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大学社会实践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推进我校学生“社会实践经历”教育工作,进一步整合和利用好各类社会资源,大力推进我校学生社会实践基地的建设,不断强化我校学生社会实践基地的管理,为学生实施“社会实践经历”提供稳定的接收单位,搭建坚实的实践平台,结合我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中所涉及的xxx大学学生社会实践基地,指的是能够为我校在校研究生、本、专科生提供社会实践机会和条件的单位或组织。第三条:学生社会实践基地是学生开展社会实践活动的重要载体,基地建设管理是否规范、保障服务是否充分、功能定位是否明确、项目设计是否科学,直接关系到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的稳定性、连续性、长效化与机制化,以及实践质量的高低与实践效果的优劣。第四条:基地的建设要遵循长期化、共赢性、网络化、动态性的发展规律,本着与学生社会角色体验相结合、与专业素质拓展相结合、与志愿服务和服务地方相结合、与学生就业和教学实践相结合的工作原则。基地建设的基本目标是“促进学生成长、服务地方发展、功能定位明确、物质保障充分、实践项目科学、考核管理规范”。第五条:xxx大学学生社会实践基地由校团委规划设计或由各校属学院根据自身专业特点申请建立,统一命名为“xxx大学大学生社会实践基地”,由校团委进行统一授牌及管理。第二章基地建设第六条:社会实践基地由学校或各校属学院与地方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街道社区、农村等本着相互支持、共同发展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签署共建协议,共同建设。第七条:各学院申请在地方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街道社区、农村等建立xxx大学大学生社会实践基地,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共建单位为当地政府机构或合法注册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有专门的机构或部门,有专人负责基地的规划建设、日常管理、活动指导与信息联络工作;2.共建单位能够满足学生长期开展项目化社会实践活动的需要,或者能够长期稳定的提供一定数量的体验实践岗位;3.共建单位每年接收我校一定数量的大学生开展社会实践活动,并为学生社会实践活动顺利开展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4.共建单位有切实措施保障学生在社会实践活动中的劳动安全、人身安全与财物安全;5.学院针对所建立的基地有相对固定的实践项目,有可以预期的实践成果,有专人负责基地的规划建设、日常管理、活动指导与信息联络工作,有1名以上的专业教师参与基地的活动指导;。6.共建单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在申请建立基地时优先考虑:(1)校地、校企合作单位;(2)与我校有长期合作关系的友好单位;(3)国有大型企业、行业龙头企业、国家政策扶持行业企业;(4)示范建设街道或居民社区;(5)在学校或合作学院设立社会奖学金、社会实践、科研创新单项奖学金或社会实践活动基金。7.校级学生组织(学生社团)申请建立学生社会实践基地、学院申请建立院级学生社会实践基地的,参照以上条件。第八条:大学生社会实践基地的设立均遵循以下工作程序:1.提出建设申请。学院或校级学生组织(学生社团)写一份《xxx大学大学生社会实践基地建设申请书》,报送校团委社会工作部;2.学校审核考察。学校在审核书面材料的基础上,联合申请单位实地考察共建单位基本条件,论证基地建设的可行性;3.学校批复申请。学校对通过审核考察的基地建设申请予以批复,对于比较优秀的基地建设方案可纳入学校大学生社会实践示范基地建设工程。4.草签共建协议。申请单位与共建单位草签共建协议(协议有效期一般不超过5年),双方落实协议有关内容,做好基地揭牌仪式有关准备工作;5.举行揭牌仪式。学校、申请单位、共建单位共同举行基地揭牌仪式,邀请各方领导出席,签署共建协议,为基地揭牌,并正式启动基地各项工作。第三章基地管理第九条:校团委是大学生社会实践基地的管理机构。对基地进行统一规划建设、资格认定、挂牌登记、监督管理、考核表彰、注销撤牌,校团委委托各学院对其所发展的基地进行统一规划建设、资格认定、挂牌登记、监督管理、考核认证、注销摘牌,基地的建设与管理情况须定期报校团委备案。第十条:经学校统一挂牌认定的社会实践基地均为全校所有有实践愿望的实践个人或团体所开放,有实践愿望的个人或团体做好实践方案经校团委批准后即可前往实践,任何团体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对其阻止或干扰。第十一条:学生社会实践基地由校团委进行认定,校、院两级基地均应按要求与程序在校团委登记,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校团委批准,不得以xxx大学名义挂牌设立学生社会实践基地。社会实践基地的牌匾均由学校按照统一规范设计制作,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私自制作学生社会实践基地牌匾。第十二条:校团委委托各学院及共建单位共同负责学生及老师在基地的日常管理与活动指导。学生及老师在基地开展社会实践活动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xxx大学及共建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不得做出有损学校、学院及共建单位声誉与利益的事情,不得以基地名义从事与实践主题无关的活动。第十三条:各学院与共建单位要建立定期与不定期的沟通机制,及时掌握基地建设与工作动态,及时解决基地建设与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在基地开展实践活动的老师及学生要充分利用自己的学科优势和专业技能,积极为地方社会与经济发展、企事业单位的成长贡献力量,并保持与基地的长期联络,不断开拓新的实践项目。第十四条:在基地实践活动中因科研合作、项目合作等产生的科研成果、项目成果等涉及知识产权的问题,由学校、学院与共建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学校有关规定,按照共建协议或具体的合作协议协商解决。第四章考核认定第十五条:校团委每年对全校的社会实践基地进行一次考核,考核内容主要包括:管理制度、沟通机制、保障措施、项目运转、实践成果(效果)、发展建设等6个方面,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与不合格三个等级。第十六条:学校对考核获得优秀等级的基地给予表彰。考核优秀的校级基地可纳入下一年度学生社会实践示范基地建设工程,并给予一定的建设经费支持。第十七条:对于考核不合格的基地限期整改,连续两次考核不合格或基地出现保障不充分、人员不到位、管理不规范、项目不合理,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等情况,共建协议自动终止,学校对基地予以注销摘牌。第五章附则第十八条:各校属学院于XX年X月XXX日之前将目前本学院所属的社会实践基地(含名称、地点、基地性质、管理制度、沟通机制、保障措施、项目运转情况、及近年实践效果、发展建设等基地相关材料)报校团委社会工作部,校团委将根据各学院所报社会实践的情况进行重新评审,对于通过评审的社会实践基地进行统一授牌。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