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健按摩师(第2版)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医院马俊海第二章法律、法规常识•第一节法律与行政法规•一、概念•法是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是保护、巩固和发展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实现阶级专政的工具。•由国家机关制定的法律规范有以下几种:•1.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是国家的总章程。由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在所有的法律规范中具有最高的地位和效力。•2.法律•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它的法律地位和效力低于宪法,高于其他法律规范,属于二级大法,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3.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由国家的最高行政机关,即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例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残疾人就业条例》等,这种行政法规的地位和效力低于•法律,高于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的法律规范。在全国范围内有效。•4.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它的常务委员会为了贯彻执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和需要制定的法律规范。这种地方性法规的地位•和效力低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高于规章,只在本行政区域内有效。5.规章、标准规章、标准是国务院各部、委员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的法律规范。按照制定的国家机关不同,规章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行政规章,就是由国务院各部、委员会制定的法律规范;另一种是地方规章,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的法律规范。•规章、规程、标准的效力虽不及法律、法规的效力,但法律、法规对行业进行规范之•后,规章、规程、标准就具有了法律的约束力。例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确立保健按摩师职业之后,《保健按摩师职业标准》的颁布就成为指导保健按摩行业的行业教学、技能操作和考核的依据。若不能达标则不能取得职业保健按摩师的资格证书,就不能从事按摩工作。违规从业人员不受法律保护。有关管理部门对违法从业人员可以实施行政处罚。二、法规、规章、标准之间的联系与区别•1.联系•(l)纲目并存,目从于纲•我国以宪法为总纲,其他法律为子纲,依照宪法和法律产生的法规、规章及标准为目。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构成从属关系。•(2)同属于法,具有强制约束力•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都具有法律效力。它们体现了国家的性质,代表着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具有严肃性、权威性,对各行业的发展和管理及人们的生活秩序具有强制性、约束性、保护性。•2.区别•(l)法律由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产生、通过并公布执行。规章、规程则由政府及部门依法制定并颁布。法律、规章、规程产生的层次不同,管辖的效力也不同。按照不同立法的效力等级,层次可分为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以及从属于法规的各种标准。•(2)国家法律具有高度概括性和原则性,部门和地方法规具有局限性、针对性和具体性。若部门和地方法规与国家法律有抵触便自行失去效力。第二节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是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规范,1994年7月5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1995年1月1日起施行。《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的基本法律,是制定其他劳动法规的依据。一、劳动者的权利与义务•《劳动法》对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做了明确的规定。劳动者的权利包括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劳动者的义务包括劳动者应该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二、劳动就业•关于劳动者就业问题,《劳动法》有明确规定:劳动者就业,不能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残疾人、少数民族人员、退出现役的军人的就业,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三、劳动合同•为了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双方利益,《劳动法》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劳动合同,订立和变更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1.合同的订立•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劳动合同分有效合同与无效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都为无效合同。•2.合同的解除•解除合同有两方面。一是用人单位解除合同,二是劳动者解除合同,两者都要依法办理。《劳动法》对合同的解除分别做了如下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第二十五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l)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符合上述情况,用人单位依法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劳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第二十六、第二十七条解除劳动合同:•(1)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2)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3)女职工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一条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l)在试用期内的。•(2)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3)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四、工作时间和安全卫生•《劳动法》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五、职业培训•《劳动法》规定: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这是结合我国劳动就业现状,参照国外的陷阱管理经验做出的规定。国家确定职业分类,对规定的职业制定职业技能标准,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由经过政府批准的考核坚定机构负责对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六、社会保险和福利•《劳动法》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国家发展社会福利事业,兴建公共福利设施,为劳动者休息、休养和疗养提供条件。用人单位应当创造条件,改善集体福利,提高劳动者的福利待遇。••第三节治安管理有关法律法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05年8月28日通过,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所谓治安管理,是指依据《宪法》,为了建立和维护正常的社会治安秩序、保障社会生活的正常进行,通过公安机关依据法律、依靠人民群众进行治安管理的活动。我国的治安管理属于行政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法制性、强制性、群众性、公开性、综合性、长期性、协调性、预防性等特点。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种类•1.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包括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秩序;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市场、商场、公园、影剧院、娱乐场、运动场、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的秩序;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只等公共交通工具的秩序;结伙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进行其他流氓活动;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故意散布谣言或以其他方法煽动扰乱社会秩序;谎报险情、制造混乱;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但尚未使用暴力、•威胁等方法。•2.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包括盗窃、损毁油气管道设施、电力电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水利防汛工程设施;或者水文监测、测量、气象测报、环境监测、地质监测、地震监测等公共设施的;移动、损毁国家边境的界碑、界桩以及其他边境标志、边境设施或者领土、领海标志设施的,非法进行影响国(边)界线走向的活动或者修建有碍国(边)境管理的设施的。•3.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包括组织、胁迫、诱骗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或者残疾人进行恐怖、残忍表演的;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强迫他人劳动的;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4.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包括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的;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抬至一定高度,五指并拢,掌心向上,以其肘部为轴,朝一定方向伸出手臂。•三、处罚的原则和种类•1.处罚的原则•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l)情节特别轻微的。•(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3)出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4)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5)有立功表现的。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l)有较严重后果的。•(2)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3)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4)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l)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2)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3)七十周岁以上的。•(4)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第二十二条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2.处罚的种类•(1)警告。•(2)罚款。•(3)行政拘留。•(4)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可以附加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公共场所是人们聚众活动的场所,是为了满足公众对生活文化、人际交流的需要而设立的,供公众所使用的公共设施。它的形成包含了两个主体,即劳动者和消费者。•我国目前法定管理的公共场所有四类,即生活服务类、文化体育设施类、公共福利设施类和公共交通设施类。•公共场所的范围大体有:宾馆、饭店、旅社、招待所、酒店、茶座、咖啡馆;浴室、休闲中心、美容美发、保健按摩院(所);影剧院、录像厅、游艺室、网吧、舞厅、音乐厅;体育场、游泳池、公园、度假村;展览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