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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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一、名词解释:1、商法:以商事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所谓商事关系大体上说就是一定社会中通过市场经营活动而形成的社会关系。包括两部分:商事组织关系和商事交易关系。2、商事组织就是人们为从事商品生产和交换而经成的经济实体。商事交易就是商事组织以及其他人在市场领域从事的各种经营活动。3、商人:就是以自己名义实施商行为并以此为常业的人。商行为就是适用商事法律规范的营利行为。4、绝对商行为就是依行为性质,无论什么人实施都构成商行为的行为。工农业商行为:就是以营利为目的并具有工农业性质的行为。5、形式的商法,最典型的就是独立于民法典之外的商法典。这各立法体例称为民商分立制。6、公示原则,在涉及公众或多数当事人的场合,商法实行公示原则,要求将有关事实公诸于世。7、外观法则,对于商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各国商法大都采用客观主义的认定方法,即有关行为的内容及含义的解释,以表示行为的客观表象为准,即使这种解释不利于表意人孔雀得推翻。8、美国统一商法典,1940年起,经全国统一州法委员会与美国法学会的通力合作,历经12稿,终一在1952年公布了第一部统一商法典,成为美国商法统一运动中最令人瞩目而且最有影响的成果。9、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而依法设立的,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以自有资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法人。10、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11、股份有限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肌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12、公司章程,记载公司重要事项和股东权利义务的重要法律文件。13、子公司的法律地位14、公司的注册资本,公司设立时所有的资产,是投资者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际出资额的总和。15、股份转让,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持有人依法自愿将自己的股份转让给他人,使他人取得股份成为股东的法律行为。16、国有独资公司17、发起人,创办筹备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人。18、募股申请19、创立大会20、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的法律地位21、监事会,是公司为了保障董事和其他高层职员忠实执行股东和公司章程而专门设立的一个职能机关。22、股份发行的“三公”原则23、记名股票24、上市公司,指发行的股票经国家有权机关批准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25、资产负债表,26、公积金,公司为了预备弥补亏损和扩大生产规模在注册资本之外准备的基金。27、公司合并,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公司合并成为一家公司,原来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由合并后的公司全面承受,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继承。28、公司分立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29、国有独资公司,根据我国《公司法》64条的规定,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30、无限责任公司,两人以上股东所组织,全体股东对公司债务负连带无限责任的公司。31、两合公司,一人以上无限责任股东与一人以上有限责任股东所组织,前者对公司债务负连带无限责任,后者仅负有限责任的公司。32、股份的发行是指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设立中的股份有限公司为了筹集公司资本,出售和分配股份的法律行为。33、普通合伙就是全体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利润和共负亏损,全体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合伙。特殊合伙部分成员不参加经营并且对合伙债务负有限责任的合伙。34、隐名合伙,当事人约定一方对他方所经营的事业出资,而分享其营业所得的收益及分担其营业所受损失的契约。35、有限合伙是一名以上普通合伙人与一名以上有限合伙人组成的合伙。36、合伙企业分支机构是指合伙企业在自身营业场所以外设立的,以合伙企业的财产从事本企业核定经营范围内的业务活动的,从属于合伙企业的经营机构。37、竞业禁止,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伙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38、交易禁止,合伙人非经合伙协议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同意,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38、入伙指合伙存续期间,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加入合伙,从而取得合伙人资格。39、退伙指合伙人退出合伙,从而丧失合伙人资格。40、声明退伙又称自愿退伙是指合伙人基于自愿的意思表示而退伙。法定退伙是指合伙人因出现法律规定的事由而退伙。41、退伙的效果指发生退伙时退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和民事责任的归属变动。42、破产常常用作指称在债务人无力偿债务的情况下以其财产对合力权人进行公平清偿的法律程序。传统的破产概念以破产为法律事件,把倒闭清算作为债务人无力偿债的必然结果。现在的破产则以破产为事实状态,在这种事实状态下存在着种种不同的处理方式和种种不同的可能结果。43、破产原因是适用破产程序所依据的特定法律事实。44、破产申请是破产申请人请求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意思表示。破产申请人是与破产案件有利害关系,依法具有破产申请资格的民事主体。45、破产案件的受理,又称立案,是法院在收到破产案件申请后,认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而予以接受,并由此开始破产程序的司法行为。46、形式审查是判定破产申请是否具备法律规定的破产申请形式条件的工作程序。实质审查是判定破产申请是否具备法律规定的破产申请实质条件的工作程序。47、债权申报是债权人在破产案件受理后依照法定程序主张并证明其债权,以便参加破产程序的法律行为。48、债权申报期限是允许债权人向法院申报其债权的固定期间。49、破产无效行为,债务人在破产状态下实施的使破产财产不当减少,或违反公平清偿原则,从而使债权人的一般清偿利益受到损害,依法应被确认无效的财产处分行为。50、债权人自治是指全体债权人通过债权人会议,对破产程序进行中涉及债权人利益的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并监督破产财产管理和分配的一系列权利,以及保障这些权利实现的有关程序制度。51、破产宣告就是法院对债务人具备破产原因的事实作出有法律效力的认定。52、破产宣告裁定是法院对债务人具备破产原因的事实作出认定的法定方式。53、取回权是指从清算人接管的财产中取回不属于破产人的财产的请求权。54、破产债权是基于破产宣告前的原因而发生的,能够通过破产分配由破产财产公平受偿的财产请求权。55、破产抵消权是指破产债权人在破产宣告前对破产人负有债务的,不论债的种类和到期时间,得于清算分配前以破产债权抵消其所负债务的权利。56、别除权是指债权人不依破产程序,而由破产财产中的特定财产单独优先受偿的权利。57、破产费用是指破产程序开始后,为破产程序的进行以及为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在破产财产的管理、变价和分配中产生的费用,以及为破产财产进行诉讼和办理其他事务而支付的费用。58、破产变价是指清算人将非金钱的破产财产,通过合法方式加以出让,使之转化为金钱开矿以便于清算分配的过程。59、破产分配又称破产财产的分配是指破产清算人将变价后的破产财产,依照符合法定顺序并经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分配方案对全体破产债权人进行平等清偿的程序。60、追加分配是在破产分配完成,破产程序终结以后,对于新发现的属于破产人而可用于破产分配的财产,由法院按照破产程序的有关规则对尚未获得满足的破产请求权进行清偿的补充性程序。61、破产程序的终结是指破产程序不可逆转地归于结束。62、和解是指具备破产原因的债务人,为避免破产清算,而与债权人团体达成以让步方法了结债务的协议,协议经法院认可后生效的法律程序。63、重整是指在企业无力偿债的情况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保护企业继续营业,实现债务调整和企业整理,使之摆脱困境,走向复兴的再建型债务清理制度。64、营运价值就是企业作为营运实体的财产价值,或者说企业在持续营业状态下的价值。65、有价证券是指代表某种财产性权利的证券,该证券与其所代表的权利密切结合行使权利以持有相应的证券为必要。票据广义的票据包括各种记载一定文字,代表一定权利的文书凭证。狭义的票据则是一个专用名词专指票据法所规定的汇票、本票和支票等票据。66、票据法是规定票据种类、签发、转让和票据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等内容的法律规范的总称。67、票据关系是指基于票据行为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或称权利义务关系。票据关系当事人是指享有票据权利,承担义务的法律关系主体。基本当事人是随出票行为而出现的当事人。出票人是在票据上签名,发出票据的人。付款是受出票人委托付款并记载于汇票或支票上的人。收款人是从发票人处接受票据并有权向付款人请求付款的人。68、非基本当事人是在票据发出之后通过其他票据行为而加入到票据关系中的当事人。69、非票据关系是相对于票据关系而言的一种法律关系,是由票据法直接规定的,与票据行为相联系但又不是由票据行为本身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70、票据行为,狭义的票据行为公里指承担票据债务的要式法律行为,包括出票(发票)、背书、承兑、保证、参加承兑、保兑等六种。广义是指以发生、变更或消灭票据关系为目的而为的法律行为。71、票据权利就是票据上所表示的金钱债权,是持票人以取得票据金额为目的凭票据向票据行为人所行使的权利。72、票据伪造广义的票据伪造指假冒他人的名义而为票据行为的一种行为。狭义的伪造则专佛假冒出票人名义签发票据,即为出票行为。73、票据变造,没有合法权限的人在已有效成立的票据上变更签名以外的记载内容的行为。74、票据的涂销是指涂去票据上记载的事项的行为。75、票据抗辩,票据债务人对于票据债权人提出的请求,提出某种合法的事由而予以拒绝。76、物的抗辩,基于票据本身的内容(票据上记载的事项以及票据性质)发生的事由而为的抗辩。人的抗辩,主要由于债务人与特定债权人之间发生的关系而发生,因而只能向特定的债权人行使。77、空白票据是出票人在签发票据时,有意将票据上应记载的事项不记完全,留持票人以后补充的票据,又称未完成票据。78、票据丧失,是指持票人失去对票据的占有,包括绝对丧失与相对丧失。79、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持票人的票据。80、汇票出票出票人制作票据,并将票据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81、绝对应记载事项是指票据上必须记载的事项,否则票据便会无效。82、一般转让背书是指具有完全转让力与担保力的背书。特殊转让背书是这两种效力受到不同程度限制的背书。83、空白背书是背书人不记载被背书人的姓名,仅签章于汇票背面或粘单上的背书。84、回头背书又称还原背书或逆背书系以汇票上已有的债务人为被背书人所为的背书。期后背后是于汇票所载到期日届至后所为的背书。无担保背书是指背忆具在背书时记载了免除担保承兑和付款责任的背书。禁止背书的背书又称禁转背书是背书人在作成背书时,在汇票上记载了禁转文句的背书。85、委任背书是持票人为委托他人代为领取票款而为的背书。设质背书,是背书人以票据权利市政定质权为目的所为的背书。86、背书的连续是指汇票上所记载的背书,自收款人至最后的被背书人,在形式上均相互连续而无间断。87、承兑是汇票付款人明确表示于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一种票据行为,也就是表示愿意承担票据义务的行为。88、应当请求承兑的汇票指持票人必须在请求承兑并经付款人承兑的前提下才能请求付款的汇票。不必承兑的汇票是指持票人无须请求承兑就可以直接行使追索权或直接行使付款请求权的汇票。89、承兑提示是汇票的持票人在承兑的期限内,以确定和保全其票据权利为目的,向付款人出票据,请求予以承兑的行为。90、承兑的撤回又称承兑的涂销是指付款人为不使承兑发生法律效力而为的一种行为。91、保证是指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人,为担保特定票据债务人票据债务的履行,以负担同一内容的票据债务为目的所为的一种具有独立性的附属票据行为。92、正式保证是指保证人在票据上记载保证字样并签章的保证行为,略式保证为仅在票据上签章而没有记载保证字样的保证行为。93、付款,广义的付款指一切票据关系人,依票据文义向票据债权人支付票载金额的行为,狭义的付款则仅指付款人或担当付款人所为的消灭票据关系的付款。94、到期付款是指在到期日或其后法定期间内或持票人同意延长的期间内所为的付款。期外付款是指在上述期间外所为的付款。95、付款的提示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或担当付款人现实地出示票据以请求其付款的行为。96、追索权是指汇票到期不获得付款或期前不获承兑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