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价菲利的犯罪饱和法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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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菲利的“犯罪饱和法则”“犯罪饱和法则”是菲利在分析犯罪原因的基础上得出来的一个重要结论。通过资料研究,菲利认为,导致犯罪的因素有三种:人类学因素(个人因素)、自然因素和社会因素。据此,菲利在化学中的饱和定律的启发下,根据他对犯罪统计数据的研究提出了犯罪饱和法则。菲利在《犯罪社会学》(第4版,1900年)中,对这一法则做了这样的论述:“无论是自然犯罪还是法定犯罪,在总量上都是继续增加的,但每年的变化有时候增多,有时候减少,这些变化在一个较长的时期内,会积累成为一系列真正的犯罪浪潮。由此可见,它与某种类似于化学定律的法则相一致,我称之为犯罪饱和法则。就像一定量的水在一定的温度下会溶解一定量的化学物质,而且不多也不少那样,在有一定的个人和自然条件的特定社会环境中,也会发生一定量的犯罪,不多也不少。”犯罪饱和法则的典型表现有两种,一种是犯罪的周期性波动,一种是犯罪的周期性增长。所谓的犯罪周期性波动,菲利认为,随着自然条件和社会环境的变化,犯罪往往表现出下列波动模式:在每年的财产犯罪和人身犯罪的变动中存在着一种交替:当一类犯罪上升时,另一类犯罪就下降。这是因为,促使财产犯罪下降的最有效和最易变的一般因素(食物丰富和气候寒冷),会促使暴力犯罪和性犯罪的数量的增加。如果遇到饥荒年代,商业、财政及工业危机等自然和社会灾害以及其他重大社会事件时,社会环境会处于一种不稳定的、不平衡的状态中,财产犯罪的波动幅度就会大大增加。与人身犯罪有关的因素产生急剧变动时,人身犯罪也会产生大幅度波动。在这种情况下,就会产生短暂的“犯罪过度饱和”现象。菲利支持犯罪饱和论即犯罪的规模和数量取决于社会条件。尤其是国家状况即国家的经济条件和社会政策。而犯罪的周期性增长是说,尽管犯罪呈现出周期性波动的现象,但是在大多数国家,由于自然条件特别是由于社会环境的发展和变化,犯罪率趋于上升,从而表现出周期性增长的而趋势。菲利发现,欧洲每隔5年就会发生周期性的增长,这种犯罪的增长在一定程度上是由于出生率增长和移民入境模式的变化引起的。根据“犯罪饱和法则”,菲利得出两个犯罪社会学的结论:一是主张犯罪具有机械的规律性是错误的,其规律性表现出动态特征,保持不变的是一定的环境与犯罪数量之间的比例。其引用艾米莉特的古格言来说明这点“犯罪也有年终平衡,其增多与减少比国民经济的收支还带有规律性。”二是认为救治犯罪疾患最好措施的刑罚的实际效果比人们期望于它的要小。从菲利的犯罪饱和论里不免看出有决定论的思想。菲利指出:“人之所以要犯罪,并不是因为他要犯罪,而是由于他处于一定的物质和社会条件下,罪恶的种子得以在这种环境下发芽、生长。因此。我们知道的人类的不幸产生于上述因素的相互作用,变态人是不能适应他所生存的社会环境的人。变态人缺乏社会生活能力,生理上呈现出退化特征,发展成被动型或主动性变态人,最后成为罪犯。”犯罪饱和论也从另外一个方面说明了犯罪是不可能消灭的。不论一国刑事司法的力量多强大,不论刑罚打击的力度有多大,我们始终不能消灭犯罪。比如说,虽然中国在新中国建立的时候,由于社会主义改造和三反五反运动,我们已经消灭了妓女和大烟馆,尤其是已经消灭了反革命犯罪。曾经在建国后的某个时期我国的犯罪率相当的低,但是即使如此也不能消灭犯罪,只能预防犯罪,我们“不要指望会有一个绝对无犯罪的‘太平盛世’”。再如,当今官员的腐败之风,它是在在自然条件、社会条件、个体条件等综合作用下形成的。对这一状况,不能奢望在自然条件、社会条件等没有变化的情况下,用严刑峻法的力量消灭犯罪现象。我国的反腐败打击手段不可能一蹴而就,达到没有官员腐败的现象,只能缩小或减少官员腐败的现象。菲利的犯罪饱和法则在犯罪学的发展史上具有重要地位,而从中我们得到的启示有:1、犯罪现象是不可避免的,我们应予以承认;承认犯罪不可避免,才不会制定幼稚的“消灭犯罪”的防护对策。2、犯罪会一直存在于社会中,采取各种手段也不可能将之消灭。虽然犯罪饱和理论认为犯罪是不可避免的,但犯罪也不是人类不可改变的命运,犯罪是可以预防和控制的。根据犯罪饱和理论,对于预防犯罪,我们应当着眼于消除促使犯罪产生的各种因素,即人类学因素、地理因素、社会因素。在这三种因素中人类学的、地理的因素不易改变甚至于不能改变,只有通过改变较为容易改变的社会因素来改变三者的综合因素,从而达到控制、减少犯罪的目的。因此,要预防犯罪就要采用和实施两种措施,一是改善社会环境;二是永久或临时性地消除罪犯。因为在文明社会犯罪是不可避免的,所以永久或临时性地消除罪犯不具有现实性,上述启示中也有提及。那么我们就从促使犯罪产生的社会环境入手,对其加以改良,预防和控制大部分犯罪。以下是笔者提出的一些改良社会环境的措施。一、在经济领域内:政府需要大力发展经济,整体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满足人民生活基本需求;处理好社会公平问题,降低社会贫富差距水平;积极搞好社会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公众生活质量。公众生活水平的提高,可以减少盗窃等财产犯罪,缩小贫富差距可以减少抢劫等暴力犯罪,基础设施建设在提高生活质量的同时,增加就业机会,减少社会不稳定因素。二、立法领域:国家完善社会立法,切实提高社会法治水平,使得民众社会矛盾在现有司法体制中能得到及时有效的解决,一方面减少社会矛盾,另一方面从整体上维护社会稳定;完善诉讼法,畅通纠纷解决机制,防止滥用刑罚’非法证据排除来维护司法公正权威;完善社会保障和福利制度,救助社会弱势群体,从根本上消除不安定因素。三、教育领域:教育可以提高人们的知识文化水平,提高人们社会伦理道德观念.同时,教育可以提高人们对自身行为预见程度,减少偶犯和激情犯罪的发生;知识的传播对法治理念的传播具有重要作用,加大教育投入力度,减少失学儿童,防止部分儿童失学流入社会成为不安定因素。任何犯罪学理论都不可能是完美的,像菲利这样一个生活于1856年的意大利人在对犯罪进行社会学的研究所得出的犯罪饱和法则不可能没有缺陷。对于犯罪饱和的过程是如何形成的,犯罪饱和量如何测算其没有探讨。另外,犯罪发生的三大原因在犯罪产生过程中所处地位如何,这些原因又是如何相互作用才导致犯罪发生的,菲利也没有论及。参考文献:1、吴宗宪著《西方犯罪学》(第二版),2006年法律出版社出版,第124页。2、张铮男《实证哲学影响下的实证犯罪学——菲利犯罪社会思想评述》,载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8年6月第3期。3、汪明亮著《犯罪生成模式研究》,2007年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第184-186页4、李宇先《社会学视野里的犯罪》,http://德肖微奇《怀念犯罪学集大成者菲利》=466976、赵亮《当代中国防治腐败犯罪刑事政策新论——有限容忍之提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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