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庆阳市易地扶贫搬迁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全市易地扶贫搬迁项目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提高项目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十三五”时期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的意见》和《甘肃省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市、县(区)发展改革部门是本辖区易地扶贫搬迁项目的主管部门,承担易地扶贫搬迁项目的管理工作。第三条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群众自愿,量力而行、保障基本,因地制宜、科学规划,精确瞄准、创新机制的原则。第二章搬迁范围及安置标准第四条易地扶贫搬迁项目的实施范围为六盘山集中连片特困地区片区县和插花型贫困区。庆城县、华池县、环县、合水县、宁县、正宁县、镇原县属于六盘山集中连片特困地区片区县,西峰区属于插花型贫困区。第五条易地扶贫搬迁采取整体和分散迁出方式,以整村整组搬迁为主。第六条易地扶贫搬迁对象主要包括以下三个部分:-2-(一)自然条件恶劣、基础设施落后、地方病多发、扶贫成本过高或者就地脱贫无望、年人均纯收入在标准线下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和同居住地同步搬迁的非建档立卡户;(二)生态环境脆弱、生命财产安全受到严重威胁需要避险搬迁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和同居住地同步搬迁的非建档立卡户;(三)享受农村一、二类低保群众和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残疾人等纳入建档立卡贫困户的特殊困难群体。分散居住、符合搬迁条件且有搬迁意愿的非建档立卡贫困户由县(区)人民政府决定是否搬迁。第七条下列情况不得作为易地扶贫搬迁对象:(一)因采矿沉陷、开发占地、工程建设、城镇扩建、生态保护区设立和建设等原因需要搬迁的人口;(二)平原地区、行蓄洪区、重大自然灾害恢复重建区人口;(三)已享受国家危旧房改造、棚户区改造政策的人口;(四)已脱贫的贫困户。第八条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区应当选址在环境容量许可、水土资源有保障、基础设施和社会公共服务设施完善,能满足搬迁群众生产生活条件需要且有带动搬迁群众脱贫致富产业的区域,避开地质灾害易发区、洪涝灾害威胁区、生态保护区、和永久基本农田,靠近城镇、中心村和园区景区。第九条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要统筹考虑水土资源条件、城镇-3-化进程及搬迁对象意愿,采取易地搬迁、整村推进,整体搬迁、插花安置,就近搬迁、改善条件等多种安置模式,实现灵活搬迁。主要采取下列模式搬迁:(一)就近选择交通便利、基础条件较好的水川地及塬台地集中安置;(二)依托水利工程和土地整治工程,通过合法开发荒地或者利用农林场闲置土地集中安置;(三)依托县城、小城镇、工业园区、农业产业基地、乡村旅游基地集中安置;(四)对于确需搬迁且无条件集中安置的,可在生产生活条件较好的村组分散插花安置;(五)安置区已有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以及土地、空置房屋等资源,由所在地政府采取回购空置房屋、配置耕地等资源安置部分搬迁对象;(六)对有劳务技能和商贸经营基础,在城镇有一定生活能力的搬迁群众,可通过回购符合面积控制标准的城镇商品住房进行安置;(七)对于行政区内缺乏安置资源且有接收安置地的,可实施跨乡(镇)、跨县(区)集中安置。(八)对于鳏寡孤独、“五保”等丧失劳动能力的搬迁群众,可通过在安置区建设幸福互助院等方式安置;-4-(九)符合实际的其他安置模式。第十条搬迁对象根据经济承受能力,可采用自建、代建、联建、统建、购置等多种方式建设住房。鼓励群众按规划自建和联建住房。第十一条中央补助建档立卡搬迁群众在农村建设的安全房,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20平方米,按照以下标准建设住房:(一)家庭人口1--2人的,采取与幸福院、养老院共建、建设集中公寓等方式,将住房面积控制在标准之内。(二)家庭人口为3人的,住房建筑面积以60平方米为主;(三)家庭人口为4人的,可适当增加到80平方米;(四)家庭人口4人以上的,住房面积控制在100平方米以内。城镇安置按照以下标准购房:(一)家庭人口4人以下的,购房建筑面积以60平方米为主;(二)家庭人口为4人的,购房建筑面积以75平方米为主;(三)家庭人口4人以上的,住房面积控制在90平方米以内。农村一、二类低保群众及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残疾人等特困群体安置住房建筑面积人均不超过15平方米,总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第十二条住房设计应当符合抗震设防标准,确保住房质量达标。第十三条按照一户一宅方式安置的,可以采取在分配的宅-5-基地预留续建空间等办法,由搬迁对象今后根据自身经济条件改善状况和实际能力自主决定是否扩建。第十四条享受政策的建档立卡搬迁户,在未稳定脱贫前,不得自主举债扩建,防止变相扩大住房面积、提高建设标准和过度装修;也不得回购公租房、廉租房等国家已补助投资建设的住房作为搬迁安置用房。已采用公租房、廉租房进行安置的项目,应整改退出。对于确需与建档立卡贫困户同步搬迁的其他农户,可以根据群众生产生活习惯,地方财力和农户自筹能力,自行确定面积控制标准。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用房10年内不得出售。第三章计划管理和建设用地第十五条市、县(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编制本辖区易地扶贫搬迁规划,报本级政府批准后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作为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和年度计划的依据。规划实施中期,市发展改革部门组织规划评估。第十六条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实行项目库管理。市发展改革部门依据省上确定的年度搬迁规模和投资计划,审批县(区)项目实施方案,按规定上报省发展改革部门备案。县(区)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做好项目储备,按要求在国家重-6-大建设项目库及时推送项目信息,未纳入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的,原则上不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第十七条市发展改革部门依据省级项目库和当年搬迁脱贫任务,编制全市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年度建议计划,经市以工代赈易地搬迁工作领导小组审查同意后报省发展改革部门。第十八条市发展改革部门收到省上下达的投资计划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转下到各县(区),并抄报省发展改革部门备案。县(区)发展改革部门收到投资计划后,依据已批复的项目实施方案统筹使用各类资金,及时组织实施。第十九条易地扶贫搬迁项目投资计划下达后,不得擅自调整或变更搬迁对象、安置点、规模、标准等计划内容;确需调整或变更的,应按程序报投资计划下达部门批准。第二十条易地扶贫搬迁建设用地应纳入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第二十一条市、县(区)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开通易地扶贫搬迁用地手续办理审批绿色通道。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优先保障易地扶贫搬迁工程用地需要,免收安置区建设用地耕地开垦费和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地方留成部分。第二十二条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使用国有未利用土地的,以无偿划拨方式提供;使用农村集体土地的,采用集体土地使用权-7-调整或有偿征用等方式,由县(区)人民政府给予一定的补偿;市、县(区)人民政府或法人依法开发整理的土地,可优先用于搬迁群众安置。占用耕地和其他农用地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第二十三条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用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确定土地使用年限和承包方式;迁出区原集体土地所有权不变。易地扶贫搬迁宅基地应依据实施方案统一规划,在城镇规划区外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完成占补平衡。第二十四条市、县(区)国土资源部门在分解下达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时,应当向易地扶贫搬迁任务重的县(区)、乡镇倾斜。迁出区开发利用置换的土地指标和补偿费用,应当优先用于搬迁安置区建设用地。在满足城镇化需要的基础上,允许贫困地区将部分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在全省范围内交易。第二十五条搬迁后的废弃建设用地应及时予以整理复垦,作为农林牧发展用地,促进生态环境恢复和改善。第四章方案报批与建设第二十六条县(区)发展改革部门根据易地扶贫搬迁年度-8-目标任务,组织编制本县(区)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实施方案经同级以工代赈易地扶贫搬迁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同意后报市发展改革部门。第二十七条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实施方案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按照行业规范标准编制,应包括搬迁对象、安置方式、建设内容、投资来源、承贷规模、产业发展等主要内容,并明确提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搬迁后的脱贫举措。第二十八条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实施方案由省、市发展改革部门按照确定权限审批。跨市州的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实施方案由省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本市范围内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实施方案由市发展改革部门组织相关单位及专家审查、论证后审批,并将批复和审查意见上报省发展改革部门备案。第二十九条县(区)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市发展改革部门批复的项目实施方案,会同本县(区)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审批单项工程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并报市发展改革部门备案。第三十条县(区)人民政府是易地扶贫搬迁工程的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负责开展搬迁对象宣传动员与审查确定、安置区选址、安置用地落实、实施方案编制、项目资金衔接等前期工作;推进项目实施,开展项目管理和资金监管,完成建设任务;做好土地和住房分配、迁出区生态修复和宅基地复垦、户籍迁移、子-9-女入学、社会保障等相关工作;统筹落实非建档立卡户搬迁资金需求;针对可能出现的重大问题制定应对预案或对策。项目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易地扶贫搬迁政策宣传、搬迁对象筛选审查、贴息贷款户身份核查、土地和住房分配、户籍迁移、施工组织、后期管护等工作。第三十一条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实行公告公示制,主动接受社会和新闻媒体的监督。县(区)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将项目建设内容通过广播电视、政府门户网站或部门网站向社会公布;项目实施前,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实施地显要位置设置永久性公示牌,对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和期限、建设内容、资金规模和来源、易地扶贫搬迁对象、补助标准和发放情况、项目实施单位、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监督电话等内容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第三十二条易地扶贫搬迁项目住房建设可因地制宜采取自建、代建、联建、统建、购置等多种方式,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区别不同住房建购形式,制定投资安排、最低补助标准以及具体补助办法等。项目主管单位应当加强指导和管理,坚持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确保工程质量和建设进度。第三十三条对符合政府采购和招标条件的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应当公开招投标,市、县(区)有关部门应当开通招投标绿色通道,优先办理项目手续。县(区)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加强工程建设过程控制和质量管理,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工程监理制、-10-合同管理制和群众质量监督员制度。实行合同制管理的工程,县(区)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与乡镇、行业主管部门及施工单位签订四方合同,明确工程协调管理、建设工地落实、工程技术管理、监督检查及质量责任人责任等。第三十四条为增加搬迁贫困群众收入,项目施工方应尽可能吸纳有劳动能力的贫困搬迁对象参与工程建设,并按当地同等务工人员工资水平发放报酬。第三十五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复的实施方案和单项工程设计组织建设,不得随意变更建设内容。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设计和调整概算的,应当报审批单位批准。第三十六条县(区)发展改革部门依托全省精准扶贫大数据管理平台,对易地扶贫搬迁相关数据实行动态采集、监测分析,每月25日前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填报上月项目开工、投资完成、地方资金到位、工程形象进度等情况。每年在新开工项目中选择一个典型项目,指定专人定期对项目前期工作、住房建设、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来源、搬迁安置、组织实施、迁出区土地和房屋等资源处置、安置社区管理,以及搬迁群众后续发展等情况进行全程跟踪调查,于每季度末向市发展改革部门报送典型项目动态监测分析报告,由市发展改革部门汇总上报省发展改革部门。第三十七条县(区)应当建立资料齐全、数据真实可靠的-11-项目档案。第五章资金管理第三十八条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建设资金包括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作为资本金注入省级融资平台的专项建设基金及地方政府债券、中央财政扶贫资金、省级财政配套资金、政策性和开发性金融机构贷款资金、市县政府财政配套、整合的专项资金以及群众自筹资金。项目县(区)要按照签订的购买服务协议切实担负起还款主体责任,坚决杜绝把还款责任转嫁给搬迁群众的行为,确保贫困搬迁群众自筹部分控制在1万元以内。第三十九条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