用及工期。工程变更单是竣工结算和顺延工期的依据。7.1发包人要求比合同约定的工期提前竣工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7.2因发包人未按约定完成工作,影响工期,工期顺延,责任由发包人承担。7.3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期开工或中途无故停工,影响工期,责任由承包人承担。7.4因设计变更或非发包人、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停水、停电、停气及不可抗力的因素,影响工期,工期相应顺延,发包人、承包人均不承担该责任。5第八条关于工程质量、验收和保修约定8.1在施工过程中分下列阶段对工程质量进行联合验收:(1)材料验收;(2)隐蔽工程验收(包括水、电等隐蔽工程的验收);(3)竣工验收(包括室内环境质量验收);(4)其他约定的项目验收。8.2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应向监理单位提出验收申请,由监理单位组织发包人验收。监理单位自接到通知起7日内组织工程验收。验收合格后,发包人和承包人要在14日内办理验收、移交手续。如发包人在规定时间内未能完成验收、移交,需及时通知承包人。但发包人应承认竣工日期,并承担承包人的看管费用和相关费用。发包人提前入住,视为验收合格,发包人应自行承担工程有关的质量问题,但承包人仍应承担合同的保修责任。8.3监理单位与承包人应及时办理隐蔽工程和中间工程的检查与验收手续。若发包人要求复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办理复验。如复验合格,发包人应承担复验费用,由此影响工期,责任由发包人承担,工期顺延;若复验不合格,其复验及返工费由承包人承担,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顺延。8.4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质量事故,其返工费用及材料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顺延。8.5本工程自验收合格之日起,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室内装饰装修工程保修期限为2年,有防水要求的厨房、卫生间防渗漏工程保修期限为5年,电路工程的保修期限为2年。第九条关于备料预付款、工程款支付的约定9.1备料预付款9.1.1备料预付款支付时间与金额备料预付款在签订合同,承包人提交履约保函并进场施工后15天内/拨付,备料预付款的金额为人民币(小写):/,其支付办法及抵扣方式按本条有关规定确定。9.1.2备料预付款抵扣方式当工程款(含备料预付款)达到合同价的/时开始对备料预付款进行抵扣,每次扣除当月进度款的/,直至全部备料预付款扣完为止。9.2安全文明施工费69.2.1安全文明施工费的内容、范围和金额的约定:以现行XX省统一计价依据规定为准。9.3进度款9.3.1支付期间:以月为单位,以形象进度为准,具体为:按监理单位、发包人审定的实际完成工程量相应的进度款的80%每月拨款;工程竣工验收后付至已完工工程预算价的90%;竣工结算完成审查核定且竣工资料提交招标人后支付至该工程结算审定造价的95%;9.4款项往来均应出具收据,施工结束后,承包人应开具统一发票交于发包人。9.5在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向监理单位和发包人提出工程量确认及拨款要求后,监理单位和发包人应在三个工作日内组织工程量审核和确认,并在确认后7个工作日内出具同意拨款的书面证明材料,拨付工程进度款。第十条关于质量保证金的约定10.1质量保证金的金额及扣留10.1.1质量保证金的金额:为结算审定造价的5%。10.1.2质量保证金的扣留:本工程保留结算审定造价的5%作为质量保证金,保留期限为1年。10.1.3`质量保证金的返还时间:如无出现其他问题,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满一年后,14天内付清。第十一条关于材料供应的约定11.1本工程使用的建筑装饰材料,应为符合工程设计要求和《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标准》系列国家标准的合格产品,并具有法律效力的合格证书或检验报告。11.2发包人负责采购供应的材料、设备应按时供应到现场,并与乙方办理好交接手续。凡约定由承包人提货的,发包人应将提货手续移交给承包人,由发包人承担运输费用。承包人发现由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发生了质量问题或规格差异,应及时向发包人提出,发包人仍表示使用的,对工程造成损失,责任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供应的材料,经组织检测验收后交承包人保管。由于承包人保管不当造成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11.3发包人采购供应的装饰材料、设备均应用于本合同规定室内装修,非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挪作它用。如承包人违反此规定,应按挪用材料、设备价款的双倍补偿给发包人。711.4承包人负责采购的材料、设备,经组织验收后,由发包人确认备案,不符合质量要求或规格有差异,应禁止使用。若已使用,对工程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负责。第十二条有关安全施工和防火的约定12.1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或施工要求说明,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和有关防火设计规范。12.2承包人在施工期间应严格遵守《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建筑安装工人安全操作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和其他相关的法规、规范。12.3由于承包人在施工生产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操作规程、消防条例,导致发生安全或火灾事故,承包人应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经济损失。第十三条违约责任及奖励约定13.1一方当事人未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给他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受到处罚的,最终责任由责任方承担。13.2一方当事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应及时通知其他两方,并由责任方承担因合同解除而造成的损失。13.3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同意划拨每批次工程款,每延误一日,应向承包人支付迟延部分工程款千分之一的违约金。12.4由于承包人责任延误工期的,每延误一日,应向甲方支付本合同工程造价金额千分之一的违约金,最多不超过8万元。第十四条争议或纠纷处理本合同在执行中发生的任何争议,调解不成时,选择以下第(1)种解决方式:(1)提请湖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2)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五条其它约定15.1施工期间,若发包人和监理单位发现承包人违规施工或有其他违反合同的行为时,有权要求承包人暂时停工,与承包人交涉,要求返工或作相应补救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