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房类防火设计规范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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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房火灾危险性类型戊类厂房类型多层建筑耐火等级二级建筑占地面积(M²)小于300耐火等级不得低于四级最大允许层数不限防火分区面积不限有自动灭火系统的防火分区面积FALSE防火墙燃烧性能不燃烧体楼板燃烧性能不燃烧体防火墙耐火极限(H)3楼板耐火极限(H)1建筑物A单层、多层丙、丁类厂房(仓库)耐火等级四级建筑物B单层、多层丙、丁类厂房(仓库)耐火等级四级间距(M)厂房火灾危险性类型甲类每层建筑面积5000请输入厂房相关数据-厂房安全疏散查询18以下数据按建筑防火规范50016-2006自动生成厂房类防火设计规范查询请输入厂房相关数据-耐火等级、层数、面积和平面布置信息查询请输入厂房相关数据-厂房防火间距查询以下数据按建筑防火规范50016-2006自动生成每层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50耐火等级一级厂房类型多层层数二层生产类别及耐火等级甲类一级多层疏散楼梯、走道和门的净宽度指标(M)0.6每个防火分区安全出口数量2厂房内任一点到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M)25建筑占地面积(M²)小于300建筑物高度(M)大于24小于等于50建筑物体积(V)小于等于10000是否需要设置室内消火栓否消火栓用水量(L/s)25同时使用水枪数量(支)5每根竖管最小流量(L/s)15以下数据按建筑防火规范50016-2006自动生成以下数据按建筑防火规范50016-2006自动生成请输入厂房相关数据-厂房消防水系统生产类别项别使用或产生下列物质的生产1闪点小于28℃的液体2爆炸下限小于10%的气体3常温下能自行分解或在空气中氧化能导致迅速自燃或爆炸的物质4常温下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汽的作用,能产生可燃气体并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5遇酸、受热、撞击、摩擦、催化以及遇有机物或硫磺等易燃的无机物,极易引起燃烧或爆炸的强氧化剂6受撞击、摩擦或与氧化剂、有机物接触时能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7在密闭设备内操作温度大于等于物质本身自燃点的生产1闪点大于等于28℃,但小于60℃的液体2爆炸下限大于等于10%的气体3不属于甲类的氧化剂4不属于甲类的化学易燃危险固体助燃气体5能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浮游状态的粉尘、纤维、闪点大于等于60℃的液体雾滴1闪点大于等于60℃的液体2可燃固体1对不燃烧物质进行加工,并在高温或熔化状态下经常产生强辐射热、火花或火焰的生产2利用气体、液体、固体作为燃料或将气体、液体进行燃烧作其它用的各种生产3常温下使用或加工难燃烧物质的生产丁戊1戊常温下使用或加工不燃烧物质的生产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火灾危险性特征甲乙丙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不燃烧体不燃烧体不燃烧体不燃烧体3333不燃烧体不燃烧体不燃烧体难燃烧体32.520.5不燃烧体不燃烧体不燃烧体难燃烧体221.50.5不燃烧体不燃烧体不燃烧体难燃烧体110.50.25不燃烧体不燃烧体不燃烧体难燃烧体0.750.50.50.25不燃烧体不燃烧体不燃烧体难燃烧体0.750.50.50.25不燃烧体不燃烧体不燃烧体难燃烧体32.520.5不燃烧体不燃烧体不燃烧体难燃烧体21.510.5不燃烧体不燃烧体不燃烧体难燃烧体1.510.750.5不燃烧体不燃烧体难燃烧体1.510.5不燃烧体不燃烧体难燃烧体1.510.75不燃烧体难燃烧体难燃烧体0.250.250.15承重墙楼梯间和电梯井的墙疏散走道两侧的隔墙非承重外墙房间隔墙吊顶(包括吊顶搁栅)燃烧体厂房(仓库)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h)注: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吊顶采用不燃烧体时,其耐火极限不限。柱梁楼板屋顶承重构件燃烧体疏散楼梯燃烧体名称耐火等级构件墙防火墙生产类别厂房的耐火等级最多允许层数甲类一级除生产必须采用多层者外,宜采用单层40003000不允许甲类二级除生产必须采用多层者外,宜采用单层30002000不允许乙类一级不限500040002000乙类二级6400030001500丙类一级不限不限60003000丙类二级不限800040002000丙类三级230002000不允许丁类一级不限不限不限4000丁类二级不限不限不限4000丁类三级340002000不允许丁类四级11000不允许不允许戊类一级不限不限不限6000戊类二级不限不限不限6000戊类三级350003000不允许戊类四级11500不允许不允许厂房的耐火等级、层数和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注:1防火分区之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除甲类厂房外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单层厂房,当其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大于本表规定,且设置防火墙确有困难时,可采用防火卷帘或防火分隔水幕分隔。采用防火卷帘时应符合本规范第7.5.3条的规定;采用防火分隔水幕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的有关规定;2除麻纺厂房外,一级耐火等级的多层纺织厂房和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多层纺织厂房,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0.5倍,但厂房内的原棉开包、清花车间均应采用防火墙分隔;3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多层造纸生产联合厂房,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1.5倍。一、二级耐火等级的湿式造纸联合厂房,当纸机烘缸罩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完成工段设置有效灭火设施保护时,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工艺要求确定;4一、二级耐火等级的谷物筒仓工作塔,当每层工作人数不超过2人时,其层数不限;5一、二级耐火等级卷烟生产联合厂房内的原料、备料及成组配方、制丝、储丝和卷接包、辅料周转、成品暂存、二氧化碳膨胀烟丝等生产用房应划分独立的防火分隔单元,当工艺条件许可时,应采用防火墙进行分隔。其中制丝、储丝和卷接包车间可划分为一个防火分区,且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工艺要求确定。但制丝、储丝及卷接包车间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墙体和1.00h的楼板进行分隔。厂房内各水平和竖向分隔间的开口应采取防止火灾蔓延的措施;6本表中“—”表示不允许。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占地面积(m2)不允许不允许不允许不允许500500不允许10001000不允许不允许10001000不允许不允许厂房的耐火等级、层数和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注:1防火分区之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除甲类厂房外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单层厂房,当其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大于本表规定,且设置防火墙确有困难时,可采用防火卷帘或防火分隔水幕分隔。采用防火卷帘时应符合本规范第7.5.3条的规定;采用防火分隔水幕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的有关规定;2除麻纺厂房外,一级耐火等级的多层纺织厂房和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多层纺织厂房,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0.5倍,但厂房内的原棉开包、清花车间均应采用防火墙分隔;3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多层造纸生产联合厂房,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1.5倍。一、二级耐火等级的湿式造纸联合厂房,当纸机烘缸罩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完成工段设置有效灭火设施保护时,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工艺要求确定;4一、二级耐火等级的谷物筒仓工作塔,当每层工作人数不超过2人时,其层数不限;5一、二级耐火等级卷烟生产联合厂房内的原料、备料及成组配方、制丝、储丝和卷接包、辅料周转、成品暂存、二氧化碳膨胀烟丝等生产用房应划分独立的防火分隔单元,当工艺条件许可时,应采用防火墙进行分隔。其中制丝、储丝和卷接包车间可划分为一个防火分区,且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工艺要求确定。但制丝、储丝及卷接包车间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墙体和1.00h的楼板进行分隔。厂房内各水平和竖向分隔间的开口应采取防止火灾蔓延的措施;6本表中“—”表示不允许。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占地面积(m2)名称甲类厂房单层、多层乙类厂房(仓库)单层、多层丙、丁类厂房(仓库)耐火等级一、二级单层、多层丙、丁类厂房(仓库)耐火等级三级单层、多层丙、丁类厂房(仓库)耐火等级四级单层、多层戊类厂房(仓库)耐火等级一、二级单层、多层戊类厂房(仓库)耐火等级三级甲类厂房12121214161214单层、多层乙类厂房(仓库)12101012141012单层、多层丙、丁类厂房(仓库)耐火等级一、二级12101012141012单层、多层丙、丁类厂房(仓库)耐火等级三级14121214161214单层、多层丙、丁类厂房(仓库)耐火等级四级16141416181416单层、多层戊类厂房(仓库)耐火等级一、二级12101012141012单层、多层戊类厂房(仓库)耐火等级三级14121214161214单层、多层戊类厂房(仓库)耐火等级四级16141416181416高层厂房(仓库)13131315171315室外变、配电站变压器总油量(t)≥5,≤1025251215201215室外变、配电站变压器总油量(t)>10,≤5025251520121520室外变、配电站变压器总油量(t)>5025252012152012注:1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相邻建筑外墙的最近距离计算,如外墙有凸出的燃烧构件,应从其凸出部分外缘算起;2乙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50.0m。单层、多层戊类厂房之间及其与戊类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0m。为丙、丁、戊类厂房服务而单独设立的生活用房应按民用建筑确定,与所属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0m。必须相邻建造时,应符合本表注3、4的规定;6耐火等级低于四级的原有厂房,其耐火等级应按四级确定。3两座厂房相邻较高一面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但甲类厂房之间不应小于4.0m。两座丙、丁、戊类厂房相邻两面的外墙均为不燃烧体,当无外露的燃烧体屋檐,每面外墙上的门窗洞口面积之和各小于等于该外墙面积的5%,且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5%;4两座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厂房,当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较低一座厂房的屋顶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或相邻较高一面外墙的门窗等开口部位设置甲级防火门窗或防火分隔水幕或按本规范第7.5.3条的规定设置防火卷帘时,甲、乙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0m;丙、丁、戊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4.0m;5变压器与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从距建筑最近的变压器外壁算起。发电厂内的主变压器,其油量可按单台确定;单层、多层戊类厂房(仓库)耐火等级四级高层厂房(仓库)民用建筑耐火等级一、二级民用建筑耐火等级三级民用建筑耐火等级四级161325252514132525251413101214161512141618171416181413679161578101817910121713131517201215202512152025301520253035注:1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相邻建筑外墙的最近距离计算,如外墙有凸出的燃烧构件,应从其凸出部分外缘算起;2乙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50.0m。单层、多层戊类厂房之间及其与戊类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0m。为丙、丁、戊类厂房服务而单独设立的生活用房应按民用建筑确定,与所属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0m。必须相邻建造时,应符合本表注3、4的规定;6耐火等级低于四级的原有厂房,其耐火等级应按四级确定。3两座厂房相邻较高一面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但甲类厂房之间不应小于4.0m。两座丙、丁、戊类厂房相邻两面的外墙均为不燃烧体,当无外露的燃烧体屋檐,每面外墙上的门窗洞口面积之和各小于等于该外墙面积的5%,且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5%;4两座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厂房,当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较低一座厂房的屋顶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或相邻较高一面外墙的门窗等开口部位设置甲级防火门窗或防火分隔水幕或按本规范第7.5.3条的规定设置防火卷帘时,甲、乙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0m;丙、丁、戊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4.0m;5变压器与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从距建筑最近的变压器外壁算起。发电厂内的主变压器,其油量可按单台确定;单层多层高层地下、半地下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