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店客房租赁合同书出租方:福建大金福酒店(简称甲方)承租方:百路图文平潭服务中心(简称乙方)为明确出租方与承租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临时租用客房事宜签订合同如下:第一条乙方租用房间:9间,具体为1101、1102、1201、1202、1301、1302、2102、2202、2301。第二条租约自2016年8月9日起,初定租期至2016年9月11日,届时如需续期乙方应提前两天通知甲方。第三条房租价格:因长期合作关系,经协商,甲方同意房租以集团优惠价即每天188元/间(标准价为208元/间)出租。第四条付款事项:租赁期满,由甲方提供满足要求的正规税务发票后,乙方一次性结算租金(以上计价方式均含税费)。第五条所租客房未经酒店同意,不能分租或转租他人,不得更改房屋结构及装修第六条乙方在酒店内住宿,必须向服务台出示有效护照或居留证件,并填写住宿登记表;乙方短期外出,须通知服务台,乙方在外出期间,如有朋友、同事要求入住该长包房时,请事先通知甲方并凭乙方书面证明和住宿者本人有效证件到服务台办理来宾住宿登记手续。第七条客房内增住其他客人须经酒店同意并到服务台办理住宿登记手续。第八条客房内不得存放任何易燃易爆物品;客房内严禁使用电炉或者其他功率在500瓦以上的电器设备。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第九条如因乙方使用、保护不当而造成客房建筑、设施、设备的损坏等情况,应由乙方按照实际损失负责赔偿。第十条乙方应按期缴纳租金及其他费用。违反本合同约定,或无故终止合同视为违约,违约方应按合同法有关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在合同有效期内,若无不可抗拒因素发生,甲乙双方中的任何一方都不得终止合同,终止合同方视为违约。违约金的计算方法:违约金=总租金+总租金的30%。第十一条双方当事人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可向平潭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二条本合同壹式叁份,用中文写成,双方各执一份,自签约之日起即行生效。甲方:福建大金福酒店(公章)甲方代表(签章):乙方:百路图文平潭服务中心(公章)乙方代表(签章):签约时间:2016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