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河北省**市棚户区改造开行贷款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代拟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棚户区改造开行贷款资金管理,规范贷款操作流程,遵循“自愿参与,统贷统还,分责还款,控制风险”的基本原则,根据《河北省棚户区改造开行贷款资金管理办法》(冀财综[2014]44号),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棚户区改造开行贷款是指省政府指定河北省保障住房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称省房投)作为省级融资平台,以统贷统还的方式向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行(以下称国开行河北分行)申请的用于我市棚户区改造的贷款。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指的贷款模式是省房投作为统贷主体统一借款,市政府授权(本级棚户区改造主管部门,住建局、房管局或建设局)负责棚户区改造贷款项目的建设与管理,授权市财政局负责棚户区改造贷款项目的资金管理、结算并筹集还款资金等。市、县政府是棚户区改造开行贷款借入、使用和偿还的最终责任人。2第四条贷款用途贷款资金使用范围限于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土地征收、房屋征收、安置房建设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等。第五条市政府与省房投签订《棚户区改造(含城中村)建设项目委托代建协议书》,并向国开行河北分行报备壹份;市政府授权市财政局与省房投签订《委托投资协议》并向国开行河北分行报备壹份;市政府授权市财政局、(本级棚户区改造主管部门,住建局、房管局或建设局)就具体项目与省房投签订《河北省保障住房投资有限公司受托代建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及信贷投资资金监管与形成资产回购合同》并向国开行河北分行报备壹份。市政府授权下辖县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棚户区改造贷款项目。相应县政府授权本级棚户区改造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棚户区改造贷款项目的建设与管理;授权县财政局负责本辖区内棚户区改造贷款项目的资金管理、结算并筹集还款资金等。对于县财政局还款差额部分,市财政局负责筹集还款差额补足资金。省房投以其依法可以出质的应收账款,即其在与**市人民政府签订的《委托代建协议》项下享有的全部权益和收益为项目贷款提供最高额质押担保,并与质权人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最高额质押合同》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协议》。自《最高额质押合同》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协3议》生效之日起,即视为省房投对国开行河北分行不可撤销地承诺:在市政府、市财政未履行相关义务时,国开行河北分行可以代位行使省房投在《委托代建协议》和《委托投资协议》项下的相关权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第六条市及县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贷款申请,及时按照国开行河北分行及省房投的要求提供有关财政报表、土地出让情况、棚改项目建设情况及对账单等材料。第七条市及县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国开行河北分行单独或联合组成的专项工作组,对贷款资金使用情况的不定期监督检查。对于未按计划组织项目实施或未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的,将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第二章项目申报第八条项目申报条件(一)本级政府债务风险等级处于《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的意见(试行)》规定的红色警示区域以下;(二)项目应列入全省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并属于政府投资;(三)本级政府具备落实资本金的出资能力,资本金比例不低于总投资20%;(四)国开行河北分行要求的其他条件。4第九条各级政府应严格按照贷款申请条件,逐个审查汇总项目并经(本级棚户区改造主管部门,住建局、房管局或建设局)、市财政局审核同意后向省房投提出融资申请,并报送申请材料。报送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拟融资项目的征收补偿办法、房屋征收决定、四项审批文件、棚户区改造可行性研究报告、符合国开行要求的资产抵押文件、市财政局及省财政直管县向省财政厅出具的《同意扣款承诺函》(附件3-1、附件3-3)以及各县财政局向市财政局出具的《同意扣款承诺函》(附件3-2)和借款申请书。县财政局通过出具《同意扣款承诺函》,承诺在还款资金未落实时,市财政可以通过往来结算账户按照应还未还本息额度扣收县财政资金,并将扣收资金划转至省房投账户用于偿还贷款。第三章账户开立第十条账户开立市财政局在国开行河北分行开设专用账户(所需资料清单见附件1),用于省房投将贷款资金划转至市财政,并进行贷款资金使用的动态管理和监控;用于归集国家、省级各类棚改补助资金及市财政拨付的项目资本金;用于归集市县棚改项目还款资金。5市政府通过公开方式确定的棚改项目实施单位应在国开行河北分行开立结算账户(所需资料清单见附件2);县政府通过公开方式确定的棚改项目实施单位应在国开行河北分行开立与县财政共管的结算账户(所需资料清单见附件2)。项目实施单位的结算账户用于棚改项目贷款资金、项目资本金等棚改建设资金的使用或下游使用企业资金拨付等。与项目建设有关的征收实施单位和建设施工单位应在国开行河北分行或其指定的符合监管要求的结算经办行开立结算账户,对开行棚改贷款资金、项目资本金进行结算。第四章项目资本金审核第十一条项目资本金棚改项目资本金比例不低于总投资的20%,且应先于开行棚改贷款到位或与开行棚改贷款实现同比例到位。市、县政府负责筹集本级棚户区改造项目资本金。市财政局负责归集本级及下辖县政府筹集的项目资本金,并按照省房投的要求将资本金划至省房投在国开行河北分行开设的“资本金汇集账户”(汇款附言中注明“**市**项目资本金”),用于贷款发放前资本金足额到位审核。国开行河北分行对省房投报送的贷款申请材料和资本金到位凭证审核通过后,由省房投将项目资本金返还至市财政局在国开行河北分行开立的专用账户。项目资本金按照开6行棚改贷款资金相关要求管理,与棚改项目贷款用途保持一致。第五章合同签订和贷款发放、支付第十二条合同签订资料申报对于国开行批准授信的棚改项目,项目实施单位负责填制《**市利用国开行棚改贷款合同签订申请表》(附件3)并落实要求的合同签订条件。市级项目实施单位负责收集合同签订所需资料,经(本级棚户区改造主管部门,住建局、房管局或建设局)、市财政审核通过后,由市财政局向省房投发起合同签订申请;县级项目实施单位负责收集项目合同签订所需资料,经县级棚改主管部门、县财政局审核通过后,报(本级棚户区改造主管部门,住建局、房管局或建设局)、市财政局审核,审核通过后由市财政局向省房投发起合同签订申请。各级项目实施单位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第十三条省房投在审查过程中,发现合同签订资料有伪造、弄虚作假等情形,将终止该棚改项目的后续合作,并将有关情况向有关部门进行通报。在省房投与国开行签订项目贷款借款合同的同时,市财政局及(本级棚户区改造主管部门,住建局、房管局或建设局)与省房投签订《河北省保障住房投资有限公司受托代7建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及信贷投资资金监管与形成资产回购合同》。第十四条贷款发放对于已签订贷款合同的棚改项目,项目实施单位负责填制《**市利用国开行棚改贷款发放申请表》(附件4),并落实要求的贷款发放条件。市级项目实施单位负责收集贷款发放所需资料,经(本级棚户区改造主管部门,住建局、房管局或建设局)、市财政局审核通过后,由市财政局向省房投提出贷款发放申请;县级项目实施单位负责收集贷款发放所需资料,经县级棚改主管部门、县财政审核通过后,报(本级棚户区改造主管部门,住建局、房管局或建设局)、市财政局审核,市财政局审核通过后向省房投提出贷款发放申请。各级项目实施单位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省房投汇总市财政提交的贷款发放申请,及时向国开行河北分行发起贷款发放申请。国开行河北分行将根据行内规模安排、信贷合同等有关约定发放贷款。各棚改项目首次提款完成后,市财政按月汇总各棚改项目提款计划,并于当月20日前向省房投提交汇总后的次月用款计划。逾期提交或不提交提款计划的,视为无用款需求。第十五条资金划转路径国开行河北分行根据行内规模安排、与省房投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及省房投的提款申请,将贷款发放至省房投在国8开行河北分行开立的“贷款资金一般账户”。贷款发放完成后,省房投于3个工作日内向国开行河北分行提交《资金划转通知书》及资金转账凭证,国开行河北分行行在收到《资金划转通知书》及资金转账凭证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贷款资金由省房投“贷款资金一般账户”划拨至市财政局在国开行河北分行的专用账户。市财政局向国开行河北分行提交《资金划转通知书》(附件5)及资金转账凭证,国开行河北分行在收到上述资料经审核通过后的当日将资金划转至项目实施单位在国开行河北分行开立的结算账户。第十六条资金支付市县财政局加强对棚改贷款资金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明确棚改贷款资金管理的部门和人员,建立健全项目跟踪问责和风险防范机制,严格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并按项目专账核算,不得与其他资金、其他项目混用。市棚改项目实施单位完成内部审批后将《**市利用国开行棚改贷款资金支付申请表》(附件6)及资金支付依据报市级棚改主管部门、市财政局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市棚改项目实施单位将上述材料报送国开行河北分行。国开行河北分行对上报资料审核完毕后,发起资金支付流程审批。县棚改项目实施单位完成内部审批后将《**市利用国开行棚改贷款资金支付申请表》(附件6)及资金支付依据报县9级棚改主管部门、县财政局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县棚改项目实施单位将上述材料报送国开行河北分行。国开行河北分行对上报资料审核完毕后,发起资金支付流程审批。市财政局应按省房投要求及时汇总报送各棚改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第十七条市财政局对棚户区改造贷款资金的使用情况实施全过程监督。贷款资金支付应遵守银监局、人民银行等监管部门的规定,并符合开行信贷资金监管要求,确保贷款资金规范使用。第六章资金与项目监管第十八条资金监管市财政局全权负责我市棚改项目贷款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具体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资本金的筹集、划转与支付使用;(二)监督并确保棚改项目实施单位将项目信贷投资支付款项计入项目资本,体现省房投投资;(三)制定并严格落实信贷资金支付使用程序,集中力量组织人员专职监管,实施全过程监督,对项目资金的合理合规使用负总责;(四)加强对项目资金的跟踪管理,及时掌控项目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五)审核并向省房投及时提供项目贷款合同签订申请10表、贷款发放申请表,审核本级项目资金支付申请表;(六)及时组织和提请支付项目征收补偿资金和居民安置工程建设资金;(七)按照省房投和国开行要求整理上报项目资料;(八)接受、配合省房投和国开行对信贷投资资金的监督检查;(九)落实国开行贷款资金监管和省房投信贷投资资金监管的其他有关事项。第十九条项目监管市(本级棚户区改造主管部门,住建局、房管局或建设局)负责组织棚改项目的建设管理和监督,具体履行以下职责:(一)依法以公开方式选定项目建设实施单位;(二)依法组织对项目设计、施工、监理等招投标;(三)落实各项工程监管措施,对工程进度和建设质量监管负总责;(四)监督项目实施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行业要求对项目进行保险。(五)协助市财政局对项目信贷资金进行跟踪管理,及时掌握项目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六)审核项目贷款合同签订申请表、贷款发放申请表和本级项目资金支付申请表;11(七)妥善处理项目征收补偿和工程建设管理有关问题和事故;(八)按省房投和国开行要求提供有关立项报建审批、建设施工手续、工程监理报告、保险合同或保险单据等文件资料;(九)接受并配合省房投和国开行对项目建设的监督检查;(十)落实省房投和国开行对项目建设监管的其他事项。第二十条资金使用情况检查我市棚改项目信贷投资资金支付后,省房投和国开行有权通过现场与非现场方式,检查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市财政局应按照省房投和国开行要求提交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及相应的资金使用凭证;省房投和国开行可现场检查信贷投资资金使用情况,市财政局应当积极配合,并按省房投和国开行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检查内容包括:(一)项目资本金与省房投信贷投资资金是否按约定到位并投入指定项目建设之中;(二)资金用途是否改变,资金在支付后是否流入国家明令禁止信贷资金进入的领域;(三)项目进展是否顺利,重大设备是否及时安装到位,有无建设期延长情况,有无出现重大事故;12(四)项目进度是否落后于信贷投资资金使用进度;(五)项目预算总投资能否控制在概算范围内;(六)省房投和国开行认为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