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杀论》读后感杨鲁卿2013212191背景:在迪尔凯姆的时代,欧洲社会学正直繁盛时期。迪尔凯姆认为自杀是所有社会行为中比较易于界定,研究并解释的社会行为。他认为自杀是一个特别适当的容易确定的例子,并且很有规律可循。迪尔凯姆在《自杀论》一书中基于可观察到的形态定义了自杀:任何由死者自己完成并知道会产生这种结果的某种积极或消极的行动直接或间接地引起的死亡叫做自杀。这是一个明确的解释,然而在这之前他获得这样一种公式:任何由死者自己所采取的的积极或者消极的行动直接或间接地引起的死亡都叫做自杀。但是这并不完全对,当死者生前并没有死的意愿但是意外导致自己死亡呢?这显然不符合人们的认知,所以只有当这个人意识到自己的行为会导致自己的死亡时,才能称之为自杀。在社会学的研究范畴之中,对于自杀对象的研究应该是群体的,不同的种族、地区、性别等之间都可能存在差异。自杀的原因可以是多样的,对于个体来说,任何一件触动他的事都可能成为导火索,是压死骆驼的最后一根稻草。但是对于社会学而言,能影响到整个社会的原因才是应该关心的。迪尔凯姆随后提到,找出社会原因的影响方式,自杀集体倾向包括什么,和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以及影响这种倾向的方式就是社会学要研究的。第一编中,迪尔凯姆讨论了心理变态、种族、气候、遗传以及仿效这些原因对于自杀的影响,但是又通过种种例证一一否决了这些因素对于自杀的决定性影响。一般来说人们更容易将自杀的原因归结于自身的心理变化和他周围的环境变化。例如心理变化,心理变态很有可能是自杀者自杀的重要原因,但是说自杀狂病人就像偏执狂样,除了在某一点上他的意识是健全的,人们也往往是这么定性的。迪尔凯姆首先质疑了偏执狂的存在,又通过说明精神错乱者只是思想之间出现断片,并不具有病态而否定了偏执狂的存在,继而否定了精神错乱对于自杀者的影响。他认为相同状态下身心衰退者比健康人更容易自杀,但他的自杀却不一定是由于他的身心状态。对于种族对于自杀者的影响,迪尔凯姆通过例举维也纳这样的大城市自杀率高,和一些没有德意志人的小国家的自杀率来证明德意志人并不是倾向自杀的人种,从而说明当环境不同时所表现出的自杀率的不同与种族无关。在迪尔凯姆看来,年龄与遗传对于自杀的影响更是无稽之谈,如果说导致自杀的遗传因素只有当人的年龄达到一定程度才发挥作用,两种因素叠加只能说明遗传和年龄都是不确定的诱因,而且自杀的方式因年龄而已这一点也表明,某种生理-心理状态不可能是自杀的决定性原因。随后,迪尔凯姆通过有一系列的例子证明,气候与自然环境也不会是导致自杀的原因,因为炎热的1-7月自杀人数多是因为社会工作越来越繁忙。仿效,顾名思义是一种从众的行为,但是他也通过例子证明这种传染性不具有如此深远的影响。至此,迪尔凯姆引出自杀的真正原因--社会条件。第二编中,作者用社会事实的因果关系分析自杀的理论,阐述了社会与个人的关系,认为当个体同社会团体或整个社会之间的联系发生障碍或产生离异时,便会发生自杀现象。他首先颠倒着对自杀类型做出分类:自杀有利己型自杀、利他型自杀、失范型自杀和宿命型自杀4种类型,他确定自杀的类型,不是直接根据事先描述的特点,而是根据产生这些类型的原因加以分类。利己性自杀:迪尔凯姆从宗教教派的自杀率差异入手,对天主教和新教的教会群体进行了比较,提出群体整合与利己型自杀率呈反向相关这一假设。家庭生活领域和政治生活领域的材料支持着这一假设。整合性强的群体对个人起到支持性作用,是遏制其成员自杀倾向的重要社会因素,相反,涣散的群体使成员受挫折时得不到支持,容易实现自杀倾向。为了个人利益而自杀。一个高度扩张个人主义的社会会使得社会结构水平降低,社会关系不够紧密。即是因为自杀者与社会集体意识过于脱节,造成孤立而后厌世。例如艺术家的自杀。利他性自杀:与上述相反,反而是因为个人比较不被重视,而产生的自杀结果。在这样的社会体系里,比较不重视个人意愿以及个人。因此,他们会因为小小的理由就足以自杀。但是有个例外:当个体被期望代表社会杀他们自己时,他也会自杀。自杀攻击就是这种少数自杀类型的例子。。迪尔凯姆提出群体整合与利他型自杀率呈正向相关的假设,并通过比较军民自杀率的变动,军队内部自杀率的差异以及军队自杀率变化的总趋势验证了这一假设。简言之:自杀者与集体意识充满,忘却自身生存之意志。诸如为国牺牲者、为理念牺牲者。失范性自杀:个人的需要及兴趣是优先的,并且是相当自私的社会底下的自杀型态。这通常与社会变迁有关,因为当这些人无法再同从前一样生活时,就很可能会自杀。即在过去惯于某种生活规范与习惯时,突然因丧失规范与认同下,造成认知错乱造成的自杀状况,诸如突然经济恐慌的自杀者。宿命性自杀:常发生在过度压迫的社会,并且导致人们会有想要死亡的欲念。监狱是一个非常好的例子,如果当他们受到虐待时,这些狱中人会选择想要死亡,也不会继续被刑求。第三编中,作者仔细阐述了自杀的社会因素、自杀和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通过多组例证、各种诉讼详细表述了这些情况。最后阐明了自己的世纪结论,实际上是提出自己对于自杀现象的解决办法,自杀作为一种社会弊病,被世人认为是病态的。历史上由多国法律都曾提出过反对自杀的主张,曾有人极力主张恢复从前使用过的恫吓性惩罚。这显然并不能完全解决问题,于是迪尔凯姆说要从孩童时期就对他们实施相关的教育,家庭的配合同时也是必不可少的。读完这部自杀论,我发现作者的视角果真是独特的,一般来说分析一个人为什么自杀是一定会从他的心理状态开始,而作者确独辟蹊径,从社会以及群体的角度考虑问题。不过我觉得,作者是从宏观的角度看问题,从大环境着手,从而了解整个社会,解决整个社会中的问题,而对于个人自然要考虑他的心理状态。其实在写这篇读书笔记之前我看了一部名为“自杀房间”的电影。感触很深,与这本书相联系更是觉得一个人周边的社会环境对他的影响真的至关重要,片中的男孩多米尼克由于同伴嘲笑,喜欢同性,父母漠视而沉迷网络,在虚拟空间自杀房间里与同伴们相处找到了自己的位置,最后由于渴望关心但是没有网络的情况下去酒吧找同伴,在好奇绝望之中吞药自杀。这样的故事让我觉得我们社会学应有一种办法解决自杀这种问题,而迪尔凯姆找到了解决办法。通过书本和电影也让我发现其实压力过重和过轻都可能导致恶劣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