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页码:1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实施行政许可办法(试行)》等七项制度的通知【文件号】冀劳社[2004]53号【颁布部门】河北省其他机构【颁布时间】2004-06-28【实施时间】2004-07-01厅内各处室(单位): 为了规范行政许可行为,加强依法行政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实施行政许可办法(试行)》等七项配套制度已经2004年第二次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将在《河北劳动保障网》()公示,请全厅各处、室、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告厅法制处。 二○○四年六月二十八日 附件1: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实施行政许可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许可行为,保证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当前页码:2 第二条本厅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职责权限和依法确定的事项、范围、依据、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外擅自设立行政许可事项,也不得在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外擅自设置其他条件和要求。 第四条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守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优质和监督检查的原则。 第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第二章申请和受理 第六条申请行政许可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本部门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规定,并符合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法定条件、形式和内容的要求。 第七条本厅应当通过机关网站、信函、电报、电传、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现场办理等适当方式接受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 申请人应当按照公示的材料种类、数量、内容和格式提交申请材料。 申请人有权拒绝提供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其他资料等。 第八条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事项应当填写有明确法定身份的《申请单》。 第九条接受行政许可事项申请的机关工作人员为机关指定的受理人,受理人受理行政许可的申请,并按照规定条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第十条申请事项属于本厅职权范围,申请材料符合公示要求的材料种类、数量、内容和格式的,受理人应当决定受量。当前页码:3 第十一条受理人应当在作出受理决定的当日将受理决定及全部申请材料交该许可事项的办理人。 第十二条下列事项应当书面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一)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 (二)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 第十三条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人应当制作《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及格式。 第十四条申请材料能够当场更正的,应当在申请人更正后受理。 第十五条受理、不予受理的决定或者补正材料的通知应当即时作出。 第十六条受理人因为申请事项复杂无法确定是否受理时,应当即时通知办理人,研究并作出受理、不予受理或者补正材料的决定。 第十七条受理人应当将申请事项的受理、不予受理和告知补正材料的相关信息录入行政许可管理系统。 第十八条受理决定、不予受理决定和补正材料通知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加盖“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行政许可专用章”,并注明日期。 受理人制作受理决定书、不予受理决定书、补正材料通知书应当一式三份并由申请人签字或盖章。 第十九条受理人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种类、数量、内容和格式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申请不得拒绝受理,不符合要求的申请不得受理。当前页码:4 第二十条对已决定受理的申请,办理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 第三章审查 第二十一条申请人对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一般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依法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本厅相关业务处(室)应当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或者询问笔录。 现场检查笔录应当如实记载核查情况,并由核查人员签字。 核查中需要询问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时,核查人员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询问笔录应当经被询问人核对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十二条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该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在决定前告知利害关系人。能够知悉具体利害关系人的,可以直接告知其有关行政许可申请情况;涉及不特定的多数人或者公共利益的,应当将有关行政许可申请予以公告。应当向利害关系人转送申请书及申请材料,使其详尽地了解有关情况。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许可办理工作人员应当兼听取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意见;对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口头陈述和申辩,应当制作陈述、申辩笔录。省厅应当对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提出的事实、理由进行复核。事实、理由成立的,应当采纳。 第二十三条依法应当先经下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查后报上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依法接受申请人的申请,并进行初步审查。申请人提交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下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在法定期限内审查完毕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当前页码:5 申请人直接向本厅提出申请前款规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本厅不得受理,并告知申请人通过下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 第四章听证 第二十四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本厅认为需要听证的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应当在行政许可事项涉及的区域内发布听证公告,并举行听证。听证公告应当明确听证事项、听证举行的时间、地点、参加人员要求及提出申请的时间和方式等。 第二十五条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应当发出《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本厅《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后十日内提交申请听证的书面材料;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放弃听证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本厅应当在接到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听证的书面材料二十日内组织听证,并且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发出《行政许可听证通知书》,将听证的事项、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 第二十八条听证应当严格按照《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行政许可听证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决定和送达 第二十九条行政许可办理人对全部的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审查结束后,应当提出初步的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书面意见报本部门负责人复核。 第三十条行政许可工作部门应当将复核意见报行政机关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人审批,由行政机关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人决定是否准予行政许可。当前页码:6 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准予行政许可的,办理人制作统一的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加盖“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印章,送交受理人送达行政许可申请人。 第三十二条经审查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或者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不准予行政许可的,由办理人制作统一的不予许可决定书,并加盖“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印章,送交受理人送达行政许可申请人。 不予许可的决定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印章的许可证、资格证、批准文件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许可证件。 第三十四条行政许可决定书和应当颁发的许可证件应当自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起十日内送达申请人。 行政许可决定书和应当颁发的许可证件一般应当采取邮寄和直接送达等方式。 送达许可文书和证件应当使用送达回证。 第三十五条受理人应当在完成送达程序后,将准予许可的决定内容转到行政许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第六章变更与延续 第三十六条被许可人要求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的,应当向本厅提出书面申请。当前页码:7 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十七条行政许可有有效期的,被许可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本厅提出书面申请。 本厅应当在上述期限之前告知被许可人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带有关材料办理延续手续。 法律、法规、规章对申请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八条本厅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规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第七章期限和收费 第三十九条办理行政许可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二十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主管厅领导批准可以延长十日。但是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四十条办理行政许可事项需要听证、有关检验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规定的期限之内。 第四十一条有关检验所需的时间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按照承诺的办理期限完成。 第四十二条本规定有关期间的规定,均指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四十三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之外,实施行政许可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当前页码:8 第八章监督检查 第四十四条本厅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对已经取得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情况采取必要的措施和形式,依法进行监督和检查。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要求加强对下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 本厅内设机构应当在该机构承担的具体业务范围内,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定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 第四十五条本厅应当加强法制工作机构建设,加强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的协调工作、行政复议工作,实施国家赔偿制度和补偿制度,依法保障当事人获得行政许可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六条监督检查不得妨碍被许可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四十七条本厅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 本厅建立《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制度》并严格执行该项制度,要及时依法查处和纠正违法行为。 第四十八条本厅指导被许可人建立自查制度,并监督被许可人依照制度进行自查,督促被许可人将重要工作自查情况及时报告省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第四十九条本厅建立《实施行政许可过错追究制度》,加强对实施行政许可工作人员的教育与管理,对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五十条由本厅制定的各行政许可事项工作制度是本办法的组成部分,是实施行政许可的必要规则。当前页码:9 其它各项工作制度和规则与本办法一并公示、实行。 第五十一条本厅制订的其它规范性文件规定与《行政许可法》规定不一致的,自2004年7月1日起停止执行,一律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 第五十二条本办法自2004年7月1日起实施。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许可申请单申请人申请事项申请人有效证照及编号联系人联系方式申请材料目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的规定,申请人对提供的下列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因提供不真实材料而产生的法律后果。 附件2: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行政许可窗口办理制度 第一条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范行政行为,推进依法行政,结合本厅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