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有關中國海外發展有限公司在二零零四年一月七日至二零零四年一月二十六日期間的股份交易報告書第一及二部: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571章)第252(3)(a)、(b)及(c)條提交的報告書。索引(卷一及二)(卷一)頁碼簡稱。ix-x第一章引言。1第二章財政司司長的通知。2-3第三章研訊過程。4-6第四章相關法律。7-15第五章審裁處收到的材料。16-216(I)無須提供口頭證供的證人的證人陳述書。16(II)研訊程序開始前應證監會的要求而給予的回信及文件紀錄。16-17(III)根據該條例第254(2)條發出通知後審裁處收取的文件記錄。17-18(IV)證人的口頭證供(連同他們的會面記錄及/或證人供詞)。18-216(i)ChanHoYun,Winnie女士22-23(ii)龍田淵先生24-38(iii)聶潤榮先生38-56(iv)吳建斌先生56-59(v)孔慶平先生59-62(vi)范龍飛先生62-66i頁碼(vii)StefanWeiner先生66-71(viii)方方先生71-75(ix)SungYerkKwan,Muriel女士75(x)LeeHoLeung,Raymond先生75-76(xi)馮秀杭女士76-77(xii)CliveRigby先生77-91(xiii)錢柏昌先生91-145(xiv)梁志強先生145-169(xv)陸家祥先生169-206(xvi)RichardWitts先生206-216(卷二)第六章對證據的考慮。217-295品格。錢柏昌先生是否與中國海外“有關連”的人?217-220結論。220-221有關消息:財政司司長的通知。221錢柏昌先生有否在明知消息屬“有關消息”的情況下向梁志強先生及/或陸家祥先生披露消息?221-255錢柏昌先生向梁志強先生所披露消息的範圍。224-229錢柏昌先生向陸家祥先生所披露消息的範圍。229-240“具體消息”。240-243結論。243“非普遍所知”。243-244結論。244“可能會對中國海外股票的價格造成重大影響”。244-249ii頁碼結論。250錢柏昌先生是否知道他向梁志強先生及/或陸家祥先生所披露的消息屬“有關消息”?250-255結論。255“知道或有合理因由相信另一人會利用消息而交易”中國海外股票。256(i)梁志強先生。256-259結論。260(ii)陸家祥先生。260-262結論。262該條例第271(3)條:錢柏昌先生262-269(i)陸家祥先生。267-268結論。268(ii)梁志強先生。268-269結論。269梁志強先生是否知道他所掌握有關中國海外配股的消息屬“有關消息”?270-273結論。273梁志強先生是直接還是間接從錢柏昌先生處得到關乎中國海外配股的“有關消息”?273結論。273梁志強先生是否知道錢柏昌先生是與中國海外“有關連”的人?274-276結論。276梁志強先生是否“知道或有合理因由相276iii頁碼信”從錢柏昌先生處得到的消息是對方因與中國海外“有關連”而掌握的呢?結論。276該條例第271(3)條:梁志強先生。277-281結論。281針對陸家祥先生的不利指控是否“在法律上錯誤”﹖281-283結論。283-284陸家祥先生是否知道他所掌握有關中國海外配股的消息屬有關消息﹖284-287結論。287陸家祥先生是直接還是間接從錢柏昌先生處得到關乎中國海外配股的“有關消息”﹖287結論。287陸家祥先生是否知道錢柏昌先生是與中國海外“有關連”的人﹖288結論。288陸家祥先生是否“知道或有合理因由相信”從錢柏昌先生處得到的消息是對方因與中國海外有關連而掌握的呢﹖288結論。288-289該條例第271(3)條。289-295結論。295第七章結論。296裁斷。iv頁碼報告書第一部的連署聲明。297第八章裁定從出售中國海外股份所避免損失的金額。298-304第九章陳詞:審裁處根據該條例第257(1)條可作出的命令。305-324(i)提控官;305-307(ii)錢柏昌先生;307-312(iii)梁志強先生;312-317(iv)陸家祥先生;318-319回應(v)律政司/政府;319-321(vi)證監會;321-323(vii)提控官。323-324第十章命令325-345對陳詞的考慮(i)第257(1)(d)條。326-327(ii)品格。327(iii)延誤。327-331(iv)避免了的損失的“受害者”。331(v)建議採取紀律行動。331-332(vi)政府的訟費及開支-第257(1)(e)條。332-333(vii)證監會的訟費及開支。334-339(a)一般。334(b)公眾利益豁免權及法律專業保密權。334-339(viii)質疑審裁處司法管轄權的訟費及開支。339v(ix)證人費。340(x)審裁處的訟費及開支。340-341(xi)指明人士的罪責。341-343A.錢柏昌先生341-342B.梁志強先生342-343C.陸家祥先生343命令。343-345第十一章雜項事務。346報告書第二部的連署聲明。347vi索引-附錄頁碼附錄I夏正民法官與張舉能法官對陸家祥先生申請司法覆核的判決。A1-A38附錄II中國海外及恒生指數股份歷來的資料26.11.2003-30.1.2004。A39附錄III政府“簡易程序訟費評估”截至二零零九年六月三日。A40附錄IV政府“簡易程序訟費評估”截至二零零九年六月三日-細節。A41-A42附錄V修正及改正細節的政府“簡易程序訟費評估”截至二零零九年六月三日。A43-A44附錄VI政府“簡易程序訟費評估”由二零零九年六月四日至八月四日。A45附錄VII證監會“訟費及間接費用”截至二零零九年七月三日。A46-A48附錄VIII有關公眾利益豁免權及法律專業保密權的爭議點在審裁處席前進行法律程序證監會“訟費及開支”。A49附錄IX二零零九年八月三及四日在審裁處席前進行法律程序證監會“訟費及開支”。A50附錄X證人費:A51-A55(i)CliveRigby先生;(ii)彭張興先生;及(iii)其他證人。A51-A52A53A54-A55附錄XI律政司/政府的事件“時序表”(27.7.2006-12.9.2007)。A56-A57附錄XII證監會的事件“時序表”(22.9.2004-12.9.2007)。A58附錄XIII綜合事件“時序表”(2004年1月-2009年1月)。A59-A62附錄XIV審裁處有關法律專業保密權和公眾利益豁免權的“訟費及開支”。A63附錄XV審裁處有關質疑審裁處的司法管轄權及附帶事宜的“訟費及開支”。A64附錄XVI與審裁處研訊程序有關及所附帶的“訟費及開支”(不包括有關法律專業保密權和公眾利益豁免權及有關審裁處的司法管轄權受質擬的訟費及開支)。A65vii附錄XVII根據第257(1)(e)條及(f)條作出的繳付款項命令的計算依據。A66viii簡稱荷銀荷銀投資管理(亞洲)有限公司自動對盤系統自動對盤系統中國海外中國海外發展有限公司股本資金及衍生工具市場部股本資金及衍生工具市場部股本資金市場部股本資金市場部財政司司長財政司司長恒指恒生指數摩根資產管理摩根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摩根大通摩根大通證券(亞太)有限公司法律專業保密權法律專業保密權彭先生彭張興先生AndrewLau先生LauKinWai先生,Andrew張先生張天任先生錢柏昌先生錢柏昌先生梁志強先生梁志強先生聶潤榮先生聶潤榮先生龍田淵先生龍田淵先生孔先生孔慶平先生關先生關有禮先生MickeyLai先生LaiWaiKei先生,MickeyRaymondLee先生LeeHoLeung先生,RaymondRigby先生Rigby先生,CliveDerekConwayLouis范龍飛先生范龍飛先生陸家祥先生陸家祥先生ixx沙惜時先生沙惜時資深大律師Witts先生Witts先生,RichardArthur吳先生吳建斌先生葉靜思女士葉靜思女士MurielSung女士SungYerkKwan女士,Muriel馮秀杭女士馮秀杭女士WinnieChan女士ChanHoYun女士,Winnie資產淨值資產淨值公眾利益豁免權公眾利益豁免權聯交所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監會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律政司司長律政司司長該條例《證券及期貨條例》第一章引言1.財政司司長的通知指示審裁處注意指明人士在二零零四年一月七日至二十六日期間的行為,特別是梁志強先生和陸家祥先生從摩根大通證券(亞太)有限公司(“摩根大通”)的僱員錢柏昌先生處收到某些消息後,前者在二零零四年一月二十一日和二十六日及後者在二零零四年一月二十六日沽售中國海外發展有限公司(“中國海外”)的股份,而這些股份是他們分別在荷銀投資管理(亞洲)有限公司(“荷銀”)及摩根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摩根資產管理)所管理的基金持有的。2.在審裁處收取了的材料中,有二零零四年一月二日至二十六日期間(包括首尾兩天)錢柏昌先生與陸家祥先生、與梁志強先生的電話談話及錢先生與其他人士的談話的錄音、譯文和謄本,這些都是非常重要的材料。各名證人(包括指明人士)在作供時,用了不少時間解釋談話(尤其是自己參與的談話)的內容和闡述有關談話的來龍去脈。3.為方便了解有關各指明人士的案情,下文逐一就指明人士提述及節錄其參與的一些談話。由於錢柏昌先生是所有電話談話錄音中的一方,提述談話的實際內容時,不免有點重覆。然而,這樣臚列材料,能夠凸顯他們在書面供詞和口頭證供中分別作出的解釋。1第二章財政司司長的通知4.本審裁處根據財政司司長二零零七年九月十二日的通知組成。“關於《證券及期貨條例》(第571章)及關於中國海外發展有限公司的上市證券事宜(證券代號688)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571章)第252(2)條及附表9給予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的通知由於本人認為,按照《證券及期貨條例》(第571章)(‘該條例’)第XIII部第270條(‘內幕交易’)的釋義,已經或可能已發生涉及中國海外發展有限公司(證券代號688)(‘該公司’)的證券的市場失當行為,我現根據該條例第252(2)及附表9要求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展開和進行研訊程序及裁定–(1)是否曾發生性質為內幕交易或屬其他性質的市場失當行為;(2)曾從事該項據裁斷已作出的市場失當行為的所有人的身分;以及(3)因該項據裁斷已作出的市場失當行為而獲取的利潤或避免的損失的金額,如有的話。懷疑曾從事市場失當行為的人士(i)錢柏昌先生,在關鍵時間為摩根大通證券(亞太)有限公司的股票經紀;(ii)梁志強先生,在關鍵時間為荷銀投資管理(亞洲)有限公司的亞洲股票部主管;以及(iii)陸家祥先生,在關鍵時間為摩根資產管理有限公司的副總裁。懷疑市場失當行為的詳情1.在二零零四年一月七日至二零零四年一月二十六日期間(‘有關期間’),錢柏昌先生、梁志強先生及/或陸家祥先生直接或間接得到非公開價格敏感消息,即該公司將會在二零零四年一月二十六日左右公布並進行先舊後新配股,配股價為1.80港元,配股量為850,000,000股(‘有關消息’)。2.在有關期間:2.1錢柏昌先生在不同場合直接或間接向梁志強先生及/或陸家祥先生披露有關消息。22.2梁志強先生沽售了4,392,000股該公司的股份,按照配股價1.80港元計算,他為所管理的基金賺了約915,173.60港元;2.3陸家祥先生沽售了9,109,000股該公司的股份,按照配股價1.80港元計算,他為所管理的基金賺了約1,945,104.50港元。3.在有關期間的所有關鍵時間,錢柏昌先生是與該公司有關連的人,因為可合理預期他身居的職位給予他接觸有關消息的途徑。4.在有關期間的所有關鍵時間,錢柏昌先生、梁志強先生及/或陸家祥先生知悉及/或有合理因由相信,該有關消息是重要、非公開和價格敏感的消息,而且可能會對該公司在香港證券交易所買賣的股份的股價有不利的影響。5.錢柏昌先生直接或間接向梁志強先生及/或陸家祥先生披露有關消息時,有合理因由相信他們任何一人或二人會利用該有關消息買賣該公司的股份,因而已作出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