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论侵权行为一般化和类型化及其我国侵权行为法立法模式选择(上)杨立新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关键词:侵权行为法/侵权行为/侵权行为一般化/侵权行为类型化/立法模式内容提要:制定中国侵权行为法是采取大陆法系的传统方法,还是适当借鉴英美法系的某些内容,是一个立法模式的选择问题。作者将这两种立法模式概括为一般化立法方法和类型化立法方法,并提出在制定中国侵权行为法的时候,应当将两者适当地结合起来,制定一部具有特色的侵权行为法。我国在制定侵权行为法的过程中,争论的焦点问题之一就是究竟是借鉴大陆法系的立法特点来制定中国侵权行为法,还是借鉴英美法系的侵权法特点来制定。这个问题的实质在于,在制定中国侵权行为法的立法模式上,是坚持侵权行为一般化的立法模式(即大陆法系侵权行为法的立法模式),还是采用侵权行为类型化的立法模式(即英美法系侵权行为法的立法特点)。本文针对这个问题,提出中国侵权行为法的立法应采取融合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两种做法的模式,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既坚持侵权行为的一般化,也实现侵权行为的类型化,走侵权行为一般化和类型化相结合的立法道路。一、侵权行为一般化(一)侵权行为一般条款和一般侵权行为在大陆法系国家的民事立法中,对侵权行为的规定采用的是一般化的立法模式。立法在规定侵权行为的法律中,也就是在民法典的债法当中,专门规定侵权行为法内容。而在侵权行为法的内容中,首先就要规定侵权行为一般条款,通过侵权行为的一般条款来确定一般侵权行为。这些侵权行为的一般条款的典型表现,就是《法国民法典》第1382条规定:“任何行为使他人受到损害时,因自己的过错行为而致行为发生之人的该他人负赔偿的责任。”以及《德国民法典》第823条:“(1)因故意或者过失不法侵害他人生命、身体、健康、自由、所有权或者其他权利者,对他人因此而产生的损害负赔偿义务。(2)违反以保护他人为目的的法律者,负相同的义务。如果根据法律的内容并无过失也可能违反此种法律的,仅在有过失的情况下,始负赔偿义务。”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也是采用这种立法方式,例如第184条:“因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他人权利者,负损害赔偿责任。故意以背于善良风俗之方法,加损害于他人者,亦同。”“违反保护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他人之法律,致生损害于他人,负赔偿责任。但能证明其行为无过失者,不在此限。”这些立法的基本做法就是规定侵权行为一般条款,通过对侵权行为的一般化来实现对绝大多数侵权行为法律关系的调整。什么叫做侵权行为的一般条款?学者有不同的理解。有的学者认为,侵权行为一般条款就是在成文法中居于核心地位,成为一切侵权行为请求权的请求基础之基础的法律规范。所有的基于侵权行为的请求权都要符合这一条文,也就是说,它是一个国家民法典调整的侵权行为的全部请求权的基础。在这个条文之外,不存在另外任何侵权行为请求权的基础,这个条文一统天下(1)。另一种意见将侵权行为一般条款理解为所有侵权行为的全面概括,将侵权行为一般条款做了扩大解释。侵权行为一般条款就是规定一般侵权行为的条款。正像德国侵权行为法专家克雷斯蒂安·冯·巴尔所说:在所有西欧国家的民法典中,尽管调整侵权行为的一般规则有时是由几个部分构成的,但是侵权行为都是由一个一般规则调整的。作为主要的和终极的规定,它涵盖了侵权行为的主要理论问题,以及绝大部分与侵权行为法有关的实际案件。除了一个例外以外,这些基本规则都限于对自己个人的不当行为之责任,而对自己不当行为的责任又取决于造成损害的人的过错(2)。德国学者的这一解释是较为准确的。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这两种意见的分歧在于,前者认为侵权行为一般条款规定的是全部的侵权行为,列为公式,则为:侵权行为一般条款=全部侵权行为;而后者认为,侵权行为一般条款不过是规定了一般侵权行为,是90%以上的被一般化了的一般侵权行为,而另外的不到10%的侵权行为则由特殊侵权行为补充,列为公式,则为:一般侵权行为+特殊侵权行为=全部侵权行为。一般说来,第一种主张也是有道理的。可以作为证明的就是《欧洲统一侵权行为法典》的草案以及《埃塞俄比亚民法典》的做法。因为这两部法律(其中有一部是草案)就是采用的这种意见规定的侵权行为一般条款,这个一般条款概括的是全部侵权行为。但是,正像克雷斯蒂安·冯·巴尔教授所讲的那样,在现行成文法国家的侵权行为法立法中,规定的一般条款主要是后一种主张。例如,提出侵权行为一般条款是概括全部侵权行为请求权的依据之一,就是法国侵权行为法规定侵权行为的三个条文。这就是第1382条、第1383条和第1384条。将这三个条文都作为侵权行为的一般条款,实际上是对侵权行为一般条款的扩大化。《法国民法典》的侵权行为一般条款就是第1382条,第1383条是对第1382条的补充,而第1384条则是对准侵权行为的概括性规定,统管以下的第1385条和第1386条。因此,《法国民法典》的基本结构,就是前两条规定的是一般侵权行为,后三条规定的是准侵权行为。将这两个部分放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在一起,都称为侵权行为的一般条款,并不准确。这一点可以从《法国民法典》规定侵权行为的这一章的章名体现出来。这一章的章名是“侵权行为和准侵权行为”,其中一定是包括侵权行为一部分和准侵权行为一部分。如果将这个法律规定侵权行为的前三个条文都认定为侵行为一般条款,那么,岂不是没有了准侵权行为的地位了吗?最典型的、最具有说服力的是我国台湾民法的规定。我国台湾民法第184条开宗明义,就将其称为“一般侵权行为之责任”,确切表明这一条文仅仅是规定一般侵权行为的条文,而不是规定所有的侵权行为的条文。从其内容上说,本条文的法律来源就是《德国民法典》的第823条和第826条。这里规定的也就是一般侵权行为的三种形式,第一,是故意或者过失,第二,违反保护他人的法律,第三,是故意违背善良风俗。在德国法中,前两种是第823条规定的内容,后一种是第826条规定的内容,没有概括进来无过失责任,因而说,这一条文概括的是全部侵权行为请求权的基础的说法是不够准确的,因为还没有规定无过失责任的侵权行为。我国台湾民法将这三种形式都规定为一般侵权行为,足以证明在德国法,侵权行为一般条款就是规定的一般侵权行为。因此可以说,将侵权行为一般条款理解为规定的是一般侵权行为,就绝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的侵权行为立法的状况而言,是准确的理解。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还可以作为佐证的是我国《大清民律草案》和《民国民律草案》关于侵权行为一般条款的规定。在《大清民律草案》中,关于侵权行为一般条款的上述内容,规定在第945条至947条三个条文中,基本内容都是一样的。即:第945条规定:“因故意或过失侵他人之权利而不法者,于因加侵害而生之损害,负赔偿之责任。前项规定,于失火事件不适用之。”第946条规定:“因故意或过失违反保护他人之法律者,视为前条之加害人”。第947条规定:“以背于善良风俗之方法,故意加损害于他人者,视为第945条之加害人”。第946条规定的:“因故意或过失违反保护他人之法律者,视为前条之加害人”至《民国民律草案》,则规定了两个条文,即将《大清民律草案》的前两个条文合并为一个条文。第246条规定:“因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权利者,负损害赔偿责任。故意以有伤风化方法侵害他人权利者,亦同”。第247条规定:“因故意或过失违背保护他人之法律者,视为前条之侵权行为人”(3)。从《大清民律草案》到《民国民律草案》一直到我国台湾民法关于侵权行为一般条款的上述变化,也证明了这三个条文到最后的一个条文,才是真正的侵权行为一般条款(4)。所以,从一般意义上说,侵权行为的一般条款并不是关于概括所有的侵权行为请求权的条款,而只是关于一般侵权行为的概括性条款。其含义是,侵权行为法的一般条款,是指概括一般侵权行为的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特点和构成要件的侵权行为法条款,它将一般侵权行为的基本构成要件和基本特征进行概括,作为一般侵权行为请求权的基础的条款。因此,侵权行为一般条款实际上是关于一般侵权行为的条款,是为自己的行为负责的侵权行为的条款,是为过错或者违法性行为所造成损害承担责任的侵权行为条款,而不是概括所有的侵权行为及其请求权的条款(5)。(二)大陆法系侵权行为一般化的发展过程大陆法系侵权行为法采用一般化的立法模式,经历了一个渐进的发展过程,这个过程贯穿了大陆法系侵权行为法发展的整个过程,大致可分为五个阶段,各有其代表模式。1.古代法时期在历史上,无论是两河流域的立法还是其他国家古老的立法,凡是关于侵权行为法律规定的都是具体规定,并没有对侵权行为做出一个概括的、一般化的条文。在4000多年以前的乌尔第三王朝的《乌尔纳姆法典》中,关于侵权行为的规定都是极为具体的规定,例如“殴打自由民之女,致堕其身内之物者,应赔偿银三分之一明那”(6)。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在中国,同样是这种情况。在中国的古代立法中,关于侵权行为的立法散见于古代律令的各个篇章中,就不同的侵权行为做出不同的规定,直到《唐律·杂律》中,才有侵害财产权的较为概括的条文,即“诸弃毁亡失及误毁官私器物者,各备偿(赔偿)”。这一条文就具有较高的概括性,表明了我国古代侵权行为法发展的先进程度(7)。但是,这一条文并不是侵权行为的一般条款,而仅仅是关于侵害财产权的具有一定概括性的条文。2.罗马法时期应当认为,古代罗马法尤其是后期的罗马法,对侵权行为的一般化进程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开启了大陆法系侵权行为法一般化的历史进程。这就是罗马法关于私犯和准私犯的规定。早期罗马法对侵权行为并没有做出私犯和准私犯的划分,采用的也是规定具体侵权行为的做法。查士丁尼制定罗马法典,将侵权行为分为私犯和准私犯,其中私犯就是后来被概括为一般侵权行为的侵权行为,按照查士丁尼《法学总论》的规定,私犯包括四种类型,即:(1)盗窃;(2)抢劫;(3)财产上的损害;(4)人身伤害。由于罗马法对私犯的规定属于刑民不分,所以,罗马法上的私犯既是侵权行为,也是犯罪行为,因而盗窃和抢劫也在其中。不过,按照一般的理解,罗马法上的私犯即一般侵权行为,就是对人私犯和对物私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犯。这些私犯,都是行为人自己实施的侵权行为,具有一般侵权行为的基本特征,因而与准私犯不同。尽管罗马法在区分私犯和准私犯的界限上没有严格的区别,只是以后有新的违法行为产生,称之为准私犯(8),但是凑巧的是,这种私犯和准私犯的划分,恰好反映了私犯调整的是现代意义上的一般侵权行为、准私犯调整的是特殊侵权行为的基本分野。正是由于罗马法对侵权行为采取了这样的划分,才开始了侵权行为法的侵权行为一般化的历史进程,私犯就被以后的立法概括为一般侵权行为,出现了大陆法系中的侵权行为一般条款。看来,历史的发展就是由某些看起来属于偶然,实际上蕴涵了历史发展必然的事件所构成的,这就是历史发展的规律性。侵权行为法的发展同样如此。3.法国法直至1804年《法国民法典》的诞生,人类社会才真正完成了侵权行为一般化的侵权行为法立法进程。这就是将侵权行为的基本内容进行了最为概括的、最为一般化的规定,在第1382条和第1383条两个关于一般侵权行为(只排除少数的准侵权行为)的条文中,概括了几乎90%以上的侵权行为,任何行为侵害了他人的权利所造成的损害,只要符合这个侵权行为一般条款规定的要求,就可以请求损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害赔偿,以救济自己的损害,不必再去寻找具体的侵权行为的法律规定,改变了只有按照这样的具体条文规定,才能请求损害赔偿的习惯做法。因此,《法国民法典》第1382条和第1383条才是真正的侵权行为的一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