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化政府经济行为的中国式建构读后感——经济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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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201374312张熙读《混沌与秩序——市场化政府经济行为的中国式构建》有感之前对经济法并没有过详细的接触,但日常生活无时无刻不是在接触市场经济这个抽象的概念:细小到柴米油盐酱醋茶——体现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满足每个人的日常所需;宏观到国家对资源的配置(南水北调、西气东输、西电东送,包括最近和俄罗斯达成的输送天然气的协议)——政府积极发挥经济职能结合社会公共职能对资源进行再调配;深入到日常生活中的社区基础设施建设,绿化建设——积极提高以人为单位的集体生活的质量。相信从中我们不难发现市场行为与政府行为的交叉(书中提到“共生”的概念,我认为更合理,更贴切)。理想的状态下市场能与政府的优势进行互补,这也是理论的立念即:市场缺陷(或失灵)的前提下,政府对经济进行干预,以实现资源的高效配置。同时,政府干预只是辅助市场机制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的手段。在明白这一经济学理论的基础上,我们还需要解决的便是实践中的一些问题,特别是在中国特殊的国情中,这一理论的本土化与可实践性。对于这一问题的研究,前面的各位学者定是做了多年的分析与理论立法方面的研究,笔者对经济学并没有做过系统的学习,只是通过读管斌老师的书以及之前度过的其它学者的书结合自己的感想进行分析,不妥帖之处还望老师多多指导。本书中提到市场化政府经济行为是存在合理性的,从法理学角度看“存在即合理”,同时也讨论了这种合理存在的暂时性和非主流,这点上相信我们不难理解。经济法学与改革开放同岁,只有三十年的历史,在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上,市场经济是和资本主义制度相匹配的,拿来为社会主义是制度所用,当然会有“水土不服”。如何实现优势互补和如何防范缺陷结合,应当成为贯穿各个论题的主线。书中在分析原因中提到政府缺陷在一定程度上市场规律作用的结果:一方面,市场经济中的政府及官员难以摆脱“经纪人”本性的支配,导致政府干预倾向“自利性;另一方面,对市场来说,政府与市场主体和市场行为缺少信息沟通机制。政府需要大量充分可靠地信息依据,但在实践中困难重重。不能否认这些都是值得我们去关注的问题。如果说过去30年邓小平告诉我们是摸着石头过河,我想未来二三十年,我们不能再继续摸着石头过河,我们必须对转型的深层的逻辑及它的方向有一个确切的理解,其中政府市场是什么关系,社会如何培育,法制怎么建立,政府到底如何解决越位和缺位的问题所有这些深层逻辑都值得去思考。现任国家发展委员会研究员吴敬琏提到:这个现代国家应该说是市场经济,是法制基础上的市场经济,而且这样一个法制的市场经济它的一个基础是民主的政治制度,是一个现代文明所支撑的。但是它采取的方法是比较稳妥的方法,就是逐步的过渡,对原有体制不是做革命性的颠覆,而是一步一步的往前走。但这个既得利益的出现,会使得出现一种依赖。政府的配置资源的权力太大,所以就有寻租,这样一个集团它就阻碍原来这个逻辑向一个现代的国家往前走,而是走到了另外一个道路上去,就是阻止改革,维护寻租的利益,甚至扩大。这样看来,改革需要到了一个顶层设计。在学界普遍认同一个观点——制度决定经济的发展,肯定了制度创新通过提供更有效率的组织经济活动的途径对经济发展做出贡献。而作为一种客观实在,法律的功能与时代状况紧密关联。可以肯定的是,中国经济法得以发轫并勃兴的根本在于其契合了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的发展对于法律调整的强烈要求。可见现有法律在一定时代背景下的功效性。那面对改革开放三十年这样一个转折点,我们要怎样改进或者重新制定出这样一套“良法”呢?我认为应加强中国经济法理论研究,以分析中国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特殊性为起点,把握了中国经济法成长的独立性。对于这一点,书中提到了更加明确的判定标准:即以是否有利于市场交易的发生与深化作为制度优劣的判断标准。以经济法作为一种引导工具,达到规制内容上的协调和立法技术上的平衡。对于这里,我谈谈我的理解。首先,国家作为经济法制度的制定和实施者,其在经济法促进经济增长的制度创新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加之经济法作为一种以国家为主体的强制性制度变迁,决定了通过国家力量促使经济法摆脱上述对民法、行政法、经济政策路径依赖的法制低效率状态,是经济法创新和发展的基本思路。因此,促使国家机关尤其是国家权力机关承认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至关重要。其次,经济法产生之初形成对民法、行政法、经济政策的路径依赖的一个主观原因,是政府在信息不完全(如经济体制改革信息不完全,特别是有关市场经济体制信息不完全)基础上构造了经济法制度,所以在加快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基础上,加强对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的经济法的理论研究,特别是从部门法名义上明确经济法这一独立法律部门的调整对象、方法、体系的基本制度和规范,并运用新的研究方法(如法律经济分析法)和传统法学研究方法(特别是法理学研究方法)创立符合经济学和法学规律的全新经济法范畴,对于国家抛弃经济法体系中低效率制度,保留和借鉴好的制度,并理性地进行经济法的制度创新,至关重要。再次,虽然上述加强中国经济法理论研究和学习,是经济法摆脱路径依赖的一个有效途径,但是由于中国经济法因其强烈的政府性特征,而在体制改革过程中,成为一些政府部门巩固和扩张自身权力并谋取部门利益的工具。所以在政治体制特别是立法体制上,打破利益集团对经济法制度创新的干扰,推动经济法从传统的经济行政法模式下的“恶性循环”中彻底解放出来,又是摆脱经济法对行政法和经济政策路径依赖的重要途径。必须强调,如果我们假定现代市场经济国家干预市场的基本途径是宏观调控和市场管理,而且干预市场的基本方法以体现经济规律的法律手段为主,以体现行政规律的法律手段为辅;那么将国家干预市场的法律等同于经济行政法的主张,将导致中国经济法“穿新鞋”、“走老路”。最后,在中国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建立和完善过程中,经济法作为一种强制性制度变迁,它较之诱致性制度变迁为基本特征的民商法,前者制度创新、设计和实施成本较之后者要高。为此将降低中国经济法制度变迁成本,作为经济法制度创新的一个关键环节。从经济法的制度和实施方面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对现有的依政府经济管理体制为依据构成的庞大中国经济法体系进行消肿,以反映和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和法律规律的新经济法制度体系(市场管理法和宏观调控法)的更高收益,来抵销经济法采取经济行政法和经济政策模式的旧经济法制度体系被废除而失去的利益,推进经济法制度的创新。而且,要按照公法私法化的思路,改造传统的以公法为基本特征的经济法,并用公法和私法兼容的法律技术将中国经济法改造成具有公法和私法双重性质的、兼顾市民社会利益和政治国家利益并集中体现社会利益的社会法。经济法学是一种思维方式,经济法学有助于我们增进对日常世界的理解。本书关注中国社会问题,更用经济法学总论推理澄清“中国式”问题,激发了读者对经济法和经济法学的兴趣,鼓励读者像经济法学家一样思考,从这个角度上讲,学到的不仅仅是知识,还是关于知识的方法。市场化政府经济行为的中国式构建,离不开对“中国式”市场和政府,经济和法学,私法和公法等相互关系的有机考察。“一切差异都在阶段融合,一切队里都经过中间环节而相互让渡。”经济法介于经济私法与经济公法,经济学与经济政策学,经济行政与经济性征政策,传统与现代的横切面之间。它与我们的生活密切相关。本文选取角度并不全面,只对合理性和制度建设方面结合本著作中读到的内容,谈了谈自己的看法。如果有机会,我还希望和老师同学进行进一步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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