筑炉国家标准GB50211-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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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工业炉砌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11-2004主编部门:中国冶金建设协会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2004年8月1日中国计划出版社2004北京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248号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工业炉砌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公告现批准《工业炉砌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211—2004,自2004年8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1.0.4、3.1.6、3.1.7、3.2.9、3.2.11、3.2.12、3.2.20、3.2.37、3.2.40、3.2.42、3.2.46、3.2.50、3.2.54、3.2.57、3.2.61、3.2.64、3.2.81、4.1.3、4.2.2、4.2.40、4.3.12、6.2.6、6.3.11、7.1.2、7.1.9、7.1.36、7.1.49、8.1.1、8.2.9、9.2.10、10.3.5、10.6.10、10.6.13、12.3.7、13.1.11、13.3.9、13.4.2、13.4.7、15.2.4、18.0.7、20.0.4、20.0.10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〇〇四年六月十八日3前言本规范是根据建设部建标[1997]108号文的要求,由武汉冶金建筑研究院会同冶金、化工、建材、有色金属行业所属的有关单位,对原《工业炉砌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11—87进行修订而成。在修订过程中,修编组认真总结了近十年工业炉砌筑工程设计、施工、科研和生产使用方面的经验,并根据建设部建标[1996]626号文关于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进行修订。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经反复讨论、修改,最后由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和中国冶金建设协会主持的审查会议上审查定稿。村规范共分20章,其中1、2、3、4、5、19和20章系通用部分,包括各种工业炉砌筑工程的共同规定;其余各章为所列专业炉砌筑工程的特殊要求。本规范未列入专门章节的各工业部门的一般工业炉,可按本规范的通用部分施工及验收。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有:1、增设“术语”一章,入选术语的原则是工业炉砌筑工程施工及验收的关键词。2、不再推荐在现场调制泥浆,有关内容予以修订。删除了“工地自配不定形耐火材料”一节及相应的附录。3、耐火陶瓷纤维增加了有关折叠模块的内容,附录中增加了耐火陶瓷纤维使用温度分类表。4、增加了高炉炉底、炉缸采用陶瓷杯新技术的内容。5、“焦炉及熄焦罐”一章更名为“焦炉及干熄焦设备”。对焦炉先立炉柱后砌筑的施工工艺内容,从本规范中取消,拟另订推荐性规程。6、“炼钢转炉”一节中取消了振动成型焦油白云石砖和焦油沥青镁砂捣打料的有关内容。“炼钢电炉”一节增加了有关直流电弧炉的内容。还增加了“炉外精炼炉”一节,使规范更为适应炼油钢工业的发展和技术进步。7、加热炉中增加步进式加热炉的有关内容,对步进梁水冷管隔热包扎的施工和要求均作了明确规定。8、重有色炉取消了“鼓风炉”一节,增加了“回转熔炼炉”一节。9、玻璃熔窑转向以浮法玻璃为重点,兼顾其他种类的玻璃熔窑,并新增了锡槽施工的条款。410、原回转窑一节现单列为一章,对原条文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修订,新增内容较多,可反映我国水泥窑砌筑的现代技术水准。11、肯定了一些保证质量的施工要求,相应淘汰了一些比较落后的施工艺,如铝电解槽一章取消了有关焙阳极的内容。12、其他相关条文的部分修改和补充,如裂解炉补充了有关耐火陶瓷纤维辅设要求的内容等。为便于广大设计、施工、科研、生产等有关单位人员在使用本规范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工业炉砌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修编组根据建设部关于编制标准、规范条文说明的统一要求,按本规范的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规范的“条文说明”,供国内有关部门和单位参考。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工业炉砌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国家标准管理组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认真总结经验,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建议寄武汉冶金建筑研究院《工业炉砌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管理组。1总则1.0.1为了规范工业炉砌筑工程及验收行为,达到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特制定本规范。1.0.2本规范适用于工业炉砌筑工程的施工及验收,包括工业炉砌筑的共同规定,以及所列各专业炉砌筑的特殊要求。1.0.3工业炉砌筑工程应按设计图纸施工。1.0.4工业炉砌筑工程的材料,应按设计要求采用,并应符合本规范和现行材料标准的规定。1.0.5工业炉砌筑工程应于炉子基础、炉体骨架结构和有关设备安装经检查合格并签订工序交接证明书后,才能进行施工。工序交接证明书应包括下列内容:1炉子中心线和控制标高的测量记录以及必要的沉降观测点的测量记录;2隐蔽工程的验收合格证明;3炉体冷却装置、管道和炉壳的试压记录及焊接严密性试验验收合格的证明;54钢结构和炉内轨道等安装位置的主要尺寸的复测记录;5可动炉子或炉子可动部分的试运转合格的证明;6炉内托砖板和锚固件等的位置、尺寸及焊接质量的检查合格证明;7上道工序成果的保护要求。1.0.6在施工中应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技术应经过试验和签定并制订专门规程后,才可推广作用。1.0.7工业炉砌筑工程施工的安全技术、劳动及环境保护,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有关规定。2术语2.0.1工业炉砌筑furnacebuilding指工业炉及其附属设备衬体的施工包括定形耐火制品、不定形耐火材料及耐火陶瓷纤维制品等的施工。2.0.2砌体brickwork用定形耐火制品砌成的整体。2.0.3湿砌wetmasonry;wetbuilding使用湿状泥浆的砌砖(块)方法。2.0.4干砌drymasonry;drybuilding不使用湿状泥浆的砌砖(块)方法。2.0.5预砌筑premasonry;prebuilding正式砌筑前,对砌体中复杂、要求高或异形砖砌体的部位,部分或全部进行的预组装或试砌筑。2.0.6砖缝brickjoint砌体中砖(块)与砖(块)的间隙。水平砖层间的砖缝称为水平缝,垂直于水平缝的砖缝称为垂直缝;环形砌体和环砌拱或拱项相邻砖环间的砖缝称为环缝;拱或拱项砌体中半径线方向的砖缝称为放射缝或纵向缝;拱或拱顶砖层间的砖缝称为层间环缝;交错拱或拱顶中垂直于放射缝的砖缝称为横向缝。2.0.7错缝砌筑bonded砖缝交错的砌筑方法。2.0.8膨胀缝expansionjoint炉衬施工过程中预留的热膨胀间隙。2.0.8养护curing6不定形耐火材料施工后,在规定的环境温度、湿度及静置时间等条件下的操作过程。2.0.10烘炉furnaceheating炉子投产前按照规定的温度曲线,对炉衬进行干燥及加热的过程。3工业炉砌筑的基本规定3.1材料(Ⅰ)材料的验收、保管和运输3.1.1耐火材料和其他筑炉材料应按现行有关的标准和技术条件验收。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均应具有质量证明书。不定形耐火材料还应具有使用说明书。有时效性的材料应注明其有效期限。材料的牌号、级和砖号等是否符合标准、技术条件和设计要求,在施工前均应按文件和外观检查或挑选,必要时应由试验室检验。注:1有可能变质或必须做二次检验的材料,应经过试验室检验,证明其质量指标符合设计要求后,方可使用。2利用拆炉回收的耐火砖时,应清除砖上的泥浆和炉渣,经检验合格后,可砌于工业炉的次要部位。3.1.2耐火材料仓库及通往仓库和施工现场的运输道路,均应于耐火材料开始向现场运送前建成。3.1.3在工地仓库内的耐火材料,应按牌号、级、砖号和砌筑顺序放置,并作出标志。运输、装卸耐火制品时,应轻拿轻放。3.1.4大型工业炉砌筑工程,耐火制品宜采用集装方式运输。3.1.5运输和保管耐火材料时,应预防受湿。硅砖、钢玉砖、镁质制品、炭素制品、含炭制品、隔热耐火砖、隔热制品等和用于重要部位的高铝砖、黏土耐火砖,应存放在有盖的仓库内。3.1.6受潮易变质的耐火材料(如镁质制品等),不得受潮。3.1.7不定形耐火材料、结合剂和耐火陶瓷纤维及制品,必须分别保管在能防止潮湿和污脏的仓库内,并不得混淆。有防冻要求的材料,应采取防冻措施。(Ⅱ)泥浆3.1.8砌筑耐火制品用的泥浆的耐火度和化学成分,应同所用耐火制品的耐火度和化学成分相适应。泥浆的种类、牌号及其他性能指标,应根据炉子的温度和操作条件由设计选定。7耐火砌体一般采用的泥浆种类和成分及技术条件风附录A。3.1.9砌筑工业炉前,应根据砌体类别通过试验确定泥浆的稠度和加水量,同时检查泥浆的砌筑性能(主要是粘接时间)是否能满足砌筑要求。泥浆的粘接时间视耐火制品材质和外形尺寸的大小而定,宜为1~1.5min。3.1.10泥浆的稠度就与砌体类别相适应。不同稠度的泥浆及其适用的砌体类别。可按表3.1.10采用。表3.1.10泥浆稠度及其适用的砌体类别名称稠度(0.1mm)砌体类别泥浆320~380280~320260~280Ⅰ~ⅡⅢⅣ注:耐火砌体的分类按本规范第3.2.1条规定。3.1.11测定泥浆的稠度,应按现行的行业标准《耐火泥浆稠度试验方法》YB/T5121要求执行。测定泥浆的粘接时间,应按现行的行业标准《耐火泥浆粘接时间试验方法》YB/T5122要求执行。3.1.12砌筑工业炉应采用成品泥浆,泥浆的最大粒径不应大于规定砖缝厚度的30%。3.1.13调制泥浆时,应按规定的配合比加水和配料,应称量准确,搅拌均匀。不得在调制好的泥浆内任意加水或结合剂。搅拌水应采用洁净水。沿海地区,调制掺有外加剂的泥浆时,搅拌水应经过化验,其氯离子(Cl-)的浓度不应大于300mg/L。3.1.14同时使用不同泥浆时,不得混用搅拌机和泥浆槽等机具。3.1.15掺有水泥、水玻璃或卤水的泥浆,不应在砌筑前过早调制。已初凝的泥浆不得使用。3.2施工(Ⅰ)一般规定3.2.1根据所要求的施工精细程度,耐火砌体分为五类。各砌体的砖缝厚度,应符合下列规定:1特类砌体不大于0.5mm;2Ⅰ类砌体不大于1mm;3Ⅱ类砌体不大于2mm;4Ⅲ类砌体不大于3mm;85Ⅳ类砌体大于3mm。3.2.2除设计另有规定外,一般工业炉各部位砌体砖缝的厚度,应符合表3.2.2规定的数值。表3.2.2一般工业炉各部位砌体砖缝的厚度项次部位名称砌体砖缝的厚度(mm)不大于1底和墙32高温或有炉渣作用的底、墙23拱和拱顶:(1)湿砌(2)干砌21.54带齿挂砖:(1)湿砌(2)干砌325隔热耐火砖(黏土质、高铝质和硅质)(1)工作层(2)非工作层236硅藻土砖57普通黏土砖内衬58外部普通黏土砖109空气、煤气管道310烧嘴砖23.2.3砌筑一般工业炉的允许误差,应符合表3.2.3规定的数值。表3.2.3砌筑一般工业炉的允许误差项次误差名称允许误差(mm)1垂直误差:(1)墙每米高全高(2)基础砖墩每米高全高3153102表面平缝误差(用2m靠尺检查,靠尺与砌体之间的间隙):(1)墙面(2)挂砖墙面(3)拱脚砖下的炉墙上表面(4)底面57553线尺寸误差:(1)矩(或方)形炉膛的长度和宽度(2)矩(或方)形炉膛的对角线长度差(3)圆形炉膛内半径误差内半径≥2m内半径<2m(4)拱和拱顶的跨度(5)烟道的高度和宽度±1015±15±10±10±153.2.4特类砌体,应将砖精细加工,并应按其厚度和长度选分;Ⅰ类砌体,应按砖的厚度和长度选分,如砖的尺寸偏差达不到砖缝9要求时,应加工;Ⅱ类砌体,应按砖的厚度选分,必要时可加工。选砖时,应保证砖的尺寸偏差能满足所规定的砖缝要求。3.2.5工业炉复杂而重要的部位,应进行预砌筑,并做好技术记录。3.2.6工业炉的中心线和主要标高控制线,应按设计要求由测量确定,砌筑前,应校核砌体的放线尺寸。3.2.7固定在砌体内的金属埋设件,应于砌筑前或砌筑时安设。砌体与埋设件之间的间隙及其中的填料,应符合设计规定。3.2.8炉底和炉墙砌体与炉内设置的传送装置之间的间隙,应按设计规定的尺寸留设。3.2.9耐火砌体和隔热砌体,在施工过程中,直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