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国资委工程、经济、会计、新闻、出版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委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规范化管理,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专业技术人员的水平,充分调动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国家有关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规定,结合我委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委属单位中从事工程技术、经济管理和研究、会计、新闻、出版等相关专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工程、经济、会计、新闻、出版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第三条工程系列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为享受教授级待遇的高级工程师,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为高级工程师;经济系列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为高级经济师、副研究员;会计系列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为高级会计师;新闻系列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为高级记者、高级编辑,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为主任记者、主任编辑;出版系列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为编审,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为副编审。第二章评审机构第四条设立工程、经济、会计、新闻、出版系列五个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分别负责评审我委工程、经济、会计、新闻、出版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第五条评委会按国家规定由同行专家组成,一般应有不少于1/3的中青年专家。评委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至2人。评委会聘期一般为两年。聘期期满应适当调整成员,每届调整人数不应少于1/3,同时为保证评审工作的连续性,调整人数亦不应多于2/3。根据需要,评委会按专业分成若干评议组,评议组有推荐和建议权。第六条聘请评委会委员,应根据评审工作的实际需要,考虑不同专业的研究领域、学科分布以及评委的年龄结构,由委人事局会同有关单位遴选并报委领导审批。评委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委人事局授权的有关单位,负责受理申请、资格审查、组织评审、接受咨询等日常工作。第三章评审程序第七条评审工作每年组织一次。具体程序为:(一)提出申请。申报人按照委人事局的通知要求,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评审材料。(二)单位推荐。申报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根据评审条件对申报人进行资格审查,对其评审材料真实性进行确认,并出具推荐意见,将申报人的评审材料报评委会办事机构审查。(三)组织复核。申报人的评审材料由评委会办事机构负责复核。(四)材料分送。评委会办事机构负责在评审会召开前将申报人评审材料送达各位评委。(五)召开评审会。评委会主任委员或经主任委员授权的副主任委员主持评审会。评委出席人数超过总数2/3以上方可召开评审会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一次性表决。赞成票数达到评委出席人数2/3的为通过。(六)确认评审结果。对通过评审的人员,评委会应在《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中写明评审意见,注明票数,由主任委员或经主任委员授权的副主任委员签字并加盖评委会印章。(七)发布通知、颁发证书。通过评审的人员,由委人事局发文确认任职资格并颁发证书。第八条评审期间对申报人评审材料有异议且接到署名提出有效证据的,由委人事局或评委会会同申报人所在单位负责查实处理。匿名或未署真名的举报,一般不予受理。有关申报资格和职业道德问题由人事部门负责处理,涉及学术水平及原创性、业务能力和工作实绩的问题由评委会负责处理。第四章资格条件第九条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二)应为本单位在职正式职工(聘用的在职人员,且聘用期1年以上的,也可申报任职资格)。(三)具有坚实、系统的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对本专业某一研究方向有较深入地研究或取得较显著的成绩。(四)任现专业技术职务期间应参加相关专业业务知识培训累计不少于1个月。(五)近3年年度考核在合格或称职等次及以上。第十条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必须具备以下资格条件:(一)获得博士学位且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或者获得硕士学位或大学本科毕业且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的,可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二)大学本科以上(含本科)学历或取得学士以上(含学士)学位且获得副高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的,可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其中申报新闻、出版系列的还应达到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不少于3年的要求。(三)任现专业技术职务后取得规定学历人员,自取得规定学历算起,满2年后方可申报。第十一条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必须达到以下外语水平:(一)申报高级工程师、副研究员、高级记者、高级编辑、编审任职资格的,须参加国家职称外语A级统一考试;申报高级经济师、高级会计师、主任记者、主任编辑、副编审任职资格的,须参加国家职称外语B级统一考试;以上参考人员须取得不少于60分的成绩(总分为100分),成绩长期有效。(二)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满足下列条件之一者,外语可以免试:1.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时外语考试成绩达到要求,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需要同级别考试成绩的;2.博士研究生毕业;3.具有教育部认可的大学本科以上(含本科)国外学历或学位;4.外语专业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或取得现任职资格以来,有正式发表的译著或由单位作为保留用的翻译资料达到5万汉字以上;5.参加全国外语水平(简称WSK)考试并达到出国分数线,参加全国工商企业出国培训被选人员外语考试(简称BFT)通过高级水平考试,托福考试成绩达到550分(旧)、79分(新)以上,雅思考试成绩达到5.5以上;6.离国家规定的退休时间不超过10年;7.曾获得过下列奖励之一的项目主要人员:(1)国家级奖励;(2)省(部)级奖励;(3)国家批准的社会力量科技成果(含优秀工程设计、咨询等)奖励;(4)取得2项以上(含2项)发明专利。8.从事具有中国特色、民族传统的临床中医药、民族医药、工艺美术、古籍整理、历史考古等专业技术工作的。第十二条机关公务员调入委属单位,大学本科毕业后工作满10年、取得硕士学位后工作满8年或取得博士学位后工作满2年的,根据机关工作业绩,可在调入委属单位2年后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还须在此基础上增加5年专业技术工作经历,其中申报新闻或出版系列的还应达到在最近5年工作经历中,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不少于3年的要求。第十三条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必须达到以下计算机水平:(一)申报人员须参加委人事局统一组织的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并成绩合格。通过掌握计算机基础知识,了解Windows基本功能并运用操作,运用Word、Excel完成简单文字、数据处理,了解Internet技术并简单应用或结合工作掌握某一专业应用软件。(二)申报人员满足下列条件之一者,计算机可以免试:1.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取得两个模块的合格证书或参加省(市)级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水平考试,取得合格证书;2.获得计算机专业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3.获得博士学位;4.连续从事计算机专业工作3年以上;5.离国家规定的退休时间不超过10年。第五章破格评审第十四条确有真才实学、成绩卓越、贡献突出的中青年专业技术人员,或不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含本科)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经审批,可破格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第十五条获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在任现专业技术职务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提前1年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一)获得国家级科学技术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等社会科学、自然科学三等奖以上(含三等奖)项目的;(二)获得省部级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或经登记的社会力量设立奖项等社会科学、自然科学二等奖以上(含二等奖)项目的;(三)在学科研究、专业技术上有突出成果者,该成果应是经国家主管部门鉴定具有重大科研价值,在同一领域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取得明显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并获得部委级一等奖的重大课题项目,本人在该项目中担任主要正、副职领导人或是对该项目的完成做出主要贡献的前两名专业技术人员。(四)在会计专业方面获得省、部级二等以上科技奖的主要贡献者;主持或主要参与省、部级以上大型项目的主要专业技术决策工作,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并经省、部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认可者。(五)所负责的新闻出版物获得国家级新闻出版奖项或个人获得国家级新闻出版奖项的。第十六条获得副高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人员,在任现专业技术职务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提前1年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一)获得国家级科学技术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等社会科学、自然科学二等奖以上(含二等奖)项目的;(二)获得省部级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或经登记的社会力量设立奖项等社会科学、自然科学一等奖(含一等奖)项目的;(三)所负责的新闻出版物获得国家级新闻出版奖项或个人获得国家级新闻出版奖项的。第十七条不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含本科)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达到任职年限要求并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一)具备本章第十五条所列条件之一的,可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二)工作业绩分别同时达到工程、经济、会计、新闻、出版系列高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评审条件(附件1一5)所列2项的,可申报工程、经济、会计、新闻、出版系列副高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三)具备本章第十六条所列条件之一的,可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第十八条凡符合破格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条件的人员,由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审核后,将推荐意见及申报人的评审材料送评委会办事机构审核。第六章转任评审与委托评审第十九条申报人员拟跨系列申请高一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评审的,须通过转系列同级评审或参加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并从事新的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考核合格,方可提出申请。第二+条外单位委托评审的,按以下规定办理:(一)除有明确规定外,同样适用本办法中对我委专业技术人员的各项规定。(二)委托评审单位人事部门须为申报人出具委托评审函,并负责对申报人评审材料的真实性进行确认。(三)委托单位应组建不少于7人的专家推荐小组(专家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同行专家不得少于4人,专家推荐小组会议应到会人数不得少于5人)负责推荐,同意票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1/2的申报人员方可报送材料。(四)委人事局负责将评审结果通知申报人员所在单位,并向通过评审的人员颁发证书。第七章评审纪律第二十一条评委会及评委应遵循公正、公平、保密的原则,准确掌握标准条件,确保评审质量。第二十二条在对评委亲友(夫妻关系、直系血缘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以及师生关系)进行评审时,该评委应主动回避。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因素时,主任委员是否回避由人事局决定,其他评委是否回避由主任委员或经主任委员授权的副主任委员决定。第二十三条发现申报人员弄虚作假、贿赂评委的,取消其申报资格;已通过评审的,取消其任职资格。因弄虚作假、贿赂评委被取消申报资格或任职资格者,此后3年内不得提出申请;在追究当事人责任的同时,视情节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第二十四条发现评委拘私舞弊、接受贿赂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评委资格。第八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本办法所指学历系国民教育系列学历。“双大专”和大学普通班毕业生可比照大学本科学历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第二十六条本办法所指获奖项目的获奖者是指持有获奖证书的完成人。第二十七条本办法所指的业绩要求是指任现专业技术职务以来所取得的工作业绩。第二十八条凡委属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工程、经济、会计、新闻、出版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一般应参加我委评委会组织的评审。第二十九条凡申报经济、会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须参加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并成绩合格。第三十条对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科研工作站)出站人员,可根据设站单位提出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建议进行认定。第三十一条评审工作合理收费。评审费用由申报人支付。第三十二条连续两年评审未通过者,隔年方可申报,并必须补充能够反映本人专业水平的新材料。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委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