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8章 无因管理之债

整理文档很辛苦,赏杯茶钱您下走!

免费阅读已结束,点击下载阅读编辑剩下 ...

阅读已结束,您可以下载文档离线阅读编辑

资源描述

第二十八章无因管理之债无因管理的概念无因管理的成立要件无因管理之债的内容【重点问题】无因管理的概念、构成要件和法律后果合同侵权行为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单独行为其他法律事实引例1:甲发现乙一人忙脱粒,主动帮忙。因谷子飞进甲的眼睛受伤,花去医药费1000元,甲请求乙支付医药费。引例2:甲见乙拉车上坡非常吃力,主动在车后帮甲推车。乙因受力肩上的皮带松动,致车后滑撞伤甲,花去医药费500元,甲请求乙支付医药费。一、无因管理的概念和性质概念: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服务的法律事实。法律依据:《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性质:无因管理能引起债的发生,因此是一种法律事实。第一,无因管理与人的意志有关,不属于事件,而属于行为;第二,无因管理不以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为要素,因此不属于民事法律行为,而只能是一种事实行为;第三,是一种合法的事实行为。二、无因管理与相关制度的区别引例:甲乙为邻居,甲有A房屋一幢,甲离家外出多年,A房屋闲置无人居住及使用,乙除了经常为甲打扫整理房屋外,并且认为该房屋闲置在此非常可惜,应该为甲好好利用一番,故乃将房屋出租于丙,每月收取租金2000元。问题:(1)若乙是以自己的名义与丙签订的租赁合同,该行为的性质如何?(2)若乙是以甲的名义与丙签订的租赁合同,该行为的性质如何?分析:(1)若乙为了甲的利益签订租赁合同,则构成无因管理;若乙为了自己的利益,则构成无权处分;(2)若是以甲的名义签订的合同,则构成无权代理。1、与合同、不当得利、侵权行为与合同的区别:合同是民事行为,无因管理是事实行为。与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属于行为,不当得利属于事件与侵权行为:无因管理是合法的事实行为,侵权行为属于不法的事实行为。2、与代理、无权代理与代理:代理人有管理被代理人事务的义务。与无权代理:无权代理属于民事行为第二节无因管理的成立条件引例:甲见临近房屋失火,即持灭火器前往救助,身负重伤。试问:1、设甲之救火徒劳无功时,能否成立无因管理?2、设甲救火之目的,在于避免自己房屋遭受波及时,能否成立无因管理?3、设救火者,系某市消防队员,能否成立无因管理?4、设甲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否成立无因管理?分析:(1)仍能成立无因管理:(2)为他人管理事务兼具为自己利益,无碍于无因管理的成立。(3)不能。(4)无因管理的成立,不以管理人有行为能力为要件。一、管理他人事务客观要件1、管理的概念:是一种广义上对事务进行的处置,既包括管理行为,也包括处分行为,至于管理的目的是否达到,并不影响无因管理的成立。“管理”从行为的性质上来说,属于一种事实行为,并非是一种法律行为。就管理的内容而言,既可以是事实行为,也可以是法律行为。因此,对无因管理,不能适用有关法律行为的规定,不要求管理人要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而只要求管理人有相应的认识能力即可。2、“他人事务”的界定:所谓“他人的”,一般在客观上应当以该项事务在法律上的权利归属作为判断标准,比如修缮他人房屋。如果管理的事务从内容及性质上难以判断是否属于他人时,则应当按照公平观念,依据管理人的主观意思而定。其标准:(1)事务须合法(2)事务须不能专属于本人(3)事务须适合债的发生二、为他人利益而为管理——主观要件1、管理的是他人的利益(1)“利益”的范围:包括积极利益和消极利益。(2)“他人”的范围:这里的“他人”并不要求特定化,只要管理人有使利益归属于自身以外的人的意思,就可以认定。纵然管理人对利益所归属的他人有认知错误,也不影响无因管理的认定。例如以为管理的是甲的牛,后经过证实其实是乙的,在这种情况下,并不妨碍“为他人谋利益”的目的。但是,若管理人误将他人的事务当做自己的事务而进行管理,尽管客观上也使他人受益,却不应成立无因管理。2、不排除管理人有为自己和本人增加共同利益或避免共同损失的动机。只要管理人意识到其所管理的事务属于他人事务,而且并没有将该项事务作为自己的事务进行管理时,就可以认定管理人有为他人管理事务的意思,在管理自己事务的同时客观上达到管理他人事务的效果,也同样可以成立无因管理。比如:甲、乙二家共用的下水道坏了,适逢乙全家外出旅游,不得已,甲只得请人修缮好,共花了3000元。待乙回来后,甲要求乙支付一半的修缮费,遭拒。甲的主张能否得到法律的支持?3、与管理事实的结果并无关系。即无因管理的成立只以管理人主观上有为他人谋利益的目的即可,至于管理的最终结果是否利于被管理人,是否使被管理人利益免受了损失,那已经是无因管理的效力问题了,而不是成立问题。三、无法定或约定的义务1、管理人的义务包括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2、有无义务,应以管理人着手管理时的客观事实而定,而不能以管理人主观的判断为标准。思考:下列行为中,哪些构成无因管理?(08年司考)①甲错把他人的牛当成自家的牛而饲养②乙见邻居家中失火恐殃及自己家,遂用自备的灭火器救火③丙(15岁)粗车将在体育课上昏倒的同学送往医院救治④丁见门前马路下水道井盖被盗致路人跌伤,遂自购一井盖铺上分析:本题的考点是无因管理的构成,答案为②③④。甲错把他人的牛当成自家的牛而饲养,说明甲没有为他人管理事务的意思,故不能构成无因管理。乙用自备的灭火器为邻居家救火、丙租车送同学及丁自购井盖等都属于没有义务而实施的行为,且都具有为他人管理事务的意思,因此,都构成无因管理。第三节无因管理之债的法律效力引例1:张某家临海居住,2000年夏天,张某父子外出打鱼,房屋无人看管。一天,气象台预报近期将有强台风登陆。张家的邻居刘某见张家无人,房子又年久失修,于是,就花钱请人对张家的房子进行了修缮,共花费了650元,刘某为此从银行提取未到期的定期存款先行垫付。但台风过后,张家的房子还是倒塌了。不久,张某父子打鱼回家,刘某将以上情况向张家父子说明,并要求其支付相关费用,遭到拒绝。问题:该纠纷应如何解决?分析:刘某为了张家的房子不被台风刮倒,请人前来修理,其行为构成无因管理。张某应偿还邻居刘某在管理中支出的直接费用650元以及在该活动中所受的损失提前支取存款的利益。引例2:甲正在市场卖鱼,突闻其父病危,急忙离去,邻摊菜贩乙见状遂自作主张代为叫卖,以比甲原每斤10元高出5元的价格卖出鲜鱼200斤,并将多余的1000元收入自己囊中,后乙因急赴喜宴将余下的100斤以每斤3元卖出。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①乙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②乙收取多卖的1000元构成不当得利③乙低价销售100斤鱼构成不当管理,应承担赔偿责任④乙可以要求甲支付一定的报酬分析:本题的考点是无因管理的构成和管理人的适当管理义务,答案为①②③。乙在没有受委托的情况下,为避免甲遭受损失而主动为甲卖鱼,构成无因管理。乙作为管理人,负有将管理事务所取得的利益交付给本人甲的义务,而乙将多卖的1000元收入自己的囊中,是不当得利行为。乙开始管理后,负有妥善管理的义务,乙以低价销售100斤鱼属于未尽适当的注意义务,构成不适当管理,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乙作为管理人,有权要求甲偿还其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但无权要求甲支付报酬。一、管理人的义务1、适当管理的义务2、通知义务3、报告与计算义务二、管理人的权利1、偿还必要费用的权利。《通则》第93条“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解释》第132条:“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规定的管理人或者服务人可以要求受益人偿付的必要费用,包括在管理或者服务活动中直接支出的费用,以及在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2、清偿必要债务的权利。3、损害赔偿请求权。即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有损害,得向本人请求损害赔偿。三、管理人的赔偿责任管理人未履行或不适当履行义务,对本人造成损害的,应向本人承担债务不履行的责任。该债务的承担以管理人主观上有过错为要件,但为免除本人生命、身体或财产上的急迫危险时,对本人造成的损害,管理人仅于具有恶意或重大过失时,始负赔偿责任。引例:2003年秋天,王某与朋友前去爬山,爬到山顶之后,王某看见一女青年孤身站在山顶的悬崖边,目光呆滞,于是加以留心。不久,此女子向山下跳去,王某慌忙之中抓住此女青年的衣服,将其救上来,但是造成其头部受伤,王某的照相机也被摔坏。问题:王某应否赔偿该女青年的损失?王某的照相机损失应由谁负责?分析:无因管理人只有故意和重大过失造成损害才承担赔偿。此案中,该女子应赔偿王某照相机的损失,但头部受伤应自己承担责任。案例分析:2003年2月1日晚11时许,被告易某返家时,发现距家门不远处放着一辆自行车。此时夜深无人,易某将该车带回家放置楼梯下,准备第二天送去派出所招领。次日凌晨,易起床后发现自行车给盗。即向居民组长反映并向派出所报了案。此时,自行车车主张某跟踪找自行车,弄请当晚是易某带回了家,因此要易某返还其自行车。易某向张某说明情况后,张不同意,遂起诉法院要求易某赔偿损失。分析:在无偿保管合同中,保管人应当尽善良管理人的义务,只有在保管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时,保管人才承担责任。此案中易某已经尽到了善良管理人的义务。四、概念解析引例:某甲于其父不幸病故后,即将其父亲经常使用的价值40万元的小车卖给丙。经查,该车系乙所有,借给甲父使用。试问:(1)设甲非因过失误信该车系其父所有时,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如何?(2)设甲因过失不知该车系乙所有时,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如何?(3)设甲明知该车系乙所有时,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如何?分析:(1)为误信管理。不能适用无因管理的规定,也不能经过本人承认而适用委任的规定。乙可依不当得利提出请求,甲负返还的义务;(2)因乙有过失应依照侵权行为的规定处理,甲负损害赔偿责任;(3)甲明知该车系乙所有,仍予以出卖,属不法管理,原则上适应侵权行为与不当得利的规定。(一)真正无因管理与不真正无因管理依据管理人是否有为本人管理事务的意思将无因管理作此划分。管理人主观上是为本人的利益加以管理,是“真正的无因管理”;反之,管理人主观上是为自己的利益加以管理,则属“不真正无因管理”。二者最大的区别在于:在真正无因管理中,管理人是为本人的利益进行管理;在不真正无因管理中,管理人则是为自己的利益进行的管理。1、不真正无因管理的概念:是指管理人虽然在外观上是为他人管理事务,但实际上并没有为他人管理实务的意思而产生的一种管理。在不真正无因管理中,又可依照管理人在主观上是否明知该事务是属他人事务,进一步区分为“不法管理”与“误信管理”。2、类型:(1)误信管理:管理人误将他人的事务认为是自己的事务而进行的管理(2)不法管理:管理人明知是他人的事务,但并非为了他人的利益而是为了自己的利益而对他人的事务进行的管理。由于管理人欠缺管理事务的意思,即欠缺将管理产生的利益归于本人的意思,不能构成真正的无因管理。3、法律后果:原则上,不真正无因管理,不论是不法管理或误信管理,均不是《民法通则》第93条所称的无因管理,其法律效果只能适用不当得利或侵权行为的规定。也就是说,如果管理人纯粹是为自己的利益而管理他人事务,即使本人从其管理中得到利益,也不能构成无因管理。管理人将他人的事务作为自己的事务进行管理的,如符合不当得利的要件,可成立不当得利;如构成对他人事务的不法侵犯,则构成侵权行为。(二)不适法无因管理在真正无因管理中,依在客观上是否符合本人明示或可推知的意思,并以有利于本人的方法进行管理,又可分为适法的无因管理与不适法的无因管理。1、不适法的无因管理的概念:是指管理人在管理他人事务时违反了他人明示或可推知的意思,并且又没有公共利益的需要使其获得客观适法性的事由的一种“无因管理”。2、主要表现:(1)管理人违反本人明示或可推知的意思,且管理事务不利于本人的情形。比如,清偿他人曾经拒绝给付的自然债务。(2)管理人违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的意思,但管理事务有利于本人的情

1 / 42
下载文档,编辑使用

©2015-2020 m.777doc.com 三七文档.

备案号:鲁ICP备2024069028号-1 客服联系 QQ:2149211541

×
保存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