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信访条例》1、制定《信访条例》的总体思路是什么?答:总体思路是:①是畅通信访渠道,更好地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②是创新机制,提高处理信访事项的效率和效果;③是强化工作责任,促进问题的解决;④是切实维护正常的信访秩序和社会稳定。2、信访人可以对哪些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提出信访事项?答:①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②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③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④社会团体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派出的人员;⑤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3、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遵循哪些规定?答:①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提出;②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③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④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4、信访人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怎么处理?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5、打击报复信访人的,怎么处理?答: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6、信访事项办理期限如何规定?答:①受理—有关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应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②办结—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延期禁超30日;③复查—信访人对答复意见不服的,可自收到书面答复意见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机关上一级机关复查,复查机关应自收到请求30日内提出复查书面答复意见;④复核—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自收到复查书面答复意见起30日内请求复查机关的上一级机关复核,复核机关应自收到请求30日内提出复核书面答复意见。7、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行政机关应当怎样处理?答: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权的行政机关提出。8、有关行政机关收到信访事项后,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怎样?答:应当当场书面答复。9、信访事项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依据的,应当怎样处理?答:应当对信访人做好解释工作。10、信访事项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应当怎样处理?答:应当不予支持,做好疏导化解工作。11、信访人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堵塞、阻断交通,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怎么处理?答: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12、对依照法定职责属于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处理决定的信访事项,信访部门应当怎样处理?答:应当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处理。13、对转送信访事项中的重要情况需要反馈办理结果的,可以怎样办理?答:可以直接交由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办理,要求其在指定办理期限内反馈结果,提交办结报告。二、《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访事项受理办理程序引导来访人依法逐级走访的办法》14、《办法》共有几条、几个方面的内容?答:《办法》全文共17条。主要包括四个方面内容。①是明确了分级受理来访事项,即由有权处理信访事项的本级和上一级机关受理办理来访事项;②是要求各级信访工作机构及其他行政机关依法按程序规范受理办理来访事项,向群众出具相关文书等;③是明确规定对不按要求登记录入、应受理而未受理、未按规定期限和程序受理办理来访事项、不执行来访事项处理意见等,要提出改进工作建议、视情通报和问责;④是明确相关配套要求,包括加强法制宣传和教育引导、制定配套措施等。15、《办法》中就分级受理来访事项作出的具体规定有哪些?答:①是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根据信访事项的性质和管辖层级,到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上一级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②是对跨越本级和上一级机关提出的来访事项,上级机关不予受理,并引导来访人以书面或走访形式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机关提出,同时将相关情况及时通报下级有关机关;③是在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中,首先收到的机关先行受理,不得推诿。16、《办法》规定了哪些不受理的情况?答:规定了有关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不再受理的6种情况:①对属于人大、法院、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来访事项,以及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各级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及其他行政机关不予受理;②对跨越本级和上一级机关提出的来访事项,上级机关不予受理;③来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来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或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来访事项的,该上级机关不予受理;④来访人对来访事项处理(复查)意见不服,未提出复查(复核)请求而到上级机关再次走访的,各级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予受理;⑤来访人对来访事项处理(复查)意见不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期限未请求复查(复核)的,不再受理;⑥已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复查复核机构审核认定办结或已经复查复核终结备案,并录入全国信访信息系统的来访事项,来访人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不再受理。17、当前,信访人应采取什么方式反映合理诉求?答: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子邮件、网上投诉等书面形式。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根据信访事项的性质和管辖层级,到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上一级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18、《办法》对信访部门及行政机关处理信访事项有何要求?答:①要按照《信访条例》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和有关规定,分级受理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并按规定的程序和期限办理;②对来访人反映的信访事项要求逐一登记,在规定期限内决定是否受理,并告知来访人。有权处理机关必须向来访人出具是否受理告知书。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要指明2受理机关;③有权处理机关要在规定期限内办理信访事项,向来访人出具处理意见书,并告知请求复查(复核)的期限和机关。如需延期办理,应当出具延期告知书。来访人请求复查(复核)的,复查(复核)机关应当书面告知是否受理,并在规定期限内出具复查(复核)意见书;④要及时将信访事项信息及受理、办理环节各项书面文书统一录入全国信访信息系统,确保程序规范、数据完整、信息共享;⑤要负责督办本级和下级有关行政机关的信访事项受理、办理情况。三、《济宁市委市政府信访局贯彻国家信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访事项受理办理程序引导来访人依法逐级走访的办法实施细则》19、《实施细则》规定信访工作人员如何做好来访登记?答:坚持来访必登。对所有到市人民群众来访接待服务中心(市委市政府人民来访接待室)走访的群众,发放并指导填写《来访人员登记表》,逐一核实,要素齐全,准确录入全国信访信息系统,确保全面客观地反映来市走访情况。20、《实施细则》规定信访部门对哪些情况予以受理?答:①对市级机关或县(市、区)级人民政府、人员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不服其职务行为的,安排接谈,并转送或交办;②已经市级机关或县(市、区)级人民政府受理,但来访人未在《信访条例》规定期限内,收到处理(复查、复核)意见或处理(复查、复核)意见未落实的,安排接谈,并督办;③来访人未在《信访条例》规定期限内,收到处理(复查、复核)意见或处理(复查、复核)意见未落实的,且县(市、区)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未履行督办职责的,安排接谈,并督办;④来访人收到市级机关或县(市、区)级人民政府处理(复查、复核)意见,在《信访条例》规定期限内,向市政府申请复查(复核)的,登记后联系市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公室处理;⑤“三跨三分离”来访事项,按照《信访条例》第二十四条和《国家信访局协调“三跨三分离”信访事项工作规范》明确的原则和程序划分责任、受理办理。21、《实施细则》规定对哪些情况不再受理?答:(1)已经复查复核终结的。①对已经省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公室审核认定办结,或已经复查复核终结备案并录入全国信访信息系统的,来访人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告知不再受理;②对处理(复查)意见不服,无正当理由超出期限未申请复查(复核)的,告知不再受理。(2)新修订的《信访条例》实施前已经办结的。对2005年5月1日前已经办结的信访事项,信访人不能提出新的事实或者理由重新信访的,告知不再受理。22、《实施细则》规定对哪些情况不予受理?答:(1)未逐级走访的。①应当但未经县(市、区)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职能部门受理办理的,告知不予受理;②已经受理且正在办理期限内的,告知不予受理;③对处理(复查)意见不服,且在复查(复核)期限内的,告知不予受理;④对复核意见不服,但未经省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公室审核认定的,告知不予受理。(2)涉法涉诉的。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或属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23、《实施细则》规定对信访事项如何转送交办?答:对受理的信访事项,及时通过阳光信访信息系统向有权处理机关转送或交办,明确包案人员并备案,及时跟踪来访事项办理情况,督促处理机关在《信访条例》规定期限内认真调查处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并书面答复信访人。24、《实施细则》规定对信访事项如何督办处理?答:来访人未在《信访条例》规定期限内,收到处理(复查、复核)意见或处理(复查、复核)意见未落实的,且县(市、区)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未履行督办职责的,及时向有关单位发督办函,督促按《信访条例》有关规定及会商意见及时就地妥善办理。25、《实施细则》规定对信访事项办结归档是怎样要求的?答:实行一案一档,信访事项办理完毕后,接访人员将责任单位答复意见书、办结报告、责任单位同级信访部门审核报告等材料及时归档,形成完整的来访事项办理档案,立卷备查。四、信访“双基”工作26、全市信访“双基”活动的总体目标是什么?答.力争实现小事不出村居、大事不出镇街、矛盾不上交。27、在全市信访“基层基础建设年”活动实施方案中,提出深入开展“三无”创建活动,其中“三无”内容是什么?达到“三无”的标准是什么?答:“三无”内容是指无到省进京集体访、无非正常上访、无信访积案。“三无”标准是确保20%的县(市、区)、60%的乡镇(街道)、70%的村(居)达到“三无”标准。28、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制度内容是什么?答: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制度内容是县市区每月,乡镇街道每半月,村居每周一排查一上报,重大活动、重要节庆等敏感时期、要开展集中排查,做到日排查、日调度、日报告,重要信息随时上报,所有上报的信息都要当事人签字、存档。29、信访信息员岗位主要职责是什么?答:信访信息员岗位主要职责是矛盾纠纷排查、调处、预警上报。30、乡一级信访“双基”工作规范包括哪些内容?答:①有接待场所、办公设备、专职人员;②有信访信息员管理办法;③有全乡信访信息员组织网络图;④有工作制度(乡级领导接访制度、包案制度,矛盾排查上报制度,信息预警上报制度,重大项目风险评估制度);⑤有化解措施、经费保障;⑥有工作台账。31、村一级信访“双基”工作规范包括哪些内容?答:①有接待上访群众的场所;②有专兼职信访信息员姓名、职务;③有信访信息员联系方式;④有工作制度(矛盾排查上报制度,信息预警上报制度);⑤有工作台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