沉降监测作业指导书1目的和适用范围及标准测定建筑场地沉降、基坑回弹、地基土分层沉降以及基础和上部结构沉降。操作方法执行标准《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2007)、《建筑变形测量规范》(JGJ8-2007)。2仪器设备水准仪全站仪3沉降控制点布设特级沉降观测的高程基准点数不应少于4个;其他级别沉降观测的高程基准点数不应少于3个。高程工作基点可根据需要设置。基准点和工作基点应形成闭合环或形成由附合路线构成的结点网。高程基准点和工作基点位置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1)高程基准点和工作基点应避开交通干道主路、地下管线、仓库堆栈、水源地、河岸、松软填土、滑坡地段、机器振动区以及其他可能使标石、标志易遭腐蚀和破坏的地方;2)高程基准点应选设在变形影响范围以外且稳定、易于长期保存的地方。在建筑区内,其点位与邻近建筑的距离应大于建筑基础最大宽度的2倍,其标石埋深应大于邻近建筑基础的深度。高程基准点也可选择在基础深且稳定的建筑上;3)高程基准点、工作基点之间宜便于进行水准测量。当使用电磁波测距三角高程测量方法进行观测时,宜使各点周围的地形条件一致。当使用静力水准测量方法进行沉降观测时,用于联测观测点的工作基点宜与沉降观测点设在同一高程面上,偏差不应超过±1cm。当不能满足这一要求时,应设置上下高程不同但位置垂直对应的辅助点传递高程。沉降监测点的布设应位于建(构)筑物体上。高程基准点和工作基点标石、标志的选型及埋设应符合有关规范规定。4沉降观测沉降观测分为:定期对高程控制网进行复测以确定控制网的稳定性,同时对沉降观测标进行观测。基准点应设置在变形区域以外、位置稳定、易于长期保存的地方,并应定期复测。复测周期应视基准点所在位置的稳定情况确定,在建筑施工过程中宜1~2月复测一次,点位稳定后宜每季度或每半年复测一次。当观测点变形测量成果出现异常,或当测区受到地震、洪水、爆破等外界因素影响时,应及时进行复测,并按《建筑变形测量规范JGJ8-2007》规定对其稳定性进行分析。有工作基点时,每期变形观测时均应将其与基准点进行联测,然后再对观测点进行观测。沉降观测标的精度、观测仪器、观测方式均应达到相应等级的水准测量规范要求,沉降观测标必须位于水准观测线路中,不得使用碎步点方式对沉降观测标进行测量。5观测周期按照《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2007》、《建筑变形测量规范JGJ8-2007》中的技术要求,确定相应等级的观测周期。6沉降观测数据计算控制网水准、沉降观测标测量之数据均进行平差计算,并给出计算过程表、精度评定表;控制网水准、沉降观测标测量之数据进行平差计算合格后,均需使用Excel软件对平差后数据进行整理并计算相邻两次观测值之差值,得出相对沉降量、累计沉降量、相对沉降速率、累计沉降速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