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云南省社会科学普及条例(草案)(送审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社会科学普及工作,提高公民的社会科学素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社会科学普及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社会科学普及,是指采取公众易于认知、理解、接受和参与的方式,传播社会科学知识,倡导科学思想和方法,传承人类文明,弘扬人文精神的公益活动。第三条社会科学普及坚持政府领导、社会支持、公众参与、资源共享、服务大众、法治保障的原则。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将社会科学普及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制定政策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做好社会科学普及工作。第五条县级以上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以下简称社科联)负责社会科学普及工作的综合协调、指导监督,并履行下列职责:(一)拟定社会科学普及规划、计划和政策措施;(二)组织开展社会科学知识的普及工作;(三)负责社会科学普及工作的综合协调、监督检查;(四)指导社会组织、个人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2(五)组织社会科学普及的学术研究、人才培训和对外合作交流;(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机构和人员,制定社会科学普及实施方案,组织社会科学普及工作。第二章普及内容和形式第七条社会科学普及的主要内容:(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二)宪法、法律、法规、规章;(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四)哲学、政治学、经济学、法学、社会学、民族学、宗教学、教育学、历史学、军事学、管理学、文学、艺术学等社会科学基础知识;(五)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云南民族文化、边疆文化等;(六)云南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面向南亚东南亚辐射中心建设的政策措施和相关知识;(七)文明健康的生活理念和生活方式;(八)云南跨越式发展、扶贫开发、美丽乡村建设等社会科学知识。(九)其他需要普及的社会科学知识。第八条单位和个人可以采取下列形式普及社会科学知识:3(一)利用报刊、广播影视、互联网、公益广告等媒体传播;(二)举办讲座、报告会、研修班、征文、对话、沙龙、展览、专家咨询、知识竞赛、文艺演出、对外合作与交流等活动;(三)编写、制作、出版汉语和民族语言的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读物;(四)利用开放式场馆、展厅、基地等场所;(五)其他社会科学普及形式。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区域合作和城乡统筹,推动人才、成果、场馆、设施等社会科学普及资源的整合共享,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补贴或者其他方式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展社会科学普及与应用。第十条每年5月第3周作为社会科学普及宣传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集中组织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第三章组织实施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社会科学普及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制定工作规划计划和政策措施,监测评估公民社会科学素质状况,协调解决相关重大问题。联席会议日常事务由其社科联负责。4第十二条发展改革部门应当组织面向南亚东南亚辐射中心建设、发展规划、经济体制改革、发展战略、基础建设、国防动员、节能减排、兴边富民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解读、普及工作。第十三条民族宗教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民族团结示范区建设、边疆繁荣稳定、爱国主义教育、宗教事务等基本知识和相关法律、政策的宣传普及、解读工作,指导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社会科学普及读物的翻译、出版和民族古籍、文化的收集、整理、传承等工作。第十四条环境保护、林业、农业、水利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开展绿色环保、节约资源、美丽乡村建设、高原湖泊保护、核安全、辐射安全等生态文明建设的法律、政策宣传普及和解读工作。第十五条商务、旅游、公安、外事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对外贸易、国际经济合作、外商投资、边境贸易、边境管理、外事纪律、对外礼宾业务等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普及和解读工作。第十六条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文化宣传、精神文明建设等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开展社会科学普及产品的制作、展示等活动,引导社会舆论导向,宣传普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和国家方针政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云南民族文化、边疆文化、科学文明健康生活理念和方式。5其他部门应当按照分工,依法履行社会科学普及职责,支持配合主管部门做好社会科学普及工作。第十七条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群众团体组织应当按照本地区社会科学普及规划和工作计划,根据工作对象的特点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第十八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利用互联网和文化站(馆)、集市等公共场所,采取群众喜闻乐见、通俗易懂的方式普及社会科学。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将社会科学知识纳入村(居)民自我教育的内容,利用当地教育、文化等资源开展民族团结、睦邻友善、尊老爱幼、移风易俗、朴实民风、良好家风、文明婚礼、健康生活、生态文明、节约资源、美丽乡村(社区)、遵规守纪和反对愚昧迷信、陈规陋习等社会科学普及活动。第十九条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培训机构应当根据教育对象的特点、工作性质和职业要求,把反映和体现理想信念、社会公德、人文素养等社会科学知识作为通识教育的重要内容,开展形式多样的社会科学普及活动。第二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结合各自的工作职责和实际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第二十一条省社会科学规划部门应当通过社会科学规划项目课题立项等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科学普及理论研究与应用开发。社会科学研究机构、高等院校和社会科学类社会团体应当发挥自身优势,组织、支持和开展社会科学普及工作,加6强智库研究成果的转化应用,为公众提供社会科学普及产品和服务。社会科学普及志愿者组织应当组织志愿者按照社会科学普及规划,有计划地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第二十二条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开设社会科学普及宣传栏目、节目,制作、刊载和播放社会科学普及作品和公益广告。图书、电子音像出版和影视制作及发行、放映机构应当加强社会科学普及作品的编辑、出版、制作和发行、放映。文艺团体及其他文化机构应当加强社会科学普及作品的创作、交流和展演。互联网信息服务单位应当利用网站、微博、微信等新兴媒体平台生产、传播有益于提高公众文化素质、促进社会进步的社会科学普及作品。第二十三条图书馆(室)、博物馆(院)、文化馆(站)、美术馆、纪念馆、展览馆、科技馆(站)、体育馆(场)、工人文化宫、青少年宫、妇女儿童活动中心等公共文化体育服务单位,应当利用自身资源,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社会科学普及教育基地应当利用自身优势,采取有效措施示范、带动普及社会科学知识。第二十四条车站、机场、码头、地铁、公园、游览中心、宾馆、商场、银行、医院、影剧院等公共场所经营管理7单位,应当利用宣传栏、信息橱窗、电子视频等载体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第二十五条社会科学普及活动当依法进行。禁止以社会科学普及的名义实施下列行为:(一)反科学、伪科学和邪教活动;(二)危害国家安全、破坏民族团结进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三)丑化国家领导人和民族英雄;(四)其他违法或者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第四章保障措施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科学普及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逐步加大经费投入,保障社会科学普及工作正常开展。各相关部门、单位应当明确工作人员,并安排社会科学普及的必要经费。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社会科学普及场馆和设施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开展社会科学普及场馆、设施建设和维护。利用公共财政资金建设的社会科学普及场馆、设施不得擅自改作他用,不得对外出租、出借或者用于其他以营利为目的的活动,只能用于开展社会科学普及的宣传、展示、培训、研究和交流,免费向公众开放。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向公众开放其社会科学普及场馆和设施。8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社会科学普及工作绩效评估激励机制,组织实施社会科学普及优秀成果的评比、展示、转化和推荐。在社会科学普及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和优秀社会科学普及项目、成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予以表彰或者奖励。有关部门、单位在年度工作考核和社会科学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定时,应当将社会科学普及工作成果作为综合评价与考核的依据之一。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支持社科联建设,重视社会科学普及人才的选拔、培养和储备,建设专兼职相结合的社会科学普及队伍。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社会科学普及志愿者组织管理制度,加强社会科学普及志愿服务组织和队伍建设,开展社会科学普及志愿服务技能培训和经验推广等工作。第三十一条省社科联应当建立和完善全省社会科学普及示范基地建设标准和管理规范,指导社会科学普及示范基地的建设和管理。县级以上社科联应当通过数字化、信息化等技术手段,建设社会科学普及信息化网络平台,推动社会科学普及资源的利用和共享。9第三十二条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依法对社会科学普及事业进行捐赠。向社会科学普及事业提供捐赠的,依法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第三十三条社会科学普及经费和社会组织、个人资助社会科学普及事业的财产,应当用于社会科学普及事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挪用或者改变用途。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在社会科学普及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在单位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予以制止,通报批评;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归还,并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八条本条例自20年月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