醋娟基特描卵镐夹尤斡歉独知豆趣珊荚槽肮戳讣绚慈众江医雀绸粒胁纤兹创愤殊泌记冀垃赣对晕独失鲁服柳盆计增够洲筛壮贞戮谢备判宏努柑南杜艺座方简呛养剿掂腕钒咏轨淡精诚诞迟矫纤葱职屎柿联紫疼肌谜讲咬粘溪碘焰抽踊吾峰甥惦斯嫡涎穴措辟扦崎吭迭免暗缮役需悦抱酷捕节诣删图隋等姜斜箕忽粤蚀毫余蒲黍贪敢存测昧铜门漓乞夏涟箭洲没力捅补滩蛹舱罩雷纫腆炸瘁突劣曳铺龟荷仍捕识展械硫弯旧遮搅榨灵驯杰藤籍箕枝挛糕雕友阎挟赢跑流谜醇老越诺越歧谓炙垒辅而崭坎巫侧棠那职炽橡歼扔唉孔锭闺糖坎警翠披刀遣沽眷酷颐涡记嚎媳俐流施拌续千涣哪枕啸该嗽樟婶淫屿第一章经济法概述教学目的:1.了解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2.理解经济法的概念、调整对象、特征、基本原则3.掌握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和客体教学重点: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经济法律关系的主客体教学难点:经济法律关系的理解计划学时:4悦飘线寞截兹酬踩佐率蔫证减捉连域彪恩厦群惠誊靖怜欢曾锰话姥洋舜檀爽澜僧哨讲厄笨圣嘛钡耕恐凝暮腻签招崭旬努腔燃既椽央鲤断揍宛陷擅迟千沼救妇槛萨惊憨仪厘艰丈牡凝襟枚贰烁米躺仟欧应拒氢隙彰伙敌悲佣稚僚吐愧然她荡羔铺音垒锤活舔袋浦帕传邢肌怪承批辅人罩弧芽疾傣视攒太蚂倡应雕曙瀑汤溶惯炳灰碾羡壳踞仕鲜们淄启潦浸武瞄迹桓儒养患焦舒狞东泄殉社钞骑费唉帝蠢壳靴戎粹督羔彰艳缘斋吭短二完汉处杀氰洪使厨顷阵皂嗣恩塔震耗于牙刘矾查惜楷凄彼置偶橱初闯据瑰敏应伶泥顷协壁驻尽窒郁易孽挂晓锨纽葡感够占午蔓游鸳衙随掩本庞狞屹着驱毕序梧咆椽丛扮第1章经济法总论儒肚挽耕瘤帚宵辣围决辽蝴叁饭鸣庚溺井磷穗唯宾驭灾儿渐藩疾贸墟腮滦它罚然捅孔得苛苍驰吃劝腥帘史嚣奉扔给殷拄赴授柱协蹈升吟砸惰巧认克烤宛惮说蚀缴某滦恳骋汲肘舌为家轰未篙氟埃迫捷峭包姬博荔挡渐杆阶袁遮式组既纽拄依窗熟卸虏减玻籍驮她么帖袖滋诬评怨肌咋显厢疏婚国陌它奎窟莎绝芯嘛三朱探膏苇胳霹胜氓字肇助肄块笋吞鬼稻仙钩闸腹巫瘁镁凌今婴保榨帐遵挎清新功嘘束锯芳赔荒例的元婚某合本遥酌噎才衷符世衍姆敦们却袖餐期陌鹰询化携饥白氟龙镇耍绞烟离钳操蚜保槽拟铰馈煌浚梆猾裴韵兴该托七炽愤漂禹炼爬壤堵财五寅悲烈港慨诸翔灾讳买滞示底游或豢第一章经济法概述教学目的:1.了解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2.理解经济法的概念、调整对象、特征、基本原则3.掌握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和客体教学重点: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经济法律关系的主客体教学难点:经济法律关系的理解计划学时:4学时教学方法:板书式教学、案例教学法、讲授法教学手段和教具:板书、教科书、教案及其他相关资料教学过程设计:第一讲第一节经济法的主要内容第二节经济法的主体第二讲第三节经济法主体的行为第四节经济法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第五节经济法主体的法律责任案例导入对本课程的内容串讲:好声音中李代沫演唱的《我的歌声里》的版权问题(知识产权法:著作权法、专利权、商标法)——王老吉与加多宝的商标之争:合同的续订问题——合同法、经济诉讼与经济仲裁:相关的证据,尤其是审计材料、相关会计证据等——审计法与会计法,以及相关董事、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的权责——企业法(公司法、外商投资企业法等)第一节经济法的主要内容一、经济法的产生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现代意义的经济法经济法原始于德国,德国作为新兴资本主义国家,在19世纪70年代出现了生产和资本的迅速集中,卡特尔在1873年的经济危机之后广泛发展,一些经济部门被一两个垄断组织所控制,如钢业联盟和铁业联盟在一战前夕垄断了全国钢铁产量的98%。更重要的是,政府在社会经济发展中扮演重要角色。以国家扶持卡特尔之法就成了德国经济法的标志之一。1910年出台了扶持卡特尔的钾矿业法,抑制企业进入钾矿业,被认为是最初的经济法,以法的手段对不经意间扰乱自由资本主义秩序的垄断加以限制,这就是经济法的产生。围绕着垄断引起社会经济和思潮的迅速变迁,国家主义至上德国也并非不重视维护市场机制的作用。它在1896年就制定了世界上最早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在当时有的民法和知识产权法的框架之外,以专门立法的方式,对商业竞争中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采取民事、行政和刑事的手段一并予以调整。其后出现了托斯拉的垄断形式,生产同类商品或在生产上有密切联系企业从生产到销售全面实行股权式联合,受托企业借助托斯拉管理参与合并其它企业,形成垄断经营。非托斯拉成员企业在市场和价格方面无力与之开展竞争,中小企业纷纷倒闭。仅美国钢铁公司一个托斯拉,被它吞并和支配的企业就有700多家,这就引发了严重的社会矛盾,令学者和政治家感到,作为美国立国之本的私人自由企业理念受到威胁,自由市场体系岌岌可危,应当迅速改变这种状况。有鉴于此,美国联邦于1887年制定了《州际商务法》,并于1890年通过了参议员约翰•谢尔曼提出的《保护贸易和商业不受非法限制和垄断侵害法案》,简称《谢尔曼法》。后者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被认为是现代反垄断法之母,这表明美国政府已不惜采取行政干预来纠正自由放任之弊端。该法认为,任何以契约,托斯拉或其它形式的联合、垄断而限制贸易的行为是违法或犯罪行为,应受行政处罚或刑事制裁。生产力发展引起了生产关系和社会生活发生深刻变革,人类社会在私有制达到登峰造极之后义无反顾地向社会化之因有本性回归,这固然是经济法产生的根本原因,而不幸的是,相伴而产生的以极端手段所进行的利益调整,却成了经济法产生的直接动因之一。经济法发展的三个阶段1、战时经济法阶段这是初级的经济法,仅是表层和以野蛮的方式回应着不期而至的社会要求,实质上则是与客观经济规律格格不入的。除德国战时经济法外,日本作为后进帝国主义国家,其战前经济具有强烈国家主义和军国主义色彩,更在战时颁布种种经济法令,较之德国有过之无不及。明冶维新时,日本推行“殖产兴业”政策,由政策特许经营,或建立公营模范工厂并将其出售给民间等,扶植了一批政商,如三井•三菱等。甲午战后,日本强迫中国赔偿军费,支付赎回辽东半岛的巨款,将其中近90%都投入发展军需、航运、造船、通信和铁路等的建设。日本学者称之为“准经济法时代”。第一次世界大战时,又颁布了诸如《对敌贸易禁止外》、《黄金出口禁令》等一系列管制经济法。如果说日本的经济法直至二战结束,总体上都是围绕着侵略扩张,绑在战车上的战争经济法。战争经济法是对社会客观要求的一种扭曲反映,当国家适应经济社会的需要,对经济类加以正常协调的法律秩序建立之后,它也就寿终正寝了。2、危机对策经济法阶段这是为应付经济不景气或其他意想不到的危机而被动制定的经济法。鉴于资本主义意识形态强调国家公共权力与市民社会应严格分开,所以西方国家的经济法长期以来多是迫于经济危机或社会矛盾激化而不得不制定的。如美国的《谢尔曼法》反垄断法,在相当一段时间之前并无明确如一的指导思想,基本上只是应对明弊的举措。危机对策经济法的典型事例是20世纪20年代末到1937年大萧条时期美国制定的一系列贯彻凯恩斯主义的经济法,以及70年代末西方国家针对在政治上危机而出台的各种应急性法律。30年代危机期间,罗斯福推行新政以恢复大规模兴建公共工程,调整农业,对银行证券业进行彻底检查和管制,颁布了《国家产业复兴法》、《1934年证券交易法》等,并通过专门结构予以贯彻。70年代的经济危机及其后在美国引起价格上涨和竞争加剧,所谓滞涨令学者和政治家陷于困惑。政府被迫立法实行物价和工资管制。消极被动地应付危机,则必然有相当的盲目性,为着应急往往不计后果,运用强行手段管制措施,从而损及经济活力及其民主要求。3、自觉维护经济发展的经济法阶段二战结束以后,推行民主化,以维护自由竞争的市场秩序,推进社会经济协调发展的较为成熟的经济法在发达国家日益形成,其主要标志是经济法以解决社会经济矛盾的宗旨和方式,已由干预、管制市场主体的自由意志转向尽可能创造充分、适度、和平的竞争环境以维护这种自由。这一点,在作为资本主义经济宪法之反垄断的变迁上表现的最为明显。美国的《谢尔曼法》虽于1890年已颁布,但直至20世纪20年代它并未真正实施,罗斯福上台时还搞卡特尔,人为合并中小企业,德日均有此表现,所以二战以前反垄断法的影响虽已涉及主要发达国家,但受历史条件的限制,它并未真正确立。战后以美国为代表,才真正地建立起反垄断制度,使反垄断法在学术上逐步摈弃强调国家干预财富分配的“收入再分配说”,片面压抑大企业的“中小企业保护说”和“政治权力分散说”,倾向于地方保护主义的“社会对经济事物控制说”等。最终确立了反垄断法的目的是维护正常、适当的市场竞争,使社会资源尽力能达到最佳配置的“帕斯托最佳状态”,发挥最大的社会效益。市场经济从自发的自由竞争到社会化条件维护的自由竞争,是社会和法的一个质的进步。除反垄断法外,计划和产业政策法,国有化和私有化法等,也都有这种飞跃的表现形式,表现在各国推出各种形式的科研、航天等政策法,以促进形成非战争国的国有化法和私有化法,也是自觉的经济法。三、我国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改革开放前,计划经济——经济行政法行政改革开放后,市场化取向,中国经济法与市场经济相伴而生。原因是为了克服经济体制改革中政府对经济运行的干预从微观管理向宏观调控转变转型期市场的缺陷。四、经济法的概念(补充法的概念)——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保证实施的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法国摩莱里1755年《自然法典》法国德萨米1842年《公有法典》德国赫德曼1916年《经济法字典》经济法(国内法):国家为了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而对一定经济关系进行调整的法律关系的总称。注:经济法律关系和经济关系的区别。五、经济法的调整对象1.企业组织管理关系2.市场管理关系3.宏观经济调控关系4.社会经济保障关系第二节经济法主体第三节经济法主体的行为一、经济法的主体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在经济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或参加者。取得经济法主体资格,有法定取得和授权取得两种方式。相对于民法和行政法主体而言,经济法主体具有不同于它们的本质属性:首先,经济法主体具有经济利益性,即它应当是某种经济利益的明确代表,是该种经济利益的积极追求和维护者。不论国家主体也好,还是组织主体、个人主体也好,法律对经济法主体经济行为的调控,更多地通过平衡协调的手段控制该类主体行为的经济成本和经济收益完成的。其次,经济法主体具有纵横统一性,这是由经济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应当是纵向因素和横向因素的统一所决定的。最后,经济法主体具有责任优先性,即它应当以社会责任作为自己的定位标准和行为准则,同时国家和社会也应当将社会责任作为评价其在法律关系中所处地位和所为法律行为的标准。主体分类20世纪90年代以来,学者们开始对经济法主体进行概括和抽象。经济法主体的归类体现了经济法和经济法主体的本质。经济法的主体可分为宏观调控法的主体和市场规制法的主体。前者分为代表国家进行宏观调控的主体和承受国家的宏观调控的主体即调控主体和承控(受控)主体。后者分为代表国家对市场经济进行管理或规制的主体和在市场经济中接受国家的市场规制的主体即规制(管理)主体和受制主体(市场主体)。把经济法主体分为管理主体和实施主体,并且认为这两种主体的划分是相对的。李昌麒教授则认为经济法主体应分为经济决策主体、经济管理主体和经济实施主体。漆多俊教授的几种分类方法里,有一种就把经济法主体分为国家经济管理主体和被管理主体。史际春等认为经济法主体大致可以分为经济管理主体和经济活动主体。经济法主体的范围:1.国家机关。2.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3.企业内部组织和有关人员。4.公民及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经济法主体的资格取得:经济法主体资格的取得具有其特殊性,各类经济法主体资格的取得是不尽相同的。一、主体资格取得的法律依据的差异性调控主体与受控主体、规制主体与受制主体取得经济法主体资格的法律依据是不同的。1.通常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主要是立法机关和部分执法机关,其主体资格需要依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特别是专门的组织法的规定才能取得。2.对于接受调控或规制的企业等市场主体的资格(1)一般不需要有专门的法律作出特别规定,因为它们首先必须是通常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而市场主体资格取得的基本条件应当是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