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作协议甲方:贵州绿自然生态竹林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地址:联系电话:乙方:云南省威信县兴源木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伦富地址:云南省昭通市威信县环城北路344号联系电话:13087482222甲乙双方本着公平公正、互惠互利的原则,为建立长期的、稳定的、紧密型的合作伙伴关系,经双方充分协商一致,特签订本协议,以供双方遵守履行。第一条合作关系及内容1.1甲乙双方相互明确对方为合作伙伴,自协议签订之日起形成供需合作伙伴关系。1.2乙方在甲方免费提供的场地、厂房内利用自身优势和资源优势进行香杉平接生态板心生产,所生产的产品供给甲方。1.3甲乙双方应尽可能支持对方发展、宣传对方形象、维护对方声誉、拓展合作领域。第二条合作方式2.1甲方免费为乙方提供的厂房面积3000平方米和空地堆放,设备(附清单),营业执照、木材加工许可证、木材经营许可证、税务登记证、(土地审批和环评验收)等合法经营手续。2.2乙方利用自身优势和资源优势,以优惠的方式为甲方提供最少每年30万张(每月计划2.5万张,分12个月交清)规格2480mm*1250mm*12mm的香杉平接生态板心。根据甲方生产需要可调整数量和规格,但必须提前一个季度与乙方协商,经双方协商一致再行签订补充书面协议。2.3为更好的体现合作成意和取得更大发展规模,甲方向乙方预付人民币壹2佰万元资金。第三条价格交付支付条款3.1因甲方免费提供场地和资金支持,所以乙方生产的产品应以优惠的价格供给甲方。3.2根据乙方目前的产量和市场行情,暂定规格2480mm*1250mm*12mm香杉平接生态板心在甲方厂内的交货单价分别是:一级75元/张,二级65元/张,三级55元/张。此单价包含运输、生产、工人工资、管理等一切费用,但不含税(税由甲方负责与有关部门协调解决)。待乙方产量达到年产60万张或市场行情发生变化时单价双方另行商定。3.3供货方式按乙方每生产大约1000张产品提交一次给甲方。3.4预付款支付方式:根据乙方原材料或生产所需增加的设备到甲方厂区内后,甲方预付定金给乙方。具体是:若乙方原材料或生产所需增加的设备金额达壹佰万元时,甲方支付伍拾万元给乙方;若乙方原材料或生产所需增加的设备金额达贰佰万元时,甲方支付壹佰万元给乙方,以此类推。此款项每年年底结算一次在乙方供给甲方的产品货款中扣除。3.5按月乙方提供产品的货款甲方每月月底结算一次,每月10号前支付上月的货款。若甲方未按规定期限支付乙方产品货款,乙方可另行联系其他销路销售产品,甲方不得干涉。3.6质量标准:按双方商定和封样为准。第四条保密条款4.1双方对在合作过程中知悉的对方的一切商业信息资料负有保密义务,未经对方书面许可,另一方不得擅自向任何第三方披露。4.2一方违背本条款,给守约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4.3本条款不受本协议期限约束,一直有效。第五条合作期限5.1本协议有效期为5年,自2017年月日起至2022年月日。5.2本协议有效期满后,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再行签订新协议。5.3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如遇国家政策发生变化或3自然灾害等人力不可抗拒因素影响本协议执行情况,本协议双方应共同协商并以书面形式决定协议的修改、暂缓或终止。第六条双方约定6.1本协议期限内,乙方严格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安全生产,服从甲方统一管理和各项规章制度,承担一切经济、法律、工人、工伤责任。6.2甲方协助乙方购买生产工人的工伤保险,保障乙方正常生产。除有明确约定外,不得干涉乙方正常的生产活动,并协调有关部门及周边关系,保障乙方正常生产秩序不受他人干涉。6.3乙方在生产经营期间,厂房、设备由乙方负责修缮和维护,所产生的水、电、工人工资等费用由乙方支付,甲方的变压器使用时产生的空损电费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同时,乙方必须加强生产管理,做好安全生产和防火、防盗等工作,由此产生的一切安全事故由乙方承担。第七条违约责任7.1协议一经签订,甲乙双方均应认真履行本协议条款。任何不履行本协议或履约行为不符合本协议约定条件的一方,均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7.2本协议的任一缔约方严重违反本协议之规定,如甲方未按时支付乙方货款,乙方原材料组织未到位,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或履行本协议已成为不必要时,相对方有权终止履行本协议,并可要求解除本协议,但解除协议的意见表达应书面通知相对方。第八条争议的解决8.1本协议的订立、履行、争议与终止的解决均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范围内。8.2如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先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经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原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本协议任何条款被判定为无效,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持续有效和履行。第九条通知与送达49.1一方发给另一方的与本协议有关的通知应以书面形式送达,以传真、电报、电传、电子邮件等发送。以传真、电报、电传或电子邮件发送的,发送当日为送达日,以邮资预付的挂号信件,特快专递寄送的,签收日为送达日。9.2双方确认本协议所列地址、电话、电子邮箱均为有效的联系方式,一方联系方式改变的应在7天内书面告知对方。第十条其他事项10.1本协议在执行过程中,甲乙双方认为需要补充、变更的,应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补充协议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10.2协议生效后,甲乙双方不得因公司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等事项的变动而不履行协议所规定的内容。10.3本协议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双方单位公章后生效。10.4本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本页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仅为《合作协议》的签章页)甲方(公章):乙方(公章):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或授权代表)签署日期:签署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