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山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规范化,统一内容和深度,提高其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更好地指导各类开发建设,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规和技术规范要求,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省设市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工作,其他建制镇可参照执行。第三条控制性详细规划是以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为依据,对开发建设地区的各类用地进行详细划分,详细规定建设用地的各项控制性指标和其他规划管理要求,为建设用地的综合开发和规划管理提供依据,同时指导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第四条在城市规划区内,一般应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对于近期开发、改造地块、城市各类开发区及土地有偿出让地块必须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第五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由具有城市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编制。第二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程序第六条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一般应收集、研究下列资料:(一)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对本规划地段的规划要求;(二)土地利用现状;(三)人口分布现状;(四)公共设施分布、规模;(五)建筑物现状,包括房屋用途、产权、建筑面积、建筑质量、层数等;(六)环境质量现状;(七)工程设施及管网现状;(八)土地经济分析(土地等级类型、土地级差效益、有偿使用状况、地价变化、开发方式等)。第七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工作步骤:2(一)用地分类,一般应分至小类;(二)地块划分;(三)确定控制指标体系;(四)规划方案论证;(五)交付成果;(六)审批后施行。第三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内容第八条详细规定所规划范围内各类不同使用性质用地的界线,确定地块划分,规定各类用地内适建、不适建或者有条件地允许建设的建筑类型。第九条确定地块内各项控制指标。控制指标分为规定性和指导性两类,前者必须遵照执行,后者可参照执行。(一)规定性指标为:用地性质、地块面积、建筑密度、建筑控制高度、容积率、绿地率、交通出入口方位、停车泊位、建筑后退红线距离、建筑间距等;(二)指导性指标一般为:允许居住人口、建筑体量、体型、色彩、其他环境要求等。第十条确定相应的土地使用与建筑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确定所规划范围内各级道路的红线位置、控制点坐标和标高。第十二条根据规划容量,确定各类市政公用设施的用地界线及各类工程管线的走向、管径等技术控制要求。第四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深度及成果第十三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文本和附件:(一)规划文本1.总则:制定规划的目的、依据和原则;2.各地块划分及规划控制的原则和要求;3.各地块使用性质划分和适建要求(适建、不适建、有条件地允许建设的建筑类型);34.各地块控制指标一览表,确定规定性和指导性指标;5.相邻地块的建筑规定;6.市政公用设施、交通设施、城市防灾设施的配置和管理要求;7.奖励和惩罚。(二)规划附件:1.规划说明书;2.基础资料汇编。第十四条控制性详细规划图纸:(一)位置图:规划地块在城区的位置和与城区中心等的关系;(二)用地现状图:土地利用现状、建筑物现状、人口分布现状、市政公用设施现状,必要时可分别绘制;(三)用地规划图:规划各类用地的界线、公用设施位置、道路走向、线型;(四)道路规划图:道路走向、线型、断面、主要控制点坐标、标高、交叉口形式及转弯半径、停车场和其它交通设施用地界线;(五)市政工程规划图:综合确定各类工程管网平面位置、管径、控制点坐标和标高;(六)用地规划图则:标明地块划分具体界线、编号、面积、性质及主要控制指标(和文本相对应);(七)控制性详细规划要研究规划的实施,必要时做出开发程序和分期建设规划示意图。(八)图纸比例一般为1/1000—1/2000。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控制性详细规划是测定土地出让金的依据;近期出让的地块应当进行土地出让金的测算。第十六条本规定由山东省城乡建设委员会解释。第十七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