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村民自治章程(第届村委员会第次村民会议年月日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加强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保证村民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调动村民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积极性,促进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特制定本章程。第二条本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联系本村实际,经村民反复讨论修改,由村民会议通过。第三条本章程是全体村民的行为规范。本村村民,包括居住本村的暂住人员和个体私营企业,在章程面前人人平等,都必须严格遵守。第四条本章程由村民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村民代表会议监督执行。第二章村民组织第一节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第五条村民会议由户口在本村的18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是全村的最高权力机构。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第六条村民代表会议由全体村民代表组成,是全村重要事务的决策机构。所作决定由村民代表会议成员的过半数通过,且不得与村民会议的决定相抵触。村民代表以村民小组为单位推选产生,每10户选1人。村民代表应具有一定的政治觉悟和参政议政能力,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热爱集体,关心群众,坚持原则,主持公道。第七条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负责召集和主持。村民会议每年召开一次,村民代表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以随时召开。第八条村民会议的职权:村民会议在村民自治事务中享有决定一切事项的全权。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一)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二)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三)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四)土地承包经营方案;(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六)宅基地的使用方案;(七)征地补偿费的实用、分配方案;(八)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九)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前款规定的事项。第九条村民代表会议的职权:一、听取和审议讨论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村财务收支情况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二、讨论决定本村建设规划、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三、讨论决定乡统筹,村建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及宅基地使用方案。四、否决或者修改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五、接受村委会成员的辞职请求,并作出决定,对在任期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被劳动教养的村委会成员讨论并决定终止其村委会成员的职务。六、村民代表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第二节村民委员会第十条村民委员会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由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委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组成,每届任期三年,其成员可以连选连任。第十一条村民委员会职责与任务:一、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二、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纳税、服兵役、计划生育等法律规定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促进村与村之间的团结互助,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活动。三、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四、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五、向镇人民政府反映群众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六、支持和组织村民发展经济。七、维护村民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八、协助镇政府开展工作。第十二条村民委员会工作制度:一、学习制度。坚持每月双周日下午为学习日,由党支部统一组织。二、会议制度。村委会每月一次办公会,半年一次汇报会,年终一次总结会,特殊情况可以随时召开。三、分工负责制度,村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围绕三年任期目标具体分工,明确责任、定期总结、年终考核。四、村务公开制度。凡是需要向村民公开的村务都要公开。主要是上级的政策规定;本村的公共事务;财务收支以及各项上交款的收交管理;优抚政策,宅基地报批,计划生育等村民关心的重大问题。第十三条村民委员会议事原则:一、坚持依法议事。二、坚持局部利益服从整体利益。三、坚持协助政府做好有关工作。四、坚持自治原则,开展自治活动。五、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第十四条村民委员会下设生产建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民政保障、社区服务、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等六个工作委员会。生产建设委员会的职责:积极发展集体经济,提出经济建设规划,加强村办企业各项工作的管理,抓好农副业生产服务和配套建设,探索农副业规模经营新路子,加强农业结构调整的步伐,管理和保护好土地。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职责:抓好法制宣传教育,调解民间纠纷,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行管工作,做好法律、法规和农村有关政策的宣传工作,教育村民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讲文明,讲礼貌。治安保卫委员会职责:发动和依靠群众搞好社会治安,协助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做好治安保卫工作,建立联防队进村护院并制定责任制,搞好联防联治,确保村民人生及财产的安全。民政保障委员会职责:做好优抚安置,五保低保,老龄、残联,经常性社会捐助工作。加强殡葬管理,深化殡葬改革。社区服务委员会职责:组织、协调、指导社区服务工作;努力推广先进农村科学技术,积极为农户提供化肥、农药、优良品种及各种信息服务。做好爱心超市、求助热线的服务工作,为困难群众提供优质服务;帮助解决各类服务行业中遇到的困难。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职责:做好文化教育、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体育工作。第三节村民小组第十五条村民小组是在村委会领导下,开展群众性自治活动的基层组织,是村委会联系村民的桥梁和纽带。第十六条村民小组长由村民代表担任,由村民小组会议或户代表会议推选产生;村民小组长必须积极完成交办的各项任务与村委会保持正常的工作联系。第四节村民第十七条村民的权利:一、依照《宪法》规定享有公民权利。二、有对村干部和村务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三、年满18周岁的村民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有参加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村中重大事务的权利。四、享有参与本村举办的各项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的权利。第十八条村民的义务:一、遵守村民自治章程,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和村委会的决议和决定。二、按时完成村委会分配的任务。三、团结互助、尊老爱幼,维护集体利益,同一切危害和破坏村民利益的村民作斗争。四、遵纪守法,移风易俗,争创文明家庭。第五节村干部第十九条村干部是全体村民的公仆,必须具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立足本职,努力为村民造福,村干部必须做到以下几点:一、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二、认真学习,不断提高决策水平和工作能力。三、坚持实事求是,讲究工作方法,发扬民主,尊重村民意见,善于做耐心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四、工作勤奋,履行职责,廉洁奉公,办事公道,以身作则,不谋私利,敢于同不良倾向作斗争。五、坚持原则,维护集体利益,自觉接受群众监督。第三章经济管理第一节集体经济第二十条集体经济组织应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各项经济活动,维护集体经济利益。第二十一条村经济合作社设社长一名,具体负责村集体经济的建设和发展,承担村一、二、三产业服务和协调工作。第二节土地管理第二十二条本村所有的土地,包括宅基地和耕地,属集体所有,由村委会统一管理,承包者只有承包权、使用权,没有所有权。建立和完善承包土地依法流转制度,在不改变承包土地农业用途的前提下,承包者的承包权、经营权在承包期内可依法流转。第二十三条土地一经承包,除国家征用和发展经济以及公用事业用地外,如果没有新的政策承包期不变。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者之间承包土地适当调整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四条土地承包者有保护土地资源的责任,积极配合集体进行农田基本建设,增加投入,保护耕地。对不精心经营,造成土地抛荒的要予以教育,对教育不改、连续两年弃耕抛荒的,可终止承包合同,收回承包的耕地。第三节村务公开第二十五条村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负责村民民主理财,监督村务公开等制度的落实。监委会成员有村民代表会议在村民中推选产生,其中应有具备财会、管理知识的人员。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村务监督机构成员。村务监督机构成员向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可以列席村民委员会会议。第二十六条凡需要向村民公开的村务都要公开,主要包括上级的政策规定、本村的公共事务、财务收支情况、优抚政策、宅基地报批、计划生育等村民关心的重大问题。第二十七条村财务每季度公开一次,每年不少于四次,由村委会负责召集村民代表,理财人员进行民主理财。公开的内容力求细而实,不搞“走过场”,不流于形式。每次公开都要倾听村民代表、理财人员的意见,能当场答复的即刻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在下次村务公开前进行答复。对村务公开、财务公开中大多数村民代表、理财人员认为不完整乃至不正确的方面,要及时整改,以增加村务、财务的透明度。第四节一事一议第二十八条一事一议可以合理筹集资金,减轻农民负担,防止乱收费。一事一议参加的对象包括本村农业人口、常住非农人口和暂住满一年的人员。第二十九条一事一议的内容为全村每年经村民代表议定的重大事情以及要群众集体参加兴办的一家一户不能兴办的公益事业,如修路、建桥、办电等。第三十条一事一议必须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过半数参加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经与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才能生效,所通过的项目可委托村民代表组织实施,所筹资金必须符合上级规定。第五节生产服务第三十一条生产服务,主要是农业产业化服务,要充分发挥社区服务委员会的作用,要做好以下几项工作:(一)建设好农业产业化丰产方,安排好农业产业化生产示范户,推广科学技术。(二)健全农业产前、产中、产后的社会化服务体系,搞好各项农业产业化结构调整的服务工作。(三)及时指导农民科学使用农药、化肥。第六节财务管理第三十二条选用政治思想好、业务精,坚持原则的人担任财务人员。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及财务管理制度,建立严格的财会人员岗位责任制。实行收支两条线,不搞“账外账”、不设“小金库”。第三十三条财务人员的职责:村主办会计要严格履行财务管理工作职责,认真审核报表单据、健全帐册、设好科目、记好帐。要加强现金管理,及时记好现金日记帐和交镇代管款帐,严格报销手续,做到收有凭,支有据,不挪用公款、不私自外借现金,库存现金不超过规定标准。对违反财经纪律的财会人员及时教育、处理。第七节财产物资管理第三十四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建立健全财产、物资登记、造册、保管制度,明确责任,专人负责。第三十五条村民都有保护集体财产、物资的义务,对损毁集体财产、物资的人都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第四章社会秩序第一节社会治安第三十六条搞好普法教育,每个村民都要学法、知法、守法,自觉维护法律的尊严,同一切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第三十七条村民之间应团结友爱,和睦相处,严禁侮辱、诽谤、造谣惑众,搬弄是非。第三十八条自觉维护社会秩序,遵守社会公德,严禁偷盗,严禁赌博,不调戏妇女,不看黄色录像。第三十九条严禁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严禁私拆他人邮件。第四十条严格加强用水管理。不经批准,不得私自安装水表用水。注意节约用水,严禁偷水。第二节村风民俗第四十一条提倡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移风易俗,不搞封建迷信。第四十二条提倡勤俭节约,喜事新办,丧事简办,不铺张浪费。第四十三条建立正常的人际关系,不搞宗派活动,反对家族主义。第四十四条全面推行殡葬改革,人死后一律火化,将骨灰安置到公墓或者骨灰堂,杜绝装棺重葬,大力提倡科学、文明节俭的生态丧葬新风。违反本节规定者,轻者批评教育,重者取消当年村级给予的各种经济补贴和福利待遇。第三节婚姻家庭第四十五条全体村民都要遵循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一夫一妻,尊老爱幼的原则,建立团结和睦的社会主义新家庭。第四十六条夫妻在家庭中的地位平等,夫妻之间要互敬互爱,互谅互让,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家务劳动,共同教育子女,共同管理家庭财产。第四十七条对丧失劳动能力的老人,其子女必须尽赡养义务,保证老人的口粮、零用钱和四季被服的供给。第四十八条父母、继父母要承担未成年人或无生活能力的子女的抚养教育,不准虐待病残儿。第四节计划生育第四十九条计划生育是我国的基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