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铁运营中的法律问题及风险防范(详解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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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铁运营中的相关法律问题及风险防范2016年7月目录一、地铁运营过程中的相关法律问题概述二、客伤案件的法律风险防范四、广告媒体资源运营的法律风险防范三、票务相关问题的处理一、地铁运营过程中的相关法律问题概述一、地铁运营过程中的相关法律问题概述地铁公司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定位?1.1地铁视为高速轨道运输工具,地铁公司被认定为从事高度危险作业的经营者,承担无过错责任。1.2地铁公司是客运合同的承运人。1.3地铁公司是公共场所的管理人。1.1高度危险作业经营者的无过错责任—《民法通则》规定第123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侵权责任法》第69条规定:“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73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一、地铁运营过程中的相关法律问题概述1.1客运合同承运人的义务①告知义务②按客票载明时间和班次运输旅客的义务③运输过程中的救助义务④安全运送义务应当向乘客及时告知有关不能正常运输的重要事由和安全运输应当注意的事项。客票是证明旅客运输合同有效成立的书面凭证。如承运人未按客票载明的时间和班次进行运输,旅客有权要求安排改乘其他班次、变更运输路线以到达目的地或者退票。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如果承运人对患有急病、分娩、遇险的旅客不予救助,因其不作为可被要求承担民事责任。运输合同生效后,承运人负有将旅客安全送达目的地的义务,即在运输中承运人应保证旅客的人身安全。对旅客在运输过程中的伤亡,承运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地铁运营过程中的相关法律问题概述告知义务包括哪些?一、地铁运营过程中的相关法律问题概述安全运送义务?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除外情形有票乘客?承运人对旅客伤亡的赔偿责任及其免责事由的适用,不仅限于正常购票乘车的旅客,也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乘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无票乘客?对于无票乘车又未经承运人许可的人员的伤亡,因没有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存在,承运人不承担违约的赔偿责任。运输过程?对于运输合同纠纷,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运输过程为自乘客刷卡投币进入地铁站到乘客刷卡投币离开地铁站的整个过程。一、地铁运营过程中的相关法律问题概述1.3公共场所的管理人义务区域范围?安全保障义务?直接责任?补充责任?公共场所主要是地铁车站范围内,包括地下通道,进出站口等。以积极行为的方式尽力保障具有一定关系的当事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即危险预防义务、危险消除义务和发生损害后的救助义务。在没有第三人行为介入的情况下,公共场所的管理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致他人遭受损害的,承担直接责任,由其自身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在有第三人侵权行为介入的情况下,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即在其安全保障能力和过错程度范围内承担责任。一、地铁运营过程中的相关法律问题概述以侵害的客体对象为基准以事故纠纷产生的相对人为基准以事故纠纷发生原因为基准以受害人向致害方主张权利申请赔偿依据为基准分为人身损害事故纠纷和财产损害事故纠纷可以分为乘客损害事故和非乘客损害事故可以分为人为因素发生的事故和设施、设备等非人为因素发生的事故,以及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发生的事故。分为旅客运输合同纠纷和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包括高度危险责任纠纷和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地铁运营过程中易发生的案件纠纷种类一、地铁运营过程中的相关法律问题概述地铁事故纠纷发生的常见原因人多拥挤不慎落入和故意跳入轨道因第三人原因导致地铁乘客人身损害(如乘客互殴)因工作人员处理措施不得当而引发的事故因与地铁运营有关的机械设备、设施故障引发的事故因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而发生事故多种因素共同作用而发生的事故一、地铁运营过程中的相关法律问题概述事故情形某市地铁出口的上行扶梯运行至1/3处后,突然停顿后逆行,造成当时使用扶梯的4名乘客全部受伤。一名乘客在某市地铁站赶乘地铁上班过程中,看到地铁进站后紧走了几步,突然脚底一滑摔倒在地,随后她发现脚下是大片洒落的豆浆。经医院诊断为左腿髌骨粉碎性骨折,构成十级伤残。该事故中,地铁公司作为运营管理单位,没有及时清理洒落的豆浆,没有维持秩序的工作人员,也没有警告牌提示危险,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此次事故负有责任。某市地铁站台上,一名男性乘客在上车时被夹在屏蔽门和列车门之间,列车启动后,该乘客被挤压坠落隧道不幸身亡。该案件中涉及乘客、地铁公司、与屏蔽门厂家三方可能均有责任。一般的乘客人身损害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第十二条“铁路旅客运送期间发生旅客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要求铁路运输企业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三百零一条、第三百零二条等规定,确定铁路运输企业是否承担责任及责任的大小;赔偿权利人要求铁路运输企业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有关侵权责任的法律规定,确定铁路运输企业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及责任的大小。”按照《合同法》第122条的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地铁案件处理中适用法律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第十三条“铁路旅客运送期间因第三人侵权造成旅客人身损害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铁路运输企业有过错的,应当在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铁路运输企业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车外第三人投掷石块等击打列车造成车内旅客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要求铁路运输企业先予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铁路运输企业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因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而造成损害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地铁案件处理中适用法律问题明显可以适用高度危险责任处理的案件—《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三条“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地铁案件处理中适用法律问题二、客伤案件的法律风险防范二、客伤案件的法律风险防范相关的法律规定《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纠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合同法》第二百九十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第三百零二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违反安全承运义务的违约纠纷(运输合同)二、客伤案件的法律风险防范在客伤案件中,既符合地铁公司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构成要件,又符合地铁公司违反安全承运义务的违约要件,属于请求权竞合。客伤案件中,只有乘客受伤的事实,但既符合侵权的构成要件,又符合违约的构成要件,在诉讼中具体案由由原告按照最有利自己的原则确定。法律责任类型二、客伤案件的法律风险防范客伤案件的举证责任侵权案由情形下的举证责任违约案由情形下的举证责任乘客需按照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证明地铁公司行为违法(没有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损害事实(客伤的事实)、因果关系(地铁公司没有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导致客伤)、主观过错。地铁公司必须证明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以及乘客具有过错,如乘客在地铁站内违反基本乘坐安全守则,任意跑动、冲门、乘坐扶梯未扶扶手等。乘客需证明乘坐了地铁,在地铁站内受伤即可,和侵权纠纷相比,责任较轻。地铁公司需证明是由乘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如乘客自身患病导致在地铁站内晕倒或发生其他突发疾病;以及乘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二、客伤案件的法律风险防范视频监控的重要性因地铁站内已经张贴警示标志、播放安全录音,地铁公司在一定程度上已经履行了安全保障义务,但是个案情况下,还应该看是否有过错。不论是侵权之诉还是违约之诉,对大部分案件来说,视频监控能够较为完整地反映出事发现场情况,分清责任。在实际诉讼过程中,从客观上来讲,因乘客实际上难以提供事发现场的情况,法院对监控录像较为重视,若地铁公司不能提供,则法院极有可能根据乘客提交的表面证据进行推论,从而作出对地铁公司不利的判决结果。二、客伤案件的法律风险防范正面案例反面案例黎某案。因有视频资料,清晰的反映出黎润娣从电动扶梯上下来时看到列车进站,为了能够赶上该趟列车,和其女儿一起冲门。并在冲门过程中,跑步拐弯时摔倒,因此法院认定黎某某自行承担全部责任。何某案。何某称人多拥挤,关门太快,导致何某被门夹住,何某掰开车门后退出车厢。但因没有视频资料,导致无法反映当时客流情况,何某究竟如何被门夹伤也不得而知。法院因此不予认定何某冲门导致受伤,从而判决地铁公司承担部分责任。陈某持大件物品乘坐电动扶梯,导致摔伤。因无视频资料,导致双方对陈某所持物品大小以及是否紧握扶手、如何摔倒产生争议。法院后推定陈某未紧握扶手,但无法查清受伤经过,以客流量较大地铁公司未采取更加谨慎的措施进行应对,判决地铁公司承担部分责任。二、客伤案件的法律风险防范客伤案件的赔偿范围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住宿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失费属于乘客的责任属于地铁公司的责任(1)不顾自身安全,在地铁站内随意跑动;(2)不顾安全警示标志,冲门被门夹伤;(3)不顾安全警示标志,乘坐电动扶梯,发生摔伤;(4)携带大件物品,违反基本安全注意义务;(5)其他可以归结于乘客违反基本安全守则的原因。(1)地面湿滑导致乘客摔伤;(2)客流量过大,未进行有效疏导,发生安全事故;(3)列车、电动扶梯以及其他地铁站内设备运行发生安全事故;(4)其他可以归结于地铁公司方面的原因。乘客和地铁公司责任的区分应在第一时间赶到事发现场,进行处理,伤情严重需要送院的,需立即联系120;因乘客受伤的原因不同,如果不具备基本医疗知识,极有可能对乘客造成二次伤害,建议地铁站内配备懂得基本救助知识的工作人员;不论是乘客在地铁站内受伤还是乘客自身健康原因导致晕厥,地铁公司均有义务扶助乘客;乘客在地铁站内受伤时的处理记录事发经过,乘客对事故发生是否有过错,地铁公司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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