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管理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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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社区矫正管理工作制度矫正对象报到登记制度一、矫正对象在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到司法所办理报到登记手续。二、矫正对象在报到登记时应携带本人近期正面免冠照片一张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同时出示本人身份证原件供矫正办工作人员查验,并提交持有的相关法律文书。三、接受矫正办工作人员的首次谈话教育,如实回答矫正工作人员的提问。四、接受司法所社区矫正宣告。五、与司法所签订《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六、与社区矫正责任人、社区矫正志愿者签订接受监督、帮教协议书。七、向矫正对象发放《江苏省社区矫正对象须知(试行)》及《鼓楼区矫正对象奖惩须知》读本,指导矫正对象认真学习。社区矫正工作谈话走访制度一、司法所矫正办应针对矫正对象具体思想状况和心理状况,做好对矫正对象的谈话教育工作,并将谈话教育内容记录在案。二、矫正办工作人员在对矫正对象的谈话教育过程中,要做到尊重矫正对象人格,耐心真诚,不得有任何侮辱性的言行,维护矫正对象依法应享有的权益不受侵犯。三、与矫正对象谈话教育中做到抓住关键,坚持原则,耐心疏导,指出方向。四、遇特殊情况可有针对性地联系司法局、派出所、法院关协等相关人员共同开展谈话教育。五、根据矫正对象的不同情况,适时做好或委托社区“三包一”帮教小组做好对矫正对象的走访工作,便于及时掌握矫正对象的实际状况和存在问题,立足矫正工作质量的提升。矫正对象每周汇报制度一、矫正对象每周必须电话向司法所报告一次本人上周活动情况。二、矫正对象每周电话汇报内容必须属实,不得隐瞒、虚报。三、矫正对象每月电话汇报不得少于四次。四、对按时向司法所矫正办进行电话汇报的矫正对象在月度考核计分中加以规定分值,凡不足规定报告次数的按规定予以扣除分值。五、对矫正对象每周电话汇报的情况,司法所矫正办工作人员应如实记录在案,对矫正办工作人员未予记录的情况,司法所领导应予以批评教育,令其改正,造成不良后果的应报区司法局给予纪律处分。矫正对象公益劳动制度一、建立司法所社区矫正管理公益劳动基地。二、由司法所组织社区矫正对象不定期进行公益劳动,原则上为每年不少于2—3次。三、社区矫正对象每月参加公益劳动有社区监督帮教工作小组安排,参加公益劳动每月累计不得少于12小时。矫正对象参加社区公益劳动情况由社区矫正责任人按月向司法所通报,并由司法所记录在案。四、对不按规定参加社区公益劳动或请假未经批准不参加社区公益劳动的矫正对象,在月度考核计分表中按规定分值实行倒扣。五、矫正对象参加社区公益劳动应坚持力所能及,并注意坚持“矫正对象参加公益劳动与矫正对象一技之长相结合”的原则,注重实效。矫正监督责任人制度一、根据社区矫正工作要求,从矫正对象报到之日起,由司法所、社区矫正监督责任人、矫正对象签订《矫正监督责任书》。二、根据工作需要,原则上由所在社区党总支书记担任该矫正对象矫正监督责任人。三、社区矫正监督责任人负责以下工作:1、对社区矫正对象的遵规守纪和接受矫正情况进行监督,督促社区矫正对象遵守社区矫正规定,履行社区矫正义务。2、保持与社区矫正对象的联系,及时发现、掌握社区矫正对象情况。3、每月及时向司法所反馈矫正对象情况,如遇特殊情况及时反映。4、及时与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沟通信息,研究矫正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制订对策。矫正对象迁出(入)交接制度一、加强对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防止出现脱管、漏管情况。二、对户籍所在地与实际居住地分离的矫正对象,在报到登记后,应及时办理相关委托管理手续,将矫正对象档案、相关法律文书移送上级主管机关,及时转入实际居住地矫正工作机构,实施委托管理。三、对实际居住地为本所管理区域内的矫正对象,应按上级矫正主管机关规定,接纳管理或接受托管。四、对经查实确因搬迁等原因去向不明、无法查找的矫正对象,以书面报告形式向上级主管机关报告,必要时可通过上级主管机关将相关法律文书退回原审判机关备案。矫正对象请销假制度社区矫正对象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应严格遵守矫正对象请销假制度。一、凡因工作、治病或其他正当理由需暂离本市的矫正对象,需于行前一周内到司法所提出请假申请,填写审批表,回宁后需及时到司法所销假。二、经研究批准后,司法所应对申请外出的矫正对象进行外出期间须遵纪守法的告知教育。三、矫正对象外出后,活动范围必须在批准范围内进行,不得越界。四、凡因特殊情况需延长请假期限的,应事先报告司法所矫正办,经同意后方可延续,回宁后应按规定办理续假及销假手续。五、矫正对象在外地工作、生活期间,应自觉遵纪守法和矫正规定,不得进行与自己身份不相符的活动。社区矫正档案管理制度一、矫正对象被决定执行社区矫正之日起应按规定建立矫正档案,一人一档。二、矫正对象档案包括内容按《江苏省社区矫正对象档案管理制度(试行)》执行。三、矫正对象档案应按规定要求填写,做到规范化。四、社区矫正对象因矫正地址变更、重新犯罪、收监执行等原因需办理矫正档案转移的,应将矫正档案整理完整移送区司法局,及时移交新变更地的社区矫正工作机构或侦查机关、监狱。五、按照区司法局社区矫正管理移动平台设置要求,及时准确将矫正档案中相关资料输入计算机电子档案。六、遵守矫正档案保密制度,未经区司法局主管部门批准,司法所不接待外调人员查阅,无关人员一律不准查阅社区矫正档案,不得用电话查阅档案。七、对矫正对象档案管理,应当遵守档案管理的一般管理要求,做到防遗失,防损坏,妥善保管。社区矫正管理考核奖惩制度一、社区矫正对象管理考核奖惩按《江苏省社区矫正对象考核奖惩办法(试行)》及《南京市社区矫正对象处罚试行办法》进行。二、对社区矫正对象的考核奖惩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准确及时的原则,依法适用的原则,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考核、教育和奖惩相结合的原则。三、对社区矫正对象的考核、奖惩以社区矫正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为标准。四、每月对矫正对象进行考核一次,实行计分考核,按考核计分表规定评分值计分,考核过程应公开进行,并由被考核的矫正对象在考核计分表签字确认。五、每季度由矫正对象本人按规定要求认真填写《社区矫正对象评审鉴定表》,并由司法所矫正办、社区矫正责任人和司法所负责人分别填写本季度考核奖惩情况,对矫正对象本季度悔罪情况、改造表现提出意见。六、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在对矫正对象考核评议中,应当严肃认真、秉公执法,严禁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矫正对象会客审批制度一、矫正对象如确需接受媒体采访或会见境外人士,应事先向司法所报告。二、矫正对象于接受媒体采访或会见境外人士之日前三日内将接受采访、会见事由及访客的基本情况向司法所报告,并经司法所同意后方可会见。三、矫正对象不得会见犯罪嫌疑人、同案犯、法轮功等邪教组织人员及其他有劣迹人员。四、司法所矫正办工作人员应在矫正对象接受采访或会客约定之日的一日前,将是否同意接受采访或会见的决定,通知矫正对象本人并记录在案。五、司法所矫正办对矫正对象要求接受重要采访或会客的报告内容应及时向上级主管机关汇报,并备案。社区矫正就业培训制度一、根据矫正对象实际状况和劳动就业技能掌握情况,适时做好矫正对象的劳动就业指导工作。二、对具备劳动就业技能和条件的矫正对象,根据其本人的就业意愿以及本街道的现有条件提供就业平台。三、对家庭有一定经济基础的青少年矫正对象,根据其本人要求和意愿,帮助其进入具备合法资质的社会劳动就业岗前培训机构进行就业前技能培训,直至上岗就业。四、鼓励矫正对象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走自谋出路、自主创业的道路。五、加强对矫正对象就业培训指导,增强矫正对象“自食其力、立足社会”的信心,提高矫正对象对自身人生价值的认识。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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