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和中小企业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精神,进一步推动全省非公有制经济和中小企业转变发展方式,加快结构调整,实现科学发展,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进一步增强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的紧迫感和责任感(一)非公有制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面临的紧迫性。近年来,我省非公有制经济和中小企业有了长足发展,总量增长较快,质量和效益明显提高。非公有制企业绝大多数是中小企业。2009年,全省非公有制经济实现增加值5661.9亿元,占全省GDP的比重达56.3%;实现地方税收收入和国税收入分别占全省的74.1%和54%;2009年末,全省非公有制企业已达18.95万户,提供的就业岗位占全省城镇就业岗位的75%。非公有制经济和中小企业已成为全省经济发展的关键支撑,安排社会就业的主要载体,实现自主创新的重要力量。但是,当前我省非公有制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仍然面临严峻挑战。从内部看,长期积淀的结构层次需要进一步提高,创新能力需要进一步提升,管理水平需要进一步增强,转型压力进一步增大。从外部看,融资难、负担重、发展环境仍需优化的矛盾较多,企业数量和经济总量与发达省份相比仍然偏少。全省上下要进一步深化认识,把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和中小企业加快发展作为当前及未来较长一段时期内的重大战略任务,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力推进。(二)非公有制经济和中小企业面临难得的发展机遇。近年来,我省工业化和城镇化发展不断加快,内需拉动作用明显增强,居民消费结构迅速升级,劳动力素质明显改善,企业竞争的内生动力和活力不断增强。“十二五”是我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攻坚期,工业化、城镇化的加速期,也是经济社会发展的转型期,我们必须牢牢抓住并用好大有可为的重要战略机遇期,推动科学发展、全面转型、加速崛起、兴皖富民,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当前,我省正在加快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和国家技术创新工程试点省建设,促进皖北地区加快发展,为我省非公有制经济和中小企业加快发展、实现新的跨越提供了更广阔的产业空间和市场空间。(三)进一步明确非公有制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的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工业化、城镇化双轮驱动,着力推进转型发展、开放发展、创新发展、和谐发展,围绕结构调整、技术进步、节能减排、素质提升,以非公有制经济和中小企业创业创新工程为抓手,抢抓机遇,破解难题,加快发展,力争到“十二五”末,非公有制经济实现增加值占全省生产总值的65%,非公有制企业数量比“十一五”末翻一番,提供的城镇就业岗位达到全省城镇就业岗位的80%以上。二、大力实施非公有制经济和中小企业创业创新工程(四)鼓励支持全民创业。深入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推进全民创业的意见》(皖政〔2007〕1号)、《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动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皖发〔2008〕19号)等文件中鼓励全民创业的政策措施,进一步降低创业门槛、放宽准入领域、加强创业指导,鼓励全民竞相创业。以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大学生等各类人员自主创业等为重点,通过政策扶持,提高创业成功率,形成政府重视、部门支持、社会参与的良好创业氛围,掀起新一轮全民创业的高潮。(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工商局、省工商联)(五)支持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各级政府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用地指标,用于小企业创业基地和农民工返乡创业园建设。鼓励各类投资主体利用现有存量土地、闲置场地和厂房改造建立小企业创业基地。对经认定的小企业创业基地,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按税收管理权限报批,给予减征或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并从省统筹基建专项资金中给予一定建设经费补助。(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发展改革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地税局)(六)培育“专、精、特、新”企业和成长性小企业。选择一大批生产专业化、管理精细化、产品特色化、技术高新化的“专、精、特、新”企业和成长性小企业,进行重点培育。鼓励和支持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稳定和增加就业岗位。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在贷款担保、人才培训、市场开拓、技术创新、管理咨询、信用培育等方面予以重点扶持。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非公有制企业和中小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地税局、省国税局)(七)扶持产业集群专业镇发展。鼓励、支持发展一村一品、一镇一业。省重点培育100个产业集群专业镇,支持、引导和推进产业集群专业镇制定发展规划、延伸产业链条、完善产业配套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鼓励和支持金融服务机构在产业集群专业镇设点或分支机构。(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商务厅、省政府金融办、安徽银监局)(八)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和中小企业提升技术创新能力。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经国家或省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和新产品,自认定之日起所缴增值税新增部分的省、市留成部分,3年内全额奖励企业。国家技术创新工程试点省专项资金重点用于创新型企业和创新型园区的奖励、产业关键技术研发、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高端人才引进、重大项目配套、科技贷款风险补偿和专利资助等。鼓励非公有制经济和中小企业建立研发机构,参与承担重大科技项目攻关、产学研合作项目以及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企业技术中心建设,加快建立一批生产力促进中心、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公共技术服务平台,为非公有制企业和中小企业提供技术研发、产品设计、新技术推广和技术培训等服务。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充分发挥技术优势,积极主导和参与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乃至国际标准修订工作。(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质监局、省地税局、省国税局)(九)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自主品牌。建立品牌培育和保护机制,制定品牌推进工作规划,编制创品牌产品梯队目录。重点支持我省的“中华老字号”、“皖”牌老字号、省自主创新品牌示范企业以及传统工艺美术品种、技艺等传统优势非公有制企业和中小企业申请商标注册;鼓励挖掘、保护、改造民间特色传统工艺,提升特色产业。扶持一批经营有特色、产品质量好、市场占有率高的非公有制企业和中小企业实施名牌战略,创建名牌产品。(责任单位:省工商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商务厅、省质监局)(十)进一步拓宽民间资本投资领域和范围。鼓励支持民间资本以参股、重组等方式进入电信、能源、石化、电力等垄断行业,进一步推动、鼓励民间资本投资服务业和教育、医疗、文化、保障性住房建设等领域。(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工商局、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管委会、省江南产业集中区管委会)三、切实缓解非公有制经济和中小企业融资困难(十一)加大信贷支持力度。金融机构要进一步完善金融支持政策,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将金融机构发放小企业贷款的总量、增速列入政府对金融机构的考核范围,并适当增加考核权重。单列小企业信贷指标,完善授信业务制度,保证小企业信贷投放增速高于全部贷款增速。对符合条件的县级分支机构,可以适当扩大小企业贷款审批权限,提高贷款审批效率。加大小企业不良贷款核销和减免工作的力度,提高小企业不良贷款核销的总量和效率。(责任单位:省政府金融办、省财政厅、人行合肥中心支行、安徽银监局)(十二)落实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金融政策。支持小企业采取动产、应收账款、承包合同、仓单、股权和知识产权质押等方式进行融资,支持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发放小额信用贷款。对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新增的小企业无担保或无抵押类贷款的,按0.5‰给予奖励,并按其当年新增贷款月均余额的5‰给予贷款风险补偿,所需资金从市、县非公有制经济和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中列支。建立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支持、规范发展小额贷款公司,选择有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转为村镇银行。(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政府金融办、人行合肥中心支行、安徽银监局)(十三)支持中小企业从资本市场融资。建立非公有制企业和中小企业上市资源库,每年选择部分成长型非公有制企业和中小企业进行重点培育辅导;对拟上市的企业,将其因上市而补缴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对成功上市的企业,由省及当地财政分别给予上市费用10%的补贴;对成功实施债券融资的企业,由省及当地财政分别给予发行费用10%的补贴。(责任单位:省政府金融办、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安徽证监局)(十四)促进中小企业担保业发展。落实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准备金提取和代偿损失税前扣除政策。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按照规定比例提取的担保赔偿准备金和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担保机构实际发生的代偿损失,应依次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担保赔偿准备、在税后利润中提取的一般风险准备,不足冲减部分可按照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省、市、县继续加大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支持力度。(责任单位:省政府金融办、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国税局)(十五)加快信用体系建设。积极探索建立适合非公有制企业和中小企业特点的信用评级、信用信息征集和发布机制,引导非公有制企业和中小企业强化信用意识,改善信用形象,提高信用等级。鼓励和支持有资质的征信机构和社会信用评价机构开展非公有制企业和中小企业信用评级服务,建立信用信息档案,提供信用信息查询。(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商局、人行合肥中心支行、安徽银监局)四、加大对非公有制经济和中小企业财税支持力度(十六)扩大中小企业(非公有制经济)专项资金规模。在省财政收入增长的基础上,逐步扩大省财政预算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专项资金规模,重点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和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结构调整、节能减排、开拓市场、扩大就业以及改善对非公有制经济和中小企业的公共服务。市、县也要设立专项资金,加大对非公有制经济和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十七)落实好税收扶持政策。工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认定标准降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万元(含50万元),商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认定标准降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80万元(含80万元),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降为3%。自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中小企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以按有关规定予以减免。中小企业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纳税的,可申请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国税局)五、推进非公有制经济和中小企业结构调整与发展方式转变(十八)支持开展技术改造。省技术改造专项资金重点支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非公有制经济和中小企业进行技术改造。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竣工验收合格的,从项目投产之日起,国家项目3年内、省重点项目2年内新增效益所得税的省、市留成部分,全部返还企业用于技术改造。(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国税局)(十九)加大节能减排推进力度。加大对非公有制企业和中小企业节能降耗、清洁生产、资源综合利用、服务平台建设、节能诊断等方面的资金支持。对中小企业生产符合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使用列入环境保护和节能节水专用设备税收优惠目录的设备,以及实施列入节能减排税收优惠目录的项目等,按有关规定积极落实税收减免政策;对淘汰落后成效明显的企业,优先支持申报中央财政奖励资金,从省差别电价收入中给予补助。(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国税局)(二十)提高产业协作配套能力。对与大企业签订配套合同、专业化程度较高的非公有制企业和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和贴息支持;对本土配套率达到40%或本土配套率年增速达到10%以上的大企业,给予表彰奖励,所需资金从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