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约自由原则及其发展作者:党立新学位授予单位:郑州大学相似文献(10条)1.学位论文胡启忠契约正义论2006本文按照如下的思路循序推进:首先认识契约和契约正义诉求的意义,并就本文写作的相关问题作简要说明,然后进入正文论述。在正文中,先讨论正义的一般理论,为后面的讨论奠定理论基础;再运用正义的一般理论探讨应然的契约正义理论,建立起契约正义的基本观念和可行的分析方法与分析原则;之后运用已经建立的契约正义理论,分析和评价西方的契约正义理论;最后,以已经建立的契约正义理论为根据,讨论我国应当塑造的契约正义观念和契约正义观念的具体运用。本文的逻辑结构完全顺从该思路,形成《导论》(第一章)、《契约正义的理论基础》(第二章)、《契约正义的价值结构与差序分析》(第三章)、《西方契约正义理论之审视》(第四章)和《中国当代契约差序正义观念及其运用》(第五章)五个部分,它们各自承担前述思路各个阶段的论证任务。全文19万余字。本文内容分章提要如下:第一章《导论》是对契约和契约正义诉求意义的认识,并且就本文写作的相关问题作简要说明。本文使用的契约概念采其最初的意义,限定在民商法领域之内。在我国,契约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在大陆法系国家,契约是指合意。在英美法系国家,契约是指承诺。契约正义是人们关于契约行为正当性的观念和思想,是社会正义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西方,从2300多年前亚里士多德的交换正义理论开始,契约理论的历史可以说就是一部契约正义的探索、诉求史。20世纪以来,契约正义已成为西方契约理论研究中最重大的课题之一。中国将契约正义作为一个重大的契约理论问题进行研究,则是20世纪后期的事情(指中国大陆)。在当代,不论在西方还是在我国,契约正义都是一个混乱的理论问题。如何确定契约正义的内涵和基本观念,又如何确定契约正义的标准与操作原则和方法,这都是契约正义理论尚未解决而又必须解决的问题。本文围绕这些问题展开研究,并试图解决这些问题。建立科学的契约正义理论体系和认证体系是本文的基本目标。在研究中,价值是基本的理论工具,逻辑分析法、比较分析法和实证分析法是基本的分析方法,价值冲突是重点解决的问题。第二章《契约正义的理论基础》是对正义一般理论的阐述。正义问题是对于事实的评价问题,而评价以价值为指引。价值一词因为使用的学科领域不同而有不同含义,本文是作为一个哲学概念使用。马克思主义价值哲学认为,价值是一个主客体之间需要与满足的关系范畴。在主体需要和客体属性之间关系的两个方面中,主体需要对于价值的确定居于主导地位。价值是指客体的存在、作用以及它们的变化对于一定主体需要及其发展的某种适合、接近或一致,是多元性与多层性的统一。人类社会是由价值目标与偏好各异的人们组成的,西方思想家们总是以某种或者某些价值解释正义,马克思主义者也不例外。而且,不同历史时期,主流的正义价值也不同。中国传统不用西方的语言系统表达正义,但是新文化运动以来,逐步输入了西方模式的正义理念。当代中国的正义观兼具秩序、平等、自由、安全、效益和公平等多重价值目标,但是,“公平正义”的习惯表达给人以突出“公平”之价值取向的深刻印象。人们之所以可以价值来解释正义,是因为二者之间有着内在联系。正义是特定社会主流意识所认同的公正的道理(简称“公理”),而“公理”归根到底是主流社会共同的价值追求,由社会条件、特定的社会目标和人的理性所决定。基于此,正义的标准应当包括目标标准、理性标准和具体的价值标准。正义的基本观念应当包括多元正义观、差序正义观和时空正义观。现在的正义理论从不同角度将正义分成各种类型,这些分类的优点在于因为思维角度差别明显而不同正义之间界限明确,但是,由于没有深入到具体的价值标准,而且没有考虑不同正义之间的联系,所以对于不同正义之间的冲突没有提供很好的解决方法。为除此弊,本文设计了“差序分析法”。差序分析法的具体内容是:首先以价值为分析根据,分成不同的正义类型,并对于发生冲突的不同正义进行细分:一方面,对于同一性质的正义价值,做出基本级、高级、理想级三个层次的区分;另一方面,对于不同性质的正义价值,做出主次地位区分。然后建立一个优先规则:(1)同一性质的正义价值不同层次发生冲突,低度正义价值优先。(2)不同正义价值在相同层次上发生冲突,主要正义价值优先。(3)不同正义价值在不同的层次上发生冲突,如果主要正义价值处于相对的低层次,主要正义价值优先;如果次要正义价值处于相对的低层次,次要正义价值优先。这样就避免了对于主要正义价值的过度保护和对于次要正义价值的过度牺牲。差序分析法是差序正义观的具体运用,有着可靠的心理学依据,还有自然法理论印证。第三章《契约正义的价值结构与差序分析》是对应然的契约正义理论的阐述。契约正义是指社会主流意识对于契约行为所认同的公正的道理(简称“契约公理”),它与一般正义一样,具有秩序、平等、自由、安全、效率和公平六种价值要素,是多种价值的综合体。契约正义可以分为契约的秩序正义、平等正义、自由正义、安全正义、效益正义和公平正义六种类型,每种正义类型内部又可以分出不同层次。不同正义类型和每种正义类型内部不同层次具有自身局限,它们相互之间存在冲突。面对冲突,契约正义分析的指导思想应当是:坚持各种价值的统一,坚持不同价值以及价值层次的差别对待,坚持从属价值的必要保护。操作上的具体路径是价值的三维差序分析,即层次维度差序分析,要素维度差序分析和综合维度差序分析。在此基础上,可以归纳出契约正义分析的两类新模型和三个基本原则。两类新模型即层次序差分析模型和主次序差分析模型,与现有的分析模型相比,更加有利于解决契约正义矛盾范畴的对立与统一问题。三个基本原则即低度正义优先原则、主值正义优先原则和次值正义底限保护原则。一定社会的契约正义观念总是体现在其契约规则之中。契约规则通常有契约法律、契约道德与习惯,它们具有程度不同的强制性。契约道德和习惯仅限于没有上升为法律规则的范围,只是在契约法律没有规定的情况下发挥作用。西方法律一般都确认了契约道德(习惯包含在内)的法律效力,但都是概括的,其内涵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一般通过学说解释解决。契约规则是契约秩序价值与其他价值的综合载体,一定社会的契约规则总是反映那个社会的契约正义价值与观念。所以,它不但是型构人们契约行为的模式,也是判断人们契约行为正义的尺度。但是,契约规则的正义具有有限性。第四章《西方契约正义理论之审视》是对西方契约正义理论的分析和评价。古代希腊亚里士多德的交换正义理论中的自愿交易理论是现代契约理论的最初理论形态,等值交换是其契约正义思想的核心,体现的是公平正义。罗马早期的契约制度体现的是安全与秩序正义,后期的诺成契约制度蕴涵了自由正义思想。中世纪前期,契约理论受挫。中世纪后期契约理论复兴,有了教会契约法理论和世俗契约法理论之分。两种契约正义理论都脉承亚里士多德的交换正义理论,追求契约的公平正义。古典契约正义理论是自由正义,其理论前提是“主体平等”假定和“完全自由市场”假定,其形成受到了诸多社会科学的影响,而且有社会的经济和政治基础支持。20世纪以降,“契约自由正义”在新形势下的实践中只具形式意义。现代契约正义理论从形式正义向实质正义转变,其方法是对契约自由进行限制,限制的主要途径是立法限制和司法限制两种。由于契约自由在现代受到了极大限制,现代契约理论对契约自由的研究出现了新的视点。一种是否定契约自由,轻者认为契约自由已经衰落,重者认为契约自由已经死亡。另一种是虽然不否定契约自由,但是它只是在重构的契约理论中生存。总体而言,西方契约正义理论在立论思路上具有价值思维和极性思维两大特点,从低级形态向高级形态发展则是其基本发展态势。古典契约正义理论把契约自由作为契约正义的核心,这是一种伟大的理论进步。但是它把契约的自由正义推到了形式主义误区,这是不足。现代主流契约正义理论主张对于契约自由进行限制,纠正了古典契约正义理论的错误,从而把契约正义理论从形式的契约自由正义推进到实质的契约自由正义,其大体方向更具合理性和进步性。但是也还存在一些不足:就理论的科学性而言,表达上忽视了现代社会以前的契约正义问题,排斥了契约的自由正义价值,并且自身的价值内涵和价值标准不明;就理论的操作性而言,对于契约自由“限制”的限度不明。在现代非主流契约正义理论中,契约死亡论和契约衰落论都是对现代契约自由趋势的误判,只是后者否定程度要弱;“契约再生论”是用社会意识挤压个人意思的主导地位,构成了对契约自由原则的严重威胁。西方现代主流契约正义理论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是对契约自由进行限制的限度问题。而解决该问题的出路在于:一是在概念上消除“契约正义”与“契约自由”的对立。二是不是停留于现在的抽象谈论“契约正义”或者“实质正义”,而是进一步具体深入到讨论其价值内涵和价值标准。三是不是停留于现在放任法官任意活用弹性规则,而是进一步为法官活用弹性规则提供具体规则。第五章《中国当代契约差序正义观念及其运用》是讨论我国应当树立的契约正义观念以及契约正义观念的具体运用。2.期刊论文汪巧稚契约正义与契约自由及其限制-贵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1,19(6)本文通过对契约正义、契约自由、契约自由的限制三者之间关系的论述,论证了契约正义是契约自由的核心,人们崇尚契约自由是为了契约正义,人们限制契约自由,也是为了实现真正的契约正义.结合我国立法关于契约自由及其限制的规定,本文得出结论:我国新合同法将契约自由确定为法律原则并大力倡导,其根本原因也是为了确保契约正义在我国的充分实现.3.学位论文范明志论契约自由与契约正义2001契约正义是正义观在契约中的体现,它不但从形式上而且从实质上评价契约的价值.它要求对契约自由进行一定程度的限制.近现代各国在法律限制契约自由进方面主要做法有:在私法的一般原则上以诚实信用、公平和公共利益等原则来平衡当事人之间失衡的权处义务;在具体制度上以格式契约、情事变更、附随义务、先契约义务、后契约义务等法律规定;在消费、劳动等特殊领域内对契约进行法律规制等.契约自由原则的衰落导致了人们对契自由在契约正义中的定位的不同观点.但我们不得不考虑当今社会经济条件的新变化:电子契约要求对契约自由进行更严格的限制;而期货与证券交易对契约自由相对肯定;格式契约在经过长期的法律规制后其内容的公平性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相对人自由选择的愿望.把这些新变化和契约自由的发展历史结合起来,可以看出契约自由的契约正义中呈现复杂的动态的限制与放纵的特征.4.学位论文万德松合同解除制度研究——契约自由与契约正义的诉求2008本文旨对我国合同法中合同解除制度展开理论层面与实践层面上的研究,以契约自由与契约正义作为分析视角,对合同解除制度在法理学上的合理性进行了论证。本文在继承和借鉴他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寻求完善我国现行合同解除制度的可行之路。文章的基本内容为:首先,笔者介绍了我国合同解除制度的研究现状,理论争议的焦点,以及笔者的基本观点。其次,笔者对文中涉及的重要的、基本的概念进行了界定,并对合同约定解除与契约自由理论、合同法定解除与契约正义理论之间的关系分别进行阐明,以期窥探合同解除制度的内在价值。再次,借助于对合同解除制度的比较法考察,笔者对我国现有合同解除制度作了整体评述,最后提出了我国合同解除制度重构的方案。合同解除制度涉及的理论范畴非常宽泛,对其进行整体性的研究无疑是一个宏大的设想,非笔者能力所及。限于粗浅的学识,笔者只是希望通过本文的写作,尝试性的运用法理学知识对合同解除理论进行一次探索,以期抛砖引玉。5.期刊论文汪莉契约法中的契约自由与契约正义-学术界2005,(6)契约自由是意志自治原则在契约领域的本质要求,契约正义为调控契约自由的过度滥用,与契约正义相伴而生.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契约自由与契约正义各自地位不相同.契约自由与契约正义肇始于古罗马法;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的契约自由被绝对化,契约自由即契约正义;随着资本主义进入垄断时期,契约自由受到规制,契约正义也从形式正义走向实质正义.6.学位论文尹鸿翔论契约自由原则——寻找实现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