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法守法安全发展(企业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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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法守法安全发展朱江涛联系电话:189122510272014年11月一、为什么要修订《安法》二、新《安法》的十大亮点三、企业应把握的重点内容四、如何学法守法一、为什么要修订《安法》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的幸福安全与社会的和谐稳定。《安法》自2002年颁布施行以来,对建立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发挥了巨大作用。但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安全生产面临的主要矛盾和问题发生了变化。一、为什么要修订《安法》1、安全理念有了新的发展2、安全形势依然不容乐观3、国家规范要求法律支撑4、违法行为需要重鼎问罪5、法律法规必须相互衔接6、安全责任企盼明确界定一、为什么要修订《安法》1、安全理念有了新的发展老法: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法。现在: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切实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产业结构,提高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效益,把经济发展建立在安全生产有可靠保障的基础上,已经成为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的共识。一、为什么要修订《安法》2、安全形势依然不容乐观安全生产形势仍然严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活动屡禁不止,重特大事故时有发生,暴露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责任不落实、防范措施不到位、隐患治理不彻底等突出问题,必须从法律上强化安全监管措施,加大“打非治违”力度,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4.16事故10.09事故6.30事故液化气爆炸海门火灾事故特大交通事故校车事故建筑事故船厂事故医院事故昆山爆炸事故一、为什么要修订《安法》3、国家规范要求法律支撑近几年国务院采取了一系列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重大决策和举措,相继制定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等规范性文件,需要将重要政策措施上升到法律制度。国务院文件要求:企业应将安全生产标准化、诚信建设、安全文化、领导带班下井、挂牌督办等内容纳入日常安全监管工作中,明确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的“一岗双责”要求。在老法中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的安全职责没有体现,一旦发生事故,往往只能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无法追究其他责任人的责任,造成监管有要求,执法无依据,责任难追究。先进的理念、有效的管理方法、良好的制度规范,得不到落实。安全生产的形势出波动反弹的态势。一、为什么要修订《安法》4、违法行为需要重鼎问罪受当时立法的限制,部分条款比较原则,可操作性不强,法律规定的处罚额度偏低。在老法中,最高处罚金额为20万元,这在经济快速发展的今天,这样的数额不足以违法者引以为戒。因此要强化对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任追究,增加追责方式,提高处罚幅度。新法:第一百零九条……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五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为什么要修订《安法》5、法律法规必须相互衔接2007年国务院颁布的493号令,已将造成生产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主体的处罚标准作了调整。如:国务院493号令第三十七条: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老《安法》第八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类别总局1号令493号令单位个人有责事故一般事故2—5万10—2030%较大事故5—10万20—5040%重大事故10—20万50—20060%特大事故200—50080%安法2-20万吊证五年内不得任职事故后违法行为不立即组织抢救80%迟报漏报40—60%事故调查期内擅离职守60—80%谎报、瞒报100—20060—80%伪造破坏现场、隐匿200—30080—90%销毁拒绝证据资料等300—500100%事故后兆匿一、为什么要修订《安法》6、安全责任企盼明确界定学习特大事故调查报告,处理责任人往往都是一大堆,理由大多是“监管不到位”。有领导责任,管理责任,监督责任,执法责任,守法责任等等。能否让责任明确一点呢?!总局24号令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没有其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接近于无限责任?!二、新《安法》的十大亮点1、坚持以人为本,推进安全发展2、建立完善安全生产方针和工作机制3、落实“三个必须”,明确安全监管部门执法地位4、明确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安全生产职责5、进一步强化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二、新《安法》的十大亮点6、建立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的制度7、建立安全生产标准化制度8、推行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9、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10、加大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力度1、坚持以人为本,推进安全发展新法提出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充分体现了习近平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近一年来关于安全生产工作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对于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条红线,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的理念,正确处理重大险情和事故应急救援中“保财产”还是“保人命”问题,具有重大意义。为强化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地位,明确安全生产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推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新法将坚持安全发展写入了总则。2、建立完善安全生产方针和工作机制(1)安全生产方针:新法确立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工作“十二字方针”,明确了安全生产的重要地位、主体任务和实现安全生产的根本途径。“安全第一”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必须把安全放在首位,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健康为代价换取发展和效益。“预防为主”要求把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心放在预防上,强化隐患排查治理,打非治违,从源头上控制、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综合治理”要求运用行政、经济、法治、科技等多种手段,充分发挥社会、职工、舆论监督各个方面的作用,抓好安全生产工作。2、建立完善安全生产方针和工作机制(2)安全生产工作机制:新法明确要求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机制,进一步明确各方安全生产职责。做好安全生产工作,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是根本,职工参与是基础,政府监管是关键,行业自律是发展方向,社会监督是实现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目标的保障。3、落实“三个必须”,明确安全监管部门执法地位新法明确了“三个必须”(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一是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二是明确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将其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三是明确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作为执法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4、明确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安全生产职责乡镇街道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基础,有必要在立法层面明确其安全生产职责,同时,针对各地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的安全监管体制不顺、监管人员配备不足、事故隐患集中、事故多发等突出问题,新法明确: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5、进一步强化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新法对安全责任作出四个方面的重要规定:一是明确委托规定的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然由本单位负责;二是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内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三是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的七项职责。四是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6、建立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的制度一是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并向从业人员通报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制度。二是政府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三是对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行为,设定了严格的行政处罚。四是赋予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对拒不执行执法决定、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现实危险的生产经营单位依法采取停电、停供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五是国家建立应急救援基地和应急救援队伍,建立全国统一的应急救援信息系统。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参与事故抢救的部门和单位要服从统一指挥,根据事故救援的需要组织采取告知、警戒、疏散等措施。7、建立安全生产标准化制度安全生产标准化是在传统的安全质量标准化基础上,根据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企业生产工艺特点,借鉴国外现代先进安全管理思想,形成的一套系统的、规范的、科学的安全管理体系。国发〔2010〕23号、国发〔2011〕40号均对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提出了明确的要求。近年来矿山、危险化学品等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取得了显著成效,工贸行业领域的标准化工作正在全面推进,企业本质安全生产水平明显提高。新法明确提出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这必将对强化安全生产基础建设,促进企业安全生产水平持续提升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8、推行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新法确立了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并从两个方面加以推进:一是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二是建立注册安全工程师按专业分类管理制度,授权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具体实施办法。促进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队伍朝着专业化、职业化方向发展,国家自2004年以来连续10年实施了全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21.8万人取得了资格证书。截至2013年12月,已有近15万人注册并在生产经营单位和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执业。9、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第四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一是增加事故救援费用和第三人(事故单位从业人员以外的事故受害人)赔付的资金来源,有助于减轻政府负担,维护社会稳定。目前有的地区还提供了一部分资金作为对事故死亡人员家属的补偿。二是有利于现行安全生产经济政策的完善和发展。允许企业自愿选择责任保险或者风险抵押金。三是通过保险费率浮动、引进保险公司参与企业安全管理,可以有效促进企业加强安全生产工作。10、加大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力度一是规定了事故行政处罚和终身行业禁入。第一,将行政法规的规定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