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域环路产业带和板块经济发展规划配套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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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市域环路产业带和板块经济发展规划实施配套政策(试行)(讨论稿)为全面贯彻落实《高邮市市域环路产业带和板块经济发展规划》,加快推进产业结构调整,进一步合理配置资源,优化产业布局,促进产业集群、企业集聚、资源集约,不断提升我市区域经济竞争力,现制定如下规划实施配套政策。一、加快推进产业集聚1、鼓励发展现代高效规模种植业和现代高效设施种植业。(1)发展符合规划要求的现代高效规模种植业,连片面积在300亩以上的项目,减半收取农业水利工程水费;其他现代高效规模种植业,连片面积在300亩以上的项目,减三分之一收取农业水利工程水费。(2)发展现代高效设施种植业,新建大棚连片折实面积在200亩以上,市政府实行以奖代补。符合规划要求的钢架大棚每亩以奖代补资金3000元,简易大棚每亩1300元;其他钢架大棚每亩以奖代补资金2600元,简易大棚每亩1000元。(3)高效设施种植业项目一次性固定投资每亩3000元以上且固定投资总额达200万元以上的,符合规划要求的按每亩标准投资的25%给予补贴;其他按每亩标准投资的15%给予补贴。2、对下列高效规模农业园区、基地实施项目扶持:⑴当年新建高邮鸭标准化养殖示范区,新增标准化鸭舍1万平方米、年-2-饲养蛋鸭10万只以上;⑵当年新建扬州鹅标准化养殖示范区连片种草200亩、年饲养商品鹅10万只以上;⑶当年新建罗氏沼虾标准化养殖示范区5000亩或出口创汇基地2000亩以上;⑷当年新增花卉苗木、果树连片500亩以上;⑸当年新增露天蔬菜连片1000亩以上。凡符合规划要求的,视其规模效益每个项目给予10~20万元补助,其他视其规模效益每个项目给予5~10万元补助。3、进入市级三大园区(经济开发区、城南经济新区、菱塘光电科技产业园区)和两大重点工业集中区(东部重点工业集中区、北部重点工业集中区),且符合园区产业定位的新建项目(企业),投产后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前两年按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奖励,第三年至第五年按地方留成部分的25%给予奖励。4、进入市级三大园区和两大重点工业集中区的符合规划要求的建设项目,将享受基础设施建设鼓励性补助,即按照土地出让金地方政府净收益的75%给予补助;在规定发展年限内进入分阶段有计划调控发展的乡镇工业集中区的建设项目,按照土地出让金地方政府净收益的65%给予补助;其他建设项目,原则上不享受基础设施建设鼓励性补助。5、对符合规划布局的物流园区、物流仓储区和物流集聚区优先保障土地供应。在土地供应政策上,对业务办公楼、仓储、汽修、停车场等生产型服务业项目,可以视作工业类项目进行挂-3-牌出让供地;对餐饮、宾馆、商场用地,按经营性用地性质挂牌出让供地。对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物流企业办理“一书两证”时,参照邮发[2006]58号文件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优惠办法,并在此基础上实行减半征收各类行政事业性规费和政府基金;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免收各类行政事业性规费和政府基金。二、加强财税政策引导6、鼓励各乡镇原有企业到园区扩建新建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项目投产后原有税收基数内财政收入地方留成部分归乡镇所有,超基数财政收入地方留成部分,乡镇和园区按五五比例分成。7、鼓励各园区乡镇加大区镇联动招商力度。乡镇负责全程服务招商引资项目,引导项目最终落户园区,同时报规划实施领导小组备案,并由规划实施领导小组见证乡镇园区双方签订相关协议,视为乡镇引进落户园区项目。(1)乡镇引进落户园区项目,从真正形成税收年份起,对各项税收和防洪保安资金、物价调节资金等,地方留成部分在兑现相关企业优惠政策后,由引进方和落户方实行收入分成。第一年,引进方得60%,落户方得40%;第二年和第三年,引进方得50%,落户方得50%;从第四年起,以第三年收入实绩为基数,基数内引进方得40%,落户方得60%,超基数部分全部归落户方所有。-4-(2)各乡镇引进落户园区项目,投产后形成的各项税收、防洪保安资金、物价调节资金及其他相关统计指标,三年内归引进方统计,从第四年起,以第三年实绩为基数,基数内归引进方统计,超基数部分归落户方统计。8、鼓励各乡镇按照规划要求差别化发展。对分阶段有计划调控发展工业集中区的乡镇,按照规划要求在规划时间规定面积发展的,实行一事一议,经规划实施领导小组确认后,给予相应财政补助。三、优化土地资源配置9、加强规划引导。按照“一次规划、分期完善、按需实施、滚动建设”的总体思路,集约使用土地资源,努力实现效益最大化。积极引导和鼓励工业项目特别是重点工业项目向三大园区和重点工业集中区落户;填平补齐其他乡镇工业集中区,在规定开发年限和预留发展面积范围内,允许一般性工业项目落户,允许现有企业扩大生产规模;对不在三园两区以及超过规定开发年限落户乡镇工业集中区内的工业项目,原则上不予安排项目落户。10、严格计划控制。用地计划优先保障全市重大项目和三园两区工业项目建设。其它乡镇工业集中区的工业项目用地立足内部挖潜,通过盘活存量、收回闲置等途径自行解决;确属重大工业项目且确实无法自行解决用地计划的,经规划实施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可以安排一定的用地计划。11、节约集约用地。(1)工业项目用地投资强度必须符合《江苏省建设用地控-5-制指标》(2006年版)规定的标准,注册资本金必须符合扬州市政府规定的标准,不得低于投资强度的50%。(2)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南经济新区、菱塘光电科技产业园工业项目投资强度每亩不低于200万元,注册资本金每亩不低于100万元。工业用地容积率不低于0.8,建筑系数不低于30%,工业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用地总面积的7%,工业项目一般不安排绿地,因生产工艺等特殊要求需要的,绿地率不得超过20%。(3)对行业无特殊要求的新建工业项目,一般应建造三层以上多层厂房,不得建造单层厂房。(4)对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南经济新区、菱塘光电科技产业园工业项目投资规模小于3000万元、其他乡镇工业集中区投资规模小于2000万元的工业项目,一律不予单独供地,通过租售标准厂房及其它闲置厂房等办法予以解决。12、鼓励建设标准化厂房。标准化厂房项目在审批时视同工业项目,在办理“一书两证”时减免相关收费,并优先供应土地。四、营造规划实施环境13、对规划范围内的重大交通、电力、环保以及垃圾处理、污水处理等基础设施,优先纳入全市基础设施建设计划,并给予相应的政策扶持。14、行政服务中心发改、外经贸等窗口办理项目核准、备案手续时,应正确引导投资者将项目向符合规划的工业园区集聚;-6-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项目,在办理“一书两证”时一律不享受相关优惠政策。15、对变更营业执照、扩大经营范围企业,符合规划产业发展方向的优先办理,不符合产业发展方向、不符合规划布局的,不予办理变更手续。二〇〇八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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