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教师惩戒权及其适用范围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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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教师惩戒权及其适用范围探析肖青河南省信阳工业学校中小学教师惩戒权及其适用范围探析摘要:教育惩戒是一种正确而且必要的教育方法,教育惩戒权是中小学教师的合法职权之一。为了界定和理解教师惩戒权,需要对惩戒和体罚加以区分和辨析。明确中小学教师惩戒权的教育性导向是实施教育惩戒权法理上的保护,从行为动机的角度给中小学教师惩戒权以合理的注解,充分肯定中小学教师惩戒权的教育动因,这是中小学教师惩戒权实施的基本前提。关键词:中小学教师;教育惩戒权;合法职权;界定;实施要求。中小学教师惩戒权是指中小学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依法拥有的对学生的失范行为进行处理,以避免学生的失范行为再次发生,促进合范行为产生与巩固的一种权力,是教师的职权之一。[1]作为未成年学生,中小学生在接受外在行为规范并将其转化为自身准则的过程中.无法完全排除外来的各种影响,需要教师对其进行指导和矫正。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教师行使正当的惩戒权。保证了教育教学活动的顺利进行,维护了学校正常的秩序。而学校作为社会的缩影,教师对学生的失范行为行使惩戒权,促进了学生个体的社会化,促进了社会的发展与进步。在我国当前的历史条件下,中小学教师正当惩戒权的行使具有极大的价值和现实意义。一、教育惩戒权是中小学教师的合法职权。教育惩戒是一种正确而且必要的教育方法,教育惩戒权是中小学教师的合法职权之一。教师惩戒权是教师基于其职业而获得的一种职权,主体是教师。但在某些情况下,学校也可能成为教育惩戒的主体。与学校作为主体的教育惩戒相比,教师惩戒权的对象与内容方面都存在较大差异。中小学教师惩戒的相对方一般是针对其管理下的一定班级的学生,目的是为了维持教育活动的正常秩序,常常由教师个人行使惩戒权。在惩戒的内容与方式上,中小学教师惩戒的内容通常是口头言语责备、没收、隔离或留校等,对于警告、记过等方式则要报学校同意与批准。中小学教师之所以要惩戒学生,并不是针对学生本人,根本原因在于学生有失范行为,因此,学生的失范行为是教师惩戒的真正对象。总的来讲,学生的失范行为包括两方面:一是指中小学生在行为的价值取向上与中小学行为规范的要求不同,甚至相反;一是指中小学生在角色演绎上与其本身的身份不相符合,偏离中小学生行为规范,对学校造成了一定程度的负面影响。[2]二、教师惩戒权的界定为了界定和理解教师惩戒权,需要对惩戒和体罚加以区分和辨析。因为在现实生活中,人们往往把二者混为一谈。在教育中,惩戒是指“通过给学生身心施加某种影响,使其感到痛苦或羞耻,激发其悔改之意,从而达到矫正的目的”。体罚则是指“施加惩罚使学生身心感受到痛苦,以促使其避免痛苦,改正错误”。从字面上看两者的差异确实不大,因而人们在实践中常常混淆,认为惩戒即体罚。如有人指出:“其(惩戒权)实质是现行教育体制的衍生物,是寄生于一部分素质低下、对教育的内涵理解肤浅的教师头脑里的一种病毒,一旦发病,便会使寄生客体无端侵犯学生的名誉权、人身权,轻者使学生的人格和尊严受损,重者则导致鲜活生命的消失。可见,惩戒权对学生来说是丧失人性、泯灭人性、扼杀人性的一种违法行为。”这里作者在使用惩戒权的概念时,显然没有把惩戒与体罚区分开来,其实二者应有着本质的不同。其一,从目的上看,惩戒是为了帮助学生真正认识错误,悔过自新,从而“不愿”犯错;体罚则侧重于使学生惧怕皮肉之苦,从而“不敢”犯错。其二,从程度上看,惩戒是不以损害学生身心健康为原则的一种教育方式,是教师的职业权利之一;而体罚不仅损害了学生的身心健康,更是一种违法行为。其三,从手段上看,虽然二者都是通过施罚使学生身心感到痛苦来达到最终的目的,但痛苦的内涵不同。惩戒中的“痛苦”是学生幡然悔悟后的痛苦,多是内发的;体罚中的“痛苦”更多地是教师施加给学生的,多是外在的。其四,从效果上看,惩戒能使学生最终心悦诚服地改掉错误,且能增进师生感情;而体罚虽然也能促使学生改正错误,但学生完全是被动,学生往往还会对教师产生抵触情绪,甚至导致更加严重的违规行为。三、中小学教师惩戒权的实施要求。教育惩戒的目的是通过给学生精神上的触动或刺激来激发学生改正错误的决心或行为,但惩戒是一把双刃剑,教育惩戒也有一定的局限性,不当的教育惩戒不仅收不到好的教育效果,还可能导致逆反和抵触心理,甚至会把犯错误的学生推向犯罪的深渊。[3]因此,中小学教师惩戒权的行使必须要遵循一定的要求。(一)明确中小学教师惩戒权的教育性导向。明确中小学教师惩戒权的教育性导向是实施教育惩戒权法理上的保护,从行为动机的角度给中小学教师惩戒权以合理的注解,充分肯定中小学教师惩戒权的教育动因,这是中小学教师惩戒权实施的基本前提。在教学实践中,广大中小学教师要深刻认识到教育惩戒只是一种手段,实施教育惩戒的真正目的在于教育学生。马卡连珂曾经说过:合理的惩罚制度不仅是合法的,也是必要的。但合理的惩戒应具有教育性,不能直接对学生的肉体进行摧残,也不能进行人格上的侮辱或精神虐待,它注重学生在外部强制力量的作用下,通过内心的反省,反思自己的言行,从而自觉接受并幡然醒悟,通过自身努力,树立正确观念,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的过程。因此,一定意义上讲,教师惩戒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都是为了学生的发展与成长,都是为了保护学生的正当权益,侵害学生的肉体、进行心理惩罚和精神虐待等方式都是不可取的。(二)明晰中小学教师惩戒权的权利与义务的关系。理顺中小学教师惩戒权的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有助于明确中小学教师惩戒权的法律责任。从某种意义上讲,教师与学生的法律关系中,一方的权利对应着另一方的义务,因此,在中小学教师惩戒权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处理上,我们首先应明晰中小学教师具有教育惩戒的权利,学生具有接受教育惩戒的义务;其次,我们还应明晰中小学教师惩戒权既是权利也是义务。关于中小学教师惩戒权性质的认识一直是存在争议的,有学者认为它是一种权力,也有学者认为它是一项权利。中小学教师惩戒权若是一种权利,那么,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权利允许放弃或转让,行使权利也并不意味着承担责任,换句话说,教师可以实施也可以不实施教育惩戒,放弃教育惩戒权不属于渎职,无需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中小学教师惩戒权若是一种权力,情况则完全不同,不可以放弃或转让,否则就构成失职,教师要依法正当行使教育惩戒权,不用或无度滥用都必须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在现实生活中,由于来自学生家长的压力、社会舆论的负面影响以及教师自我防护心理的增强,许多中小学教师“谈戒色变”,他们是不想行使教育惩戒权的,和此时的中小学教师惩戒徒具形式,只有当教育惩戒权既成为中小学教师的权利又成为其义务时,才能为中小学教师惩戒权成为明晰的教育权奠定执行的基础。(三)构建制度化的中小学教师惩戒权体系。构建制度化中小学教师惩戒权体系对于中小学教师惩戒权的真正落实具有重要的作用。第一,要构建系统化的中小学教师惩戒权的政策制度。如,制订《教育惩戒法》或在《教育法》、《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中加入教育惩戒的内容,构建由法令、条例、规章等组成的系统化的、层次分明的相对完善的法律条例,对中小学教师惩戒权的方式、内容、运行机制等进行确定,使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时有章可循,为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提供法理依据,从而保证中小学教师惩戒权的有序落实。第二,要构建中小学教师惩戒权行使的程序制度。程序是指主体作出某种行为的步骤、方式、时间或顺序等的规定。有一句谚语:一道合理的程序优于一打至善的实体规则。这体现了行政程序在行政法学中的重要性。第三,构建服务于中小学教师惩戒权行使的救济制度。中小学教师在实施教育惩戒时或多或少总会触及学生的利益,可能会影响、限制甚至剥夺学生的受教育权或其他正当权利,所采取的管教措施也有可能会使学生承担不利的后果,侵害其利益,因此,为了保护学生的权益,在承认中小学教师具有惩戒权的同时,也应当有相应的救济手段与之相配套,完善校内申诉、行政申诉、行政复议等制度,以切实保护学生的合法性权益。参考文献:[1]孙月鹤。教师惩戒权的表现形式与分类[J].中国校外教育(下旬刊),2008,(05)。[2]董立山。自治与法治之间———高校学生惩戒权行使问题研究[M].湖南人民出版社,2007.22.[3]王振存。科学认识教育惩戒本质[J].河南教育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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