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政策与发展趋势自治区金融服务办公室担保办王艳2013年11月24日2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政策与发展趋势小额贷款发展的历史背景小额贷款发展的国际经验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现实背景小额贷款公司面临的压力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有关规范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现状与存在的问题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趋势3小额担保贷款最早起源于孟加拉国。上世纪70年代,穆罕穆德·尤努斯在孟加拉国创办了孟加拉农业银行格莱珉试验分行。格莱珉银行完全是市场商业化运作模式,通过良好的企业管理实现滚动发展,该行还款率高达98.89%,超过世界上任何一家成功运作的银行。几十年里,该行使得穷人不仅摆脱了贫困,还获得了做人的尊严,银行也获得高额的利润,可以把贷款恩泽更多的穷人。因此,“格莱珉”模式不仅在很多欠发达的国家和地区得到推广,美国、加拿大、法国、挪威等发达国家也在借用。20世纪90年代初,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研究中心最早引进孟加拉的小额贷款模式。2006年,为表彰尤努斯为社会底层推动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努力,尤努斯与孟加拉乡村银行共同获得诺贝尔和平奖。他也因此被誉为世界小额信贷之父。小额贷款发展的历史背景4小额贷款发展的国际经验模式名称亚洲模式非洲模式拉美模式代表国家孟加拉、印度、马来西亚、印尼南非、摩洛哥、埃及玻利维亚、哥伦比亚、秘鲁、多米尼加、墨西哥模式内容孟加拉小额信贷机构的成功典范是格莱珉银行,属于非政府组织,基本运行框架是采用无抵押、无担保、小组联保、分批贷款、分期偿还方式印度小额信贷动作基本采用格莱珉银行模式,授信方式主要有自助连锁方式和连带责任方式马来西亚小额信贷特点是依靠财政支持,政府向最低收入者提供大量无息贷款。印度尼西亚小额信贷贷款对象是农村中收入较低的人群中有还款能力的人。北非地区,70%小额信贷机构是非政府组织,依靠捐助者的资助获得小额贷款资金来源。----慈善性西非小额信贷发展明显受到利率管制的约束。南非信用合作社是小额信贷的主体模式,主要由非政府组织办理。小额信贷机构通常由组建它的非政府基金会拥有,股东主要是非营利机构,信贷对象为低收入的微型企业主和处于初级阶段的家庭企业。信贷模式基本特征是:无须抵押担保和正规贷款文件,根据借款人的人品和现金流量对借款人授信,贷款金额微小、利率高、期限短、每周或隔周分期偿还。核心特点格莱珉模式和商业银行进入小额信贷多数非洲国家存在着一定程度的利率管制,导致小额信贷难以开展商业银行进入小额信贷市场模式共性非政府组织、政府补贴、商业银行一起介入小额信贷5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现实背景一、什么是“小额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二、小额贷款公司的法律地位1、是企业法人;2、有独立的法人财产;3、享有法人财产权;4、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6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现实背景服务对象:中小微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以工业企业为例,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78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现实背景服务对象:三农三农指农村、农业和农民;所谓“三农”问题,就是指农业、农村、农民这三个问题。研究三农问题目的是要解决农民增收、农业增长、农村稳定。实际上,这是一个居住地域、从事行业和主体身份三位一体的问题,但三者侧重点不一,必须一体化地考虑以上三个问题。9小额贷款公司面临的压力《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防范外部风险传染的通知》(银监办发【2013】131号)要求各银行业机构高度关注类金融机构和民间融资行为的潜在风险,并要求各银行将外部风险防范纳入全面风险管理。《通知》列出了银4行须重点关注的外部风险五种主要来源:小贷公司、典当行、担保机构、民间融资、非法集资。------被列为黑五类为加强对这些外部风险的防范,银监会要求银行对小贷公司和融资性担保机构实行名单制管理。由总行统一确定合作机构准入标准,分支机构根据总行确定的标准提出合作名单,并报总行批准或向总行报备。银行应对名单实行动态管理,每年至少评估一次,对存在违规行为和重大风险的合作机构建立及时退出机制。同时,银行业应对有业务合作关系的小贷公司、融资性担保机构进行评级,并根据信用评级情况,实行分级授信。----此前仅有工、农、中、建四大国有行对小贷公司、融资性担保机构进行评级管理,现在监管层的想法是要将该措施进行全面推广。这五类风险来源都在不同程度上给一些银行带来了冲击。据今年央行公布的《中国金融稳定报告2013》,截至2012年末,全国共有小额贷款公司6080家,融资性担保公司9071家,典当行6084家。由于内部管理和外部监管薄弱,部分机构存在短期逐利行为,一些机构违规经营现象较为突出,甚至参与非法骗贷、非法集资,扰乱正常金融秩序,在个别地区形成了风险事件。10小额贷款公司面临的压力民间借贷的资金来源和业务运作与正规金融体系之间盘根错节,“一旦出现资金链断裂等风险,将向正规金融体系传递,并可能引起突发性和区域性事件。”-------年初召开的全国银行业监管工作会议强调,今年必须“重点防范民间融资和非法集资等外部风险向银行体系传染渗透”。在防范民间融资和非法集资风险方面:一是加强银行信贷资金流向监测,严防信贷资金注入民间融资和非法集资;二是密切关注信贷客户动态信息,对于存在明显迹象或已查实参与民间融资的信贷客户,一律不得新增授信;三是开展分支机构和员工行为排查,有效防范分支机构和员工参与民间借贷和非法集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将外部风险防范纳入全面风险管理,要确定专门部门,牵头外部风险信息的收集、分析、汇总和报告。同时,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建立风险处置机制,对潜在的外部风险因素及其影响进行提前研判分析,建立规范化的外部风险监测、外置流程,制定充分的应对预案等。11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有关规范2007年8月6日:银监会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大力发展农村小额贷款业务的指导意见。2008年4月24日:人行、银监会关于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有关政策通知。2008年5月4日:银监会、人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2009年2月9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试行)》(宁金融办发〔2009〕18号)2009年4月15:自治区工商局、自治区金融办联合下发《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宁工商个字〔2009〕101号)。2011年8月9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宁政办发〔2011〕132号)12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有关规范中国银监会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大力发展农村小额贷款业务的指导意见发展农村小额贷款业务原则:一是坚持为农民、农业和农村服务与可持续发展相结合;二是坚持发挥正规金融主渠道作用与有效发挥各类小额信贷组织的补充作用相结合;三是坚持市场竞争与业务合作相结合;四是坚持发展业务和防范风险相结合;五是坚持政策扶持与增强自身支农能力相结合。13小额信贷公司发展的有关规范关于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有关政策的通知对新型农村金融服务机构的一般管理规定:存款准备金、支付清算、会计管理、金融统计和监管报表、征信管理、现金管理、风险监管。侧中存贷款利率管理:经批准吸收存款的机构,其存款利率实行上限管理,最高不得超过人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存款基准利率;四类机构的贷款利率实行下限管理,利率下限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14小额信贷公司发展的有关规范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公司性质: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要求: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需符合法定人数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有2--200名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15小额信贷公司发展的有关规范注册资本: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或发起人一次足额缴纳。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0万元。单一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关联方持有股份,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0%。市场准入:应向省级政府主管部门提出正式申请,经批准后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还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公安机关、银监派出机构和人行分支机构报送相关资料。16小额信贷公司发展的有关规范资金来源:主要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业务申请:应向注册地人行分支机构申领贷款卡。信息报送:向小额贷款公司提供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将融资信息及时报送所在地人行分支机构和银监会派出机构,并应跟踪监督公司融资使用情况。17小额信贷公司发展的有关规范贷款对象:坚持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的原则下自主选择贷款对象。贷款原则:发放贷款应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鼓励小额贷款公司面向农户和微型企业提供信贷服务,着力扩大客户数量和服务覆盖面。贷款额度: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5%;在此标准内可以参考小额贷款公司所在地经济状况和人均GDP水平,制定最高贷款额度限制。18小额信贷公司发展的有关规范监督管理:省级政府明确一个主管部门(金融办或相关机构)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并愿意承担小额贷款公司风险处置责任的,方可在本省(区、市)的县域范围内开展组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非法处置: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由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处置。对于跨省份非法集资活动的处置,需要由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协调的,可由省级人民政府请求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协调处置。19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有关规范宁夏回族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试行)具备的条件:从事经济、金融、法律、会计工作3年(含3年)以上;具有大专(全日制)以上学历;诚实守信,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无不良行为记录;具有履行高级管理人员职责所必备的经济、金融、会计知识和组织协调能力,熟悉金融等相关法律法规。其他条件。20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有关规范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小额贷款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被开除的国家公务人员或者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自被开除之日起未逾5年的;因违法违规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解除职务的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董事、监事,自被解除职务之日起未逾5年的;因失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导致发生重大案件的直接责任人和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人员,受到警告或者警告以上处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21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有关规范通过审核推荐材料、考察谈话、调查从业经历等方式,对小额贷款公司推荐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能力、品行和资历进行审查。经审查通过的拟任职高级管理人员须参加由宁夏回族自治区金融管理办公室组织的小额贷款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考试。经审定通过的,给予颁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资格证书》。小额贷款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每年必须参加由自治区金融办组织的培训,培训时间每年不少于12学时。22小额信贷公司发展的有关规范宁夏回族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登记管理暂行办法有符合规定的章程;符合任职资格条件高级管理人员;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工作人员;注册资本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