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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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讲合同法一、合同法概述二、合同的订立三、合同的效力四、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五、有关格式合同的规定六、违反合同的责任——违约责任七、关于缔约过失责任问题八、合同法分则九、买卖合同一、合同法概述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我国合同法是1999年3月15日九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1999年10月1日施行,共428条。合同具有如下特征:其一,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其二,合同是两方以上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法律行为。其三,合同是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的民事法律行为。其四,合同是当事人各方在平等、自愿基础上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合同与协议合同是受法律保护的协议,而协议不一定都受法律保护。如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的协议,不属合同法规定的合同之列。非平等主体之间达成的协议也不属于合同法上所讲的合同,如农村的土地承包合同、企业承包合同等,虽然其具有经济内容,但它不是建立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达成的协议。二、合同的订立合同的订立,指缔约人为意思表示并达成合意的状态。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一)要约1.要约的概念。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2.要约的要件(1)要约必须是特定人所为的意思表示。(2)要约必须向相对人发生(3)要约必须具有缔结合同的目的。(4)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和完整(5)要约必须表明要约人在得到承诺时即受其约束的意旨。3.要约的效力(1)要约生效的时间。要约到达受约人时生效。我国合同法采用到达主义,即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1)以口头对话形式的要约,自受要约人了解时生效;2)以书面形式的要约于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3)以数据电文形式的要约,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要约生效。(2)要约对要约人的拘束力。要约对要约人的拘束力,是指要约一经生效,要约人即受到要约的拘束,不得撤回、随意撤销或对要约加以限制、变更和扩张。(3)要约对受约人的拘束力。是指受约人在要约生效时即取得承诺的权利,或者说取得依其承诺而成立合同的法律地位。4.要约的撤回和撤销要约的撤回,是指在要约生效之前,要约人使要约不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只要要约撤回的通知先于或同时与要约到达受约人,就可产生撤回的效力。要约的撤销,是指要约人在要约生效以后,将该项要约取消,使要约的法律效力归于消灭的意思表示。《合同法》第18条规定,要约可以撤销,但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于受约人发出承诺通知前到达受约人。在下列情况下,要约不得撤销:(1)要约中规定了承诺期间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2)受约人有理由相信该要约是不可撤销的,而且受约人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主要有:(1)要约是当事人主动愿意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而要约邀请是当事人表达某种意愿的事实行为,其内容是希望对方主动向自己提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2)要约中含有当事人表示愿意承受要约拘束的意旨;而要约邀请则不含有当事人表示愿意接受拘束的意旨。要约邀请本身没有法律意义。(3)要约的内容必须具备与他人订立合同的必要条款;而要约邀请则不具有足以使合同成立的必要条款。根据《合同法》15条的规定,要约邀请主要有:价目表的寄送、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但是,如果商业广告中明确表明了是要约,或者含有广告者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其内容也具备希望与他人缔结合同的必要条款,且表明了愿意接受拘束的意旨,商业广告应为要约。举例:某民营企业以帮助当地政府排忧解难、解决下岗工人再就业为名,刊登广告称:“为解决下岗职工再就业问题,本公司特招聘下岗职工20名。条件是交500元培训费,培训期3个月。培训期满经考试合格者,择优录用,一旦录用,报酬从优。”后有40多名下岗职工报名参加培训。但培训期满后,该公司以下岗职工的考试大多不合格,或虽有合格但并不优秀为由,决定全部不予录用。于是,下岗职工以该公司违反要约为由起诉。问题:被告所作广告是否为要约?(二)承诺1.承诺的概念承诺,是受约人作出的同意要约以成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在商业交易中,承诺又称为接盘。2.承诺的要件(1)承诺必须由受约人作出(2)承诺必须向要约人作出(3)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内容一致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一般,有关合同的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或方式、违约责任或者解决争议的方式等条款属于实质性条款。(4)承诺必须在要约的存续期间内作出3.承诺的效力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1)要约以口头方式作出,承诺人即时作出承诺时,承诺生效;要约人限定承诺期限,在此期限内,承诺到达要约人时生效;(2)要约以书面形式作出的,承诺在合理期限内到达要约人时生效;(3)以数据电文形式承诺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要约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承诺生效;(4)需通知的承诺,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不需通知的承诺,根据交易规例或要约要求作出承诺时生效。承诺生效,在诺成性合同场合使合同成立;在实践性合同场合,若交付标的物先于承诺生效,同样使合同成立,若交付标的物后于承诺生效,则合同自交付标的物时成立;在以登记、公证、签证、审批为生效要件的合同场合,承诺生效亦为合同成立的时间。4.承诺的撤回与迟到承诺的撤回,是承诺人阻止承诺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撤回的通知必须先于或同时与承诺到达要约人,才发生阻止承诺生效的效力。承诺的迟延或迟到,是指受要约人未在要约人规定的承诺期限内或者合理的期限内作出承诺,该承诺不产生法律效力,而被视为一项新的要约。甲厂向乙大学发函表示:“我厂生产的X型电教室耳机,每副30元。如果贵校需要,请与我厂联系。”乙大学回函:“我校愿向贵厂订购X型耳机1000副,每副单价30元,但需要在耳机上附加一个音量调节器。”2个月后,在乙大学收到甲厂发来的1000副耳机,但这批耳机上没有音量调节器,于是拒收。在这一过程中,()。A.乙大学违约,因其表示同意购买,合同即已成立B.甲厂违约,因为乙大学同意购买的是附有音量调节器的耳机C.双方当事人均违约,因双方均未履行生效的合同D.双方当事人都没有违约,因为合同没有成立。乙大学附条件地接受甲厂的要约,是一种新要约而非承诺甲商场向乙企业发出采购100台电冰箱的要约,乙于5月1日寄出承诺信件,5月8日信件寄至甲商场,时逢其总经理外出,5月9日总经理知悉了该信内容,遂于5月10日电传告知乙收到承诺,该承诺何时生效?()A.5月1日B.5月8日C.5月9日D.5月10日举例:某甲50岁,向某乙9岁,表示将其价值12万元的一辆小汽车作为乙的生日礼物赠送给他,乙当即高兴地表示接受。当乙的父亲请求甲交付赠与物时,甲反悔。于是,丙以乙的代理人的身份起诉,要求甲履行赠与合同。一审法院认为:乙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受领或作出意思表示的能力,更何况赠与合同为实践性合同,因而该赠与合同尚未成立,故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分析:本案涉及承诺的生效规则、赠与合同的性质。合同法第23条: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及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合同法》规定赠与合同为诺成性合同。但《合同法》同时又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是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能够撤销。三、合同的效力民事行为效力理论同样适用于合同的效力。合同的效力有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效力待定合同和有效合同等。举例:甲与乙订立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但为了逃避税收,又订立了一份赠与合同,并依此赠与合同到房管部门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但后因付款问题发生纠纷,诉至法院。法院以当事人采用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为由,依据我国《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判决甲与乙之间订立的买卖合同无效,并以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为由将其财产收归国家所有。问题:法院的判决是否合法?四、双务合同中的履行抗辩权抗辩权,又称异议权,是指对抗请求权或者否认对方的权利主张的权利。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是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当事人一方对抗对方当事人的履行请求权,暂时拒绝履行其债务的权利。它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在无先后履行顺序时,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可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之权。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构成要件:1.须由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2.须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3.须对方未履行债务或未提出履行债务4.须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举例:甲乙订立了一个买卖木材的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某日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即在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现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届至。如果甲在没有履行的时候要求乙履行,乙就有权拒绝甲的履行请求,这个权利就是同时履行抗辩权,当然,甲也享有同样的权利。不安抗辩权,是指先给付义务人在有证据证明后给付义务人的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者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或者谎称有履行能力的欺诈行为,以及其他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时,可中止自己的履行;后给付义务人接收到中止履行的通知后,在合理的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先给付义务人可以解除合同。举例:甲乙订立了一个买卖木材的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先交货后付款(即约定了先后履行顺序)。现在,合同约定的交货时间届至,但卖方发现买方企业濒临破产。此时,如果买方既不履行其债务也不愿意提供担保的话,卖方即可拒绝买方的交货请求。先(后)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债的本旨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举例:甲乙订立了一个买卖木材的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先交货后付款(即约定了先后履行顺序)。如果卖方在没有交货时或者所交货物完全不合约定时即要求买方付款,买方有权拒绝卖方的请求,买方行驶的权利就是后履行抗辩权。在学习以上三个抗辩权时应注意:抗辩权的行使只是在一定期限内中止履行合同,并不消灭合同的履行效力。产生抗辩权的原因消失后,债务人仍应履行其债务。所以,双方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为一时的、延缓的抗辩权。五、有关格式合同的规定格式合同,是指合同条款由当事人一方事先拟定,对方只能表示全部同意或不同意的合同,亦即一方当事人要么从整体上接受合同,要么不订立合同。格式合同具有以下特征:1、格式合同的要约具有广泛性、持久性和细节性。2、格式合同的条款具有唯一性和不变性。订立格式合同应遵循以下规则:1、提供标准条款的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立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负有合理提请对方当事人注意免除或者限制责任的条款,对该条款的说明的义务。2、对于格式合同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条款方的解释。3、如果格式合同中订有免除提供条款方当事人的主要义务、排除对方当事人主要权利的条款,该条款无效。格式合同或格式条款的举例寄存贵重物品,一旦丢失,饭店概不负责打折商品概不退换不允许自带酒水电话卡余额作废意外事故,概不负责等六、违反合同的责任——违约责任(一)概念: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债务而依法应当承担的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损害赔偿、支付违约金等民事法律后果。(二)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指确定违约责任是否成立,即违约行为人是否应对其违约行为承担违约责任的原则。包括:1、无过错责任原则(严格责任),违约责任的成立无需当事人主观上具有过错,只要违约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违约方就应对其违约行为负责。2、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是指合同当事人通过其违约行为所表现出来的在法律上和道德上应受非难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