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发布部门:宁夏自治区发布文号:宁党发[2005]43号宁夏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近年来,我区非公有制经济得到了较快发展。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支传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精神,进一步加快我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特制定本意见。一、放宽非公有制经济市场准入(一)取消非公有资本市场准入限制。除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以外,自治区区域内所有生产和经营的行业与领域都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并在投资核准、融资服务、财税政策、土地使用、对外贸易和经济技术合作等方面,与其他所有制企业同等待遇。(二)允许进入金融服务业。积极探索、引导非公有资本进入区域性股份制银行和合作性金融机构。允许实力较强、符合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经审批发起成立股份制金融机构。(三)取消股权比例限制。鼓励、支持非公有资本以独资、合资、合作和项目融资等方式进入自治区区域内所有生产和经营的行业与领域。鼓励非公有制企业通过并购和参股控股等多种形式参与国有企业改组改制改造。非公有制企业并购国有企业,在其分离办社会职能和辅业改制,在资产处置、债务处理、职工安置、社会保障、土地使用、税费缴纳等方面,参照执行国有企业改革的相应政策。二、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四)建立健全信用担保体系。鼓励、支持发展各类担保机构,解决非公有制企业贷款难问题。允许担保机构适当提高担保手续费和呆坏账准备金比例。担保机构资本金在1000万元以上、积极为中小企业开展担保业务、担保资金规模较大、成效显著的,给予相应税收优惠政策。各类担保机构都要规范运作,有效防范风险。(五)提高对非公有制企业贷款比重。金融机构应根据非公有制经济在全区经济总量中所占的比重确定相应的贷款规模。建立对非公有制企业的资信评估制度,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发放信用贷款。鼓励银行与贷款担保机构合作,成为担保机构的主办行或承办行,共同发展贷款担保业务。探索技术专利权、工业产权等非实物资产抵押贷款。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申请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等各类政策性扶持资金。鼓励金融机构积极主动为非公有制企业提供融资租赁、公司理财、账户托管等服务。(六)支持股份制银行在我区设立分支机构。积极创造条件,以政府信用和可配置的资源,吸引、支持全国性或区域性股份制银行在我区设立分支机构,充分发挥股份制银行机制灵活、服务意识强的特点,为非公有制企业提供贷款支持。稳定国有商业银行在各县设立的分支机构。(七)拓宽直接融资渠道。鼓励非公有制企业以股权融资、项目融资等方式筹集资金。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申请股票上市。允许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信誉良好、实力较强的非公有制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发行企业债券。支持实力较强的非公有制企业通过海外上市、外资入股等方式从国际资本市场融资。(八)建立健全创业投资机制。积极支持具备条件的企业依法联合成立行业资产经营公司,与信托公司合作通过信托投资方式,吸纳民间资金,使其转化为投资资本。允许企业法人与自然人作为发起人,共同发起设立产业投资公司,从事对实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投资公司可以股权、可转换优先股、可转换债券等准股权方式对本上市公司进行投资。三、建立完善社会服务体系(九)建立社会化服务体系。鼓励和支持各类社会中介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创业辅导、投资融资、市场开拓、技术支持、评估认证、信息咨询、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人才培训、人才交流、人事代理、劳动就业等各类服务中介机构提供服务要按照'自愿、有偿'原则和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禁止强制服务和强制收费。禁止将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履行的管理事项转移给中介机构变相收费。四、维护非公有制企业和员工的合法权益(十)维护企业及经营者合法权益。非公有制企业的合法财产及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不得非法改变企业的财产权属关系;非公有制企业享有自主经营权,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保护非公有制企业土地使用权,因国家建设需要,征收、征用非公有制企业合法使用的土地或者拆迁其经营场所、生产设施和生活设施,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安置。对损害权益的行为依法处理,保护创业者的积极性。(十一)切实保障员工合法权益。非公有制企业招用人员应依法签订规范的劳动合同,并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健全集体合同制度。建立员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按时足额发放,工资不得低于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尊重和保障员工享有的国家规定的休息、休假权利。加强劳动保护和职业病防治,切实改善有毒有害和危险工种的劳动安全条件。充分保障女员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禁止使用童工。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为员工办理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障,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五、引导非公有制企业提高自身素质(十二)引导企业依法诚信经营。非公有制企业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经营,照章纳税。严格执行有关技术法规.自觉遵守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有关规定,降低资源消耗,减少环境污染。非公有制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必须依法获得安全生产、环保、卫生、质量、土地使用、资源开采等方面的相应资格和许可。要强化生产、营销、质量等管理。建立安全、环保、卫生、劳动保护等制度,并保证必要的投入。建立健全严格的会计核算制度,依法如实编制财务报表,报送统计信息。加快建立适合非公有制中小企业特点的信用征集体系、评级发布制度以及失信惩戒机制,推进建立企业信用档案工作,建立和完善非公有制企业信用档案数据库。(十三)推动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鼓励非公有制企业通过互相参股、职工持股、吸引外部资金等方式改组改制为多元投资结构的股份有限公司。引导非公有制企业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转换经营机制,改善经营管理方式,科学民主决策。(十四)不断提高企业经营管理者和员工素质。把企业经营管理者和专业技术人员培训纳入全区企业干部培训和继续教育计划。企业经营管理者要自觉学习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学习现代科学技术和经营管理知识,增强法制观念、诚信意识和社会责任感,提高自身素质。利用区内外教育资源,采取政府补贴、企业资助等方式,培训企业员工,提高员工素质。六、营造和优化发展环境(十五)优化法制和政务环境。全面清理和修订各种不利于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坚决禁止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不准强迫非公有制企业加入任何协会组织,不准强行向非公有制企业拉赞助、收会费,不准强行向非公有制企业摊派接待、广告、报章杂志等费用,不准要求或变相要求非公有制企业购买指定的设备和服务。(十六)加强非公有制企业党的建设和工会建设。加强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做好发展党员工作,具备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都要建立党的组织。依法建立健全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对优秀非公有制企业家和个体工商户要给予表彰奖励。各级党委、政府召开的有关会议,应邀请非公有制重点骨干企业参加,有关政策法规要及时传达到非公有制企业。(十七)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有关部门和新闻媒体要采取多种方式,大力宣传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政策法规。加大对非公有制企业及其名牌产品的保护和宣传力度。七、加强和改进政府管理(十八)建立强化非公有制经济协调管理机构。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县以上非公有制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和办公室的工作,切实发挥组织、推动、指导、督查和协调服务作用。指导协调全区中小企业的改革与发展,组织实施国家和自治区有关非公有制经济的政策法规,协调相关部门对非公有制经济的指导和服务。(十九)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各级人民政府要将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进一步加强组织协调和支持服务工作。建立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工作协调机制,加强部门之间配合,形成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合力。各级发改委和经委要对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动态进行监测和分析,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产业政策、发展规划、投资重点和市场需求等方面的信息。外事部门要对非公有制企业人员对外交流提供便利。统计部门要改进和完善现行统计制度,建立统计指标体系,及时准确反映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状况。人事、劳动、工商、税务、商务、科技、农牧、国土资源、环保、文化、教育、民政、公安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积极主动为非公有制企业提供服务。积极发挥工商联作为政府协调管理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桥梁和助手作用。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根据国务院和自治区政策规定,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情况,尽快制定具体实施办法。自治区过去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