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文档。1欢迎下载简易程序庭审笔录书记员:下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宣布如下法庭纪律:书记员:现在准备开庭,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到庭情况。书记员:请审判员入庭,全体起立。审判员:请坐,书记员:报告审判员……均已到庭,开庭准备程序已经结束,可以开庭。审判员:开庭前审核双方当事人身份,原告方对对方身份有无异议?原告:审判员:被告方对对方身份有无异议?被告:审判员:现在宣布开庭,今天,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审理刘某某诉张某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由审判员,即由我独任审理此案,书记员担任记录。审理过程,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的限制。双方当事人听清楚了吗?原告:被告: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以及其他有关条款的规定,当事人在诉讼中享有以下诉讼权利:(一)申请回避权,如果当事人认为法庭审判人员、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员、书记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可以提出事实或理由申请回避。(二)有就案件事实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三)当事人有委托代理人,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的权利;(四)原告有放弃、变更或补充诉讼请求和理由的权利,被告有承认、反驳原告诉讼请求和提起反诉的权利,双方有随时提出和解请求的权利;(五)双方有向证人、鉴定人提出发问、要求对证据和鉴定提出说明的权利;(六)经本庭审判人员准许,双方有查阅和复制庭审材料及法律文书的权利。认为法庭的记录有差错,有申请补正的权利。诉讼参与人还应当承担以下诉讼义务:(一)自觉遵守诉讼秩序,听从法庭指导;(二)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如实陈述事实;(三)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四)主动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或者直接说)开庭前已经将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中所享有的权利与义务以书面的形式告知,也就是这份当事人在开庭前所签的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上述合议庭及书记员名单、诉讼权利与义务,原告方是否清楚是否听清了?是否申请回避?原告:审判员:被告方是否清楚?是否申请回避?精品文档。2欢迎下载被告:第三人:审判员:开始法庭调查。原告,你在诉讼书中所主张的事实,理由以及诉讼请求现在有无变化?原告:审判员:请陈述原告方的事实理由以及诉讼请求。原告:审判员:被告方,原告起诉书已经向你送达,请对原告起诉书中所涉及的事实理由以及诉讼请求进行答辩。被告:被告诉讼代理人:第三人:第三人诉讼代理人:审判员:根据原告的起诉书以及原告现在的诉讼请求,和被告的答辩意见,本庭总结双方争议的焦点如下:第一,原告和被告对律师费用的认可问题;第二,误工费以及残疾赔偿金的标准问题;第三,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额度。原告方对本庭归纳的争议焦点有无疑问?被告方有无异议?原告,被告:审判员:当庭陈述结束。现在由双方当事人围绕本庭诉讼争议焦点进行举证质证。庭前双方当事人已将所提交的证据进行交换,首先由原告方举证,并就你方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就证据名称、证据来源、证明目的向法庭作出相应的解释。原告:审判员:被告方对原告方提供的证据有无异议?被告:审判员:被告方对原告方所提交的证据均予以认可,本院确认有效。现在由被告方向本庭提供证据。由原告进行质证。被告:审判员:原告方对上诉证据有无异议?原告:审判员:经过双方举证质证,本庭认为还有以下几个问题需要核实,,下面询问当事人有关问题,请如实作答。审判员:原告:审判员:被告:审判员:法庭调查结束,开始进行法庭辩论。当庭辩论发言按照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顺序进行;当庭辩论应当紧紧围绕案件的事实有无、争执焦点、责任大小和适用法律建议等具体问题进行;不准使用污秽、讽刺、挖苦等人身攻击性语言。(首先然后其次)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审判员:法庭认真听取了各方当事人就案件事实、争执焦点、是非责任和适用法律建议等问题所发表的辩论意见。双方是否还有新的辩论意见?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精品文档。3欢迎下载审判员:法庭辩论结束。现在,各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可以发表最后意见。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现在由法庭主持调解,调解应本着合法、自愿的原则进行,当事人对法庭提出的调解建议,可以接受,可以不接受;也可以提出新的调解建议进行协商。如一方不同意调解或双方分歧过大,不能达成协议,法庭不再进行调解,将依法作出裁判。双方当事人是否同意调解?原告:被告:审判员:鉴于双方当事人同意调解的意见,本庭根据本案事实、双方责任和法律规定,下面进行当庭调解:审判员:由于当事人或双方分歧较大,调解不成,经过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当庭举证”、“当庭质证”、“当庭辩论”和法官“听述”、“听证”、“听辩”,本庭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查清、是非责任已经分明。庭审活动进行下一程序,即当庭判决。请双方当事人起立:本院认为:一、被告张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刘某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和律师费共计33,416.08元,扣除被告张某已付现金20,000元,实际被告张某应再支付13,416.08元;二、被告某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刘某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81,166元。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296元,由被告张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年月日书记员(敲)请坐,刚才是口头宣判,判决书将在闭庭后十日内向双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送达,上诉日期以双方当事人签收判决书之日起算起,刘某某诉张某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黄冈人民法院一审审理终结,现在闭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