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办法(暂行)发布时间:2014-08-08来源:渭南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一条为规范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工作,推进市属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建设一支高素质的企业领导人员队伍,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市属国有企业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市属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第三条(五)权利与责任义务统一、激励与监督约束并重原则;第四条市委管理的市属国有企业领导职务为:市城投集团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监事会主席、党委书记;市华山旅游集团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监事会主席、党委书记。第五条市政府党组管理的市属国有企业领导职务为:市产投集团公司、新组建市属国有集团公司的董事长、党委书记。第六条市属集团公司的副职、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由市国资委党委负责管理,报市政府党组备案;集团公司子公司副职由集团公司管理,报市国资委党委备案。第七条市属其他国有企业的领导人员由市国资委党委管理,报市政府党组备案。其中国有企业的党组织书记、副书记、纪(工)委书记、工会主席由市国资委党委管理。第八条市国资委应当按持有的国有股份比例向国有参股公司提出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建议人选。第九条市属国有企业领导班子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市国资委党委负责。市国资委党委班子成员不再兼任国有独资、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会主席。第十条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国有企业的社会主义方向,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办企业,维护企业和谐稳定,具有搞好国有企业的强烈事业心和责任感,认真履行经济责任、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二)具有较突出的工作业绩,熟悉现代企业管理,有较强的决策判断能力、经营管理能力、沟通协调能力、处理复杂问题和突出事件能力,开拓创新精神和市场竞争意识强。(三)具有履行岗位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熟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熟悉国内外市场和相关行业情况。(四)具有良好的职业素养,遵纪守法,勤勉尽责,团结合作,廉洁从业,作风形象和职业信誉好。(五)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和能够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素质。第十一条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具备下列任职资格:(一)具有累计3年以上企业工作经历或者企业经营管理业务、党群工作相关的经历。(二)提拔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正职的,应当具有同层级副职两年以上工作经历;未满两年的应当具备同层级副职和下一层级正职累计5年以上的工作经历。提拔担任副职的,应当具有下一层级正职3年以上工作经历,未满3年的应当具备下一层级正职和下一层级副职累计5年以上的工作经历。(三)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四)担任党内领导职务的,还应当符合《党章》及有关规定的要求。担任总会计师及相应职务的,还应当具有注册会计师、注册审计师等相应专业任职资格,或者具有会计师、审计师等相应专业中高级技术职称。从事财务会计或者审计等相应专业技术工作时间累积不少于5年。(五)特别优秀的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人才,可以适当放宽任职资格条件。第十二条根据市属国有企业规模大小和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并从严掌握董事会、经理班子、党组织班子职数。市属国有企业董事会职数一般不超过5—7人,设董事长1人,工作需要的可设副董事长1人。设立董事会的经理班子职数根据公司章程确定,一般不超过4人。未设立董事会的经理班子职数为3-5人。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职数为5人,设书记1人,副书记1—2人,纪(工)委书记1人。党组织班子成员与董事会、经理班子成员实行交叉任职,党组织书记和董事长原则上由1人担任。未经市国资委同意,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不得兼任经理。第十三条设立董事会的市属国有企业,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总经理任期由董事会确定,每届任期3年。未设立董事会的市属国有企业,经理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经考核合格并重新履行聘任手续后可以连任。第十四条选拔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主要采取组织选拔、公开招聘、竞争上岗等方式进行。第十五条中共渭南市委组织部(以下简称市委组织部)、中共渭南市国资委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党委)按管理权限、工作职责和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推荐、考察、任免等事项。第十六条任用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可以采取委任制、聘任制、选任制。(二)对设立董事会的企业的总经理、副总经理实行聘任制,总经理、副总经理人选经组织考察、按照管理权限审批或者备案同意后,由董事会决定聘任;(三)对未设董事会的企业经理班子成员实行委任制;(四)对企业党组织的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党章》和中央有关规定实行选任制或者委任(五)市委组织部、市国资委党委按照管理权限、工作职责和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市属国第十七条(二)民主推荐等方式确定考察对象;(四)公示;在企业内部选拔领导人员,应当经过民主推荐,民主推荐结果作为有关人选是否列为考察对象的重要依据。第十八条(二)报名与资格审查;(五)组织考察或者通过其他适当方式了解人选情况;第十九条(一)在本企业范围内公布竞争岗位、职位职责、任职条件及有关要求;(二)报名与资格审查;(八)综合分析,提出任用(十)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任职。第二十条通过组织选拔、公开招聘、竞争上岗方式选拔企业领导人员,一般应当对拟任人选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7个工作日。第二十一条通过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和委托人才中介机构推荐方式担任企业领导人员的,实行任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试任职务的,正式任职,其试用期计入任职时间;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第二十二条企业领导人员在所任职企业出资的企业(包括全资、控股和参股企业,下同)兼职的,须按照管理权限向市委组织部或者市国资委党委任前备案。未经同意,企业领导人员不得在其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中介机构兼职。第二十三条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任用程序:(一)市城投集团公司和华山旅游集团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监事会主席、党委书记,由市委组织部提出人选意见,市国资委党委参与考察,报经市委研究同意后,按有关规定和(二)市产投集团公司、新组建市属国有企业的董事长,由市国资委党委商市行业管理部门确定人选,然后实施推荐和考察工作,报经市政府党组研究同意后,按有关规定和法律程序办理。(三)市属国有企业集团公司副职、子公司正职由市国资委党委征求集团公司意见后,按有关规定和法律程序办理。(四)市属其他国有企业的领导人员,包括企业党组织书记、纪(工)委书记、工会主席,由市国资委党委商市业务管理部门提出意见并负责考察,按有关规定和法律程序办理。(五)市属国有参股企业中由国有股权代表出任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会主席、监事,以及推荐的总经理、副总经理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由市国资委党委提出人选意见,按有关规定和法律程序办理。第二十四条建立健全促进科学发展的市属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综合考核评价办法。第二十五条对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考核实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统一由市国资委党委负责组织考核。第二十六条考核评价市属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采取定量考核与定性评价相结合的方式,实行分层分类考核评价,综合运用民主测评、个别谈话、调查核实、综合分析等方法进行。第二十七条企业领导班子的考核评价等次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企业领导人员考核评价等次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对企业领导班子的考核评价,突出其经营业绩、团结协作、作风形象等方面的情况。对企业领导人员的考核,突出其业绩、素质、能力和廉洁从业等方面的情况。第二十八条考核评价结果作为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班子调整和领导人员培养、使用、奖惩的重要依据。第二十九条建立健全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退出机制,完善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免职(解聘)、撤职、调整、辞职、退休制度。第三十条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予以免职(解聘)或者撤职:(一)任期届满未被续聘(任)的;(二)在任期(年度)考核评价中被确定为不称职,或者连续两个年度考核评价结果为基本称职的;(三)因严重违法违纪被追究责任的;(四)因健康原因长期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五)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六)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职的。第三十一条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给予调整:(一)任期内未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且无重大客观原因的;(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未完成,或者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连续两年未完成,且无重大客观原因的;(三)因企业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提供虚假信息导致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严重不实的。第三十二条辞职。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因公辞职是指因工作需要变动职务,依照规定辞去现任职务。自愿辞职是指因个人或者其他原因,自行提出辞去现任职务。引咎辞职是指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等,不宜再担任现职,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职的。责令辞职是指应当引咎辞职者因其他原因不再适合担任现职,本人未提出辞职的,由国资监管机构通过法定程序责令辞去现职的。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出辞职:在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岗位任职且不满解密期限的;重要项目或者重要任务尚未完成,而且必须由本人继续完成的;其他原因不能立即辞职的。第三十三条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按法定年龄退休。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退休后,不得在原任职企业及所出资的企业承担任何领导职务;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不得在与原任职企业有业务关系的私营企业、外资企业和中介机构担任职务、投资入股,或者在上述企业或者机构从事、代理与原任职企业经营业务相关的经营活动。第三十四条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离职或者退休后,继续对原任职企业的商业秘密和核心技术有保密责任和义务,保密期限按照国家和原任职企业的规定执行。第三十五条实行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交流制度,对需要重点培养和因工作需要按照规定需要回避以及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应当予以交流。第三十六条加强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后备队伍建设。由市国资委党委负责,按照培养为主、动态管理、统一使用的原则,建设一支素质优良、数量适当、结构科学的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后备队伍。第三十七条规范并加大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培训,将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培训纳入全市领导干部培训规划中,由市委组织部、市国资委党委负责。第三十八条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工资和福利待遇,按照《渭南市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暂行)》实施。对于以挂职(兼职)方式在企业担任领导人员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一律不准在企业领取报酬;对于委派任职、在企业领取薪酬的,不再享受财政供养。第三十九条对作出特殊重大贡献的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表彰奖励。第四十条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按照《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依法经营,廉洁从业,切实维护国家、出资人、企业的利益和职工的合法权益。第四十一条加强对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日常监督管理,坚持以预防为主、事前监督为主,通过考核、诫勉谈话、函询等方式实施。第四十二条加强对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党纪政纪和廉洁从业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坚决惩治和有效预防腐败。第四十三条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在离任时,必须依照有关规定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由市国资委组织实施。必要时,依照有关规定进行任中经济责任审计。第四十四条建立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责任追究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管理权限和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经济处罚、组织处理、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一)接受不正当利益,或者利用职权谋取私立的;(二)泄露企业商业秘密,损害企业合法权益的;(三)违反财政金融制度或者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四)违反企业规章制度、工作程序或者办事规则,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