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彩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讲稿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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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甘肃省卫计委政法处刘彩虹我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制建设简介第一阶段从70年代到80年代初,主要是依靠政策推行计划生育。第二阶段从80年代中后期到90年代中后期,主要依靠国家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相配合来推行计划生育。第三阶段以21世纪初《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正式颁布为标志,我国计划生育工作走上了主要依靠法制的新阶段,实现了从主要依靠政策,到既依靠政策又依靠法制,再到主要依靠法制的重要转变。人口政策人口政策:人口政策是一个国家根据本国人口增长过快或人口停止增长乃至出现负增长而采取的相应的政策措施。不同的国家,因本国人口发展的情况不同,采取了不同的人口政策;而且,一个国家的人口政策还会随着本国人口发展的实际情况作适当的调整。一个国家可以没有计划生育政策,但是永远会有人口政策。根据各自的国情制定有针对性的人口政策,这是政府的权力,也是政府的责任。国家的三项制度•奖励扶助制度•特别扶助制度•少生快富工程对中央几个重大的“指示”和“决定”的回顾在过去的40多年里,中央政府几次重大的指示或决定对我国人口发展都起到了重要的调节作用,包括:根据《中国计划生育全书》(彭佩云,1997)中的文献记载,1973年12月国务院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北京召开了全国计划生育工作汇报会上提出了“晚、稀、少”的计划生育政策,对国家宏观的人口计划加以微观上的操作化。1978年6月国务院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又提出了一对夫妇生育子女数“最好一个、最多两个,间隔三年以上”的更具体的政策要求。1980年,为了保证政府当时所制定的在2000年将全国人口总数控制在12亿以内的计划,又进一步提出“普遍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并于同年9月25日发出《中共中央关于控制我国人口增长问题致全体共产党员、共青团员的公开信》。1982年2月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指示》1984年4月13日,《中共中央批转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党组关于计划生育工作情况的汇报》(中发[1984]7号)1991年5月12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计划生育工作严格控制人口增长的决定》2000年3月2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2006年12月17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第一部分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制体系概述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制体系是指国家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法律和制度的总和。它以宪法为依据,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为核心,以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为主体,包括相关法律法规相衔接的规定,以及有关规范性文件。一、人口和计划生育法规体系婚姻法行政处罚法刑法相关法律部门配套规章相关卫生、药监婚姻、统计行政法规地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国务院行政法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一法)宪法继承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收养法劳动法执业医师法母婴保健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地方政府规章行政监察法(三规)行政许可法二、一法三规一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三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1、1998年9月22日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家计生委以国家计生委1号令颁布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并于1999年1月1日起施行。2、《办法》经2009年4月29日国务院第60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后,于2009年4月29日以国务院令第555号《条例》的形式颁布,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99年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同时废止。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修订)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颁布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并于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条例》强调了公民获得适宜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权利,明确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构成,并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内容、机构和人员、监督管理和有关法律责任等作出了具体规定。2001年12月29日国家计生委(国家计生委令第6号)发布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条例》中的规定进行了细化。行政许可法颁布实施后,2004年12月10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修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第428号令),解决了乡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服务的合法性问题。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适用范围及内容(1)适用范围:卫生、计划生育系统(2)主要内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范围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组成机构执业和服务范围的审批人员资格准入管理监督主体2、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和咨询包括的内容(1)生殖健康科普宣传、教育、咨询;(2)提供避孕药具及相关的指导、咨询、随访;(3)对已经施行避孕、节育手术和输卵(精)管复通手术的,提供相关的咨询、随访。县级以上城市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可以在批准的范围内开展下列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一)避孕和节育的医学检查;(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和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的诊断、治疗;(三)施行避孕、节育手术和输卵(精)管复通手术;(四)开展围绕生育、节育、不育的其他生殖保健项目。具体项目由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共同规定。乡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可以在批准的范围内开展下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一)放置宫内节育器;(二)取出宫内节育器;(三)输卵(精)管结扎术;(四)早期人工终止妊娠术。个体医疗机构不得从事计划生育手术。3、政府提供的免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国家计生委、财政部、卫生部、国家计委关于落实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的通知》规定,免费提供的技术服务项目包括:(1)发放避孕药具;(2)孕情、环情检查;(3)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4)人工终止妊娠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5)输卵管结扎术、输精管结扎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6)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诊治。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于2002年8月2日,由国务院颁布,于2002年9月1日起施行。它确立了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社会抚养费制度的法律地位,进一步规范了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工作,明确了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对象、征收标准、征收主体、征收管理体制,对于维护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保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维护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加强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建立正常的计划生育工作秩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三、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规章截至2007年底,国家人口计生委现行有效规章有8件。包括《计划生育统计工作管理办法》、《计划生育系统统计调查管理办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管理办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若干规定》、《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管理办法(试行)》,以及与卫生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制定的《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四、地方行政法规《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1989年11月28日,省人大第七届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讨论通过,自1990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省有关计划生育工作的第一部地方性法规。《甘肃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2008年9月26日经甘肃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五、地方行政规章甘肃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办法甘肃省人民政府84号令《甘肃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办法》于2011年9月16日省人民政府第8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二部分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简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于2001年12月29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并于2002年9月1日起施行,是我国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域的一部基本法律。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共7章47条,涉及总则、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生育调节、奖励与社会保障、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法律责任、附则等7个方面。一、《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1.《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是我国第一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领域的一部基本法律,它首次以国家法律的形式确立了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地位,为进一步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2.顺应了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客观要求,明确规定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和义务,为依法治理人口和计划生育,维护、实现和发展广大群众计划生育生殖健康的合法权益开辟了广阔的道路。3.《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颁布实施,把依法管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统一起来。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解决的7个重点问题授权地方制定生育政策,改革生育审批制度——取消一孩生育审批制度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特别权利——3项特别权利(知情权、免费服务权、奖励优待权)技术服务政策——项目准入、人员准入。非法服务既犯法也犯罪奖励优待政策——国家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公民给予经济补偿社会抚养费制度——计划外生育是犯法不犯罪,公民应履行法定义务(缴纳社会抚养费)过程管理——注重工作质量,降低计划生育的负面影响综合治理——调动社会各方积极因素,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三、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依法生育的权利•实行计划生育男女平等的权利•获得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信息和教育的权利•获得避孕节育技术和生殖保健服务的权利•获得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服务的权利•获得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奖励优待、社会福利、社会保障、社会救助和平等发展的权利•人身权、财产权不受侵害的权利•获得法律救济的权利四、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自觉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违法生育子女的公民,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第三部分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1989年11月28日,省人大第七届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讨论通过了《甘肃省计划生育条例》,自1990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省有关计划生育工作的第一部地方性法规。《条例》前后经过了四次修改:第一次:1997年9月29日,省人大常委会对《条例》进行了修改。第二次:2002年9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颁布实施后,省人大常委会将《甘肃省计划生育条例》更名为《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次:2005年11月,省人大常委会对《条例》再次进行了修订,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次:2014年3月26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八条的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启动实施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也就是单独两孩政策。一、目前我省的生育政策简称“一、二、三”的生育政策。就是城镇居民(农村居民生育的第一个孩子是男孩的),每对夫妇只允许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条例规定生育二孩条件的和酒泉市农村居民可以生育两个子女,我省特有的东乡、保安、裕固三个民族和居住在人口稀少的牧区、林区的藏、蒙古、哈萨克族可以生育三个子女。公民享有依法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履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其生育行为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条例规定。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条例规定生育条件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子女。(一)生育一孩政策《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公民依法结婚后生育第一个子女的,由夫妻自主选择生育时间,并应当在女方工作单位或者其户籍所在地的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机构登记领取《生育保健服务证》,凭《生育保健服务证》享受婚育知识咨询、孕情查询等生殖保健服务。(二)单独两孩政策2014年3月26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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